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事实性的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的地位、内涵和特征
Habitual Right: The Most Primitive Form of the
Right
作者: 征汉年[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4-47页
主题词: 习惯;权利;特征;法律化
摘要:权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就以一种自发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原始习惯权利作为权利最初表现形式,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平等性与差别性、自发性和应当性的统一.习惯权利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承继性,获得了民众的认同.事实上,民事和商事的法律规范中有许多内容就是从习惯权利产生的.法律制度越发达,习惯权利法律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真正以习惯权利形式存在的残余就越少.。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xx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xx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②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职业责任的主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即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依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B.法律职业责任的性质比较单一,一般来说就是其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处分的力度直至撤职、开除C.承担法律职业责任在客观上必须是违反了与法律职业人员有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而且必须产生了相应的危害结果D.追究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一般要求该主体对其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答案】 C2、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答案】 C3、《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 A4、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公正合理原则B.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应制作行政调解书D.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答案】 B5、某市甲县工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关键 词 : 惯例 ; 习惯 ; 习惯法 ; 准用 习惯
中图分 类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 : LA q -
文章 编号 :0 5 1 4 ( 0 1)4 0 9 — 6 29 — 102 1 0— 06 0
在某种意义上讲 ,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 规 范 。 究, 因为 “ 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 的装饰 品 , 而且是架 关于辞典对“ 习惯 ” 的界定 , 学者们引用 比较多
摘 要 : 学界 对 习惯 的界 定 有 两 个落脚 点 , 行 为模 式” “ 为规 范” , “ 即“ 和 行 ;对 习惯 法 ” 也存 在 “ 会 认 社
同” 国家认可” 与“ 这两种进路 的界定。 着眼于“ 行为模式” 所界定的“ 习惯” 实为“ 惯例” 着眼于“ ; 行为规 范” 所
二 、 家 认 可 与社 会 认 同 : 定 习惯 法 的 两 种 国 界
惯 乃是 一 种规 范 系统 。例 如 , 宗灵 认 为 :法 学著 作 路径 沈 “ 中所讲 的习惯 是 指一 种 社会 规 范 ,是人 们 共 同生 活
学界 对 “ 习惯 法 ” 的界定 也 存 在较 大 的 分歧 。通 中的惯 例 。 ”这 个 界定 指 出 了习 惯 的属 性 是社 会规 观 2 r 刀 O世纪 8 0年代 以来 大陆 法 学界 习惯 法 的研 究 成
② 李卫东进而从语 言的角度分析 了 英语 中的“ 习惯 ” 以及古汉语 中的“ 习惯” 的表达方式及其意义 , 并且认为现代汉语中的习惯并非来 自传
统, 而具有外来语的意味 。参见李卫 东:民初民法 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0 年版 , l —4页。 《 , 05 第 21 ③孙 国华主编 :法理学》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1 9 《 , 9 9年版 , 2 9页。该 章节 由张曙光执笔。值得注意的是 , 书并没有对 习惯进行界定, 第 5 该 只 是认为习惯法( 而把后一种命名为 “ l, 习惯 D ”这样 , 2, 我们就可 以 间法 ) 的学 者 , “ 持 国家 认 可 说 ” 的并 不 多 , 们 多 持 他 梳 理 出两种 习惯 的定义 : “ 社会 规 范说 ” 。 习惯 D1一定 社 区或者 地 域 的社 会 主 体 由于 行 : 梁治 平在 国内较 早 地 提 出 了“ 会 规 范说 ” 社 。梁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民法典时代习惯法源的适用——以“顶盆过继案”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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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7/101904.
参见《八年前的公证书》,载“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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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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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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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理念下的审判智慧———基于顶盆继承案的解读》,载《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参见尚海涛、龚艳:
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石君昌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
从案件事实概况中可知,石君昌有三位兄长,大哥与二哥也已经先于石君昌去世,只剩下三哥石坊昌。因
此,石坊昌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作为石君昌唯一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石君昌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
占为由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将石忠雪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和石君昌之间的赠与合同
有效,并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在诉讼中,石忠雪提出了自己“顶盆”过继的事实,但这个说法被石坊昌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 29 —
2020年第5期
法治现代化研究
一口否认,石坊昌认为“顶盆”不能作为继子。
式存在,该习惯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应产生强效果,即由被告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遗留房产,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原告无法获得遗产。本案若不适用习惯,也可通过房屋折抵被告
花费的丧葬费用或原被告之间存在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合同关系等方式达到类似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增
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因此原被告都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成立共同继承关系,对房屋共同共有,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王林敏【摘要】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6页(P96-101)【关键词】惯例;习惯;习惯法;准用习惯【作者】王林敏【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究,因为“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的装饰品,而且是架起科学思想大厦的工具。
”[1]民间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无疑是习惯和习惯法。
不幸的是,中国学界在这对概念的梳理方面至今没有达到条分缕析、释疑解惑的程度,反而像一团乱麻一样令人找不到头绪。
多数研究者往往只是把不同语境中的定义拿来罗列一番,并不深究它们在原来语境中的原初涵义,就匆匆地得出一个结论了事。
于是乎,我们只是得到了一些表面上一模一样的语词和符号。
结果不仅未能解决已有的困惑,而且有创新癖和定义癖者还会增加一些新定义,使得本来已经很混乱的局面更加混乱。
面对类似的学术混乱,昂格尔曾尖锐地指出:“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问题联系起来的各种学说常常争论不休,可是仔细一看,许多争论竟来自于一种弥漫在术语中的混乱,而这应该在研究开始时就予以排除。
”[2]围绕着习惯和习惯法发生的诸多争论、分歧,无疑也是由于定义混乱造成的。
因此,要想顺利展开民间法研究,就必须将此种混论排除掉。
对“习惯”的界定,学界存在两种思路:或者认为习惯是一个社会事实,或者认为习惯是一种社会规范。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一部探寻习惯法法理意义的开创之作——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
为其准备一个完备的法理学体系 来自 目的仅仅在于理 其论 创新 吗 ?显然 不是 !我认 为 , 作者 隐藏 在上述 理论 作 为背后 的 一个 “ 心 ” , 掘 习 惯法 在 新 的 时代 野 是 挖
背景下的法理意义 , 以为 当代 中国的法治建设 出谋
划策 !
