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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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公众资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本文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容易使公众陷入金融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对普通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影响。

同时,非法集资案件还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因此,打击非法集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张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特点,提醒公众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其次,完善了监管机制,加强了多部门合作。

成立了专门的非法集资打击部门,加强了与公安、工商、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取缔了一批非法集资项目,挽回了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了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通过引入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非法集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非法集资动态,提高了打击效果。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变异性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

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非法集资的技术手段,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其次,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利用跨境网络进行诈骗,难以追踪和打击。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之反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之反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之反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律规定、逾期不归还或逾期归还利息等情况下,将网上或者线下收集的群众存款,用来进行非法经营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该罪行危害极大,不仅影响了存款人的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领域的稳定和信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做出规定,其重要的意义就是要借助该罪定罪处罚,加强监管与约束,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从刑法意义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是对罪犯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

惩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秩序的尊严和权威。

而惩戒则是为了告诉社会成员通过法律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效预防犯罪向社会的扩散和蔓延。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从社会意义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在维护社会秩序、构建法治社会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罪的法定刑可以有效防范并遏制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社会不良影响。

其次,对于罪犯,严厉打击和惩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居民要遵纪守法。

对于整个社会,规范金融市场的监管,构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鼓励公民积极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并不是完美的。

在现实的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过于宽泛,就导致了制度执行相对难度大、证据难处和证明成本高的矛盾。

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加强与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相关行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的技术平台,科学规范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

除此之外,还需要检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比如,侦查和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过度执行、侵犯公民权利等情况,而一些罪犯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粗暴对待的待遇。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使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行事实
我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我对此完全无辜。

以下是我辩词的关键点:
1. 缺乏违法意图:我作为一名合法的金融从业者,我从未有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吸收公众存款时,我始终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操作。

2.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始终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我从未超越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数额较大的问题:指控中提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

然而,我吸收的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我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存款。

4. 证据不足: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的有罪。

他们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仅凭猜测和假设。

根据法律原则,我应该被视为无罪。

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事实和辩词要点,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我是合法从业者,从未有意违法。

2. 我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4. 检方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我的有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词和辩护观点,我坚信自己无罪。

我从未有意违反法律,始终遵循规定进行合法操作。

我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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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word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反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反思
总 34卷 第 1期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Vol.34 No.1
2018年 2月
JournalofLanzhou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
Feb.,2018
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认定与反思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果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465(2018)0110208
一、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非法集资类 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典型、频发的 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6条的规定,本罪的犯 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存在争议的 是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 构如商业银行可否构成本罪的主体。持否定观点 的学者认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 成为该罪犯罪主体。原因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是法定犯,也是行政犯,对其的规定应符合“二 次违法性 ”原 则,解 释 本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需 要 配 合 参照我国有关金融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才能得 出合理的答案。根据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 定,设置本罪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设立商业银 行的门槛,保持秩序,即将国家没有认可的、无资 格的机构排除在外,确立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制。 否定者由此认为,本身已经具有办理存款业务、存 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不在该罪的犯罪主体的范畴 之内。而且由于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承 担风险的能力,其违规揽储等行为具有较小的社 会危害性,行政处罚或上级单位处罚即可,不宜纳 入刑法的规制范围。[2][3][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种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占用公众存款,对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该罪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疑难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以及侦查、审判等环节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诱骗、欺诈等手段收受公众存款,并占为己有,侵占了公众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对公众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

然而,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及手段各异,其具体范围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解释困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单位或者个人。

客体要件是指罪行的客体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即由众多社会成员共同形成的、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存款款项。

行为要件是指罪行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方式,包括收受公众存款的行为及其占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明责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对于发现、追究和判决该罪行,需要明确主体的犯罪意图以及客体上的存款金额,并证明被告人或单位的行为与客体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考虑到证据保全、鉴定困难等实际问题,证明责任面临诸多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审判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疑难问题。

