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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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廉租房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1廉租房工程项目清单地区项目名称贵阳市林东一期(乌当)(金华镇蒿芝塘)、贵阳图云关(南明)、贵阳市蛮坡(云岩)、白云区、贵阳绿苑小区(南明区沙冲南路87号)、修文(龙场镇阳明街)、贵阳市乌当区林东片区廉租房二期建设工程(金华镇蒿芝塘)、贵阳市乌当区林东片区廉租房三期建设工程(金华镇蒿芝塘)、贵阳市花溪区廉租房建设工程(贵筑街道办事处大寨村)、开阳县廉租房二期建设工程(东兴大街、吉城名苑、泰鸿金秋花园)、贵阳市乌当区二期廉租房建设工程(新添石厂坡)、贵阳高新区廉租住房项目一期(金阳科技产业园)、修文县廉租住房项目(龙场镇思源路、阳明东路扎佐镇三元村、林校、大圆村、吴家巷)、清镇市廉租住房项目(百花新城、猫猫窝)、息烽县廉租住房项目(永靖镇解放南路)、小河区廉租住房项目一期(尖山村)、贵阳市图云关(二期)廉租住房(调67套到幸福里)、贵阳市沙冲南路廉租住房(转入幸福里路项目实施)、贵阳市三桥改茶路廉租住房(转入幸福里路项目实施)、幸福里路廉租住房项目(336套)、南车集团南方汇通公司(由乌当松溪路项目调入446套)、贵阳市红岩路廉租住房、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廉租住房、贵州天力柴油机有限公司廉租住房、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油榨街廉租住房、贵阳市西瓜村廉租住房、贵阳市长冲路五期廉租住房、贵阳第三砂轮厂廉租住房、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廉租住房、贵阳市金狮小区顺海组团廉租住房、贵阳市桐木岭廉租住房、贵阳市花溪区电杆厂廉租住房、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廉租住房(转446套给南车集团)、贵阳市金华镇廉租住房、贵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廉租住房(指标转入小河区王武监狱实施)、贵阳市乌当区水田廉租住房、贵阳市乌当区百宜廉租住房、贵阳市乌当区新堡廉租住房、贵阳市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廉租住房、贵阳市修文县廉住房、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第四期廉租住房、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廉租住房、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廉租住房、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七冶新怡廉租住房、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廉租住房、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廉租住房、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廉租住房、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廉租住房、第六砂轮厂廉租住房、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大坝廉租住房、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廉租住房、贵阳市乐街小区廉租住房、贵阳黔江机械厂廉租住房、息烽县永靖镇廉租住房、贵州达众七砂公司廉租住房、贵州水晶集团社区廉租住房、清镇市廉租住房(二期)、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2011年:贵阳市红岩路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贵阳市中坝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贵阳市渔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贵阳市茶园廉租住房项目、贵阳市杨慧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贵阳市乌当区半边街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租房第四期工程、云岩区茶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云岩区杨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南明区中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白云区沙文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白云区麦架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乌当区新庄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河区翁岩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高新区沙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阳新区窦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清镇市百花新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阳县城关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修文县扎佐襄阳大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息烽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中天白岩脚公共租赁住房、中天渔安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六盘水市阳光小区一期(钟山区)(水钢集团)、兴民小区(钟山区)(德坞办事处)、阳光小区二期(钟山区)(水钢集团)、六枝前进路经房配项目(平寨镇)、六枝特区东兴路廉租房建设工程(平寨镇)、盘县惠民小区(红果镇沙红路)、盘县廉租房项目二期(红果镇沙红路)、盘县廉租房项目三期(红果镇沙红路)、水城汽车运输公司廉租住房项目(钟山区)(钟山区大垭口)、钟山区廉租住房项目(人民路、德坞、其中水钢1440套)、六枝特区东城惠民小区(东城、东兴路)、水城县廉租住房项目一期(滥坝镇织金街,明硐小区旁)、水城县廉租住房项目二期(滥坝镇织金街,明硐小区旁)、盘县廉租住房项目四期(城关镇)、盘县廉租住房项目五期(老厂镇、响水镇、柏果镇、酒基镇、新民乡、羊场乡)、六盘水市钟山区廉租住房(第二期)、六枝特区盘江六盘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区廉租住房、六枝特区夜郎花园综合住宅小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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