二 、 彻始 终 的法理精 神 贯
上述 方面研 究 的空 白 。书 中的许 多 观点 , 比如 习惯 法
本质 和特 征 问题 既是 一般 法研究 的核心 内容 , 也 是 习惯法 研究 上 的重要 内容 , 它至少 和 以下两个 问题 紧 密相连 : 一是 习惯 与 习惯 法 的差 别 问题 , 即如 何从
纷繁复杂的习惯中将 习惯法识别 出来?二是习惯法
首先 , 作者推陈出新 , 在否弃传统法律强制论 的 基础 上 , 出 了 习惯 法 作 为 “ ”, 须具 有 “ 能 的 提 法 必 可 强 制力 ” 。长 期 以来 , 人们 一 直认 为 , 对 于 具 有 国 相 家强制力作保 障的“ 国家法 ” 而言 , 障习惯法实施 保
的机 制都 是软性 的 , 暴力 的。 而 这 也是 习惯法 法 非 ④ 律性 质遭 人置 疑 的重 要原 因 。但 是 , 者在 分析 了大 作 量实 证资 料 的基础上 发 现 , 习惯 法在 一些 特定 的场合
是说 它 既可 以是物 质 的 , 也可 以是 精神 的 。值 得注 意 的是 , 习惯 法 所 具 有 的强 制 力 并 不 是 物 理 强 制 力 , “ 是一 种 ‘ 它 可能 的强 制 力 ’ 是 一 种 备 用 的 强 制 力 , ,
式 上 的“ 规范 性 ” 体现 为 内容 上 的 “ 权利 义 务 性 ” 这 ,
新的命题。 诚如作者如言 , 读罢全 书, 我认为 , 书 该 在 众 多习惯 法论 著 中 , 确实 不 同凡 响。与其 它 同类著
习惯法与传统知识
7号习惯法规定了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成员在其生活、文化和世界观等重要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对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根本认同至关重要。
习惯法可以涉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获取、有关土地、继承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精神生活的进行、文化遗产和知识系统的保持以及许多其他事务。
为使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在知识、文化和精神方面的生活和遗产保持活力,习惯法的保持可能至关重要。
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也要求在其社区的范围之外,对习惯法予以各种形式的尊重和承认,例如,在对土地和自然资源提出的主张中尊重和承认习惯法。
这可能在国家宪法中带来极为复杂的问题。
在思考习惯法及惯例与传统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时以及确定适当的传统知识保护形式防止滥用和盗用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本简介将探讨与习惯法、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
本简介中的“传统知识”指的是一般概念,包括知识本身的内容以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 本背景简介借鉴了以前出版的材料,尤其是WIPO 秘书处编拟的议题文件以及Brendan Tobin 博士和Rodrigo de la Cruz 先生的研究成果(参见下文的“阅读材料”)。
习惯法与传统知识*什么是习惯法?习惯法系指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认可为强制性行为准则的习俗、惯例和信仰的集合,是其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内在组成部分。
习惯法的特点正是它包含了一组习惯,这些习惯得到社区、人民、部落、民族或宗教群体的集体认可和共享。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成文法,后者来自人为建立的政治权威,它的适用由权威(通常是国家)来掌控。
习惯法如何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之所以“传统”,可能正是因为它是在习惯和世代相传的背景下得以发展、维护和传播,而这种背景通常要受习惯法的界定和影响。
所以在讨论传统知识的保护时,即便要回答“何为传统知识”这个基本问题,也需要对习惯法有所了解。
这也是为什么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一直坚称保护传统知识不被滥用或盗用的措施应基于其习惯法并支持其习惯法的执行。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毕业论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许多重要的法律相继出台。
中国社会现实情景的多变和复杂,对于中国当代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实施活动构成巨大的挑战,而应对这种挑战,只注重立法而没有在法典编纂时期研究论证而简单地将习惯的运用问题剥离立法的视野。
单纯依赖以后的司法来解释和应用是缺乏合理预期,必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谨性和周延性,必然损害法治的预期目标。
因此,需要习惯法的运用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以及特点(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习惯法成立通常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部要素:须有继续不息,反复奉行之习惯存在。
此项习惯,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者,则形成普遍;2.内部要素:须未人人确信其有法之效力;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与制定法不矛盾;4.须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5.须经国家明示或者默示承认。
(二)习惯法的特点1.广泛性和稳定性。
习惯是对人们反复而为的行为的描述,它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也在日常生活中有普遍的表现,它对我们的影响往往比制定的法律更为巨大。
正如卢梭所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2.地域性。
吉尔兹认为,每一种知识都是地方性的知识,带有地域性的色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拥有的风俗习惯迥异,行为规论文联盟范也必定不同。
法律并非空中楼阁,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不同的文化传统所造就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特征。
3.强制性。
习惯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习惯,因为它拥有强制性。
当一个人违反习惯法时,他所遭受惩罚往往比国家的制裁更为严厉。
4.规范性。
习惯法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的规则秩序,是社会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撑。
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整体样态及其发展趋势评估
民间法研究l主持人手记I随着我国“合同法9Y"、66物权法”等国家法律对习惯的关注,民间规则的司法运用。
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积极回应。
但在—个成文法国家里,民间规则的司法适用,既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不能喧宾夺主,架空了成文法的既有规定。
如果说在各种各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在不违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民间规则的适用可以更加广泛、更加灵活的话,那么,以适用国家法律为职责和使命的司法机关,对民间规则的适用,除非不得已而为之,否则,运用正式法律以解决纠纷,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所在。
但尽管如此,当一个国家的制定法不能包办这个国家的秩序构造和公民交往情形下,在法院和法官遇到法律无能或法律不能的案件事实时,运用民间规则,以救济法律的无能或不能,就是法官在司法中应有的智慧。
本期刊出的彭中礼的论文《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整体样态及其发展趋势评估》,对我国近些年来司法中适用民间规则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探索,基于一份实证的资料,作者对目前我国民间规则适用的空间范围和规范内容做出了大致的判断。
