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刑法、民法与公民法典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刑法、民法与公民法典法国大革命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发生的一场重大政治和社会变革运动。
在这场革命中,法国法律和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改革主要涉及刑法、民法和公民法典,这些改革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刑法改革法国大革命期间,刑法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旧制度下,法国的刑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平等的问题,处罚方式严酷而专断。
革命后,人们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刑法制度。
1791年,《法兰西刑法典》(Code pénal)正式颁布,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种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它以平等和公正为原则,废除了旧制度中的严刑逼供和不公正审判等恶劣做法。
新刑法典还保护了公民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和人身安全等。
它在法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后来欧洲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提供了借鉴。
2. 民法改革法国大革命还对民法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在旧制度下,法国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制度和特权,使得社会的阶级和地域差异进一步加大。
革命意味着要废除这些特权,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统一的民法制度。
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Code civil)颁布,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它是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至今仍然在法国及其他国家广泛使用。
《民法典》建立了法人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财产权、合同、继承和婚姻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典强调了公民平等的原则,废除了特权制度,保护了个人财产和权益。
《民法典》的颁布对促进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参考。
3. 公民法典公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实施的一个重要法律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全面、通用的法律体系,明确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公民法典被视为法国大革命核心思想的体现,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公民法典于1804年正式颁布并实施,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与公民的权力和关系。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典》的一大特色,其中的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是,有助于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
关键词:法国刑事调解刑事和解在法国刑事诉讼法里,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都是“提起公诉”之前(可能实行的程序,是“追诉与制裁的替代措施”,目的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减轻法院审案压力,同时保障实现有罪必究和刑事制裁的目的,有利于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有利于赔偿犯罪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两者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方面虽然有所重叠,但检察院在其中的角色很不相同。
这两种不同的独立程序有较大差异。
一、刑事调解1993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引入了“刑事调解”程序。
按照2004年3月16日的通知,刑事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导下,让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接触,以便就有关赔偿的各项条件达成协议并修复关系,尽可能地创造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即使各方当事人往后仍将见面”。
在法国,调解是一种运用得很广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
刑事调解当然不是任何其它意义上的调解,而是在司法框架内,依据司法委托并且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的调解:是检察官在接受告诉之后、提起公诉之前,亲自或者通过其委托授权的第三人在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调解。
它不同于我国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的(法院调解。