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2011年:开发区双阳廉租住房三期、安顺市安吉厂廉租住房、安顺市西秀区中华西路廉租住房、安顺市北山片区廉租住房、安顺市西秀区麒麟村廉租住房三期、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廉租住房、安顺市西秀区东关一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西秀区东二环路廉租住房、西秀区北部新区廉租住房、西秀区麒麟惠民廉租住房、平坝县阳光小区二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普定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五期)、黄果树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三期)、黄果树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四期)、黄果树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四期)、镇宁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四期)、关岭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四期)、紫云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五期)、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黔南州都匀市老猫冲项目一-三期、都匀东山苑(环西路市建二公司建材厂)、都匀王家司一期(王家司)、都匀老猫冲四期、都匀市王家司小区二期廉租房建设工程、福泉一期(金山路)、福泉市廉租房建设工程二期(毓秀西路)、龙里一期(龙山镇环南路)、龙里县环南路小区二期廉租房建设工程(龙山镇环南路)、瓮安一期(雍阳镇环城南路)、平塘平湖镇双桥 村(原农机厂)、独山一期(北门安置区)、独山二期(北门安置区)、独山三期(北门安置区)、荔波(玉屏镇向阳北路)、三都(李岩寨)、贵定(城关镇新桥街84号)、惠水纸厂路口(和平镇人民南路)、惠水县纸厂路口廉租房建设二期工程(和平镇人民南路)、长顺一期(长寨镇城南新区)、罗甸明珠街廉租住房项目(龙坪镇明珠路)、罗甸县幸福巷廉租房建设二期工程(龙坪镇幸福巷)、瓮安县河西惠民小区廉租住房项目(河西村)、瓮安县环南路廉租住房项目(环城南路)、平塘县廉租住房项目二期(原农机厂)、长顺县廉租房项目二期(长寨镇城南新区)、惠水县马蹄坡廉租住房项目(马蹄坡)、三都水族自治县廉租住房项目二期(李岩寨)、都匀汽车运输公司廉租住房、中建四局五公司砂石厂廉租住房、黔南州资本营运公司小围寨片区廉租住房、福泉市马场坪柳坪路廉租住房、福泉市金山毓秀西路廉租住房、福泉市金山毓秀西路惠民小区廉租住房、荔波县向阳北路廉租住房(二期)、贵定县黄花塘廉租住房、贵定县王大坝廉租住房(第一期)、瓮安县袁家湾廉租住房、瓮安县高家坳廉租住房、瓮安县黄龙坉廉租住房、瓮安县七星廉租住房、瓮安县新庄廉租住房、独山县西门小区廉租住房、独山县三桥小区廉租住房、平塘县双桥村廉租住房、平塘县东山路廉租住房、罗甸县龙坪镇外贸巷廉租住房、长顺县麦拱廉租住房、龙里县环南路廉租住房(第三期)、惠水县南苑花城廉租住房、惠水县白果新区廉租住房、三都县沙井湾廉租住房、三都县马车连廉租住房、三都县李岩寨廉租住房2011年:都匀市中建四局五公司砂石厂廉租房一期工程、荔波县廉租住房三期工程、贵定县王大坝廉租住房(第二期)建设工程、罗甸县祝家庄廉租房建设项目、龙里县第四期廉租房建设项目、惠水县杨家路廉租住房项目黔东南凯里木器厂(转给和谐家园)、凯里金井村(转给和谐家园)、凯里市职业技术学院南侧廉租房项目、凯里市华联厂西侧廉租房、黎平一期(德凤镇五贵路旁)、黎平县五贵路小区廉租房建设工程(打靶场一期)、镇远(舞阳镇)、镇远县小田溪后洞小区廉租房建设工程(舞阳镇)、麻江(杏山镇鄞州路教师新村)、施秉A区(城关镇中沙大道)、岑巩(思旸镇新兴五一路)、岑巩二期(思旸镇新兴五一路)、从江(丙妹镇)、从江二期(丙妹镇)、剑河(革东镇稻香小区)、剑河二期(革东镇稻香小区)、台江(台拱镇礼堂巷)、台江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台拱镇礼堂巷)、三穗(八弓镇东门北路)、三穗县廉租房建设工程二期(八弓镇东门北路)、天柱一期(凤城镇粮食局原粮油加工厂)、丹寨(龙泉镇建中华北路)、丹寨县龙泉镇北区1号井廉租住房建设一期(建中华北路)、雷山(丹江镇教厂坝)、锦屏(三江镇风雨桥社区)、黄平(新州飞云大道头桥)、榕江(古州镇环城西路)、榕江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古州镇环城西路)、榕江县西环南路航运站北侧三期廉租住房(古州镇环城西路)、榕江县西环南路航运站北侧四期(古州镇环城西路)、凯里鸭塘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州建总公司转入293套)、凯里州建筑总公司廉租住房(文化南路)(转给鸭塘293套)、丹寨县东湖路廉租住房项目(龙泉镇建中华北路)、丹寨县龙泉镇北区1号井廉租住房建设二期、麻江县军民路廉租住房建设、麻江县杏山镇勤州路廉租房项目、麻江县马鞍山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黄平县新州头桥廉租住房项目(新州镇飞云大道)、黄平县新州镇县委党校右侧B 区廉租住房(新州镇飞云大道)、施秉县C区(城关镇中沙大道)、施秉县B区(城关镇中沙大道)、镇远县青溪镇廉租住房建设(青溪镇)、镇远县朝阳坝廉租住房建设(舞阳镇、都坪、羊场、蕉溪、江古、尚寨、大地、共和街、东门口、金堡)、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三期(凤城镇粮食局原粮油加工厂)、天柱县二期廉租(凤城镇粮食局原粮油加工厂)、锦屏县龙塘廉租住房建设(三江镇龙塘村)、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二期廉租住房(三江镇龙塘州村)、黎平县打靶场第二期廉租房(打靶场)、黎平县五里桥打靶场廉租房(打靶场三期)、雷山县南门坝艳阳村廉租房(丹江镇小河沟)、台江县台拱镇苗疆西大道廉(台拱镇文昌东路)、凯里市鸭塘大坳廉租住房、凯里市凯棉小区廉租住房、黄平县新州粮食街廉租住房、黄平县新州南门廉租住房、黄平县重安廉租住房、黄平县新州赶场坪廉租住房、黄平县旧州廉租住房、施秉县城关衫木河小区廉租住房、三穗县蓝天家苑小区廉租住房、三穗县桐林小区廉租住房、三穗县台烈小区廉租住房、三穗县新穗小区廉租住房、三穗县西北环线廉租住房、岑巩县万福小区廉租住房、天柱县和平小区廉租住房、天柱县平安小区第四期廉租住房、天柱县坌处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锦屏县平金廉租住房、锦屏县樟树坳廉租住房、锦屏县龙塘廉租住房(二期)、锦屏县龙塘小区第三期廉租住房、剑河县盘溪小区廉租住房、剑河县南哨小区廉租住房、剑河县交喜小区廉租住房、台江县苗疆西大道二期廉租住房、台江县施洞街小区廉租住房、台江县台拱镇朗等下坝二期廉租住房、黎平县五开南路廉租住房、黎平县茶叶专业市场廉租住房、黎平县利南小区廉租住房、榕江县第六期廉租住房、榕江县古州丰乐小区廉租住房、从江县下江小区廉租住房、从江县洛香小区一期廉租住房、从江县丙妹小区三期廉租住房、从江县丙妹小区二期廉租住房、雷山县大寨小区廉租住房、雷山县西口廉租住房、雷山县观音阁廉租住房、麻江县下司二期廉租住房、麻江县贤昌廉租住房、麻江县城西大街廉租住房、麻江县下司廉租住房、麻江县龙山廉租住房、麻江县迎宾南路廉租住房、丹寨县龙泉二期廉租住房、丹寨县龙泉一期廉租住房、丹寨县城北小区廉租住房2011年:凯里市清江小区廉租住房项目、凯里鸭塘翁义小区廉租住房项目、黄平县三里湾廉租住房项目、施秉县廉租住房项目、三穗县廉租住房项目、岑巩县廉租住房项目、天柱县廉租住房项目、剑河县廉租住房项目、台江县朗等下坝一期廉租住房项目、黎平县薛家