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全套精品教案
《立法学》教学大纲
《立法学》教学大纲《立法学》教学大纲编写说明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良好和完善的立法系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特征,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要高度重视立法和立法学。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立法学》是我校学生的选修课,一般在一年级或二年级开设。
通过这门课的学习,主要让学生对立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进一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课程2学分,讲授30课时,包括2-4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对立法环节,尤其是对我国立法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会为学习其它有关部门法的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在教学中应当结合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授。
四、教学重点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与概念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有关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及《立法法》评介的部分。
五、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推荐教材及参考书推荐教材: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资料: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诸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等等。
第一章立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把握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对立法的发展规律有一个宏观的认识,通过对几种不同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把握立法在价值目标、制度和技术各个方面的发展。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立法产生的原因;立法的发展规律;几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立法的发展规律。
立法学
《立法学》绪论学习重点:本绪论是对立法学的概述(即立法学入门介绍)。
计划解决4个问题。
立法学研究的对象和体系、立法学的价值与地位、立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立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其中3个问题是本论学习重点。
一、立法学研究的对象与体系构成(一)立法学研究的对象(立法学概念)立法学是一门以立法现象、立法规律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分支学科。
同时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知行双修)。
1.立法学以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立法现象纷纭复杂,可以作多种类型的区分:A.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如立法议会和立法院的立法;以立法为主要职能或重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如西方国家的一般议会和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使部分立法权、参与部分lifa活动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如有关行政机关的立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授权有关主体进行的立法B.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纵向上的)有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区分;有根本法立法与普通法立法的区分;有基本法律立法与非基本法律立法的区分,有法律立法与法规、规章立法的区分,还有其他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立法的区分。
C.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横向上或平面的)全国性立法(如有权的中央立法主体制定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和地区性立法(地方立法主体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法规);本国立法与外国立法;一国立法与世界或共同体立法D.不同时代(不同历史阶段或时期的立法)和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历史传统、文化传统以及不同国情氛围)的立法2.立法学以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A.立法学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当代立法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创意,立法决策,法案起草以及协调立法引起或存在的种种关系等。
研究它的为什么做、怎么做、有何异同。
B.立法学研究由法案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由法案到法,一般要履行下列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
立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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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产 生和发展,以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前提 条件的。
(二)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制度 尤其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达到一定程 度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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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立法过程
即探讨法如何诞生
1、立法过程总体研究和立法过程基本问题 2、各国立法过程专门研究和比较研究 3、前立法阶段研究 4、中立法阶段研究 5、后立法阶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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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立法技术
从静态的角度研究法应当如何制定 追求目标:立法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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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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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
(1)全国性立法与地区性立法 (2)本国立法与外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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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法总论的研究
立法原理、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关 系(如与行政、司法、政党的关系)、立 法过程、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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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立法原理
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 立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立法的性质和功能 立法与有关现象的关系 立法原则 立法行为 立法效应 立法改革 立法制度
法主体本身的权限范围,规定了无权规定 的制度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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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学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
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
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
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
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
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
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
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
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
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
但是角度会不一样。
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
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
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
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
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
否则的太可怕了。
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
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
立法学课件
三、民主原则 其含义和内容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第三,立法程序是民主的。 四、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要实现立法观念的 科学化;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第 三,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五章 立法主体
§1、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对“立法主体” 的理解有法治说和功能说两 种: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一致表现在:两者都指国家旨在创立和变 更法的活动,都表示一个过程。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创制的内涵更广;第二,法的 创制更强调理论的东西。 (二)立法与法的制定 前者多用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后者用于 具体、局部的问题。 (三)立法与法的制订与拟订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
§1、立法原理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中 央一级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指中央和地方两级 的立法权分别由一个机关行使。
不论是一级还是两级,单一的立法体制只 能由一个政权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2、复合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3、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原则上的立法体制。 4、其他立法体制。
一、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概述 立法者,首先是指立法机关即议会或代表机关 中有权提案、审议、表决的议员、议会领导人 员,也指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 还指其他参与立法活动、在成文法的制定和判 例法的创制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或立 法性职权发挥作用的有关人员。 立法工作人员,是指不具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 权,但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能起作用,在立 法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 国家公职人员。 二、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条件
立法学
“一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见的那样,那种 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的 整个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观点 ,就是建构论所特有的那种意向论谬误( the intentionalist fallacy)的一个结果。它深 陷于那些‘人类制度设计理论’之中;而 一如我们所知,这些设计理论与我们关于 法律和大多数其他社会制度之进化过程的 知识是完全不相融合的。”——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立法学
蔡宏伟 2010年8月
第一讲 导论
教学目标
Think Reflect Consider Not remember
许霆
杨佳
许霆
杨佳
杨佳案