在空间范围上,基层法院、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以及被赋予试点地区的法院,采用民间规则裁决案件的情形更多;在规范内容上,民事案件和法律实体领域采用民间规则裁决的情形更多,但公法领域和法律程序领域,适用民间规则的情形很少。
作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民间规则司法适用的四个思考语境,即国家法语境、文化语境、法治语境和现代化语境。
这样的分析,是否会主动地让司法中对民间规则的适用,反倒委身于“大局”、“政治”等意识形态的要求中呢?与这篇论文相衔接,陈光在他的《论法官认知中民间规范的影响及其规制》一文中,对司法中民间规则之于法官认知的影响,在心理学和社会学视角进行了探索。
在2008年第5期本专栏的文章中,曾有一篇题目为《论民间法的识别》,所探讨的内容和本文的论述有一定的关联,不过本文更关注民间规则作为一种实然的对象世界对法官认知的影响,而《论民间法的识别》一文则更关注法官作为主体,对作为对象的民间规则应否、能否适用于当下案件的审查和识别机制。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 C2、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 D3、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
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公民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A.不可以。
《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可以。
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C.可以。
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D.不可以。
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一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答案】 C4、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
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答案】 B5、关于秦代的渎职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见知不举”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B.“不直”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C.“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D.“据状断之”是指官员仅凭口供状纸断罪而枉法裁判【答案】 C6、甲乙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根据海牙体系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新型作战方法,造成乙国大量平民伤亡,由于该作战方法在任何条约中未被规定,因此,甲国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B.甲国根据情报,认为乙国的武装分子躲藏在一居民聚居区内,于是对该居民区实施了轰炸,甲国的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C.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炸弹,该炸弹中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乙国的水源造成了污染,甲国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法D.乙国士兵化装成平民,对甲国军队进行了攻击,乙国的这一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答案】 C7、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答案】 B8、对下列哪(一)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中止行政强制执行?()A.执行标的灭失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答案】 C9、盈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甲带领乙、丙,将哒哒公司专车司机李某打伤。
论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
论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周俊光∗∗作者简介:周俊光,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6Z D A 07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张文显:«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 评高其才著‹瑶族习惯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胡平仁㊁陈思:«民间法研究的使命»,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姚选民:«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二元观 基于一种民间法哲学主体视角»,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7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7G50页. 2 相关代表性论著有:谢晖:«论作为人权的习惯权利»,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流浪权初探 几类不同文明视角下的比较»,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7期;«流浪权再探 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许可:«网络虚拟财产:一个习惯权利的进路»,载«学术交流»2016年第1期;耿焰:«地域方言权:从习惯权利到宪法权利»,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张晓萍:«论民间法的司法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韦志明:«习惯权利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林敏:«民间习惯的司法识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可:«习惯法:理论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等.摘要: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是指存在于习惯法规则当中的权力㊁责任要素.从功能上看,习惯权力之于习惯规则的生成㊁习惯制度的构造㊁社会纠纷调处以及秩序维系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习惯责任即是习惯权力的必要代价规则,其设定在于保证习惯权力的有效㊁合理运行.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间的关系状态可以 一体两面 概括:一体所指乃是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的亲和程度,即二者在主体㊁规则㊁实践层面的同一;两面所指乃是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的功用不同,即二者在本质㊁功能以及作用对象上均存有较大差异.关键词:习惯权力;习惯责任;习惯;习惯法㊀㊀对于当代中国习惯法研究而言,一个重要的趋势是:愈加重视习惯法的理论构造,强调对习惯法 本土话语 的归纳总结. 1 正是在这样一种趋势下,关于习惯法基本范畴和核心概念的分析讨论才逐渐成为习惯法研究的一个 热点.在习惯权利㊁习惯义务业已得到较充分探讨㊁并愈加成为研究者们分析习惯法现象㊁构造习惯法理论之重要工具的情况下, 2 有必要进33一步明确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的学理构造,并将之作为与习惯权利㊁习惯义务同等重要的习惯法核心概念加以重视和分析.本文意在从学理上厘清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的概念内涵及其关系形态,并由此说明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之于习惯法核心范畴的基本意义.首先,就习惯权力的内涵㊁功能等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习惯权力之于习惯规则的必要意义;其次,就习惯责任的必要性㊁可行性等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习惯责任本身的价值功用;最后,就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间存在的关系形态进行说明,从而明晰二者作为习惯法核心范畴的基本定位.