对于某些类型的犯罪,特别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千篇一律地“不予立案”(也称为“归档不究”或者一味地“提起追诉”,均有不适宜之处,刑事调解在两者之间设置了一条“中间道路”,为检察官处理“告诉”案件提供了不同手段。
有学者称其为“非司法途径解决冲突的模式”或者“经过谈判的司法形式”。
(一刑事调解是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是否实行刑事调解,决定权惟一属于检察院:只有检察院(共和国检察官才能评判实行刑事调解的适当性;冲突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不能直接向调解人申请调解。
实行刑事调解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能够确保赔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2.能够终止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害,3.能够有助于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
三 ,国 内学 者对 刑 事和解 制度 的设 想
我国 目 前的诉讼法里还没有刑事和解制度 , 但 是鉴 于西 方 国家 大 多有 刑 事和 解制 度 ,并 且 因为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有序 运 行 ,解 决 了许 多矛 盾 ,节 省了司法资源 ,因此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引入 刑事和解制度。如赞成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 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加害人的地 位 ,平衡 双 方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益 冲突 ,并 且能 最 大 限度 的保 护加 害人 的合法 利益 ;对 于司法 机关 而 言 ,可 以最 大 限度 的处 理 积压 的案件 ,提 高篇 决 纠纷 的效 率 ,节约 司法成本 , 以成 本 换取 更大 的社会效益 ,集中司法资源解决疑难案件 ,这样 可 以促进社会稳定 ,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利于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 这是赞成者的理 由和依
第l 7卷第 3期 20 0 9年 6 月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J u a f Hu u b ir Co lg o m lo l n ee l e e
NO. 3
Vo1I . 7
Pu ih d n u e 2 9 bls e i J n .00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
梁 凤
英 国是刑 事和解 制度相 对 比较 完善 的 国家 , 和 德 国一样 最 先是 运用 于 少 年犯 罪 案 件 的领 域 。到
了2 O世纪9 o年代, 随着 《 犯罪与妨害治安法》 和 《 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 》的出台,标志着英 青 国已经明确把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青少年犯罪的 法律体系 ,目的在于防止青少年再次犯罪 ,如其 再犯 。则 由司法机关送 回法院接受审判 。也就是 说给予青少年一个悔改的机会 ,通过警告使青少 年起到一个警戒的作用 , 由社会 和家庭共 同监督。 到 19 年通 过立法 确 定 了检 察 官 的调解 职能 , 93 也 就是说在双方 当事人和解协议成功后,可 以放弃 指控, 可以启动支付令程序要 求犯罪 人支付其有 义务支付的款项 。由此 以后刑事和解制度在英国 得 以推广应用。 ( )德 固 二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德 国是 目前最为全面规 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家 。德 国从2 世纪7 年代就 0 O 开 始 意识到 被害 人 和受 害 人在 国家 机关 面前 的不 平等性 ,因此当时学术界就开始将 目 光转 移到被 害人的身上 。“ 被害人学” 这一学科异军突起 ,引 发 了大讨 论 .因此 ,刑事 和 解 制 度在 2 世 纪9 年 O 0 代就初见端倪。德 国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都明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妥协的正义: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析
妥协的正义: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析摘要:法国的刑事和解是法国立法者为了解决其诉讼程序的繁杂及效率低下而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所做的选择,是一种非典型的公诉替代方式,其从诞生开始就因为该制度与法国某些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原则相冲突,一直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尽管如此,该制度却还是因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解决案件纠纷方面良好的司法效果而最终在法国被广泛适用和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法国治理刑事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之一。