2007年10月5日晚 北京青年杨佳来上海旅游 ,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 北区时,受到巡逻民警盘查。杨佳未带身 份证,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后被带至 闸北区芷江西路派出所,直到6日凌晨两点 左右离开。后来他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认为在派出所期间 遭到殴打,希望赔偿这一过程中的长途电 话费,并出具调解回执。闸北公安分局派 员对杨佳进行解释和劝导,但杨佳对处理 结果不满。
法律(law) 立法(legislation/ law making) egal positivism) 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natural law)
从神话到理性和作为起点的希腊
古希腊的法律哲学
1.荷马史诗 2.智者学派(也称诡辩学派) 3.苏格拉底 4.柏拉图 5.亚里斯多德 6.斯多葛学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 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 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 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 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 、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 、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立法学教程课件 74页PPT文档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 思想,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二) 以毛泽东思想立法观指导中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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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 二、 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三、 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 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五、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六、 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研究立法的外延,可以看到:
(一) 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二) 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三) 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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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的内涵
立法的内涵立法,可以看到它们有以下共同
特征: (一)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 (二)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 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最后,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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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编 立 法 原 理
第二章 立法原理总论 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章 立法的国情根据 第六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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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法原理总论
第一节 何谓立法原理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立法的物质基础 第四节 立法与利益、治国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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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何谓立法原理
立法学+《立法学教程》(第二编)
第四节 中国立法体制的改革
一、 现行体制中的党政法关系 二、 既有体制的利弊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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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体制中的党政法关系
(一) 党与立法的一体化 (二) 政府与立法的一体化 (三) 党政法紧密关联体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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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既有体制的利弊及其改革
(一) 既有体制中的利弊 (二) 改革和完善既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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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一、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色 二、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国情根据 三、 认识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需要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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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色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 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 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 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 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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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条件
第一,他们应当具有本国国籍,是人民或所谓主权者中的一员。 第二,他们应当具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觉悟,在立法活 动中努力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为绝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 第三,他们应当具有好的素质、品质和才能。 第四,他们能认清并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立法,同时又能积 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能以立法的方式改造事物,而不至于仅仅成为 呆板、消极、被动的实际生活的缮写者。 第五,他们能尊重、研究和汲取法学家特别是立法学家的理论, 尊重、研究和汲取以往立法和法典中有益的东西。 第六,立法人员作为精英人物,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条件。
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七章 立法制度总论 第八章 立法主体 第九章 立法权限 第十章 立法程序 第十一章 中央立法 第十二章 地方立法 第十三章 授权立法 第十四章 立法监督 第十五章 立法和法的解释
立法学教程教学设计 (2)
立法学教程教学设计引言立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关注的是如何制定法律以及法律的实施。
作为法律教育必备的学科,立法学的教学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需要制定一套系统的教学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立法学教学设计。
传统教学传统教学是立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目的是让学生对立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会讲解立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法制史、法律哲学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需要注重对课堂内容的整理和梳理,使之变得更加的系统化。
通过传统教学,学生可以了解立法学的核心内容,包括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立法过程中的基本流程等等。
同时,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
传统教学虽然看似单调,但是却是学生对立法学的初步认识和理解,是打牢知识基础的重要步骤。
案例教学在学习完立法学的基本知识后,学生需要通过案例教学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经典的案例,例如法案起草、法律宣传、民众反馈等,让学生亲身参与其中,了解立法制度运作的细节,学习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
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更具体地了解立法制度的具体运作,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还可以积累实践经验,为以后的立法实践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实践教学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充分的锻炼,但是这些还是不够的。
为了让学生真正掌握立法制度和实践技能,需要让学生参与到实践项目当中。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与选举、制定政策、缔约、协商等活动,让学生实际运用自身所学知识,参与到立法实践中。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掌握知识和技能,了解立法实践中的具体细节和挑战。
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案例教学的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立法实践技能。
最终,学生可以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为立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立法学讲义——精选推荐
第一章绪论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一)基本概念:无(二)基本知识: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三)基本理论: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理论第一节研究对象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立法学是以立法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立法学的理论体系包括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大内容。
第二节研究意义一、成文法“两律背反”的含义成文法的两种相互排斥,又都可以独立论证的价值之间的矛盾性。
二、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现象和原因(一)、积极价值:法是具有普遍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普遍性,首先是指法所设定的内容仅仅是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而完全舍弃同类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个性。
其次,法的普遍性指法所确定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及其行为而非特定的人及其行为。
法是具有确定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法的确定性,首先指法所规定的一定行为和一定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因果联系性。
其次,法的确定性指法一旦设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模式或者方案之后,具有(行为)体系上的稳定性。
成文法的这两个显著特征使其获得了得天独厚的积极价值——社会效率和成员安全。
(二)、消极价值1、法的不合目的性——法的普遍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往往会背离自身目的的现象。
法的自身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法的适用结果却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状况。
2、法的不周延性——成文法不可能涵盖一切需要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一个要求:多。
法却具有不周延性。
因为:其一,立法者的有限认识能力。
其二,(客体)事物的发展。
3、法的模糊性——法有时难以成为人的行为的明确指针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二个要求:明确。
法却具有模糊性。
因为:其一,成文法的载体——语言的局限性。
其二,成文法的对象——客体运动具有连续性以及运动中类属性态的不清晰性。
4、法的滞后性——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的或大或小的脱节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三个要求:稳定。
然而,法却具有滞后性。
因为:一方面,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
立法学第二版教学设计
立法学第二版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掌握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了解立法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