一㊁习惯权力:习惯规则的必要构成基于最一般的理解,权力所指向的是一种支配力,即一方基于自身之优势地位而对他人之人身㊁财产等方面的影响与控制.3 基于规范性之区别,可对权力做法律权力㊁习惯权力㊁宗教权力㊁道德权力等的区分,习惯权力即是伴随习惯 4 之运行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形态.郭道晖先生基于主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而将权力做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两分,并进一步对社会权力做出分类: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㊁政治权力,科学文化知识权力,民间法权力,道德权力,宗教权力等. 5 在一定程度上,本文所谓之 习惯权力 ,即郭道晖先生意义上的 民间法权力 .吕廷君则提出 民间权力 6 的概念,意在通过此概念进一步界定 社会权力的中国话语,从而更为准确地描绘存在于中国社会中的㊁源于传统中国文化的社会权力现象.关于习惯权力,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理解.首先,习惯权力是一种多元的权力形态.作为一种普遍现象,权力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即告存在,无论何种社会形态,权力都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习惯权力的多元,首先表现为其是迥异于国家权力的另一种权力形态.国家权力从本质上看乃是一种政治权力,即其是围绕国家政权建构展开,而习惯权力则体现为一种社会权力,其主要围绕民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展开.事实上,无论 主权国家市民社会 的前提成立与否,习惯权力之为社会权力的属性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民众的生活实践并不以国家意志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其次表现为其内部的多元权力,其本身即构成一个多权力形态的集合体.在这个多权力内容的集合体中,既包括传统社会中的长老权力㊁乡绅权力㊁行会权力,也包括现代社会中新兴起的公司权力㊁企业权力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权力等.其次,习惯权力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效力. 权力之所以引人特别关注,乃在于权力对人们所具有的支配性,并因此而形成的权力者的优越性.7 无论何种权力,都以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为其根本特征,不具有支配效果的权力自然不能被称之为权力.在中国传统社会,诸如家长和族长这类的习惯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有机部分,国家对这些习惯权力的支配效果必须予以肯定: 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者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4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3 4 5 6 7 胡平仁主编:«法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G36页.本文所谓习惯 ,主要是指与法律规则相对应的习惯规则.关于习惯规则的概念及其理论界说,详可参见周俊光:«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郭道晖:«论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吕廷君:«论民间权力的概念»,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1期.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治㊁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者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8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虽然国家权力以其空前强烈的方式强行进入传统社会中本应由习惯权力负责的领域,并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权力的统一局面,但实际上,习惯权力仍然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存活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中,并以其事实上的支配力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博弈乃至抗衡.9 如果说国家权力的支配效力主要来自于国家机器,即一种形式正当的强制暴力,那么,习惯权力的支配效力则更多来自于民众经由长期实践而来的内心认同与行为服从.对民众而言,得到其敬畏与服从的习惯权力在很多时候往往具有比国家权力更为明显和突出的支配力.因此,习惯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博弈始终构成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再次,习惯权力在运行中体现出较为明显的说理倾向.如果说,国家权力的运行主要呈现为单纯的 命令服从 模式,那么,习惯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则体现出与之相异的说理倾向,即不仅要求习惯权力的作用对象在行动上接受习惯权力的支配,更要求其在心理上接受习惯权力的支配.这样一来,习惯权力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呈现出对其作用对象的说理倾向.所谓说理,也就是说明道理,即是向习惯权力的作用对象说明其权力支配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些道理,既有可能是关于习惯的解释,也有可能是关于道德的说教.但无论其内容如何,这些道理所指向的,之于客观层面,即要求权力作用对象呈现出对权力的客观服从,之于主观层面,即要求权力作用对象呈现出对权力的主观认同甚至在一些时候,习惯权力的说理倾向还会造成对权力作用对象实际上的 教化 效果: 教化 就是教育感化 包括学校教育㊁家庭教育㊁社会教育等积极性教育方式,也包括道德谴责㊁纪律惩罚㊁罪错改造等消极性教育形式,各种教育形式施加于人的结果不仅体现在掌握知识㊁技能,还表现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化塑造,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人的行为的规范性和自我约束力,这也是民间权力的重要落脚点.10 就习惯权力的功能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习惯权力可以生成/确认习惯规则.根据福柯的观点,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权力,其功能非在于传统权力理论中的压制㊁强迫或是制约,而是 致力于生产㊁培育和规范各种力量而不是专心威胁㊁压制和摧毁他们. 11 从实践角度看,习惯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往往以一种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这即是习惯权力之于习惯规则的创制功能.习惯权力是习惯规则的权力基础,同时也是习惯规则的权力渊源.12 在法治意义上,习惯权力的实际运作必然需要通过构造规范来建立㊁宣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权威,而不是运用神秘力量㊁非公开手段来对社会秩序形成影响㊁进行支配.一方面,习惯权力自身的权力属性㊁权力范围㊁运作机制㊁运作流程等需要通过规范化的形式加以确定;另一方面,既存的习惯规则也需要通过权力的实际运行来达到对自身存在的确认.这即是福柯所谓之权力的生产㊁培育和规范权能在习惯权力层面的具体表现.当然,习惯权力之于习惯规则的创制功能,并不局限于成文习惯方面,其之于不成文习惯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支配.典型者如,春节期间各地的拜年风俗,大都属于不53 论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8 9 10 11 12 瞿同祖:«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7页.周俊光:«民间法权威研究 以傣族寨老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G74页.同前引[6].