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作为刑事和解主体的制度探析——以轻伤害案件为视角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基点

襄樊学院学报
J u  ̄ o a ga ie t om fXin fnUnv  ̄iy
Ma ., 0 0 r 2 1
V . N 3 o1 3l 仉
公 诉 案件 刑 事和 解 制度 的建构
— —
以轻微 刑事案件 为基 点
谢 晖
( 襄樊学院
量和解的情形 , 由于我 国公诉案件中并未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 但 导致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因此 , 构建我 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制度已是 当务之急 。但刑事和解毕竟是新生之物 , 其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以, 所 我 们在进行本土化设计 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与我 国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与法治构造相适应 , 由于我 国对刑事 和解的探讨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 因此 , 基于我 国个体性的考虑, 当前 , 我们应该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基点 来考虑其建构。当然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待我们的技巧足够成熟 , 资源足够充足后 , 将和解的适用对象 与范围逐步扩大也是适当和必须的。本文试就我 国此类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的构建略陈管见。
一
、
实体 要件
1 主体 要件 .
由于我们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 面对面的沟通与协商 , 最终实现加害恢 复与被害恢复。所 以, 在刑事和解 中, 首先要求有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参加。如果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 , 或 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也应当参与到和解程序 中, 对
点, 包括 实体要 件和 程序 要件 两个 主要 方 面。
关键词 : 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 ; 轻微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 号 : F 1 文 献标志 码 : 文章 编 号 :0 9— 84 2 1 )3—06 0 D 74 A 10 2 5 (00 0 0 0— 6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而受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受害人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和解协议来获取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从而得到更好的满足。
另一方面,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而引入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减少审判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达成双方的一致意见,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然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和解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轻判或者免罪,从而削弱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和解过程中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受到强大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和威胁下。
此外,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前提,包括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等。
因此,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研究应当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教育的重视。
在制定和实施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与保护,确保其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和解协商。
此外,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解制度给犯罪行为带来不当的轻判和免罪。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
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与稳。
轻伤案件公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增 加 民事 证 据 后 ,会 不 会使 公 诉 人偏 袒 一 方 当事 人 。对 主 观 心 证 产 生不 良影 响 ?答 案 是 否定 的。证 据 是 用 以发 现事 实 的一个 手 段 ,刑 事诉 讼 和 民事 诉讼 对 证 据 的形 式 要 求是 一 样 的 ,证 据 可采 性 和相关 性 的标 准也 是一样 的 , 只不过 是证 明标 准不 一样 , 刑 事证 明标 准 是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民事 证 明标 准是 优 势 证据 。收 集 更 多证 据 有 利 于更 好 地 发 现事 实 ,而不 会 起 到妨 碍 作用 ,偏 见 的 克 服只 能 依 靠 自身 的职 业素 养 ,而不 是 靠远 离 证 据 ,刑 事
刑 事 和 解 ,也 称 为 被 害 人 与加 害 人 ( 加 害人 是 指 刑 事犯 罪 中 的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 人 )的和 解 ,是 指 “ 在刑 事 诉 讼 程 序运 行 过 程 中 ,被 害 人 和 加 害人 以认 罪 、赔 偿 、道 歉 等 方 式 达 成谅 解 以后 ,国家 专 门机关 不 再 追 究 加 害人 刑 事 责 任或 者 对 其 从轻 处 罚 的一 种案 件处 理方 式 ”。 和解 的和 字有 和睦 、和气 的意 思 ,解 字有 解决 纠纷 的意 思 , 基 本 意 义 是通 过 解 决 纠 纷 达 到和 睦 的 状态 。这 是一 个 理 想 的状 态 ,古 代儒 家有 “ 致 中 和 ” 的思 想 ,现 代 宪 政 理论 有 “ 共和” 的思 想 ,如 果 在 小 事 上 大多 能 达 成 和解 ,那 么从 整 个 社 会 来看
轻伤案 件公 诉阶段 刑事和解机 制初探
邓 铭
( 3 1 2 4 0 0 浙江省嵊 州市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嵊 州)
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作者:孙学姣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有很大的争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确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被害人与加害人为中心,区别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的中国自生自长的私立合作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被害人、加害人、专门机关三方的利益需求,因此,对这种应现实需求而生的制度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