首先,在侦查中,如何收集存款凭证、关联证据等,如何获取受害人、证人的证言等是一个挑战。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确定罪行的数额等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种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其疑难问题不可忽视。

在进一步打击和预防该罪行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解释,完善证明责任的规定,提高侦查、审判能力,以确保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经济犯罪,旨在惩治非法吸收、占用或挪用公众存款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

然而,这一罪名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证明、量刑和社会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该罪行的应对和打击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是此类案件处理中的首要问题。

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已经相对成熟,吸收存款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并且存款必须来自于大众,否则不符合该罪名。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概念仍然模糊,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借贷纠纷,如何解决一些涉及跨境资金流动的案件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其次,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存在无法回避的困难。

由于该罪名的特殊性,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往往困难重重。

在一些传销、投资诈骗、庞氏骗局等案件中,查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和范围并非易事。

此外,一些违法组织可能会通过编造交易记录、隐瞒存款使用方式等手段掩盖证据。

因此,如何克服这些困难,确保罪行能够依法得到证明,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也备受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往往因具体案件而异。

现行刑法中对该罪的量刑并没有明确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

由于涉及数额巨大的公众存款,一些人认为该罪应当判处重刑以警示他人,而另一些人认为其主体多为普通民众实施,应当注重教育与社会预防。

因此,如何确立合理、科学的量刑标准,既能体现法律公正,又能避免对无辜者造成过大伤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二。

最后,社会预防是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

目前,国家对这一罪名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依然难以彻底根除。

为了从根源上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除了依法严惩违法者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推动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本文从其概念、危害性入手,对在理论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对于已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本金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防范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打击此类涉众涉稳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作者简介:滕娜,中国刑警学院经侦系,讲师,研究方向:商贸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2-02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首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愈演愈烈,其数额大、范围广、影响坏等特点,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更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了行业性的解释与更为细化的规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1.涉案人数众多,危害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决定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比较常见的涉众型犯罪的一种。

其受害对象一般遍布全国各省市地区,且层次不一,而且多数受害人经济条件一般,甚至不乏下岗工人及中老年受害人。

且很多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嫌疑人跨地区作案,涉及人数众多,如大连金澳港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现金加盟高额返利的方式,在河北、安徽、吉林、辽宁等5省9市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思论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思论文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与物价同时上涨的情况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无所不用其极的募集资金,有的甚至发展到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金融集资活动,导致了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经济犯罪之一。

刑法分则中对该罪名用的是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罪状描述相对简单。

本罪的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融资借贷行为之间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存款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完全正确?诸如此类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金融机构是否能构成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这一点是几乎没有争议的。

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看法各异。

金融机构作为单位,是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应具体分析。

该罪的主体是否适合,最主要的是看该主体是否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为该罪所保护的就是金融信贷秩序。

具体的说,如果一些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等,若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用于信贷的话,无论利率是否符合了法律的规定,都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这无疑就是该罪适格的主体;再者,象一些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资格的金融机构,如果正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话,那么不应该是本罪的主体,但是若是其通过非正常手段经营了该业务,也同样会造成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一旦情节严重的话,是理应受到处罚的。

但在实践活动中,像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进行信贷业务,若用模糊的概念认定此为本罪的主体,那么经济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言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言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在我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受到严惩,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或者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类罪行通常以组织或者个人的形式而存在。

其次,我们来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组织或者个人,往往存在化名、虚假资质等问题,以转移责任、逃避法律监管,这不仅会产生极不良影响,而且会损害公众信任,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风险;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一旦发生,便会导致大量民众财产的损失,给广大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呢?首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制定更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防止金融乱象的发生。

其次,广大公众也要增强金融知识,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不要受骗上当。

如果想要保证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安全,可以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理财等操作。

最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应该适用合理的惩罚措施,将其绳之以法,减少其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就我所在这个赛区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全国范围内就不一样了,从银行员工内部操作、虚假投资公司、屡屡投资失利的个体经营者等方面涉及,许多群众由于被诱导、压迫等感情因素和虚实之辩的不同,很难在发现事情有问题时及时报警,从而错失最佳维权时间,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这时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活生生地显现出了它的影响。