[美]道格拉斯 凯尔纳㊁[美]斯蒂文 贝斯特:«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吕廷君:«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载«求是学刊»2005年第5期.成文习惯,但受到宗族㊁乡社及一些社会组织的影响,各地的拜年风俗总是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境况,且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其次,习惯权力可以构造习惯制度. 规范创制本身就意味着制度构造,因为制度就是规范体系及其实现机制.13 习惯权力在生成/确认各种习惯规则的同时,实际上就是在塑造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各种不同的习惯制度.当然,与经由国家权力构造的制度类型相比较,经由习惯权力构造的制度更多是一种 非正式 意义上的制度类型.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区别是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类型的基本区分,与正式制度相比较,非正式制度更加强调其制度构成的多样性和实效性.14 从多样性方面看,基于习惯权力而成的制度内容既包括习惯权力主体制度㊁习惯权力运行制度等一般制度,也包括婚姻制度㊁析产继承制度㊁地权制度㊁中人制度等具体制度,可以说与民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相关之习惯事宜皆有以制度规范之可能.从实效性方面看,无论这些制度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现,还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它们总是会因其事实上的规范性而成为民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甚至在很多时候,这些非正式制度之于民众而言存在有一种 百姓日用而不知 的实践效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治平先生才说,基于习惯而成的制度, 在清代民间生活肯定是重要的,在习惯法上也是基本的. 15 再次,习惯权力可以有效处理社会纠纷.基于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加之外界资源的总体有限性,社会纠纷的产生便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当纠纷产生时,人们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解决:第一,纠纷双方凭借各自的实力包括智力㊁体力㊁财力等的差距,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压制来处理纠纷;第二,纠纷双方通过彼此间的沟通㊁协商,在充分理解彼此需要的基础上以妥协的方式来处理纠纷;第三,纠纷双方寻求纠纷之外的第三人,通过 第三人裁断 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进一步而言,第三人裁断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是寻求纠纷双方彼此都可接受的中立第三人,二是寻求社会当中公推并公认的权力组织包括习惯权力和国家权力在内的权力组织进入纠纷双方的视野中来.实际上,相较于国家权力在实践过程中的诸多不便,习惯权力对于纠纷的处理往往呈现出低投入㊁高效率以及强接受性等对比特征.因此,选择习惯权力来对已经存在的纠纷进行裁断处理,便是民间社会中所常见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当然,习惯权力之于社会纠纷的解决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权力的支配范围而 自成一家,需要在国家权力的承认㊁配合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实现其对纠纷的良好处理. 16 最后,习惯权力可以有效维系秩序.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护,需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作用.与国家权力主要基于一种宏观的支配视角来对秩序发生作用相区别,习惯权力更多是以一种微观层面的支配来对秩序发生作用.福柯指出,权力是一种复杂的 场力结构 ,是 各种力量关系,多形态的㊁流动性的场,在这个场中,产生了范围广远但从未完全稳定的统6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13 14 15 16 同前引[6].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可以被区分为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正式制度所指向的是 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㊁经济规则和合约 .而非正式制度指的则是 包括行为准则㊁伦理规范㊁风俗习惯和惯例等,它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 .参见[美]道格拉斯 诺思:«制度㊁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国家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唐峰:«纠纷和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9G140页.治效应. 17 与国家权力的 单一面孔 相比,习惯权力的多面孔㊁多层次能够更加有效和深入地带动社会中不同领域的人和事,形成立体的㊁多层次的影响力和支配力.无论是传统社会的族长㊁乡绅㊁现代社会的 乡土法杰,还是各种商会㊁行会㊁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实际上都在各自不同的社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各种习惯权力正是在主体的实践中构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实际力量: 社会主体对民间法的运用,就是把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具体行动,是把法定的权利行动化㊁活动化的具体展示.18 而当面对之于秩序而言的破坏性力量时,习惯权力往往能够凭借自身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来对这种力量做出反应,而在习惯权力与国家权力存在良好互动的情况下,习惯权力亦有可能借助国家权力的强制力来阻止这种破坏性力量的存在和发展.二㊁习惯责任:习惯权力的合理代价责任 一词在法学上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它既可指称一切义务,即广义上的责任,这时与其对应的概念是权利;也可指称违法后果,这是狭义的责任,这时与其对应的概念是奖励.19 而本文所谓之习惯责任,乃是与习惯权力相对应的一种责任类型.它既包含习惯权力必然意味着责任的 积极责任 内容,也包含权力不当行使所导致的 消极责任 内容.我们认为,提出习惯责任的意义在于,通过明确习惯权力所需付出的合理代价,保证习惯权力能够在其范围内有序有效运转.基于此,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其一,为什么要为习惯权力设定对应的责任代价?其二,什么是习惯权力所需付出的合理责任代价?下面分别述之.首先,为什么要对习惯权力设定对应的责任代价?对于习惯权力而言,其设定与实践必须以对习惯权力的制约作为前提.这是因为,无论何种权力,总是天然地带有扩张的倾向,故而必须加以制约.从内在方面看,权力所特有的利得性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决定了权力扩张的内部动力; 20 从外在方面看,权力所特有的之于相对人的支配性决定了权力扩张的外部可能.也因之,人们总是会对权力趋之若鹜,大多情况下并非是为了某些崇高的目标,而是为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人们一般不是为权力本身才去谋求权力的.他们要权是为了权能给他们带来其他价值名誉㊁财富,甚至情感.权力就像金钱一样,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21 权力的无限扩张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秩序丧失,即权力不再能够保有秩序,反而成为秩序的破坏和解构者;二是权力毁灭,这是权力在秩序丧失情境下的必然结局.因此,人们在构造权力的同时必然需要为权力设定必要的制约,从而防止权力因不当扩张而最终走向权力设定的反面.权力制约是权力实践的基本前提,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习惯权力.习惯权力的不当扩张不仅有可能造成群体秩序的混乱,在73 论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17 18 19 20 21 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2页.