现今各国的理论与实践都在探索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及效率的公诉替代程序,而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无疑对各国的探索都具有指引作用,研究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在我国当今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下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价依据法国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之规定,所谓刑事和解,指”通过第三者的引导将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召集会见,以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就赔偿的具体细则和重新修复关系上达成合意,尽可能促进确立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可见,法国刑事和解实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框架内共和国检察官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契约,它是公诉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惩罚性的公诉替代程序之一,其选择适用的基本条件就是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真诚悔改且有挽救之可能。
法国作为刑事和解构建的典型国家,刑事和解的运作程序成熟,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更深刻理解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所蕴含的程序价值。
一、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简介有学者在介绍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时提到,根据法国被害人协助及和解机构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在理想状态下需经历四个阶段,即和解前的会见阶段(laphasedel’entretienpr?閍lable)、当事人交流并寻求解决方案的阶段(la phase d’?閏hange et de recherche de solutions)、和解成果的固定阶段(la phase de consolidation)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la phased’ ex?閏ution)。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三 、我 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与现状 ( )我 网刑事和解制度 的渊源 一 法律作为调整宅 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 的予段 , i - 足一 个 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讼法律 意识作 为法律 文化 的重要 诉 组成分 , 最能体现 }人们对法律的感性与信仰程度 。与两方 j 1 社会泛 讼主义传统相反 ,“ 无讼 ”思想在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根深蒂 , 直垒今天仍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 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这样的一个传统 下, 我们不能不说刑事和解制度 与我 国的传统法律 思想有一种天然的亲和 性。在 中国的 民间, 私 了历来就是纠纷解决 的主要途径,即使是在 当前也是如 。 虽 然我 国有着 “ 了”的纠纷解决传统 ,但是现行 的刊法理念 私 却成为刑事和解主要 的阻碍因素: 第一 ,被害人保护 的思想没有得 到确 ; 第二 , 刑事和解领域 中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价值观与 目前 广大 司法 工作人员 中流行的国家本位 的价值观对 立与冲 突; 第三 ,公安、检 察机 关的权力过大 ,被害人和加害人都
乱, 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在就其作出公诉决定之前, 并征
得各方 当事人的同意 ,可 以决定实行调解 [] . 3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现状 二 建 国后,我 国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的保护 ,对于被 害人的保护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 。 近年来 ,刑事立法和司法 领域吸收 了一些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思想理念 , 对于个人 权益的保障也渐渐提 到了议事 日程上来 。 但是 , 事和 解尚 刑 处于探讨和小规模 实践的阶段 。 从立法上 , 国 《 我 刑事诉讼法》 第一 百七 十二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 自诉案件 ,可 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 告人 自 行和解或者撤 回 自 。 诉 ”但仅仅限制于 自诉 案件 的适用 。[] 5 一 ~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20XX年10月27日11:30:4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字号:【大中小】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
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
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
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
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
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
刑事和解制度的思想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思想基础摘要:新刑诉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保护保障人权,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而一个法条的出现都不是随机的,都是要以一定的理论、一定的理念为基础的。