在此,我们要号召所有人共同努力,加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有效地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保障广大民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交流发言稿

防范非法集资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防范非法集资这一重要话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下面,我就防范非法集资谈几点看法。

一、提高认识,明确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危害:1. 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环境;2. 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社会不稳定;3. 影响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制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4. 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1. 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非法集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2. 开展典型案例宣传,以案说法,警示群众;3. 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等易受骗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1. 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2.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堵塞监管漏洞;3.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协作,形成防范合力1.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合力;2. 强化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联动机制;3. 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防范跨境非法集资活动。

五、落实责任,确保防范工作取得实效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2. 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防范内部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3.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总之,防范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首先,非法集资是一个违法的活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通过种种手段诱骗他人投资,通常是以非常高的利息为诱饵,让人们误以为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投资项目往往是虚假的,甚至有时是完全不存在的。

而这些资金往往被用于不良的经营活动,甚至是个人物质消费,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本金亏损,甚至是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非法集资对社会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其次,对于非法集资,我们应该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谎言。

许多非法集资活动通过花言巧语和夸大其词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诱使其投入资金。

然而,我们应该明白,任何高利息的项目都有很大的风险,而非法集资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因此,我们在接触到类似投资项目时,应该保持头脑清醒,认真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不要被高额利息吸引而轻易投资,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再次,应该增强监管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

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对非法集资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非法集资活动仍然有所存在。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的人员和组织给予严厉的制裁。

同时,也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非法集资要有更清晰的认识,不能盲目轻信他人的承诺和宣传。

最后,应该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投资,切实提高财务保障意识。

在当今社会,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有越来越多的投资途径,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

同时,我们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对于高风险、高利息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轻易相信高利息的投资项目,加强财务保障意识,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在部分地区屡禁不止,并逐步演化成了一种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现象严重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为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虚设存款机构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并拒绝归还或私自挪用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涉及金融、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3.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其行为违法并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4.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欺诈、虚设存款机构等手段。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二是破坏了金融秩序,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三是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影响。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程中,仍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二是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执法不严、不公,导致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三是社会防范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了解。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不合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并非以银行为中介接受到支付的活期储户款项。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难以确定主体是谁,例如,公司、股东、高管等等,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认定。

2.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必须要有“欺诈”行为,但欺诈性质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与证实,例如,是否提供虚假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虚报企业的资产、是否隐瞒公司经营风险等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在一起,需要综合评估才能认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 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承诺保本保收益”?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士,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候,往往会承诺“保本保收益”,如果实际上并未进行投资,而是将公众存款私吞,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个问题也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认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王某通过利用自己的公司,以非法方式吸收了一大批公众存款,企图追求高额收益。

在案发后,检方对其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其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2. 案例二张某开设了一家投资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以高额收益为噱头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对外宣传自己的公司实力雄厚,捏造投资收益和公司资产等虚假信息等,最终导致多人被骗。

