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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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摘要】八十年代,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克服这一困境,法国立法者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其目的在缓解因大量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种种压力。与法国相比,中国的不起诉方式相对单一,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法国刑事和解中有益于改善我国刑事和解的因素,以有效形式、梯度有序的对案件进行分流,从而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质量。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公诉替代程序

一、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发动公诉前,对承认自己犯有主刑当处罚金刑或五年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或承认自己犯有一项或数项违警罪的成年犯罪行为人,共和国检察官直接地或通过其委派的人间接地提出某种交易形式的建议,从而中断公诉时效的一种制度。从概念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案件无条件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其适用范围:首先,犯罪行为人是成年人或者其依法是年满1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次,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为前提;最后,对犯罪行为人当处主刑罚金刑或最长五年的监禁刑。

二、法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一)家庭诉讼类案件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而家庭关系

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恢复、重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这类案件也是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运用的主要对象之一。该类型的案件主要有:

1、遗弃家庭案。《法国刑事法典》第227-3条规定,“不依裁判决定或经裁判认可之协议,不向婚生、未婚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直系尊、卑亲属或配偶支付按照《民法典》第一卷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编规定的一项家庭义务而应予支付的抚养金、分摊份额款、应纳金或其他任何性质之给付,未全数履行此项义务应达两个月的,……视同依照《民法典》第373条规定的抛弃家庭”。此类案件是涉及家庭成员的抚养费给付问题,和解协议的达成不仅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更重要的是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按稳定和谐。

2、妨碍亲权行使案。《法国刑法典》第227-5条至227-11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一,刑法第227-5条规定,无法律依据而拒绝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其监护人处的;第二,刑法第227-6条规定,同子女居住的一方改变住所,而未在有效期内通知有探视权的一方,致使另一方不能行使其对子女探视权和留宿权的;第三,刑法第227-7条等规定,任何合法的直系尊亲、非婚尊亲或者收养尊亲,从实际行使亲权的人手中,或者从委托照管未成年子女的手中,从该子女平时同一期居住的人手中,骗走未成年子女的;第四,刑法第227-8条规定,其他的人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处拐走未成

年子女的行为。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目的在于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从内心消除矛盾,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促进家庭利益关系的合理配置。

3、家庭虐待案。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暴力行为之停止及家庭关系持续问题。依据《法国刑法典》第222一l1条和第222—12条第3款之规定,对合法直系尊亲或非婚尊亲或针对养父养母的攻击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可就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或者解除双方的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者解除双方的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

(二)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

包括轻微暴力伤害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7条;第r625-1条)、轻度伤害案件(《法国刑法典》第r621-2条)、威胁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17条)。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亦叫做“补偿性和解”。纠纷中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受害人一般是成年人。此类案件其最后的赔偿额由社会保险来赔付,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显然,这种制度设计在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未成年人真切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以此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

盗窃案(《法国刑法典》第311-1条)、诈骗案(《法国刑法典》

第313-1条)、破坏、毁誉及毁损案件(《法国刑法典》第322-17条)、恶意电话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16条)、轻度破坏古遗案件(《法国刑法典》第322-2条)。

三、法国刑事和解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我国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

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毕竟是在司法框架范围之内运作和进行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有违背立法初衷的行为和现象,所以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诉讼环境适当的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另一方面更要严格控制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杜绝以此滋生的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使得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在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宣布形式、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从我国试行刑事和解的情况看,我国的刑事和解与法国实行刑事和解的初期非常相似,为避免法国在实行刑事和解初期出现的混乱,应加快全国性的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

(二)逐步实现程序分流,建立公诉替代程序

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诉讼程序的冗长不仅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更主要的是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刑事和解制度只是诸多公诉

替代程序中的一种,因此,刑事和解程序固然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案件分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复杂趋势,我国诉讼资源的短缺现以不足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因此,在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本土资源,逐步建立公诉替代机制,从而应对复杂的局面。

(三)明确我国刑事和解模式和程序的多样性

法国刑事和解的主要价值在于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平衡,提出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利益平衡理念,对犯罪的处理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从而使被害人从边缘化的境地走向诉讼的主体地位,彰显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由此借鉴我国刑事和解的程序应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法律的框架内允许和解程序和模式的多样性。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既要实现正义,又不能失去诉讼效率。所以,在我国刑事和解中应注重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并辅之以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有助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国刑事诉讼中,检查官的作用不容忽视,他对和解员及和解程序、和解机构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因为和解结果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对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有重大影响,因而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机地联系起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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