而刑事和解的基础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契约精神,本文通过对契约的产生、发展来引出契约精神的实质内容,为我国进一步实施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各种司法制度提供一个理论的支撑、文化环境。
关键词:刑事和解;契约;契约精神一、契约(一)契约的概念那么,在讲契约精神之前,我们首先要对契约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解。
因为很好的把握契约的概念,对于更好地理解契约精神有着提携作用。
也就是说,理解契约精神要以理解契约本身为基础。
契约,在历史上有过很多种的表述。
《法国民法典》中写道:“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认为这是对契约概念最好的表述,它提出契约存在的前提也是它的思想境界就是要合意,换个词语也即是要自由,这种自由是一人或数人之间的合意,是秉承一种自由观念的。
同时,从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契约的内容的事债务,当然这里的债务不是具体的债务而是笼统的。
(二)契约的来源当然契约也不是凭空得出的,它是在一定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西方,契约有两个文化来源:一是世俗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二是基督教源头。
(1)古希腊文化与契约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摇篮。
它的古典文化构造了现在欧洲文化的大体框架,甚至可以说是整个西方文明的文化源流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建构研究——以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为基础
法快 速办 理轻微 刑事 案件 的意 见》 3 4 规定 了快速 办理 的轻 第 、条
3 改善 社会 关 系 , 进社 会和 谐 。 事和 解注 重发 挥加 害人 微刑 事案 件 的范 围 。 高人 民检 察 院《 于在检 察 工作 中 贯彻 宽 . 促 刑 最 关
任 。 同时 , 解协 议 的达成 后 , 和 司法 机关 停止 或减 轻对 加害 人 的 微罪 不起 诉制度 ;刑 事诉 讼法》 10条规 定 了刑事 自诉 案件 的 《 第 7
追 诉与 刑 罚, 免或 减少 了对 加害 人 的羁押 , 避 有助 于其 早 日回 归 范 围 、 12 第 7 条规 定 自诉案件 可 以调解 ;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关于 依
与被 害人 在解 决刑 事矛盾 中的能动 作用 , 努力 为双方 营造平 等对 严相 济刑 事司法 政策 的若 干规定 》 中规定 :对 因人 民 内部 矛盾 引 “ 话、 协商 的平 台 , 促进 双方 的谅解 , 大 限度地矫 正和 修复被 破坏 发 的轻微 刑事 案件 , 最 应当着 重从 化解 矛盾 、 解决 纠纷 的角度 处 理, 的 社会 关系 , 加和谐 因素 , 少 不和 谐因 素 。 增 减 案件 绕 开起 诉 、 判程 序 , 短办案 时 间 , 审 缩 节省 大量 的人 力 、 物力 和财 力 , 从而 使 司法机 关集 中力量 办理 社会 影 响大 、 质恶 劣 的 性 案件 , 面提 高 诉讼 效率 。 全 二 、 国构 建刑 事和 解 制度 的基础 分 析 我 最 高人 民法 院法 发[ 07 9号《 20 ] 关于 进 一步 发挥诉 讼调 解在 事 调解 的 原则和 程序 , 尝试 推动 当事人 和解 ” 。刑 事和 解折 射 出 现代 民主 和法 治 的发展方 向, 符合 中 国传 统文化 的价 值取 向和 当 础, 构建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 可行 的 。 对于 嫌疑 人认罪 悔过 、 积极 赔偿 并得 到被害 人谅 解或 达成和 解 的
刑事调解抑或刑事和解——与罗结珍教授商榷
s t f ci n d ’ tr s 6 e ls S i 6 e ce t ' n e 1a te L a u t n e s , l e d f r n in u e d 'u r . a t d c i e o s e d i s o i e l r o
N。5 7
法 圈研 究 (t e rnass Eu s a c i ) d F e
4 tm. 0 9 。r 2 0 i
刑事 调解抑或刑事 和解
与罗结珍教授 商榷
施 鹏 鹏
摘 要 :刑 事和解 与刑事 调解 虽均 以当事 人的合意 为核 心 ,但 两者 的本 质大 不相 同 。前 者系 恢 复性 司法 ,后者 则类似 于 英美法 系 的辩诉 交 易制 度 。因此 ,法 律翻译 应尽量 避免另 作标
签 ,而须反映制度的本源。 关键词:刑事和解 刑事调解
法律翻译
R6 u s m6: Si a m6 ito p n l e l o o ii n p6 l ’riuln o t s u o l l d a in 6 a e t a c mp sto nae s atc e t t u e a tur de a
d 6 i r uma i i ls6iu t sf u s ’vt xmt e tq et o e . ea m e l
在 《 国刑事 诉讼法 典 》的中译本 中 ( 法 罗结珍 ,2 0 :3 ) 0 6 9 ,罗结珍 教授将 mda in 6 ito pnl 为 “  ̄ae译 刑事调 解 ” ,而将 cm o iin 6ae译 为 “ 事和解 ” o pst o n l p 刑 ,引起 了我 的注 意 。
m6 i i 6 a 应 译 为 “ 事和 解 ” da o pn l tn e 刑 ,而 c mp s in p n l o oio 6 ae则应译 为 “ t 刑事 调解 ” 。原 因 何在 ,这要 回归制度 的本 身 。 所谓 m d a inp n l , 6 i t o 6 a e 是指 通过 第三者 的引导将 犯罪 行 为实施者 与受 害人召集 会见 ,
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构建
从西 方 各 国刑 事和 解 制度 现 阶 段 的状 况 来看 , 一般 没有 纳入 到 正式 的诉 讼 程 序之 中 ,而是 作 为 由警 察 、 检 察官 、 官 、 区 自愿 人 员 、 会 成员 所 主 持 的非 诉 讼程 法 社 教 序而 存在 。但是 , 于刑 事 和解 的结 果— — 赔偿 协议 , 对 各 国刑 事立法 普遍 予 以认 可并 作 为刑 事裁 量 的重要 依 据 。 美 国的 刑 事 和 解 制度 起 源 于 6 0世 纪 六 七 十 年 代 .