坪廉租住房项目、从江县西山小区廉租住房项目、雷山县平寨廉租住房项目、麻江县坝芒廉租住房项目兴义安康(桔山、坪东、黄草、下五屯)、晴隆(莲城镇东街)、兴仁(城关镇外环西路、国营良种场)、普安(盘水镇三岔沟)、贞丰(珉谷镇新丰街菜园商贸区贞册)、黔西南州望谟(复兴镇团结路冉道加油站斜对面)、安龙惠民小区(新安镇西河村)、册亨(者楼镇盘山路)、兴义顶效(国道老324线旁)、兴义市廉租住房二期(坪东镇、下五屯镇)、册亨县二期(者楼镇盘山路)、册亨县三期(者楼镇盘山路)、兴义市廉租住房三期(桔山)、晴隆县廉租住房二期(莲城镇东街)、普安县廉租住房二期工程(盘水镇三岔沟)、贞丰廉租住房项目二期(珉谷镇菜园商贸区)、贞丰廉租住房项目三期(珉谷、龙场、者相、北盘江、白层五个乡镇)、兴义市顶效开发区廉租住房项目(顶效社区青龙山旁)、安龙县利民小区一期(新安镇大坪村)、安龙县利民小区二期(新安镇西河村)、兴义市廉租住房(四期)、兴仁县廉租住房、望谟县廉租住房(二期)、册亨县廉租住房(四期)2011年:兴仁县四个街道办事处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普安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晴隆县廉租房建设项目、贞丰县廉租房建设项目、望谟县廉租房建设项目、册亨县廉租房建设项目、安龙县廉租房建设项目毕节地区毕节市流仓桥项目、毕节市廉租住房项目(07年续报项目)、黔西(城关镇孙家坝村村万卷书)、织金(城关镇龙洞建材厂)、织金县廉租房建设工程二期(城关镇杨柳路23号)、赫章(城关后河)、金沙(城关镇民主路、旭华村)、金沙县光明小区廉租房建设工程(张家湾大定村)、纳雍(雍熙镇环镇路)、纳雍县廉租房建设工程(雍熙镇职中路)、威宁县(草海镇威双大道、建设西路)、大方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大方镇新庄村)、毕节市三板桥、廉租住房(市西办翠西社区流仓桥)、大方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大方镇新庄村)、黔西县廉租住房(及集镇)、金沙县先锋小区(张家湾大定村)、织金县廉租住房项目(城关、八步、猫场)、织金县廉租住房项目四期(官塘油库)、纳雍县廉租住房(雍熙镇余家田坝)、威宁县廉租住房阳光小区(向阳路)、赫章县廉租住房(西城区)、毕节市廉租住房 、大方县廉租住房、金沙县廉租住房、织金县廉租住房、纳雍县廉租住房、威宁县廉租住房、赫章县廉租住房、赫章县廉租住房2011年:毕节市茶亭廉租房项目、大方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黔西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金沙县廉租房建设项目、金沙县余家庄小区廉租房建设项目、织金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雍县廉租房建设项目、威宁县廉租住房项目、赫章县廉租房建设建设项目、赫章县铅锌矿妈姑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铜仁地区铜仁市枇杷湾廉租住房项目(市中镇人民路)、铜仁市河上田廉租住房项目(环北镇清水街)、万山特区(万山镇观音塘片区、万司至郭家片区)、沿河(和平镇小湾)、松桃一期(蓼皋镇滨江鱼泉沟)、印江一期(峨岭镇西园路)、印江二期(峨岭镇西园 街)、德江县廉租住房项目(小山片区)、石阡县廉租房建设工程(汤山镇北塔大道)、江口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双江镇甘家坝 )、思南县廉租房建设工程(思唐镇安化社区)、玉屏县廉租房建设工程(平溪镇、大龙镇)、万山特区廉租住房项目二期(万司至郭家片区)、松桃廉租住房项目二期(蓼皋镇)、沿河廉租住房项目二期(机械厂,和平镇花花桥社区)、德江廉租住房项目二期(青龙镇钟山西路)(玉屏县转入500套)、印江廉租住房项目三期(峨岭镇西园 街)、思南廉租住房项目二期(思唐镇城北社区)、石阡廉租住房项目二期(汤山镇污水处理厂东面)、铜仁市廉租住房项目三期(河上田、跑马坪、枫木坪、枇杷湾、桐木坪、熊家屯)、江口廉租住房项目二期(德旺、闵孝、桃映、怒溪、民和、坝盘)、玉屏廉租住房项目二期(平溪镇、大龙)(转500套给德江县)、铜仁市廉租住房 (四期)、江口县廉租住房 (三期)、江口县廉租住房 (三期)、石阡县廉租住房 (三期)、思南县廉租住房 (三期)、德江县廉租住房(三期)、沿河县廉租住房(三期)、松桃县廉租住房 (三期)2011年:江口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石阡县廉租房建设工程项目、思南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德江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黔府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登记和租住备案第三章责任和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自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等特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包括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
一般经营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许可经营是指企业(个人)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前依法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租住是指将城乡自建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行为。
第四条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适用本办法。
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新建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报送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舟水桥、八七片区廉租住房初步设计的请示》(贵冶建[2009]28号)及有关初步设计资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二、建设地点: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八七厂。
三、建设规模和内容:工程占地面积54322平方米,其中舟水桥圈楼片区9813平方米,舟水桥综合服务楼片区2933平方米,舟水桥李成祥片区4373平方米,八七厂职工棚户居住区372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6233平方米,其中舟水桥圈楼片区17546平方米,舟水桥综合服务楼片区4763平方米,舟水桥李成祥片区8922平方米,八七厂职工棚户居住区65002平方米。
A1、A2、A3、A4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9.86、49.48、50、49.76平方米;B1、B2、B3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9.29、49.85、49.12平方米;C1、C2套型建筑面积为49.16平方米;D1、D2套型建筑面积为49.88平方米;E1、E2、E3、E4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9.47、49.47、49.36、49.36平方米。