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专门机关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通过实践上升到理论的特殊法律制度。
它被称为中国式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关于刑事和解,学术界对其的研究已有不少,本人仅就自己的思考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近年来各地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不同存在的争议。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可以看出,刑事和解集中用(1)因民事纠纷引起,涉及到的罪行为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并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并规定渎职犯罪不得进行和解。
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累犯情况而进行和解。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来,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主要针对的是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许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被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而获得从宽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二、中国的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区别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现在有些学者将刑事和解当成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予以解读,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虽然两者都是对传统的对抗性司法模式的补充。
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特别明显:(1)恢复性司法和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有重要关系,而中国的刑事和解重在节约资源、化解矛盾,与个人本位有很大关系;(2)恢复性司法强调社区的参与,而我国的刑事和解从而就没有社区参与的说法;(3)在恢复性司法中,经济赔偿只是恢复社会关系中一个不重要的环节或者说是手段,但在我国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能否达成刑事和解的非常重要的一环;(4)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后现代主义的思潮,它是建立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基础之上的,而刑事和解的源头则可追溯到人类原始社会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近期 随着理论研 究 的深入 ,司法实 践也开 启 了 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 序的探索 。 2 0 0 6 年l 2 月, 《 最 高人 民检察院 关于在检 察工作 中贯彻宽 严相济 刑事 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 l 2条初 步规定 了刑事和解 制度 。2 0 1 1 年 2月 ,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 办理 当 事人达 成和解 的轻微刑 事案件 的若干 意见 》明确规
随 着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于 2 0 1 2年 3月 1 4 3 1
颁布 ,公诉案 件刑事和 解程序 正式 成为 了我国的 一
项刑事司法制度 。 2 0 1 2 年末 , 为了现行《 刑 事诉讼 法 》 得 以J 顿利实施 ,公 安部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最高 人 民法院相继 出台《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定 了刑事和解 的指导 思想和 基本 原则 、适 用范围和
条件 、当事人 和解 的内容 、当事人和解 的途径 与检 调对 接等 内容 ,对检察 机关适 用刑事 和解制 度进行
了规范 。
害方 的谅解 ,被 害方 接受加 害方 的道歉 ,对 经济 赔 偿数 额表示 满意 , 自愿谅解 加害方 的犯 罪行为 。这 是加 害人与 被害人 之间 的关系 。第 二是被 害人基于 上述和 解 ,向公安机 关 、检察 机关 或者人 民法院 明 确提 出放弃追 究加 害人刑事 责任或 减轻对加 害人 的 刑事处 罚 的请求 ,这是被 害人与 国家之 间的关 系。
刑 事和解 制度在 西方被称之 为 “ 加 害人与被 害
人 的和解 ” ,即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通过 主动地 与
第 三是公检 法机 关综合考 量案情 ,结合双 方达 成的 协 议 ,做 出不予追 究加 害人刑 事责任或 从轻 、减轻 处 罚的决定 ,这是 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 。
简论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与研究

简论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与研究[论文摘要]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举,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产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如何对该制度进行理解,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是公诉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充分的理论探讨与研究,才能在实务中更好的应用。
[论文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内涵启动实施一、刑事和解的内涵(一)刑事和解的含义由于对刑事和解的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国内外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而根据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可知,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含义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二是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道歉等行为认同并谅解,三是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作为一项旨在强调恢复、保护关系的程序,刑事和解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与传统的司法程序能起到互补作用,能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摘要: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刑事和解在我国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但因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对刑事和解问题还存在许多的争议,包括刑事和解的内涵与价值、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与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与处理方式等,应当在理论上加以探讨,以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2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学理上的探讨方兴未艾,不少地方也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推广刑事和解,并从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上述两个文件极大地推动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工作。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对刑事和解作出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因此,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仍然存在较多争议,突出表现在公诉案件中。