检方根据多方证据,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定其刑期为10年。

3. 案例三李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通过虚报住宅销售数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新认识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新认识
这 一扩 大化 的倾 向继 续发展 , 必将 成 为我 国金 融市 场发展 的 阻碍 。 关键 词 非 法吸 收公 众存款 罪 金 融市 场 刑 法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非 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 的立 法沿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O 9(o 9l一 l 2 10一5 22 o)J 4 — 3 O
《 关于 惩治 破坏 金融秩 序犯 罪 的决定》 以下简 称 《 ( 决定》 , ) 其第七 “ 法” 非 主要有 以下 情形 : 条 明确规 定 了非法 吸收 公众 存款 罪 。 19 年 刑法 修订 时 ,考虑 97
1主体 合法 , . 行为 非法 。 即具 有吸 收 公众存 款 资格 的金 融机
人 民银 行批 准 , 自设立从 事 或者主 要从 事 吸收存 款 、 放存 款 银 行法 的违法 行为 , 擅 发 对扰 乱正 常金融 秩序 , 情节 严重 的 , 该追 究 应 其 以变相 提 高利 率 方式 吸 办理 结 算、 票据 贴现 、 资金 拆借 、 信托投 资 、 金融租 赁融 资担保 、 外 非 法吸 收 公众存 款罪 的刑 事责 任 。 二 , 汇 买卖 等金 融业务 的机 构: 第 四条还对“ 其 非法 吸收公 众存款 ” 和
, 大 非 到 逐 步发 展 , 国家 金融 市场 的搞 活 , 些个 人和 单位 为 了发 展生 产 案。 那 么 , 午集 团的“ 法集 资” 底属 于什 么性质 ?是 否构 成 一 或 扩 大经营 , 方设 法募 集 资金 , 的进 而发 展到 违反 国家金 融 司法机 关 指控 的非法 吸收 公众 存款 罪 ?我 们认 为 以下 几 个 问题 想 有 法 规 , 自吸收 公众 资金 或变 相吸 收公 众资 金 , 行非法 集 资活 值 得进 一 步探 讨: 擅 进 动 。为此 ,19 95年 5月 第八 届全 国人大 常委 会通 过 的商业 银行 法 第十 一条 专 门规 定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 何单位 和个 人 未 任 不得从 事吸 收公 众存款 等商 业银行 业 务, 任何 单位不 得在 名称 中 ( ) 一 对非 法的 界定 《 刑法 》 第一 百七 十六 条 明确规 定 : 反 国家金 融法 规 , 法 违 非 吸 收公众 存款 或者 变相 吸 收公众 存款 , 乱金 融秩 序 的行为 , 扰 构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7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7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7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篇1通过学习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我学到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了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是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计划而仍以欺诈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3.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4.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手段的认定:主要看犯罪人是否使用了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

2. 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看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是否较大,以及该数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3. 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主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危害。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措施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强化金融监管,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和个人的业务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4.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五、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该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金融监管、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以及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等措施,切实保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该罪作为金融领域常见的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高、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其界限,涉及许多复杂而疑难的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要件: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资金安全。

- 主观要件:有吸收存款的目的及以较高收益诱惑的行为表现。

- 客观要件:有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行为或间接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2. 法律条文及规定本罪的具体规定详见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第XXX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1. 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与“合法”成为判定此罪的重要难题。

一方面,有的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或建设活动;另一方面,也存在单位故意通过违法手段骗取公众存款的情形。

这就需要我们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来加以判定。

2. 资金流向与用途的认定在资金流向和用途的认定上,如何准确判断资金是否被用于合法经营或是否用于非法集资活动是另一个难题。

有些企业虽然筹集了大量资金,但这些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或投资活动,并不构成犯罪;而有些企业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个人挥霍等非法用途。

因此,准确判断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判定此罪的关键。

3. 公众存款的界定“公众存款”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公众存款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存入银行的资金,但如何界定哪些资金属于“公众存款”,哪些不属于“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此外,在网络平台上集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如网络众筹、网络理财等,这也增加了界定公众存款的难度。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非法集资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非法集资案件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警示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

例如,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某公司以“黄金移民”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近20亿元人民币,涉及千余名投资者。

最终,该公司被依法查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

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比如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及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等等。