谢晖:«论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方式»,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胡平仁指出 责任 一词的四种常见含义,包括:(1)分内应做的事.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一定角色,即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相应地,也就应当而且必须承担与其角色相对应的义务.(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㊁发展㊁变化及其结果附有积极的助长义务.(3)过错㊁谴责.(4)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另外,胡平仁特别指出,责任与权利㊁权力㊁义务一起,共同构成法律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重要支柱.参见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G95页.谢佑平㊁江涌:«论权力及其制约»,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美]加里 沃德曼:«美国政治基础»,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严重时甚至有可能危及习惯权力本身的存在.这类事例在历史上随处可见.因应权力的扩张属性,针对权力的制约手段即显得必不可少.从制约方式上看,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包括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两类.所谓外部制约,即通过设定与权力运作相关的平等外部制度的方式来制约权力,包括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相互制约,以及来自宗教规范㊁道德规范等的制约.22 所谓内部制约,即通过在权力内部设定与权力运作相关的制度内容来制约权力. 23 如古代中国的早朝制度㊁谏议官制度,即是在一个统一的皇(王)权之中设定相关限制皇(王)权的制度内容.而在有关习惯权力的实践中,我们亦可发现与此相类似的诸多权力制约方式.外部制约如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对族长权力㊁乡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内部制约如苗侗村寨负有 讲款 之权的多位寨老间的监督和制约.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制约之外,仍需以对权力设定必要之代价支出的方式来对权力进行制约.所谓权力之必要代价,即是针对权力的内在利得性与外在支配性而设立相应的支出负担,使得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仅可以从权力中获得利益㊁达致支配,同时承担与这些利益和支配相对应的支出负担.这样一来,权力就不单单构成权力主体的一种纯粹利得,而是同时构成加诸于权力主体之上的一种给付或是要求.相较于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或是在权力内部进行制约,为权力设定代价规则不仅构成对权力制约的有效形式,其同时亦可为权力构建起一种必要的正当性基础权力的获得意味着主体相应代价的付出.当权力主体获得了权力,却并未付出与之相应的代价,或是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权力,那么,权力则失却其正当性基础,转而需要以代价的偿付或是追缴作为对权力正当性的补救.谢晖先生指出,责任与权力在功能上的相反性㊁存在上的相关性以及运行上的边界性使得责任能够成为制约权力的有效代价.24 正因为此,我们发现了责任之于权力代价支出的可能指向,即(1)责任标示了权力之获得㊁行使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的代价内容,即 积极责任 ;(2)责任还标示了权力之不当行使㊁或未曾行使而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即 消极责任.责任是为权力设定制约的一种代价支出.如上,我们梳理了责任作为一种代价支出之于习惯权力的基本意义.无论何种权力,总是天然带有扩张自身之欲望,因此,对习惯权力的制约即构成习惯权力研究的核心议题.相较于通过权力(如国家权力㊁宗教权力或是道德权力)的制约㊁或是习惯权力自身的制约,对习惯权力设定相应的代价支出不仅可以构成对权力的必要制约,其同时也构成习惯权力正当基础的核心部分 习惯权力的获得与行使并非 无偿,而是需要权力主体相应代价的支出.这种代价既包括有要求权力主体勤勉㊁谨慎行使权力的 积极责任 内容,也包括有规定权力主体滥用权力㊁或是不行使权力之不利后果的 消极责任 内容.实际上,为习惯权力设定有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支出,乃是习惯权力存在的普遍样态.只不过这些责任大多以一种民众的潜意识观念存在,而较难为研究者以 外部观点 的视角察觉.典型者如,傣族村寨关于本村寨老的认定,要求 年岁够 懂道理 讲公道 , 25 这可以理解为是对村寨寨老的任职要求,但转换为寨老权力的责任视角,则构成对寨老习惯权力的 积极责任 要求,即要想获得寨老职权,就必须首先付出 年岁大 ㊁ 懂道理 ㊁ 讲公道 等代价支出,如果村寨老人不能支出如上代价,那么自然无法获得寨老之权.8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22 23 24 25 同前引[7],第261页.汪进元:«权力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同前引[7],第265G278页.同前引[9],第68G70页.。
权利的本质与反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1年第2期(总第149期)No. 2 2221(Sum No. 149)权利的本质与反思张伟(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摘要:权利根植于人性中的自+、贪婪与邪恶,对此本性既予以满足又加以适当的限制。
近代大陆法系 法学理论对于权利的本质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上述三种学说各有利弊。
通过对权利本质理论学 说的反思,经由对权利本质的探究,并考察人类社会不同的状态,权利的本质乃文明社会状态下某人对他人 的有效主张。
在文明社会状态下,奠基于公平正义观念之上,权利方有适宜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否则,权利 无法萌发,即使有权利之名,也仅仅是披着权利的外衣,并无权利之实和权利带来的自由。
从不同的视角对 权利加以考察,亦有学者认为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实践中,各种利益和需求相互冲突碰撞并彼此博 弈的结果,形成了被众人认可的规范,即权利。
关键词:权利;本质;文明社会状态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428 -7966(2221)22 -0021 -20在自然界中存在着类似“权利”的现象,如动物的巢穴、领地、固定的交配权。
该现象既基于动物的生存 本能,又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但绝非人类社会意义上的权利。
权利是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最为核心和支柱 性的概念,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是保护自然人的权利、自由和最大福祉。
权利一语,系外国法律概念的 移译,在英文称为nght,在德文称为Rechi 0无论nghi 或Rechi 均含蕴合理正当的意涵,均指合理正当而得 有所主张,并非“争权夺利”4。
由此观之,权利最原初本真的含义是合理正当性,其实为权利存在的正义基 础和权利体系的基石。
离开了合理正当性,权利则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O一、权利本质的相关理论学说在人类社会初期,道德、法律、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社会规范混杂不清,并无清晰的界限。
论习惯的规范形式
论习惯的规范形式周俊光【期刊名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年(卷),期】2019(011)006【总页数】10页(P100-109)【关键词】习惯; 习惯法; 规范形式; 规范表达【作者】周俊光【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5; D92针对习惯的规范分析,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是对习惯的规范形式进行说明。
这是因为习惯的形式不仅涉及习惯存在的具体客观样态,同时亦构成习惯规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
作为习惯规范内容——习惯权利、习惯义务、习惯权力与习惯责任——的客观载体,习惯的规范形式总是构成研究者在面对具体习惯时必要予以清晰界定和说明的首要问题。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既有关于习惯规范理论的研究成果,大多需要对习惯的规范形式问题予以专门的探讨和说明。
