《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宪法草案,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实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文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体与政体:宣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国家机构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2.土地革命与生产关系:宪法大纲规定实行土地革命,实现土
地从地主集团中归农民所有,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与城市资本主义企业私有制,并提倡合作经济。
3.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定实行包括8小时工作制、福利保障、
社会救济等一系列保护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4.人民民主与权利保障:规定实行无条件普选和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规定实行妇女的平等权利。
5.教育与文化:提出普及教育、扫除文盲、发展文化教育等文
化建设的目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
明确提出实现土地革命、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人民民主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制定国家宪法奠定了基础。
2.宪法大纲中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劳动者保护工作,并对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
3.宪法大纲中提出了普及教育、发展文化的目标,这为中国共产党后来进行意识形态斗争和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体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国共产党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
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诞生
回望HUIWANG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诞生◎朱万红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纲》(简称《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劳苦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上起草、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革命形势喜人,各根据地纷纷建立起苏维埃政权。
根据新的革命形势,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要筹备"一苏大会”,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各红色区域的领导。
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从1930年3月起,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就开始了包括政策、法令等各项文件的准备工作。
1930年5月20H.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讨论并通过了由筹委会起草的《暂行土地法》《苏维埃组织法》和《劳动法》。
1930年9月12日,在上海又召开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中准会”)。
在“中准会”上,讨论通过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重要文件一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这份文件共九条,主要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问题。
对于起草“一苏大会”宪法文件这一重要工作,共产国际远东局也非常重视,曾代为起草了一份由100多个条文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在“一苏大会”召开前夕,上述文件大多通过秘密渠道,陆续从上海传送到赣南的苏区中央局。
然而,令人着急的是苏区中央局一直都未曾收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远东局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1931年10月11H,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全苏大会在十一月七日开……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
"10月中旬末期,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中央全苏大会••一月七日开,闽西赣东南代表可按期到会……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
”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郑重电告了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的《宪法大纲》原则要点,一共17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目录
01 历史沿革
02 文献保护
基本信息
《中华苏维埃共和Biblioteka 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原载1934年3月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2011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大纲》 再次重申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共十七项,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大纲的任务、苏 维埃政权的性质、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工农劳苦大众应有的各项权利等。
文献保护
文献保护
2023年1月,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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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20年8月份,苏联领导人列宁、斯大林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共产党而出台的宪法宣言。
宪法大纲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结构、制度和具体制度实施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将中国的改革进程的方向、性质以及发展状况清晰地表达出来,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成果,为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实行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宣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民主共和之政体”,表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其次,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必须建立在工人联盟的基础之上,同时要有制度保障;三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以共产党作为政权的核心,以共产主义为总原则;四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把国家财富收入作为分配水平的基础,进行实行社会主义的重组;五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行法治精神,保护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六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支持各民族积极争取自由和独立;七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行自我教育制度,推进新生活的建立;八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国内和国际的和平努力。
此次宣言的全面性和详尽性,为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理论支持,使中国共产党在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下能够坚持和发展。
此后,中国共产党在宣言的指导下,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建设,为社会主义的实现立下了持久的基础。
2018电大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2018电大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在古代战争中,军队内部需要一套规章制度来保证军纪,因此军法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
《吕刑》主要规定了刑法和刑罚,为以后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负责审判重要案件。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司法官制度之一。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将法律制度化,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奠定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这些竹简记录了秦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对研究秦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这意味着天子有权制定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法令和法律的法律。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政治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土地分配的法律,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惯法,而无成文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法律制度的一个典型例子。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地方行政机构的法律,对中国的行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这一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化,对明朝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监察机构的法律,对中国的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文史春秋成为新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雏形与根源。
起草《宪法大纲》筹建红色政权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颁布各自的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
至1930年上半责完成的。
1930年9月12日,“一苏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这个根本法大纲草案共9条,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一是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二是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文史春秋红色记忆延长3天,并重新安排大会的活动日程。
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受命起草宪法大纲。
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临时中央: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参考苏联宪法起草,正讨论中。
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两度开会讨论、修改宪法大纲初稿后,终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苏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
要起点。
一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
“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
它的基本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工人、农民、兵士及一切劳苦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文史春秋的政权,是与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政权根本对立并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的新型国家政权。
它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完全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二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
“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确立的政体,是实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来源:人民网(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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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7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
甘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 被告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 复核批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 式。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前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钢才能更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时〔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
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
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2.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6.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7.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
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
(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
(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
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
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各抗日根据地在抗战中后期,重新制定了施政 纲领,发展和丰富了初期施政纲领的内容,全 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主统一战线 的要求和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主张。主要有: l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 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941年《陕甘宁边 区施政纲领 》、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 的施政纲领》,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 领》。其中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二)审判原则与审判制度
l、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2、废止肉刑,注重证据。 3、依靠工农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 4、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5、建立民主的审判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为了发动全面抗战,克服国民党的片面抗战路线, 中国共产党在1937年8月25日,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 纲领》,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制定施政纲领的指导性文 献。继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之 后,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 抗战期施政纲领》,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 初步基础。
⑵调解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 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又把它进一步 制度化和法律化。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 调解的方式有三种: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 机关调解。调解工作有三项原则:调解必须双方自愿; 调解必须遵行政策法令,照顾民间习惯;调解不是必 经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任何 一方都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 人均不得干涉。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一)土地立法 l、立法概况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一1930年),《井 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议决 案》。 第二阶段是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一1934年)。《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阶段是土地革命后期(1935年一1937年)。《关 于改变对富农策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命令。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摘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以后进行政权建设提供了思路。
它是我国第一部人民权利保障书,对我国的后来宪法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启示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
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作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纲领,它总结了人民创建革命政权的经验,确认了人民革命的成果,指明了革命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并在根据地很快得到了贯彻。
《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根据地的建设事业,并且为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一)《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历史上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它把革命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根本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
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国实现的基本任务,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一九三四年一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
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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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①
(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打倒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创建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官吏,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运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运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代表生成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的工作。
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
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
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华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
①该资料来源于广东商学院BLACKBOARD平台——宪法学精品课程
(/show.aspx?id=298&cid=26)。
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动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镇压一切中外资本主义的怠工和破坏阴谋,采取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瞭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
在当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九、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展和保障工农革命在中国胜利为目的,坚决拥护和参加革命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
惟手执无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
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与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删除。
十、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
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
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
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添加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创建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
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十五、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政治迫害的中国民族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华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他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是他的巩固的联盟者。
(原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一九三四年三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