因此,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考察。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与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西方社会开始兴起恢复性司法运动,与传统司法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修复及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加害人认罪并真心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由加害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提供劳务等多种方式换取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可据此对加害人作出相对宽缓的处理。
关于刑事和解的内涵,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究竟和解的是什么?对此,我们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无权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和解,因此,刑事和解只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所达成的和解,而和解协议的达成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在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作者:豆丽丽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了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是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羁押、节约司法资源,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扰检察机关的问题,而本文所要重点探讨就是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初衷和现实应用存在的差距刑事和解制度分别在《刑事诉讼法》277条、279条有明确规定,该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条文所列出的几种情况的从宽处理权,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而《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则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决定权。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制度较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更有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顺利的办理。
然而,在实践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大多数,但最终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却有点不如人意。
以S院侦监科为例:2013年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31件,其中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案件27件,轻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的87%,在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仅有7件,占故意伤害案总数的22.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进入批捕阶段及批捕后的侦查阶段,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极少,这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即使后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实践中的困境刑事和解制度所要彰显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它所维护的是轻微刑事犯罪的权益,是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然而有时司法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却陷入尴尬无力的困境。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摘要】随着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就被理论、实践界所探讨。
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回应,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所需,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所忽略。
【关键词】概念;价值;适用条件;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价值(一)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解决纠纷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1]刑事和解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它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确立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和“无讼”观念。
(二)价值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就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对于符合这种制度的案件,当事人能够自愿的和解,这样就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也会大大的提高。
其次,有利于使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最终审判的案件,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积极性不高。
最后,有利于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在我国犯了罪的人一般都会留下案底,等他们回归社会以后会被贴上标签,这样不利于他们更好的生存发展。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一)主观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和解。
