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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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

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所在村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镇街农办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水域、滩涂(或池塘)座落

比例尺:1:
绘图员:绘图日期:
说明:本水域、滩涂界至图界线用黑笔绘出,要求走向正确,标明界址点、界址线及长度、相邻单位、水上界标物及地物等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主管部门或
个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电话
合伙、合作人或
法定代表人
用途
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养殖总面积
亩( 公顷)。
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村干部指界人签名
西





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或合同号)
核准养殖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年。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5
表现形式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 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 不严格、不公正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 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 严格审核 现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 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 进行严格审核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 关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 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 公正性的行为
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水域滩涂界至图由专业测绘机构出具。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水域滩涂应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可用于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面积应与申请的一致;
3.水域滩涂界至图符合实际;
3.如何办理养殖证的变更登记? 答:变更内容只变更《养殖证》的养殖权人与养殖权人地址(例如养殖 权人为个人的,“姓名”和“个人住址”改变;养殖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全 称”和“单位地址”改变),其他内容不能变更。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须按规定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 《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名(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7 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原件备查)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附件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办法》
复印件
8 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第(三)项、《建设 (原件备查)



9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水域滩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模式,对于增加水产品产量、提高水产品质量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域滩涂养殖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使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养殖证制度来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完善内容。

一、设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1. 定义养殖证的概念和作用养殖证是对滩涂养殖者进行准入管理的工作证明,是滩涂养殖者合法从事养殖活动的依据,具有指导养殖者规范养殖行为、推动滩涂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2. 设立养殖证的管理机构设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养殖证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二、养殖证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养殖证的养殖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或个体户;(2)具有相关滩涂养殖经验或专业技术;(3)具备必备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条件;(4)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申请程序(1)养殖者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养殖者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标准;(3)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发放养殖证。

3. 养殖证的有效期养殖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4. 养殖证的收费对于获得养殖证的养殖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养殖证费用,用于覆盖养殖证管理和相关服务的成本。

三、养殖证的管理和服务1. 监督管理对持有养殖证的养殖者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保证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信息公示建立养殖证持有者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养殖证持有人名单和养殖证相关信息,促进信息透明和公众监督。

3. 技术指导为养殖证持有者提供养殖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养殖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养殖水平提升。

4. 疫情防控建立滩涂养殖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疫,及时防控疫情的发生和扩散。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滩涂养殖证》、《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文本格式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制定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文本格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启用。

现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文本格式,以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二О一О年六月十日附件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证书文本格式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现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书文本格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一、修订证书文本范围此次修订的证书和文本包括《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文本格式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文本格式。

此次公布的证书和文本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涉及的所有证书和文本,自2011年1月1日起,水域、滩涂使用者和发证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规范使用此次公布的证书和文本。

二、证书文本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规则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格式为:府()养证[ ]第×××××号。

发证机关从行政级别上分为三级:省级、市州级、县级。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各部分的填写方法如下:1.“”:横线上,省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市州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和市(自治州)全称(如“××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和县(区、市)全称(如“××县”);2.“()”:圆括号内,淡水水域、滩涂填(淡),海水水域、滩涂填(海);“[]”:方括号内填写发证年份,如[2012];“第×××××号”: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01”依次编起。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一、水域滩涂养殖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①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①养殖申请表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xx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doc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doc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业部文件农渔发[2002]5号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第二章水域滩涂定义第三条水域滩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水产养殖利用的水体及其周边滩涂,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海湾、滩涂等。

第三章养殖权确认第四条养殖权是指养殖者在指定水域滩涂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权利。

养殖权的确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养殖权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申请人应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条件;申请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第五章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养殖权应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权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证明;资金和设备条件证明;养殖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六章审查与公示第七条申请材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章养殖证核发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是养殖者合法养殖的凭证。

第八章登记簿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养殖登记簿,对养殖权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九章优先安排条件第十条在养殖权分配中,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有利于水域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收入的;具备先进养殖技术和良好管理能力的。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本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加强养殖证管理,保障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依法取得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并核发养殖证予以确认。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的,需由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养殖证。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是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法律凭证和享受国家对水产养殖支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承担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的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记载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基本内容,是水域滩涂养殖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登记事项均应在登记簿载明。

第五条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主要依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而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六条申请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还应当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和水域、滩涂界至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关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精选范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 236 号)、《XX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0) 8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2010年笫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证原则。

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H标与证件用途(-)实施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LI标:1.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2. 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3. 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4. 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0.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6.促进水产养殖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

(二)证件用途。

1.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法律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水域滩涂养殖是指在水域滩涂、海岸带等地进行养殖活动的一种生产方式。

滩涂资源丰富,适宜养殖多种水产动植物,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滩涂资源,我国制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并对其进行试行。

下面是一个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供参考。

一、试行背景水域滩涂养殖是一项重要的渔业生产活动,可以提供丰富的水产品资源,并且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一些地方,水域滩涂养殖活动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源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滩涂资源,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必要的。