最大单套面积为50平方米。
总套数为1940套。
四、原则同意总图布置。
五、工程建筑层数为6层,局部有地下一层。
原则同意工程建筑设计。
同意住房均采用粗装修标准。
六、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同意工程采用砖混结构,基础采用毛石混凝土条型基础。
原则同意工程结构设计,下阶段,应根据地质详勘报告进一步优化基础设计。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银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银监分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38号)和《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贵州银监局、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银监局省能源局二○一二年八月八日附件:贵州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万家企业节能管理,不断提高万家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5%的约束性指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黔建施通[2008]279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7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房产局、房改办、规划局,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要求,2008年4月23日至25日期间,省建设厅检查组对全省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对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为加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廉租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关系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廉租住房项目的规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把廉租房建设成质量高、环境好、配套设施齐全的民心工程。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严禁“三边”工程。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一)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廉租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完善的规划区内,要积极创造就业空间,使住户住得下、稳得住、有出路。
对达不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的廉租房项目不得批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黔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实施范围。
以贵阳市(贵安新区)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不低于70%。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州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州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州房地产市场潜在需求巨大,发展空间广阔。
但也要看到,全州房地产业还存在规划引导不到位、产业发展无序,制度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产品低端化、设计同质化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大会和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的安排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黔南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围绕产城互动,结合本地资源、环境、气候、交通、区位等优势,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教育等产业有机结合,发展高端复合地产,不断提升房地产业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
根据房地产差异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推进产品和业态创新,推动房地产由盲目扩大需求带动向依靠合理扩大需求带动转变,由依靠规模扩张、资源消耗为主向品质提高、资源节约为主转变。
(三)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
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划控制,发挥引领作用(四)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强化精细管理。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谌贻琴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孙志刚2015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行政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权力清单管理。
经过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部分清理结果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18项行政服务项目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中5项行政服务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即行下放),14项行政服务项目合并后转为5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行政服务项目并入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后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并入原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贵州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附件1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后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