刑事公诉案件能够和解的基础是加害人能够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加害人对于自己所犯的罪有悔过的情节,的的确确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愿意向被害人赔偿等,这样就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加害人花钱买减刑,最后加害人回归社会后还是一样会再次犯罪,他的社会危害性依旧存在,这样刑事和解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浅论刑事和解相关问题——以公诉权行使为视角

代还被认为是德意 志人特有 的制度 , 但现 在 已经 证 明, 在
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 的和解或调解 , 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 过 程 当中, 加 害人 能够 积极 主动地向被害人道歉 、 认罪 , 并 同意 或尽力满足被害人提 出的经 济补偿要 求。在取 得被 害人 的
原谅之后 , 在 司 法 机 关 的 主 持 下 让 犯 罪 嫌 疑 人 与 被 害 人 最 终
浅 论 刑 事 和 解 相 关 问题
— —
以公 诉 权 行 使 为视 角
金 文 彤
( 国家检察 官学院河南分 院, 河 南 郑州 4 5 1 1 9 1 )
摘要 : 在构 建社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的过 程 中 , 所有 有 利 于解 决社 会 矛盾 与 纠纷 、 促 进社 会 的繁 荣
与稳定的制度设计 , 都应 当受到人们的密切 关注。刑事和解这一兴起 于西方发达 国家的制度 , 在保 护被 害人 合 法权 益 、 教 育 改造加 害人 以及 维护 社会 稳 定 方 面 , 能 弥补 我 国刑 事 法律 制度 的 不 足 , 因 此 构建 中 国特 色的刑 事和 解制 度便 成 了必然 选择 。在检 察 院提 起 公诉 阶段 的刑 事和 解的 范 围和 内 容 等 问题 的 立法 完善 , 更是 整 个刑 事和 解制度 的 重 中之 重 。 关键 词 : 刑 事和 解 ; 公 诉 阶段 ; 制 度研 究 中 图分类 号 : D F 7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2—2 6 6 3 ( 2 0 1 4 ) 0 4—0 1 0 8— 0 3
成百上千民族中都是这样的 , 这是源于 氏族制度 的血亲 复仇 的一种较缓和 的形式 。 ” 在 原始 社会 时期 , 部 落 氏族是 最
浅析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法律实务中一直运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认,此项制度的推行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的一次合作尝试,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和解制度的法律精神,落实和解制度的调解结果是预防司法腐败,保障损害赔偿及时到位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适时性;司法效率;杜绝腐败;公共补偿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增改多达134处,力度很大,主要集中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及审判程序。
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新的刑诉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使得这项制度可以在程序法上得到确认,为解决法律实务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和解制度入法的适时性近年来,在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中,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过遗憾的是,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适用于全国的,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对此项制度作出统一规定。
新刑诉法的通过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统一了法律标准。
(一)提高了被害人诉讼地位,当事人的私权触入公权之中被告人接受刑罚,是对触犯国家、社会利益的责任承受;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是对损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必要承担。
被害人有获得物质补偿的权利,在其遭受财产损失或是身体受到伤害时这份物质补偿更是尤其重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被害人想要获得足额赔偿是十分困难的。
除去被告人个人履行能力困难的情况,更多的原因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施以补偿后可以获得适当的减轻处罚,这就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节成功率极低的现实情形。
而新刑诉法关于和解程序的增补规定,确定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获得其原谅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或是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
公诉环节实行刑事和解的利弊探析

制 , 事和解 中 , 社 区成员 参加 , 有 他们 能够 感受 到犯 罪给 别人带 去 的 怎么 区分 适用昵 ?富人 有 了用金钱 而免 于刑 罚的“ 度依据 ”而
加害 人 的行 为侵 害 了被害 人 的权 益 ,这是 一种 表面 上 的冲 提 高诉 讼效 率 、 节约 司法 资源 的作用 , 于此 , 对 笔者 不再 赘述 。
足 , 免一走 上法 庭就撕 破脸 皮 , 避 导致 双方 结下 仇恨 , 能缓 和冲 诉 ” 这种 情 形公 安部 门最 不乐 意见到 。 因为这 关 系到 公安机 关 ,
( ) 利于被 害人 利益 的保 护 二 有
19 年 刑诉法 修订 后 ,公诉 案件 中被 害人 正式获 得 当事人 96
( ) 二 公诉环节实行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地位 问题
实践 中 , 人倾 向于将 刑事案件 的民事部 分委托 人 民调解 多数
的身份 , 其依法享 有 的诉讼权 利 更加广 泛 , 参与庭 审过程 、 如 刑事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来, 学者们关于我国是否应 当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论似乎有了一个定纷止争的 "- , 8 案” 接着北京、 上海、 安徽、 湖南、 江西、 福建厦门、 江苏南通、 河南郑州等地相继制定实施细则, 推行本地区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本文 结合 实践情 况就 实施 刑 事和 解制度 的 利弊作 简要 的分析 , 并提 出了相 关的解 决 建议 .
一
、
“ 刑事和 解” 的积 极意 义
( ) 利 于促进 社会 和 谐 一 有 突; 实施加 害行 为 的人被 判处 刑 罚 , 罪犯 本人 及其 家人 可能会 因 此对 社会 、 害人 产生仇 恨心 理 , 才是 一种更 深的潜 在性 冲突 。 被 这
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思考——以新刑诉的实施为背景

之后 美 国 、 英 国、 日本 等 国家 纷 纷 开 始 探 索 这 种 制 度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指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在调解 人居 间调 解下 , 通过 交谈 达成赔 偿 协议 , 司法 机关根 据具
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决定 的一种刑事制度 。其
产生 的背 景是 以被 害人 为导 向 的刑 事保 护政策 思潮 的勃 兴 , 其 强调 对被 害人 利益 的维护 , 同时通过 赔偿
一
地 将此 类 案件都 走 司 法程 序 不 太 现 实 , 况且 走 司果 , 因此轻 伤 害案
件 和解 在 我 国有存 在 的 土壤 与 空 间 , 具 体体 现 在 以
轻伤 害 案件 和解 的必 要性 与合 理性 下 几方 面 :
( 一) 可 以充分保 障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当前 我 国社 会 处 于矛 盾 凸显 期 , 因各种 民 间纠 纷引起 的打架斗 殴案 件呈 现 高 发事 态 , “ 一刀切” 式