这些案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意识,不应该盲目跟风,而是要理性投资,选择正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非法集资案件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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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 》对 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规定不 甚具体 ,但 是根据 国务 院发 布的 《 非法金融 机构 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规定 ,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 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 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资金 ,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单 看这 些枯涩的条文 ,在实 际操作 中存在很 多不便 , 容易 和 “ 民间 借贷 ”相混淆 。我们先来从法律上对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 以 辨别 。 民间借贷 , 是 指公民之间、公 民与法人之 间、公 民与其他组织之 间 借贷 。只要 双方当事 人意见 表示真实 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 贷产生 的抵 押 相应有效 , 但利率不 得超过人 民银行规定 的相关利率 。对于这个 “ 相 关 利率 ”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审理 借贷案件 的若 干意见 》 的有关规定 “ 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 以适 当高于银行 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 超 过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 ” ,高 于 四倍 的部分 ,也就 超出 了法律保 护 的范 围。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 , 自 古 以来就是 民间融资的主要
关 于非 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罪 的思 考
杜 燕
摘 要 :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 司法 实践 中的 高发案件 ,最 高 人 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类犯 罪作 出 了相关 司法解释 , 但 是在 司法实践 中 非 法吸收或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较难认定。 目前 ,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普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出,非 法吸收 公众存款 罪与集资诈 骗 罪之 间的区别也难 以认定。笔者通过对 司法 实践 中遇到的问题进行 思考 , 在 现有的法律 框 架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的 法律 定义、形 成该 罪的成 因以及如何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研 究 ,以期对司法 实践 中对如何防范、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提供帮助 。 关键词 :非 法吸收 ;变相吸收 ;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 2 o 1 2 年 1 O 月份 ,在笔者工作的地方 发生 了一 起非法 吸收公众 存款 案 ,一大型养殖企业 因资金链断裂 ,企业主要管理人 员纷纷跑 路 ,引发 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连串的投资人纷纷撤资、养殖户上访 、投 资公 司跑 路等现象 ,引起了社会恐慌 。纵观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 的非 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 2 0 1 1 年9 月1 0日 央视 《 经济半小 时》 播 出的 《 贫困县里 惊现宝马乡》 —— 江苏省贫困县泗洪县 民间非法集 资风靡 , 放 贷造 就宝 马之乡 。民间非法集 资并不 是在 泗洪一 县 出现 ,数据显 示 ,2 0 0 5 年 至 2 0 1 0 年6 月 ,我 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 1 万起 ,涉案金额上千亿元 ,每 年以 2 0 0 0 起 、集资额 2 0 0亿元 的规模快速增加 。2 0 1 2年 6月媒体 爆出 的 “ 邹平高利贷漩 涡” , 涉案 的长 河养殖 ,仅仅 一年多 的时 间内 ,期间 投资最高达 8 亿元 ,企业 的倒闭 ,资金链 的断裂 ,主管人员 的失踪 。一 度在当地引发 “ 高利贷恐 慌” 、“ 谈贷色变” …… 随着经济的发展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涉案金额越 来越高 ,且影 响范 围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极大 ,对百姓群众的生活也造成 了恶劣影响,政府的 公信力也因此而降低。基于这些 , 我们有必要认真思索如何控制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发生 , 如何让损失降到最低,如何让危害降到最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罪名对广大百姓来说 既熟悉又 陌生。熟 悉的是当案发后我们发现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 、涉案企业等就在 我们身 边 ,陌生的是到底什么才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 ,怎样才构成该 罪 ,为 什么大家认为的合理的民间借贷会演变为非法 吸收公 众存款犯 罪呢?百 姓如何防止涉人到此类犯罪中 ,如何预防这种 涉众 型犯罪 的发 生 。本文
作者简介 :杜 燕,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在职 法硕 。