•熟悉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和掌握制定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了解立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1.1 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1.2 立法的基本理论 1.3 立法的方法 1.4 立法过程的程序和规范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
2.1 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演变 2.2 我国立法的历史进程 2.3 当代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3.1 宪法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3.2 宪法的主要内容 3.3 宪法对立法实践的影响
第四章制定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4.1 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4.2 制定法规的程序和规范 4.3 制定法规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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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案第一章绪论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重点和学科体系,掌握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了解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形成的条件、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立法学的研究教学重点与难点: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
教学内容第一节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P21)(一)是以立法规律、立法现象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一、研究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1、研究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2、研究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3、研究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4、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第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1、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2、研究由法案的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3、研究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4、研究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活动;第三、研究各种立法规律:1、研究立法过程中的规律;2、研究立法现象背后的规律;第四、研究与立法现象、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
(二)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最早出现于西方;我国的立法学学科才是80年代以来的事。
条件:作为体系的立法学开始形成。
(三)立法学的研究范围:立法史学、比较立法学、西方立法学、立法制度学、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学(四)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立法制度、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一)立法学与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法理学;立法学与宪法学;(二)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社会学;立法学与经济学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一)中国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先秦法家之思想;近代启蒙思想家:第三节立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1(三思考题1.2.3.4.第二章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立法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含义、多样性和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教学的重点与难点1、立法的概念。
2、立法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本讲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节(一)P48——49)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立法指导思想有:总的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和阶段指导思想;立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民主、科学第二节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三节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原理(一)立法和立法学的直接的理论基础。
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性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又是立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立法原理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1)专门的立法原理著述或立法学原理著述(2)总论性或综合性立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3)关于立法制度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4)关于立法技术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5)关于立法思想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6)其他立法学著述或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2、内容(1)关于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的原理(2)关于立法制度的原理(3)关于立法技术的原理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基本原则的层次1、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原则2、各种级别立法,如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3、各种主体立法,如议会立法、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4、各种法的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的基本原则5、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立法基本原则(三)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1、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实际生活表明它们的立法基本原则通常主要是以观念形态对立法发挥作用的。
2、中国立法基本原则通常也是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的。
然而由于中西社会形态、历史发展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并没有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那种法治观念。
3、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由观念形态向法定制度形态的正式转变。
4、目前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有了观念化的形式和和法律制度形式这样的双重存在形式(四)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化1、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原理与准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立法活动所要坚持的具体原则与特殊原则。
这里所言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总的、基本的指导准则。
在《立法法》出台之前,我国学界关于立法基本原则有一个较为广泛的看法,即中国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二是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是借鉴本国历史上和外国的有益经验;四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五是法制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是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七是保持法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及时废改立相结合①。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将我国实践中的形成的基本原则规范化与法律化了。
《立法法》总则中第三、四、五、六条分别规定了立法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
根据《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立法的宪法原则。
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是立法的法治原则。
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①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30页。
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这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这是立法的科学原则。
(一)立法的宪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等事关国家全局、带有根本性的关系与制度。
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是判断其他法律、法规效力的根本标准。
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也要以宪法与法律为根据。
《立法法》第78条也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什么是“相抵触”,有学者认为①,在有上位法的情形下,下位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与上位法的“相抵触”:1、扩大或缩小制裁权限,减少、变更或增加制裁条件或手段、幅度;2、扩大或缩小承担义务者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增加、减少、变更特定对象的义务或改变义务承担的条件;3、扩大、缩小或改变权利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增加、减少、变更相对人权利或改变享受权利的条件;4、扩大或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外延,以至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参见刘莘著:《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69页。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具体明确了行政审判中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并确定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司法适用规则。
该通知规定:“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然而《立法法》所确立的宪法原则不仅仅在于它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效力,更重要的是,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而被确立的,亦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
作为立法最首要的原则,宪法原则的意义在于:其一、强调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为经济建设服务。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法制建设在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其二、现阶段的立法仍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的指导原则。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的立法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前提下的立法,是我国立法所应坚持的根本的政治方向;其三、立法应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成果需要不断地通过立法来确定与巩固下来,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产生的大量的、新型的社会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调整,提出了立法的新任务,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原则深入人心。
立法作为我国非常重要的正式制度的确立活动,也应该坚持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首先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而进行。
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现阶段九大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