径当中, 使 得轻 伤害 案 件 处 理 方 式 有 了更 为 丰 富 的 选择 , 但 同时也 提高 了此 类 案 件 的 复 杂程 度 与 办 案
难度。
维护 被害 人 的利 益 。通 过 和 解 , 被 害人 与 加 害 人 可 以通 过协 商 的方 式 就 民事 赔 偿 部 分达 成 和 解协 议 ,
2 0 1 3年 第 3期 安机关 办理伤 害案 件规定 》 第 8条 规定 : “ 被 害人 有 证 据证 明的故 意伤 害 ( 轻伤 ) 案件 , 办案 人 员应 当告 知被 害人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果 被 害人要 求公安 机关 处 理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受 理 ” ; 《 刑 事 诉 讼法 》 规定 , “ 人 民检 察 院没 有 提 起 公 诉 , 被 害 人 有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目的: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和载体,我们必需要从准确把握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出发,把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司法权在处置和解案件的权限划分。
标签:刑事和解;恢复正义;功利;带民事诉讼;处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次正式确立了部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从最初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建立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争辩之始,其实也在昭示着此项制度本身也是柄“双刃剑”,逼使得我们必需要在“正义、功利和安全”三种法律价值关系上进行选择以尽可能保证架构的基本平衡。
毋庸赘言,几年来各地关于此项制度的探索试行一定程度上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超越地域与文化的普适性功能,但是,如果将一项舶来制度视为治疗本土制度诸多流弊的一剂“良药”,那么就是在制造一个虚妄的“神话”[1]。
近年来的司法尤其是审判工作实际中,为片面追求被害人的谅解的所谓“恢复正义”,导致刑事和解“泛化”现象,直接冲击着我国的“罪刑均衡”和朴素的“平等”理念,同时也带来了在追求和解过程中权力寻租而可能造成的司法腐败的担忧。
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多重思索,新刑诉法从努力追求“恢复正义”和“功利报应”的相对平衡以实现司法价值目的的最大化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运行进行多重节制和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1 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理念内涵的需要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形式与载体,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过程中,被害人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主体。
1.1 恢复性理念的形成与被害人权利地位的重塑: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形成源于对传统报应正义理念的反思。
在报应正义理念中,犯罪是针对国家的破坏行为,而国家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刑罚实现的过程就是国家有组织地对犯罪报复的过程,惩罚本身被目的化。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

112
于长远的社会稳定和谐①。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和解”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和 解的性质。
(一)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的法律政策依据 1、法律、法理依据 我国的刑事追诉机制具有公诉优先、自诉为辅的特点。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 七十条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六部委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 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可见,轻伤害案 件是可以调解或和解的,被害人也有权利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否 撤诉来体现)。 那么,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与加害人是否可以通 过和解而终止诉讼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从诉讼理论上讲是 可以的。因为轻伤害案件而言‘,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的交叉与结合、公诉与自诉并行存在的案件。对于轻伤害案件,赋予被害人选择程 序的自由,则可以充分发挥被害人的能动性,尤其根据自己掌握证据的多少,从 案件具体情况出发,理性地选择最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追诉程序, 从而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理论上讲,只有 在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敢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时才可能寻求具有更烦琐 程序的侦查、起诉等公权力的介入。但是,如果不存在这种行使权利的障碍,而 是因为其他原因(如不能严格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差异,不注意证据搜集 等)使轻伤害案件进入了侦查、起诉阶段,此时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虽然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是可以行使的, 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2、政策依据 我国一直坚持“轻轻重重”的宏观刑事政策。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中 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法 制会纪字[2003]15号)(以下简称《纪要》)对全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提 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纪要》第三点指出:“对确因民间纠扮造成的轻伤害案 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 人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解 决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此类案件,在被害人向政法 机关出具书面请求后,可以按照规定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判 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对自诉案件中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依法律规 定处理。对符合自诉条件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 查认为事实清楚,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不需经过侦查的轻伤害案件的,应当 向被害人说明自诉的程序和益处,告知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成为北京市检 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的直接政策依据。
