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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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质性人格权是 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性支配权 , 包括生命权 、 健康权 、 身体权 。第二 , 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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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 。精神性人格权是 自然人对其精神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性支配权的总称, 包括姓名
权、 肖像权 、 誉权 、 名 荣誉 权 、 身 自由权 、 人 人格 尊严权 、 私权 、 姻 自主权 等 。 隐 婚
的精神 慰藉 作用 , 对于 受害人 所 受到 的精神 痛苦而 然实在 是微 不足 道 。 而
《 国家赔偿法》 当初没有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原 因。其一 , 国家赔偿法》 《 中 没有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 , 主要是受到“ 精神损害无法计量说” 的影响。该说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 困难 以及不 可操 作性 , 而否认 精 神损害赔 偿 的可能 性 。这 也是 我 国《 从 民法通 则 》 中没有 明确 规定 精 神 损 害
活费 。侵 害财 产权 的赔 偿 。对财 产权侵 害 的赔偿方 式 是 以恢 复原 状和 返还 原 物 为 主 , 以赔 偿 损 失 为辅 。而
其对赔偿损失的规定中, 确定以财产损害的程度为限进行赔偿 , 根本无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笔者认 为 , 国家侵权 精 神损害 赔偿 的范 围应 当包括 以下 两 个方 面 : 一 , 第 物质 性 人 格权 侵 害 的赔 偿 。物

侵犯人身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侵犯人身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依据相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权利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有⼀定归责原则的,那么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犯⼈⾝全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侵犯⼈⾝权适⽤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1、公民享有⽣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盗⽤、假冒他⼈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为。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的,未经公民同意利⽤其肖像做⼴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为。

4、公民、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侮辱、诽谤等⽅式损害公民、法⼈的名誉。

以书⾯、⼝头等形式宣扬他⼈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格,以及⽤侮辱、诽谤等⽅式损害他⼈名誉,造成⼀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读!

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202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

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公民个人权益保护

公民个人权益保护

公民个人权益保护

公民个人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旨在确保

每个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本文将从宪法保障、

法律保护和社会机制等方面探讨公民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宪

法对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

财产权、信仰自由等。宪法的确立使公民享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

们有能力主张和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保护

法律作为具体的法规和条文,对于公民的个人权益也进行了全面和

细致的保护。例如,刑法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法保

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通过法律保护机制,公民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施。

三、社会机制

除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社会机制也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机制包括

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以及人权教育等手段。舆论监督能够督促政府依

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社会组织能够为公民提供权益维护和救助的

支持;人权教育能够提高公民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些社会

机制相互协作,形成了完善的公民个人权益保护体系。

四、公民责任

公民个人权益保护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和机制,还需要每个公民担负

起相应的责任。公民应当注重自身权益的捍卫,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

的利益;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他人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只有

公民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公民个人

权益的全面保护。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宪法、法律和社会机制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体系。同时,公民的主动参与和责任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通过全社

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一、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质量下降

人身权利的侵犯将引发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当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时,他们的生活将面临巨大的困扰和

不安全感。这将导致社会生活的质量下降,人们将失去对社会秩序和

法治的信心。此外,权利侵犯也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加剧,进而

引发严重的社会动乱。

二、信任关系破裂,社会合作减少

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将遭到破坏。人们对

社会和政府的信任会受到损害,导致社会合作和互动的减少。缺乏信

任将使得人们对他人的行为持怀疑态度,不愿意与他人合作,这对社

会的发展和进步将产生巨大的阻碍。

三、个体尊严受损,心理健康受到冲击

人身权利的侵犯以及与之相关的侵权行为将直接损害个体的尊严和人格。当个体的权利受到剥夺时,他们将感受到自尊心与自豪感的丧失。这种心理伤害会对个体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引发各种情绪

