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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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
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
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
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
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根据宪法确认和保护各种人身权利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行政法和刑法也保护人身权,其保护方法与民法不同。

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民法采用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保护;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采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及其特点。

(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b.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②人身关系的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b.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①财产的概念
a.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b.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②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③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④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a.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

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货币借贷关系等。

财产流转关系一般为有偿行为,也有少数无偿行为,如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2.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清华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试阐述法的效力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谈一谈你对法的溯及力的理解。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
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3)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3.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北科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为什么要加强判例法的作用。

(论述题,中国政法2015年研)
(2)把判例作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与我国的社会性质、社会体制不同,因此,不能将判例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辨析题,首都师范2013年研)
答: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

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

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

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

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

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执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4.简述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标准以及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

(北科2008年研)相关试题:
(1)简要分析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燕山大学2014年研)
(2)试述公法与私法。

(论述题,南航201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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