浅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

浅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摘要]轻伤和解制度在刑事和解制度,这一整体性的刑事诉讼和解制度尚未完善的今天,对其进行的探讨只能限制在理论的范围之内。
否则容易造成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侵害和破坏。
而轻伤和解制度这一理论概念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拟探讨轻伤和解制度的现实争议,并论证轻伤和解制度实践上的障碍。
[关键词]轻伤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罪责刑相适应、公诉权、伤害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
近几年,有学者提出了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理论。
甚至在有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实验性的推行这一制度。
笔者以为这一理论的构建本身就存在着诸多问题,更惶论实践的可行性了。
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显然应当属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范畴。
所谓的刑事和解,是将当事人私下和解引入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做法,它主要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第三者,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这种制度直接的动因来自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
对于这种局限性在国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一些国家兴起一种“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处理方式,主张“将犯罪人、被害人置于中心地位,鼓励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以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参加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来”,从而改变了传统国家公诉造成的被害人边缘化地位的情况,使被害人从犯罪人真诚的道歉中寻得心理平衡,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一、轻伤和解的理论基础。
轻伤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就在于刑罚的功能已经实现。
对侵害人而言,已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大为降低或者已经消除,能够回归社会并实现正常的生活;对社会而言,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秩序紊乱和社会心理失衡状态已经恢复正常,对侵害人移送起诉实际适用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侵害人的同情,动摇人们对刑法的“忠诚信仰”,起到不应有的反面影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经过各种事实或者原因的出现,或者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对于侵害人的仇视心理已不复存在,因而私力报复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甚至已经消除。
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_省略_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_黄京平

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
— — —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黄京平*
内容提要
刑事和解探索实践中的非规范结案方式, 游离于基本刑事诉讼制度之外, 也与刑法规定不符,
更构成了警察权对检察权的逾权侵入或不当干扰 。我国的刑事和解已由政策性运行转型为法制化运行, 对于 这一转型应予以刑事一体化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定位为与刑事实体法规定相适应 的、 以刑事谅解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不是非犯罪化, 仅是非刑罚化或刑罚轻缓化 。 刑事和解中的案件分流, 是实体性分流与程序性分流的有机结合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刑事一体化 非刑罚化 酌定不起诉 免除处罚
我国的刑事和解探索实践有两个显著的源头 , 分别为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 ( 轻伤 ) 案件① 和解不立 以及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 ( 轻伤) 案件和解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撤销案件 案或撤销案件的探索, 较为规范化并规模化的操作实践 , 前者源自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 的探索。就笔者查阅的公开文献显示, ② 上海市杨浦 局, 后者源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基于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 , 区公安分局与杨浦区司法局于 2002 年初选择部分街道开展轻伤害案件警民联合调处的探索工作 , 并于 《关于对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联合进行调处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 。 截至 2010 年 同年 7 月联合制定了 5 月, 杨浦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接受公安机关委托, 调处轻伤害案件 1745 件。 其中, 调处成功率为 ③ 94. 9% , 99. 8% 。 , 调解协议履行率达 对于调处成功且调解协议实际履行的轻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根据
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法律研究

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法律研究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法律研究浅谈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案所占比重较大,且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也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多,本文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仅以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谈一些个人认识。