问题和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长期以往,心理健康问题还

可能导致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下降。

四、社会正义受损,法治环境恶化

人身权利的侵犯将破坏社会的正义感和公平意识,导致社会正义受损。

当侵犯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治时,社会将产生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这会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产生严重冲击。法治环境的恶化将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发生,加剧社会不安全感,进而破坏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五、国际形象受损,外交关系受阻

当国家侵犯人身权利时,其国际形象和声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人权问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责难和谴责。这会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受阻,影响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声望。此外,国际社会还可能对侵权国家采取经济和政治制裁措施,对侵权国家的发展和利益造成重大威胁。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的侵权⾏为侵权责任认定是不⼀样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如下⼏种类型:

1、⼀般侵权⾏为:指⾏为⼈基于过错直接致⼈损害,因⽽适⽤民法上⼀般责任条款的⾏为。特殊侵权⾏为:⾏为⼈虽⽆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为。

2、侵害财产权⾏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侵害⼈⾝权⾏为:包括侵害他⼈⾝体和⼼理的⾏为。

3、按致害⼈的⼈数分单独侵权⾏为:致害⼈仅为⼀⼈的侵权⾏为。共同侵权⾏为:致害⼈为⼆⼈以上的侵权⾏为 致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为性质分积极侵权⾏为:指致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消极侵权⾏为:指致害⼈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一些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会在没有权利行使的情况下造

成公民的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要索求赔偿。所以国家为了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所规定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那么当我们受到侵害时就会想要知道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所以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一下。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25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

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

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

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

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

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

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

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

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

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

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

公民享有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公民享有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公民享有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各种权利,同时也有一系列的法定义务需要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仅仅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对社会的贡献。正确认识和履行法定义务,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定义务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法定义务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应当承担的特定责任和义务。它是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和规范,是公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守法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尊重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2.合同义务:公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应当尊重合同精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

3.财产义务:公民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以及维护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权益。

4.家庭义务:公民应当履行家庭责任,尊重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5.环境义务:公民应当保护环境,爱护自然资源,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意义

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社会秩序:法定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遏制

各种违法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进步:公民履行法定义务,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

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繁荣。

3.增强社会信任: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能够增强社

会对公民的信任度,营造和谐和善良的社会氛围。

4.保护个人权益:法定义务的履行能够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确

保公民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的民法救济

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的民法救济

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的民法救济

[摘要]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一概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事实上,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结合适用于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的救济对公民权益保护会更为有利。

[关键词]人身权益;行政侵害;民法救济

人格身份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公民人格独立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然而社会生活中不仅存在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对公民人身利益的侵犯,而且也存在大量的行政主体对公民人身利益的侵犯。按照我国目前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前者的侵权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加以调整,后者由行政法规范加以解决。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侵权救济相比,人身利益的行政侵权救济程序复杂、救济赔偿范围较小、赔偿数额偏低,救济难度明显较大。事实上,借鉴国外做法并根据我国已有的法律规范,人身权益的行政侵权从民法角度也可予以救济,而且对公民利益保护会更为到位。

—、人身权益之行政救济的缺陷分析

关于行政主体对公民人身权益侵犯的救济保障,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这对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权益的救济渠道开了个好头,对保护公民权益非常有利,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侵权中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在认识上,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把国家机关侵权责任完全看作是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责任,而对以民事责任形式而存在的赔偿责任制度框架就‘视而不见’了。如此一来,导致的结果就是:凡是追究‘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赔偿责任的,一概以《国家赔偿法》为准”。这样,法律的重新定位就为公民权益的救济保障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和店铺⼩编⼀起看看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有哪些吧。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

(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

(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过错责任原则

⼜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

【新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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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维 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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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思维脉络
1.理解人身权的意义和种类,各种人身权的内 容与法律保护。
2.引述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
现。
3.理解人身权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 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温馨提示
一 般 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 个 人 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 户 籍 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主动思考民法通则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怎样规定的? 提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 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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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然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人身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侵权人怎样承担责任。而归责原则正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仅责任的基本准则。发生了人身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权损害时,首先要依照这些原则明确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项: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些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也是通过这三项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2、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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