如,魏治勋认为,在特定的时空场域内,作为规范的习惯可直接以人外在的身体活动作为表征[1]。
王新生认为,习惯是社会事实表达出来的规范,这种社会事实的表征不是立法语言或文本,毋宁是统一的社会行动[2]。
谢晖先生则在对法律民间叙事的分析过程中,明确将法律的民间叙事分为行动的叙事、言说的叙事和书写的叙事三类,并指出,三种叙事方式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之分[3]。
如上这些研究成果,之于我们全面认识习惯的规范形式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针对习惯形式的规范分析,从学理上看主要需要回答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什么是习惯的规范形式?其二,习惯的规范形式的对象为何?其何以能够作为习惯的规范形式?其三,如果说,习惯的规范形式并不唯一,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习惯不同形式间的关系样态?并且,这种关系样态之于习惯本身而言,又具有怎样的价值和意义?在相当程度上看,对如上问题的思考与回应即构成本文展开分析的具体思路。
一、习惯的行为形式在开始对习惯规范形式的分析前,有必要对习惯的规范形式做出界定,以期从整体上把握习惯规范形式的概念及相关属性。
习惯法名词解释
习惯法名词解释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人们在进行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一种惯常行为。
民事习惯就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这种习惯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其效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
习惯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纽带,许多法律规则都根植于习惯,并从习惯中汲取营养,这也使得习惯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总结《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对民事习惯进行了认可和吸纳,直接、明确地规定了习惯法的正式法律渊源地位,对习惯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民法典》中共有37个条款对“习惯”“当地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习惯法的原则性规范《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直接移承《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
根据这一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因此法律即制定法为第一位的民事法源、主要的民事法源,习惯法为制定法之后的第二位法源,是补充制定法的局限和不足。
同时,根据这一规范,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解决民事争端时,可以适用习惯法。
这就为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众权益提供了更多元的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已不仅仅为一般社会规范意义上的习惯、事实上的习惯,而是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
我国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体、习惯法等并存。
法律渊源包含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和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这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从这一角度来讲,《民法典》第10条等所规定的“习惯”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认可,具有了国家法的效力和意义,因此便具有了双重规范的属性,既为一般社会规范,又为国家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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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事实性的习惯权利韦志明^束天学孥敏哲学社会科学版猫。
牵幕4硇莉西=634面摘要:习惯权利是一种事实性权利,它的事实性在于以行为事实为存在载体,通过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来阐释。
一是习惯权利以行为事实为其载体;二是习惯权利在社会层面上对特定群体成员产生着事实上的有效性;三是习惯权利通过行为事实所产生的惯性约束力而具有事实规范力;四是习惯权利的事实性价值就是在生活上它对于特定群体的有用性与满足。
另外,习惯权利的事实性具有方法论意义与法治意义。
关键词:习惯权利;事实性;行为事实习惯权利是社会自我生成的一种权利类型。
在各种权利类群的归属中,人们往往根据一些权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对之冠以不同的称谓。
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方便人们能从其名称上有个直观的认识,二是也为突出这种权利类群的特有属性。
比如,自然权利以其“天赋的”、“与生俱有的”的独特属性,而称之为“自然权利”。
有些权利以“德性”为基础、为特有属性被称之为“德性权利”。
①那么,习惯权利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习惯权利特有的属性是什么?可以把它归类为哪种权利类群?笔者认为,习惯权利的特有属性是它的事实性,事实性是习惯权利的显著特征,所以习惯权利可以被称之为“事实性权利”。
(昼)任何物的任何事物,仅仅作为一种存在物,都有事实性。
但这里的事实性有着特定的意蕴,它主要是指习惯权利以人们的行为事实来诠释、来演绎。
从事实性考察习惯权利将有助我们在法哲学视角上对习惯权利获得一个全新的理解。
一、习惯权利的事实性表征习惯权利的事实性主要表征于人们的行动中。
即习惯权利以行为事实为其存在载体,通过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来阐释。
如果说自然权利主要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认识,因之可称之为“观念中的权利”,法定权利主要以书面形成记载,因而被人们习惯称之为“纸上权利”(当然不仅仅是纸上的权利)的话,那么,习惯权利就是“行动中的权利”。
首先,习惯权利产生于人们的行动中。
任何抽象的描述都难以代替“事实性习惯权利”自身的现实展示,下面以米尔恩著作中的一个例子来演绎习惯权利产生予人们行动中的细节过程。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书中曾提到“通行权”习惯权利形成的案例。
他说,“这条小路世世代代一直公共使用而未遭到历代土地所有者的反对。
开始是作为一种便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便成为收稿日期:2010—03—23作者简介:韦志明,广西玉林师范学院讲师(玉林537000)。
①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7l页。
②事实性权利并非笔者首创,夏勇曾有类似说法:“习惯权利则表示一种制度事实的存在,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来支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第16页)。
但他并没有深入论证习惯权利的事实性属性,而这是本文所要扩深的地。
^隶^学参缸哲学社会科学版‘一直在做的事’并因此成为一种习惯。
”①这段话虽然文字不多,但却已经阐明了“通行权”作为一种习惯权利是如何在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中的形成机理。
我们不妨根据上述案例作展开分析:刚开始,公众基于方便选择了从这块土地上通过,土地所有者也是为公众行路方便,暂时默认了公众这种通行行为。
此时,通行行为只是一个双方“暂时达成的默契”,这种通行行为只是一种通行现象,这种现象并没有包含制度性、规范性指向,所以公众并没有取得“通行权”。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直在做”的行为事实慢慢得到了公众观念上的认可,即公众认为“应该有权从这块土地通行”,因为“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土地所有者这个时候也有一种“义务感”(基于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给他的事实“压力”),“他有义务允许公众从他的土地上通过”,因为他“一直以来默许了这种行为”。