方式 ,属于 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即只要贷款人和借 款人 双方协议 内容 合法 ,都是允许的 ,都受 到法 律 的保护 。民间借 贷也 有合 法与非 法之 分 ,区分二者的直接标准就是资金用途是否合 法。如果 资金用途合法就 是合法的 民间借贷 ,如果将筹集的资金用作 赌博等违 法犯罪活动 ,则是 非法 的民间借贷 。执法人员单单根据这点 。在案件 的现实操作上对 民间 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区分并不容易。最高法于 2 0 1 0年 l 1 月2 2日 颁 布、 2 0 1 1 年 1 月起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非 法集 资刑事案 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 资诈骗等非法集 资 犯罪活 动作 出 了详 细 解释 :非 法 集 资需 同 时具 备 以下 “ 四个 条件 ” : ( 一)未经有关部 门依法批 准或者 借用合 法经 营形式 吸收资金 ; ( 二) 通过媒体 、推介会等途径 向社会公开宣传 ;( 三) 承诺在一定 期限 内还 本付息 ;( 四) 向社会公众 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 3 0 人 以上吸收存款 ,单位 向 1 5 0人 以上吸 收存 款 。同时, 《 解 释》 还规定 , 未 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 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 的,不 属于非法集资。此外 ,最高法还 列举 了 l 0 种具 体的非 法吸收公 众存款 罪的行为模式 ,如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 护、以代种 植 ( 养殖 ) 、联合种 植 ( 养殖)等方式非法 吸收资金等形式 。这些规定就便于执法者在现实 中界定二者的区别 ,从而严格依法办案。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案原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之所以涉及面广 ,危害大 , 在 一定程度上是 因为广大受众的获 利心理 驱使 。该 罪的犯 罪对象 即受 害人都 是 “ 主动 的” 成为受害人 ,他们 主动将钱存进去 ,而且期待有高收益高 回报 ,是 种典型的 “ 民间投资” ,也就是 高利贷 ,在高 额利润 的吸引下 ,人们 放松 了警惕 ,高额 回报的投机心理远远超出了对 日 后 的担忧 ,这在一方 面也造成了非法集资案件危害的扩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 多种 ,法律 规定 的有 1 O种行 为模 式 ,某 些企业除了直接吸收广大社会公众存 款 , 还 与养殖户 签订合 同,在邹平 案 中的长河养殖企业以及笔者所在地方的天赐众 意养殖 企业正是通过 以代种植 ( 养殖 ) 、租种植 ( 养殖 )等方式非法吸 收公众 资金的 。广大 百姓为了这高额利润不惜将辛苦赚来 的钱全部投入进 去 ,在最初总是能 领到高额的利息 ,就介绍亲戚 朋友都去 “ 存款 ” ,大家就这样义无反顾 , 致使受害人的队伍 日益扩大 ,结果渐渐的领取利息 的间隔越来越长 ,到 最后领不到利息了 ,连本金都砸在里面。 这只是案件发生的表面原因 ,如果说 “ 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 那么广大群众领取高额 利息 时 的欣 喜和一 切成 空后 的失落 就显得 很可 悲 ,但是这种说法未免不负责任。深入分析 的话 ,我们发 现非法集资类 犯罪的发生恰恰与地方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 方面 ,地方经济发展过快滋生犯 罪的温床。在某些 地方 。为发展 地方经济 ,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提高农 民收入 , 政府一 味积极鼓励发展 民营经济 ,而民营企业 的发展 ,大多选 择民间借贷这种融 资方式 ,从银 行贷款需要重重审查 ,手续繁杂 , 时 间较长 , 对企业资金 的周转造成颇 多不
将在 此详细阐述。
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不像其 他刑事案件一样 发案快 , 也并不会 因为 人们 生活水平的好 转而呈现发案率下降的趋势 。反而不论何时人们 有了 钱就会去投入到利润高的地方,即使知道有风险存在,依然铤而走险,那种 获得高利润的投机心理远远超出对于风 险的认识,从而将大笔的钱存人进 去,虽然手里拿着高额的利息,却不想案发后一切成空 , 血本无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定义 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呢?《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刑法》 第 一 百七 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 众存款 ,扰乱 金融 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 或者单处 二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 重情节 的 , 处 三年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 犯前款罪 的,对单 位判 处罚金 ,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依 照前
在某些地方为发展地方经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农民收入政府一味积极鼓励发展民营经济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多选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行贷款需要重重审查手续繁杂时间较长对企业资金的周转造成颇多不变而从民间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方式则可以在短期内为企业筹集大量资金供企业周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许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随着企业经营的难度加大资金周转日益困难于是融资范围也逐渐扩导致潜在的危害范围也在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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