刑执 行 官 不 是 中立 的第 三人 ,因此 近 年 来 已逐 步 趋 向 由社 区调 解 中心 的 志愿 者 充 当调 解 人 。 19 9 0年 德 国 少 年 法 院 法 规 定 刑 事 和 解 是 一 种 刑 事 转处 措 施 。如果 被 告人 在 审判 前 己经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制度 。刑 事 和解 作 为一 种 新 的犯 罪 处 理 模 式 ,在 构建
“ 和谐 社 会 ” 的背 景 下 。 已经 越 来 越 多 地 受 到 法 学 界 与 司法 实 度 的域 外 考 察
侦 查 程 序 , 用 范 围不 限于 特 定 种 类 的案 件 。 于 达成 适 对 调 解 协 议 的案 件 、 察 官作 出不 予 立 案 的决 定 , 而使 检 从
法制土壤 。 因此 建 议 : 刑法 第 四章 中增加 一 条 :对 于 在 “
有 明确 的 自然 人作 为 案件 被 害人 的案 件 .双 方 达成 刑 事 和解 的 , 以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罚 。 中 , 罪 较 轻 的 , 可 其 犯 可 以免 除 处罚 。 刑 法 只 是对 刑 事 和 解 在量 刑 上 作 出笼 ”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法国刑事和解制度述评
、
法 国 刑 事 诉 讼 中刑 事 和 解 概 念 辨 析
是表现 出有益 的一 面 , 当然 , 这一 制 度 本身 在 这 1 0 年过程 中也得 到 了不 断地 丰 富和 发展 。及 至今 日。 尽管统计数 字 表 明刑 事 和解 的案件 始 终 呈 现一 种 小幅上升 的趋 势 , 但其适 用 的广 泛性 及发 展 的迅速 性都充分说 明 , 刑事和 解制 度 已成为 法 国治理 刑事
数 项违警罪 的成年犯 罪行 为 人 , 和 国检察 官直 接 共 地 或通过其 委 派 的人 间 接地 提 出 某种 交 易 形 式 的 建议 , 而 中断公诉 时效 的一 种 制度 。依 照法 国有 从
关刑事 和解 的 规定 , 当犯 罪 人具 有 下 列 条件 时 , 才 有可 能考 虑适 用 刑事 和 解 : 1 犯 罪 行 为人 为 成年 () 人, 或符 合法 律规 定 条件 下 的 年 述评
王 洪 宇
( 海南大 学 法 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 2 ) 7 2 8
摘 要: 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检察 官本人或其委 派的人 向犯 罪行 为人提 出某种 交 易形式的建议从 而 中断公诉 时效的一种制度 。它主要 适 用于承认 自己犯有 主刑 当处罚金 刑或犯有一项或数 项 当处 5 以下监禁刑 , 年 或犯 有一 项或数 项违警 罪的成年犯 罪行 为人 。 刑事和解制度是 法 国立法者为 了解决其诉讼程 序 的繁 杂及 效率低 下而在起诉 与 不起 诉之 间所做 的 选择 , 一 种 非 典 型 的 公 诉 替 代 方 式 。 由 于这 一 制 度 与 某些 传 统 的 诉 讼 原 则 存 在 是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 ) 一 刑事和解 的概念
刑事 和解称 为被 害人 与J 害 人 的和解 。是指 在犯 邗行 为发 复 彼此之 间的关 系, 于 以后 和 睦相处 。 果诉 诸法院, 使彼 J l J 便 如 可能 生 后, 犯罪 人以具 结悔过 、 赔礼 道歉 、 赔偿损 失 、 复原状 等方 式 此 的关 系彻 底破裂 而无法 弥补 。此外, 恢 一股老 百姓对如 何适用法 补偿 被害 人, 并得到被 害人 的谅解 , 被害人 要求或 者 同意司法 机 律来解 决争议 , 诉讼 常 识, 缺乏 尤其 在农村 地区 更是如此 。 刑事 和 关对 犯罪人依 法从 宽处 理而达 成 的具有 法律 约束 力的协 议。刑 解 符合 中华 民族 互谅 互让 、以和 为贵 的文化 传统, 尊重 当事人 的 事和解 的 目的是弥补 被害 人所受到 的损 害 、 复被犯 人所破坏 意 思表示 , 恢 体现 了 以人为 本的精 神, 有利 于实现 公正和效率 , 有利
限度地减 少不和谐 因素 , 断促进 社会和 谐” 不 。为 了在 司法工 作 人和被 告人所 自主 控制 的 , 司法 机关 只要监 督和解 是否合法 、 正 中全面 贯彻宽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更好地 为构建社 会主义和 当即可 , 由此司法机 关可 以将有 限的资源 用于其他 更严重的刑事
快速 的解 决社会纠 纷 , 妥善 的处 理社会 矛盾 , 终维持 社会 的稳 之 中, 最 而是作 为 由警 察 、 察官 、 检 法官 、 社区 自愿人 员、 教会成 员所 定起 着非常 重要的意 义 。具体求 说 , 意义有 以下 几点 : 其 1 实观被 害人与 犯罪 人的双 方保护 . 主 持 的非诉讼 程序 而存在 。但是, 刑事和 解 的结果— — 刑事和解 协 议, 国刑事立法 普遍予 以认 可且作 为刑事裁量 的重要依据, 各 并
重罪刑事案件的和解刍议
重罪刑事案件的和解刍议摘要: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层面观点各异、争议很大,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因为缺乏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而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
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消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而是定位于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
因此,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是代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更不是对国家适用刑罚权的漠视。
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既要充分体现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又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侵犯法益综合衡量。
这既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也是一般正义下实现个别正义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和解;重罪案件;协商程序中图分类号:d92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2-085-031961-),男,陕西周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由于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的性质,因此理论界大多主张刑事和解在适用对象上应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在适用范围上也应限定为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而对于重罪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则争议很大。
但从近几年的刑事和解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已有由轻刑化向重刑化扩张之势,其中不乏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