进而,公众的重复通行行为和土地所有者的一直默许行为之间形成一种“共识”事实,当这种共识被民众以行为事实不断重复并强化之后,渐渐地就具有制度约束作用,产生了相互的习惯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公众一直以来的行为事实(从这块土地通行的行为),公众就有通过这块土地的“通行权”(习惯权利)的资格(行为事实);土地所有者也基于一定的行为事实(一直以来的默认事实),对其形成了一种义务约束(习惯义务)——须遵守一直以来形成的习惯。
相反,如果双方有一方破坏了这种“共识”或“默会”的话,都会使双方感到不舒服、不习惯,反而默守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定”才是正常的、常态的。
注意,在这里,公众的通行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内含着某种制度性、规范性指向,意即此时的“通行行为”已经非个人或某些人能随意改变的行为本身,而是凝固着某种社会认可的观念和行动的约束力。
习惯义务亦然。
当然,促使习惯权利形成的动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形成的细节也是难以观察到的(因为习惯权利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不断重复的过程,个人很难在有限的生命存在内观察到)。
但是,无论习惯权利的动因是多么的复杂,其形成过程是多么的漫长,有一个结论是可以证实的,那就是,习惯权利是通过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而形成的,行为事实先于规则,行为铸就规则。
但须指出,这里的世代相传的、不断重复的事实行为,不是特定的具体行为,也不是具体行为简单叠加后数量上的增量与增值,而是世代相传、不断重复的行为所隐含或外显的范型和关于行为的形象、要求、建议、控制、允许或者禁止所指向的制度性、规范性意涵。
这个过程所形成的行为范型和形象、要求、建议、控制、允许、禁止等是一种化学反应现象,而不是物理现象。
也即个别行为和一系列复合行为所留下的是以行为的条件、形象、范型、信仰,它体现与指涉的是这些行为事实“化学反应”后所形成的制度事实,而不是该行为本身所展现出来的物理现象。
可见,这里的行为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具有范型意涵,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与导向作用,同时也具有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就是它的“事实规范力”(下文详述)。
其次,人们用行动践行着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形成以后,人们也主要是用行动践行着习惯权利,从而不断巩固习惯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举例说明,中国人在清明节时有祭祀祖先的习俗,两千年以来并没有明文规定人们可以这样做(当然,现在国家已经规定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从而间接支持了人们的这种习惯权利)。
但每到清明节时,人们便自觉地用行动去祭祀自己的先祖,行使着人们的祭奠权(习惯权利)。
即便有时可能会冒着与其他规则冲突,如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学校纪律等风险,人们照样找各式各样的理由规避、甚至是直接违背有关规定而行使其祭祀先祖的习惯权利。
那么,是什么在支配着人们于清明节时去祭祖的动力呢?也即人们在清明节时这样行动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人们之所以在此情景中如此行动的逻辑依据就是事实上存在的习惯权利,是习惯权利赋予了他行动的依据和动力。
祭祖权是历史性、事实性形成,沿袭至今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一种制度事实(非事实本身),它对人们的思维与行动已经产生了定势影响。
于是,人们在这种定势影响下的行动就是对这种习惯权利的一种“本能的”、“自然的”反应,这就是习惯权利的历史性形成在当下社会现代阐释的事实。
当然,习惯权利受到侵犯或受阻时,人们同样是以行动来维护其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它不是外在的,而是深嵌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中,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因为它是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几乎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如果受到了侵犯,这种权利就被人们本能地反射出来,成为人们的一种权利诉求。
“这种传统由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做理所当然天然合理的。
在没有其他生活方式方式对比之下,甚至它的存在也难以被觉察。
只有在外①[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第142页。
28论作为事实性的习惯权利来法律试图重新规范社会生活时,这种民间法律才通过民众对外来法律的种种不合作、规避法律、寻求‘私了’显示出来,并显示出它的功能和力量。
”①虽然人们并不察觉到它的存在,但却无意识地以行动的方式表达着、践行着、维护着习惯权利。
一旦习惯权利在运行中受阻时,它就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人们维权的巨大动力来源。
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就是上世纪末中国城市禁限烟花爆竹事件和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了,无论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有多好,也阻挡不了人们用行动行使习惯权利的动力,最后这两个法令都流于形式或被迫取消。
再次,人们用行动延续着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之所以沿古而今,其最重要的传播媒介不是言语,也不是文字,而是人们的行为,正是在人们不断的行为演示过程中完成习惯权利知识的代际延续。
在一定的群体中,共同体成员中的老成员、长者们总通过自己的行为向新来者、新生者传达着、演示着、诠释着习惯权利知识及其意义、意涵、指向,新来者、新生成也耳闻目睹着老成员、长者们的行动诠释,从而习惯权利潜移默化地向新来者、新生者的心里驻存。
习惯权利一旦驻存到新来者、新生者的心里以后,它就获得了新来者、新生者的正当性认可,这样,它便在观念上得到了认可,一旦习惯权利成为一种观念的东西后,自然地,这种观念便外形于人们行动中。
习惯权利正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完成其代际间的影响和传承的。
总而言之,习惯权利是行为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
是人们的行为事实演绎着习惯权利,是人们的行为事实决定着习惯权利的存与否。
习惯权利的形成及其运作最终是通过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事实而得到阐释的,如果没有人们的行为事实这一关键因素,习惯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而行为本身就成了习惯权利的载体,它在人们的行为事实中产生,在人们的行为事实中践行,在人们的行为事实中诠释。
二、习惯权利的事实有效性作为理论研究,仅仅对习惯权利的事实性作现实描述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法理方面证实习惯权利的事实性。
那么,习惯权利何以能有效地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有效性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习惯权利的有效性依据是它的事实有效性。
这里的事实有效性,是指社会层面的有效性(非法律层面的有效性),也即,习惯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民众认可、对民众的行为和观念有多大约束力的问题。
习惯权利的事实有效性,主要体现为人们在观念上对习惯规范的认可与约束,行为上对习惯规范的一体遵行。
与法定权利有效性的国家认可不同,习惯权利的有效性来自于它的事实性,习惯权利的事实有效性又可以通过人们事实上对习惯规范的接受而实现。
因为,习惯权利乃习惯规范的内容,对习惯规范的认可与遵行便意味着对其内容的接受——对习惯权利与义务的接受,就意味着习惯权乖j的有效性。
人们接受习惯规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习惯规范形成过程中人们从行为和观念(心理层面)对习惯权利的正当性认可;二是在习惯规范形成后人们从行为和观念对习惯权利的正当性赋予。
虽然习惯规范的形成方式和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并且是难以观察的,但经济学家的演化理论或许有助于洞见习惯规范的正当性认可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