主题词: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彝良县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20xx年为157件262人,其中故意伤害案29件39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18.5%和14.9%;20xx年为171件289人,其中故意伤害案31件43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18.1%和14.9%;2013年1—9月为144件261人,其中故意伤害案42件57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29.2%和21.8%。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目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其中故意伤害案所占比重较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彝良县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开展“三项重点工作”,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的过程中,主动做当事人的刑事和解工作。
20xx年—2013年9月,主动向当事人做刑事和解工作10件次,达成刑事和解9件,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7件,审查起诉阶段2件,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5件6人,以情节轻微、无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不批准逮捕2件2人,公安机关撤回报捕作撤案处理1件1人、撤回起诉后作撤案处理2件3人。
笔者结合彝良县检察院所办案件,就近年来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以下所称轻伤害案均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所作的刑事和解工作,从发案原因以及刑事和解工作的意义、方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各位参考。
一、轻伤害案的发案原因轻伤害案的发案原因很多,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从类型上看,可分为发泄型和单挑型发泄型即为发泄心中的不满,而向对方大打出手,将对方打伤,这是轻伤害案中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纠 纷 冲 突 。 目 的 是 恢 复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和 睦 关 系 , 使 其 并
罪 犯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会 。 ”在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诉 人 复 公 是否 适 宜 作 为刑 事 和 解 的 调停 人 ,也 就 是 成 为 案 件 审查 起 诉 阶段 的 刑 事 和 解 主 体 . 刑 法 理 论 学 界 存 在 争 议 。 所 有 在 在 刑 事 和解 程 序 中 , 是 由 一 位 中立 的 协 调 人 ( 解 人 ) 责 都 调 负
21 0 0年 第 6期 ( 第6 总 6期 )
理 论 观 察
The e i O b e v tOi or tc sr a i l
No .6,20 0 1
Se i lNo 6 r a .6
公诉人作为刑事和解主体的制度探析
以昌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京 北 北
人 对 案 件 的 情 况 比 较 了 解 有 利 于 刑 事 和 解 的 顺 利 进 行 。在 轻 伤 害 案 件 的 审 查 起 诉 过 程 中 ,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害 人
罪后 , 由调 停 人 , 加 害 人 和 受 害 者直 接 相 谈 、 商 、 决 经 使 协 解
可 以 避 免 公 诉 人 在 刑 事 和 解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违 法 办 案 . 影 响 案 件 的 公正 处 理 的情 况 出 现 。 而 且 , 轻 伤 害 案 件 中 , 诉 在 公
、
公 诉人 的 刑 事 和解 主 体 地 位 争议
“ 事 和 解 , 称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者 的 和 解 , 是 指 在 犯 刑 又 即
具 体 细 节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了 解 . 能 够 更 好 地 做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工作 ,在 保 持 中 立 的前 提下 其介 入 比社 会 机 构 的 调 解员 介 入会 更 加 客 观 公 正 , 会 效 果 会 更 好 , 更 有 效 地 避 免调 解 社 能 的不 当倾 向性 , 偏 不 倚 地 做 好刑 事 和解 工 作 . 终 达到 双 不 最
重 , 在 司 法 实践 中具 有 典 型性 。本 文 抛 砖 引 玉 . 以轻 伤 且 拟 害案 件 为视 角 .对公 诉 人 在 刑 事 和 解 中 的 主 体地 位发 表 自
己 的 拙 见
一
完 善 的 监 督 程 序 、提 高 公 诉 人 的 内 部 素 养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就
难 以 直 接 对 话 , 被 害 人 急 需 得 到 赔 偿 治 病 的 情 形 . 诉 人 而 公
以调解 人 的身 份 介 入 , 达 到 良好 的双 方 都 满 意 的效 果 , 能 也 能 够 取 得 积 极 的 社 会 效 果 。 对 来 说 , 于 公 诉 人 对 案 情 的 相 由
在 和 解 的 过 程 中 对 案 件 的 中 立 处 理 。有 学 者 认 为 : 国 检 察 我 官 客 观 义 务 是 建 立 在 法 律 监 督 宪 政 体 制 基 础 之 上 的 ,相 对 于 国外 检 察 制 度 来 说 . 国检 察 官 更 具 有 客 观超 然 的优 势 . 中 因 此我 国 的检 察 官 客 观义 务 , “ 信 的 义 务 、 立 的 义 务 、 是 诚 中
方 当事 人 都 满 意 的社 会 效 果 。
当然 .公 诉 人作 为 调停 人 介 入 刑 事 和 解 并 非 每一 个 轻
解 组 织 , 较 完 善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经 验 丰 富 的 调 解 人 员 . 有 有 具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 笔 者 认 为 , 种 观 念 认 定 公 诉 人 这
全 面 的义 务 ” 中 立义 务是 检 察 官客 观义 务 的 一种 ,公 诉 。 人 在刑 事 和 解 的 过程 中完 全 可 以处 于 中立 地 位 .采 取设 置
用 以 及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存 在 一 定 的 争 议 , 进 行 了 不 同 角 度 的 有 益 探 讨 。 轻 伤 害 案 件 在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中 占 有 相 当 大 的 比
程 序 的具 体 实 施 。 至 于 何 人 担 当调 解 人 ,则 有 观 念认 为 : 刑 事 和解 的组 织 者应 该 是 中立 的 , 合 治 理 部 门 、 察 机 关 综 检 和 司法 行 政 部 门都 不 是 一 个 代 表 社 会 的 中 介 调 停 机 构 , 其 参 与 调 解 、 解 可 能 会 造 成 执 法 不 公 , 议 设 立 基 层 人 民 调 和 建
[ 关键 词 ] 事和 解 ; 体 ; 刑 主 审查 起 诉 ; 诉 人 ; 伤 害 案件 公 轻
[ 图分 类 号 ] 1.[ 献标 识 码 ] [ 中 D9 53 文 3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2 3 (0 0 0 2 4 2 1 )6一 o9 0 o一 0 2
为 落 实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刑 事 和 解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被
此 , 诉 人 参 与 刑 事 和 解 , 为 刑 事 和 解 的 主体 并 不 影 响 其 公 成
大量 适 用 , 其 是 对 于一 些 社 会 危 害 性较 小 的轻 伤 害案 件 。 尤 在审 查 起诉 阶段 , 论 是 司 法 实 务 界还 是 理 论 界 . 对 公 诉 无 都
人在 该 阶 段适 用 刑 事 和解 的过 程 中是 否 应 当 发 挥 一定 的作
[ 摘
12 0 ) 0 20
要 ¨蔓 法理 论 与 司法 实践 中不 断 完善 公 诉 人 作 为刑 事和 解 主体 的制 度 , 司 更好 地 发 挥
公 诉人 在 轻 伤 害案件 审查 起 诉 阶段 刑 事 和 解 中的作 用 , 才能 更 好 地 实现 宽严 相 济 的 刑事 政 策 和
实现 刑 法效 益 的 最 大化 , 进 和 谐 社会 的建 设 。 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