主张刑事和解轻刑化的学者多数认为,轻刑案件的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较小,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适用刑事和解不会造成被害人、犯罪人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1]人尚有参与刑事诉讼、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更何况所受伤害更深更大的重罪案件中的被害人。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具体到个案仍应根据案件种类和具体情节综合衡量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对于那些侵害超个人法益,如侵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等犯罪,理应排除刑事和解适用可能。
笔者反对所谓“一切刑事案件都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极度扩张主义,同时也反对认为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轻微刑案件中的保守主义,主张在重罪案件中应限制性地适用刑事和解。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作者:————————————————————————————————日期: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
试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摘要: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法院近年来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该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
民众对这一制度的最敏感之处在于:在这一模式下,贫富不均、社会地位差异等一系列因素可能导致适用刑罚的不平等,这样的结果有违民间朴实的正义和平等观念。
笔者认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念价值上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
关键词:刑法价值刑法基本原则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犯罪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在于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归社会,是一项颇具有人性化,实践意义的制度。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次和解尝试方案。
自提出刑事和解的理念以来,以被害人与被告人直接协商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了西方国家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一直被众多学者及立法者所关注,目前已形成了颇为稳定、可行的操作模式,且累积很多宝贵经验。
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由最初的未成年犯与受害人扩展到成年犯与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展到了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的价值在理念以及所追求的价值方面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会对民间朴实的正义平等观念造成冲击。
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大价值:公正、谦抑和人道。
①一、刑事和解与公正公正,也称公平和正义。
仅就正义而言,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而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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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摘要】八十年代,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克服这一困境,法国立法者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其目的在缓解因大量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种种压力。
与法国相比,中国的不起诉方式相对单一,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法国刑事和解中有益于改善我国刑事和解的因素,以有效形式、梯度有序的对案件进行分流,从而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质量。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公诉替代程序
一、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发动公诉前,对承认自己犯有主刑当处罚金刑或五年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或承认自己犯有一项或数项违警罪的成年犯罪行为人,共和国检察官直接地或通过其委派的人间接地提出某种交易形式的建议,从而中断公诉时效的一种制度。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案件无条件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其适用范围:首先,犯罪行为人是成年人或者其依法是年满1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次,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为前提;最后,对犯罪行为人当处主刑罚金刑或最长五年的监禁刑。
二、法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一)家庭诉讼类案件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而家庭关系
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恢复、重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这类案件也是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运用的主要对象之一。
该类型的案件主要有:
1、遗弃家庭案。
《法国刑事法典》第227-3条规定,“不依裁判决定或经裁判认可之协议,不向婚生、未婚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直系尊、卑亲属或配偶支付按照《民法典》第一卷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编规定的一项家庭义务而应予支付的抚养金、分摊份额款、应纳金或其他任何性质之给付,未全数履行此项义务应达两个月的,……视同依照《民法典》第373条规定的抛弃家庭”。
此类案件是涉及家庭成员的抚养费给付问题,和解协议的达成不仅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更重要的是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按稳定和谐。
2、妨碍亲权行使案。
《法国刑法典》第227-5条至227-11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一,刑法第227-5条规定,无法律依据而拒绝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其监护人处的;第二,刑法第227-6条规定,同子女居住的一方改变住所,而未在有效期内通知有探视权的一方,致使另一方不能行使其对子女探视权和留宿权的;第三,刑法第227-7条等规定,任何合法的直系尊亲、非婚尊亲或者收养尊亲,从实际行使亲权的人手中,或者从委托照管未成年子女的手中,从该子女平时同一期居住的人手中,骗走未成年子女的;第四,刑法第227-8条规定,其他的人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处拐走未成
