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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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

1. 总则

为规范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治理畜禽粪便、农村生活污水及秸秆和农田废弃物等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是注年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4752-84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NY/T 496-2002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NY525-2002有机肥料标准

DB51/T 806—2008四川省稻-麦(油)保护性耕作技术标准

GB4285-8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术语和定义

1.3.1农业面源污染,是指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过度的禽畜养殖以及农膜残留、农作物秸秆、人粪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和大气污染。

1.3.2粪污厌氧生物处理,是指通过建设沼气池,利用厌氧微生物活动将人畜粪污分解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水的处理方法。

1.3.3污水兼性厌氧生物处理,是指将洗浴用水和少量粪污沉淀后,通过兼性厌氧微生物的活动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处理方法。

1.3.3农田废弃物收集池,是指在农田间建设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和地膜、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收集池,使田间废弃物得到定期收集、清运,集中处理。

本标准仅适用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主要适用于农村村庄(组)。

2. 清洁化标准

秸秆:未利用秸秆应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农田废弃物:应尽可能集中分类收集处理,无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和地膜、塑料等废弃物乱扔乱放现象。

生活污水:应尽可能经过兼性厌氧微生物处理,不得直接向河流、池塘、水渠、水库等水体排放。

人畜粪便:应尽可能经过厌氧生物处理,不得直接向河流、池塘、水渠、水库等水体排放。

3. 秩序化标准

秸秆:鼓励实施免耕覆盖沃土技术、堆沤发酵或过腹还田等方式处理农作物秸秆。大力推广稻田秸秆覆盖连续免耕技术,鼓励农民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化肥施用,逐步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水平。秸秆还田技术应参照《四川省稻-麦(油)保护性耕作技术标准》(DB51/T 806—2008)执行。

农田废弃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将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和地膜、塑料等废弃物集中分类收集、处理。

生活污水: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污水处理池,包括分户和联用两种类型。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可作农田灌溉用水或直接排放。

人畜粪便: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带动农户改厨、改厕、改圈,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厌氧处理、土地消纳等方式,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推广“猪—沼—果(菜、茶、粮)”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家居文明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卫生环境优良化。沼气建设应参照《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4752-84)。

肥料:化肥使用应符合《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NY/T 496-2002),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应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02)要求。试点区域应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照不同作物需肥规律、综合土壤供肥能力和肥料效应,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流失。

农药、农膜:农药使用应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4285-89)。全面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实施统防统治,大力开展专业化病虫防治,推广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技术。进行病虫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提高综合防治水平。推广

科学使用农膜技术,减少白色污染。

4. 制度化标准

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各试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普及率达50%以上。推广秸秆还田面积达到30%以上。

提高沼气普及率。通过沼气池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力争试点区域内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提高10个百分点。

提高化肥利用率。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试点地区实施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有机肥施用量增加,化肥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

合理利用农药、农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使用量增加,建有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能够实施统防统治,病虫抗药性监测与治理。农药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用量减少。试点区内明令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标准

1、总则

为统一规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本标准分城区、集镇、农村地区和地震过渡安置社区四类。本标准所指城区主要指市(州)政府所在地按照城市(镇)规划所确定的市(镇)区、近郊区;所指集镇主要指县级市、扩权县及其它县按照城镇规划所确定的镇区;农村地区主要指城镇规划以外的村庄、从事农业生产的区域等地区;地震过渡安置社区主要指地震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根据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城区

清洁化标准

2.1.1空气环境质量。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最低不低于50%。

2.1.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最低不低于80%。

2.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无Ⅴ类水质以下不达标水体。最低不低于60%。

2.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最高不得高于62分贝。

2.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最高不得高于72分贝。

秩序化标准

2.2.1城区规划与环境规划协调、科学,各环境功能区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

2.2.2.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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