二、试行目的1. 保护滩涂资源:通过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规范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滩涂资源,防止滩涂环境的破坏。

2.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滩涂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3. 推动经济发展:鼓励合理、科学、可持续的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三、试行内容1. 养殖证发放机构:由当地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

2. 养殖证申请条件:(1) 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2) 具备所需的养殖设施和设备;(3) 具备合法的耕地使用权或租赁滩涂的合法证明;(4) 具备滩涂养殖所需的资金和管理经验;(5) 具备在养殖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3. 养殖证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养殖计划、养殖设施和设备情况、资金来源、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 审批和批准:渔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满足条件的,渔业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并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

(3) 监管和检查:渔业管理部门对持证养殖户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四、试行期限本次试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发放第一张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证颁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证颁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 年第 9 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2024年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二篇)

2024年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二篇)

2024年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对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滩涂资源丰富,是水产养殖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滩涂养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规范滩涂养殖行为,保护滩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完善滩涂养殖证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1. 建立健全滩涂养殖证制度,规范滩涂养殖活动;2. 保护滩涂生态环境,推动滩涂生态修复;3. 提高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4. 维护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1. 划定滩涂养殖区域根据地理、生态和经济条件,划定滩涂养殖区域。

通过全面调研,优选适宜滩涂养殖的海域,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管理。

2. 制定滩涂养殖证发放标准制定滩涂养殖证发放标准,包括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学历、技能要求、资质认证等方面。

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和科学性。

3. 完善滩涂养殖证的申领和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滩涂养殖证申领和审批程序。

滩涂养殖从业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滩涂养殖证。

4. 加强滩涂养殖管理建立滩涂养殖的文件台账,做到台帐清晰、完整、可追溯。

加强对滩涂养殖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滩涂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滩涂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鼓励和支持滩涂养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养殖效益。

6. 推动滩涂生态修复加大滩涂生态修复力度,保护和恢复滩涂生态系统。

推动滩涂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滩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韧性。

四、实施方案1.设立滩涂养殖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滩涂养殖证和推动滩涂生态修复。

2.建立滩涂养殖证管理机构,负责滩涂养殖证的申领、审批和管理。

3.开展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4.建立滩涂养殖证的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水域滩涂养殖是指在水域滩涂、海岸带等地进行养殖活动的一种生产方式。

滩涂资源丰富,适宜养殖多种水产动植物,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滩涂资源,我国制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并对其进行试行。

下面是一个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范本,供参考。

一、试行背景水域滩涂养殖是一项重要的渔业生产活动,可以提供丰富的水产品资源,并且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一些地方,水域滩涂养殖活动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源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滩涂资源,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必要的。

二、试行目的1. 保护滩涂资源:通过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规范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滩涂资源,防止滩涂环境的破坏。

2.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滩涂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3. 推动经济发展:鼓励合理、科学、可持续的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三、试行内容1. 养殖证发放机构:由当地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

2. 养殖证申请条件:(1) 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2) 具备所需的养殖设施和设备;(3) 具备合法的耕地使用权或租赁滩涂的合法证明;(4) 具备滩涂养殖所需的资金和管理经验;(5) 具备在养殖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3. 养殖证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养殖计划、养殖设施和设备情况、资金来源、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 审批和批准:渔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满足条件的,渔业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并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

(3) 监管和检查:渔业管理部门对持证养殖户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四、试行期限本次试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发放第一张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日起计算。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

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㈠养殖申请表;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9.07.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农业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加强养殖证管理,保障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依法取得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并核发养殖证予以确认。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的,需由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养殖证。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是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法律凭证和享受国家对水产养殖支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承担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的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记载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基本内容,是水域滩涂养殖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登记事项均应在登记簿载明。

第五条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主要依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而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六条申请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还应当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和水域、滩涂界至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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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或本人)已经阅知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变更、延展)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并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2页共3页
以下内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填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受理 □不受理
不受理主要理由:
经办人:年 月 日
申请登记的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
县(区、市)乡(镇)村
水域、滩涂面积
.
公顷
(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前面空格划“/”线)
申请(或延展)
水滩涂养殖权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水域、滩涂
地理坐标及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1页共3页
水域、滩涂界至图
图号
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权属核查情况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核查人(两人以上):年月日
公示情况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
公示结果:□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经办人:年月日
核准养殖方式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
核准水域、滩涂面积
.
公顷
核准水域滩涂
养殖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因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其他
申请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期限延展
水域、滩涂
所有制性质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水域、滩涂类型
□淡水水域、滩涂□海水水域、滩涂
拟采取的养殖方式(最多选三项)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申 请 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个人申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
个人住址
单位申请
(个人不填写)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
单位地址
申请人类型
(在“□”内划“√”,下同)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联系地址、电话
合伙、合作人或
法定代表人
用途
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养殖总面积
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养殖水域、滩涂
申请所提供材料
申请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印)
年月日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
府()养证[20 ]第号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领取
证件记录
我单位(或本人)已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第3页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主管部门或
个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
一、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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