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 转托管程序:至转出营业部申请—转出营业部审核—同一证券 公司不同席位当日可转托,不同证券公司当日不可转托管—每 个交易日收市后,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 确认的转托数据—转出营业部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查询转托未成 功原因—确认后的下一交易转入新托管营业部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相关规定 – 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证券业协会公示信息 • 荐股软件销售协议格式等材料需在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 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揭示风险 • 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诱导客户升级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
售给不同客户 • 销售服务过程全面留痕,档案保存5年 • 向客户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 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不实、误导性营传,不得承诺收益 • 各业务环节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2.业务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
• 岗位分离、职责分明:见P76 • 权衡机制:见P76 • 员工信息查询 • 绩效考核:不能简单以客户开户数为激励依据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3)委托受理、扫行与委托撤销:受理(核查证券及资金账户 余额);执行;撤销(未成交前可撤销;及时冻结与解冻资金 )
– 4)交易清算:证券交收(由中国结算公司进行);资金 交收(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进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
会常务委员会
3
属机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监会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
公司概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 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分类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回忆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续存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01.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02.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 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 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无经营之主权,受总公司委托或授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人数: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舍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有两家或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 董事长与副董 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以连任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第十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买人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人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第三十条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七年;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一年的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3次以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第三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10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规范【大纲要求】一、证券投资咨询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关系(一)相关概念【注意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注意2】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二)基本关系1.区别2.联系●服务流程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
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制度规范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证券研究支持。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一)基本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审慎原则【注意】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信息来源】1.机构(政府、协会、交易所等)发布相关信息;2.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主动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调研)【事前审批】(三)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习题
• 7.以下关于证券账户变更和注销的说法中错误 的是()。
• A.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及号码三项为关键信息
• B.投资者关键信息变更可以通过临柜、见证、 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
• C.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且不存在与该证券账 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账户 注销
• 答案:C
• 2.以下各项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特点的是()。 ①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业务
• ②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 ③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 ④客户收益的保证性 •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答案:A
• 3.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8 月接受乙客户的委托,进行证券买卖。则下列 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①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 金额的 5%,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 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②A 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 按 5元收取 ③B 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1 美元或 5 港元的,按 1 美元或 5 港元收取 ④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 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 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委备案,备 案 15 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 C
• D.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证券账户持有人、证 券资产合法继承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 证券账户
• 答案: B
• 8.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 B.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 1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知识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知识点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招揽(二)客户服务1.通道服务2.有形服务3.附加服务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一)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二)委托经纪人知识点四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务院于2008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二)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三)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知识点五账户管理(熟悉)一、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一)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等(三)证券公司开户方式1.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2.通过见证、网上方式开立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包含但不限于)(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1.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3.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三)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统一组织回访客户1.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2.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3.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三、证券账户的管理(一)证券账户的开立1.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2.2013年起可以非现场开户(1)当面见证: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名为见证人员(2)视频见证:委派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实时视频完成见证(3)网上开户: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通过互联网为自然人办理证券账户1.定义(1)特殊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2.办理(1)有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办理(2)无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办理(三)证券账户的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临柜、见证2.非关键信息变更(其他):临柜、见证、网络、电话(四)证券账户的注销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五)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2.代理关系不规范3.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六)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3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题库及答案
第3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题库及答案第1题:(选择题)(本题:1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该违规人员至少( )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A.1B.2C.3D.4正确答案:B答疑: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2题:(选择题)(本题:1分)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要有(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A.2B.3C.4D.5正确答案:D答疑: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第3题:(选择题)(本题:1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 )。