附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并入原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备注:行政服务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及省级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核”、“贵州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初审、管理”并入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筑府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7〕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全市统筹、以区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章保障方式与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关于印发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黔安监管四〔2012〕13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意见》(黔党发〔2012〕4号)以及《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黔安监管四〔2011〕255号)的要求,规范和指导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省安监局编制了《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周天翔,联系电话:************)主题词: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6月12日印发附件: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1、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3、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降低污染排放,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8日。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方式(电话/传真):高伟;*************;电子邮箱:
*****************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包和第一批重点PPP项目工程包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包和第一批重点PPP项目工程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黔发改投资〔2019〕105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包和第一批重点PPP项目工程包的通知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黔党发〔2018〕2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扩大民间投资规模,规范推进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贵州省2019年第二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包和第一批重点PPP项目工程包(以下简称“工程包”),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包”主要内容本次共向社会资本推介民间投资项目80个,项目总投资567.24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428.14亿元。
其中:城市建设项目13个,总投资65.88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57.96亿元;电网项目2个,总投资8.68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6.62亿元;公共服务项目4个,总投资7.62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5.70亿元;交通运输项目1个,总投资53.00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40.00亿元;旅游项目10个,总投资102.82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78.96亿元;能源项目5个,总投资8.82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7.05亿元;生态环保项目12个,总投资34.03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28.07亿元;市政项目7个,总投资65.07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46.82亿元;水利项目8个,总投资54.30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35.23亿元;文化项目2个,总投资22.77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11.65亿元;物流项目7个,总投资62.42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43.43亿元;养老项目3个,总投资10.10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8.38亿元;医疗项目1个,总投资2.50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2.50亿元;园区基础设施项目5个,总投资69.23亿元,拟引入社会资本55.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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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
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报送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舟水桥、八七片区廉租住房初步设计的请示》(贵冶建[2009]28号)及有关初步设计资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二、建设地点: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八七厂。
三、建设规模和内容:工程占地面积54322平方米,其中舟水桥圈楼片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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