年子女的行为。
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目的在于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从内心消除矛盾,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促进家庭利益关系的合理配置。
3、家庭虐待案。
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暴力行为之停止及家庭关系持续问题。
依据《法国刑法典》第222一l1条和第222—12条第3款之规定,对合法直系尊亲或非婚尊亲或针对养父养母的攻击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
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可就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或者解除双方的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者解除双方的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
(二)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
包括轻微暴力伤害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7条;第r625-1条)、轻度伤害案件(《法国刑法典》第r621-2条)、威胁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17条)。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亦叫做“补偿性和解”。
纠纷中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受害人一般是成年人。
此类案件其最后的赔偿额由社会保险来赔付,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
显然,这种制度设计在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未成年人真切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以此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
盗窃案(《法国刑法典》第311-1条)、诈骗案(《法国刑法典》
第313-1条)、破坏、毁誉及毁损案件(《法国刑法典》第322-17条)、恶意电话案件(《法国刑法典》第222-16条)、轻度破坏古遗案件(《法国刑法典》第322-2条)。
三、法国刑事和解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我国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
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毕竟是在司法框架范围之内运作和进行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有违背立法初衷的行为和现象,所以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诉讼环境适当的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另一方面更要严格控制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杜绝以此滋生的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使得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在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宣布形式、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从我国试行刑事和解的情况看,我国的刑事和解与法国实行刑事和解的初期非常相似,为避免法国在实行刑事和解初期出现的混乱,应加快全国性的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
(二)逐步实现程序分流,建立公诉替代程序
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诉讼程序的冗长不仅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更主要的是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和解制度只是诸多公诉
替代程序中的一种,因此,刑事和解程序固然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案件分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复杂趋势,我国诉讼资源的短缺现以不足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因此,在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本土资源,逐步建立公诉替代机制,从而应对复杂的局面。
(三)明确我国刑事和解模式和程序的多样性
法国刑事和解的主要价值在于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平衡,提出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利益平衡理念,对犯罪的处理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从而使被害人从边缘化的境地走向诉讼的主体地位,彰显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由此借鉴我国刑事和解的程序应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法律的框架内允许和解程序和模式的多样性。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既要实现正义,又不能失去诉讼效率。
所以,在我国刑事和解中应注重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并辅之以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有助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国刑事诉讼中,检查官的作用不容忽视,他对和解员及和解程序、和解机构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因为和解结果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对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有重大影响,因而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机地联系起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
部分之一。
对刑事和解进行监督,是检察权的应有职能,特别在目前刑事和解初步试行阶段,更应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也要注重对刑事和解结果的监督,既要注重对程序的监督,也要注重对实体的监督,既要注重对达成和解协议前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行为的监督,也要注重对达成和解协议后协议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