A.股权控制关系变动书B.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C.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D.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确答案:C答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4题:(选择题)(本题:1分)收购要约期届满前( )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A.5B.10C.15D.30正确答案:C答疑:关于收购要约有效期的规定主要有:(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笔记:无第5题:(选择题)(本题:1分)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 )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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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1)开户 •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境内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 • 境内法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 境内合伙企业、狼子野心业投资企业: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体 合伙人名单等
分析、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信息 – 不得以虚假信息、传言、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
服务 – 公开发表意见,应对投资风险作充份说明 – 与媒体合作,应当向证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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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不得从事活动
• 代理买卖 • 承诺收益 • 约定分享收益或损失 •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 与他人合作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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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012年12月7日,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 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1.荐股软件含义:提供分析意见或预测;提供具体证券 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仅提供历史统 计数据的则不属于荐股软件
– 2.相关规定
• 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须具备资质 • 应遵循客观公正、证书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期诈客户
10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2)变更:将客户证券卡等寄送至中国结算公司审核,5个工作 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证券账户 卡交申请人
• 3)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 • 4)非交易过户:遗产、赠与——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 2)深交所的托管制度: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 限
• 转托管程序:至转出营业部申请—转出营业部审核—同一证券公 司不同席位当日可转托,不同证券公司当日不可转托管—每个交 易日收市后,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 转托数据—转出营业部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查询转托未成功原因— 确认后的下一交易转入新托管营业部
4
3.1证券经纪
• 3.12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 的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 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不垫付,不赚差价, 按比例收佣金
– 分类: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 – 要素:委托人;券商;证交所;交易对象 – 特点:对象的广泛性;中介性;客户指令权威
– 2.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元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缴注资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控股股东与实 控获得资产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规;具有2年 以上从事并购重织财务顾问活动的执业经历,近2年每年财顾收入不 低于100万;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20人,从事证券业3年以 上的不少于10人,财顾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上市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等 – 4.涉外并购规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7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1.概念: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 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等重大影响的活动提 供交易估值等专业服务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3.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 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记录,未因执业行规而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处 份;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30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3证券公司担任财顾的相关规定
– 1.提交文件
• 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的说明 • 从业人员近3年从业经历 • 公司近2年财报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 4-6项所述年度考核审计包含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与服务 ;有无违规提供融资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 经营等
– 4、健全信息系统 – 5、违法行为现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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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近3年每年财顾收入不低于100万;董事、高管 应具有从事证券市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验;控股股东与实 控近3年无重大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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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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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结论应当一致 – 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内部使用的简报、快讯、动态
,只能限于本机构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 承销商、推荐人其及所属证券咨询机构不得为客户撰写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 – 不得干扰检查 – 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 2.三方存款: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分离管理
11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指客户到营业部柜台书面委托;非柜台委 托指电话、传真、网络等委托
• 2)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交易日期 );交易品种(全称、简称、代码;代码与名称必须一致);买 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指委托指令时间);有效期(我国 委托只当日有效)等
• 许可证放在显著位置 • 印章管理,使用、保管、交接内控 • 安保机制:与公安消防联系畅通 • 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负直接责任 • 营业部负责任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时间连续不少于10个
工作日,以便于稽查 • 负责人离任的,应进行审计,审计未结束前,不得离职。有问
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它营业部任同等职务。离任审计后3个 月内将审计报告报当地证监会
• 3.2.8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 应载明事项
•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 署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等
– 发布研究报告的执业规范(P80)
26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1上市公司收购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规
– 1.收购方面的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 2.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3.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
6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2.业务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
• 岗位分离、职责分明:见P76 • 权衡机制:见P76 • 员工信息查询 • 绩效考核:不能简单以客户开户数为激励依据
7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24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5证券咨询业务监管与自律管理措施 • 3.2.6内控规定
– 从业人员人资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注册分析师 – 为客户保密 – 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公从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
的投资建议
25
3.2证券投资咨询
分公司托管,其红利等须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 变更指定交易:变更须向原及现交易参与人申请;原—申请撤销;一经
确认撤销即刻生效; – 不得申请撤销的情况:当日有效易行为的;当日有效易申报;新股申购
未到期;有未了事项
14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13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 1)上交所托管制度:
– 指定交易制度(1998年4月1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在上交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唯一受托人
,并由该参与人通过特定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交易证券 – 未办理——上交所拒绝其交易申报;投资者的证券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每
性;客户资料保密
5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1.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
• 账户管理:签委代协议—为客户开资金账户—代理开证券账户 —办理资金存管手续
• 客户适当性管理: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与服务 • 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 客户回访,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 投诉制度 • 客户资料管理制度
23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相关规定 – 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证券业协会公示信息 • 荐股软件销售协议格式等材料需在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 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揭示风险 • 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诱导客户升级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
售给不同客户 • 销售服务过程全面留痕,档案保存5年 • 向客户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 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不实、误导性营传,不得承诺收益 • 各业务环节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