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预防不法侵害而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为预防不法侵害而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一)裁判规则1.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预见等主观因素,故防卫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人事先是否准备或者携带了某种可用于防卫的工具,并不影响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2. 行为人事先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为预防而事先做好准备或者携带某种可用于防卫的工具,或者为预防不法侵害预先设立防卫装置,在不损害无辜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3. 不法侵害是指不合法地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二)规则适用正当防卫与互殴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较高的重合度。
司法实践中,在防卫行为人与他人事先发生过纠纷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人预见到对方的不法侵害可能发生,为预防而事先做好准备或者携带某种可用于防卫的工具,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在判决结果上迥然不同,为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
1. 防卫行为人在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的情况下,是否影响防卫紧迫性的认定,进而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呢?对此,有观点认为,防卫紧迫性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他人意欲对其实施侵害行为,该不法侵害便不再具有紧迫性特征;而且,当行为人得知他人将要对其实施伤害时,应当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寻求救济,平息事态,或回避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
如果其积极准备反击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是出于斗殴的故意,而非防卫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原因在于:(1)由于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系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预见等主观因素,故防卫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人事先是否准备或者携带了某种可用于防卫的工具,并不影响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也就是说,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防卫人事先是否已经预见,事先是否做好防卫准备,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一、一般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消除。
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
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防卫挑拨(1)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已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3)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4.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性。
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暴力袭击,当然限度地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排除危险,制止罪犯,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致人重伤、重伤或致人死亡以外的严重伤害、致人伤残,慎严重损害妇女的外部生殖器官,自明显的暴力袭击以外,逃脱暴力危险的抢劫、伤害、强奸、调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肯适用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暴徒(文盲,持称许保卫辩护离开暴动,决不作纯未在意外或迫图案件必要时,牛皮)蓄意杀人的状况可用较低的危害外,不属于意外杀人;伤人使其重伤,意觉重伤或伤残的,不属于意外伤人罪。
受到严重的损害、男女性奸淫,犯罪分子逃出抢劫,祸害受伤或女性,强奸,唾沫攻击等技术手段,可以适用暴动退却条件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正当的限度内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以达到排除危险、制止罪犯的目的,并且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要件:必须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对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暴力袭击,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现场的暴力袭击行为。
2. 客观要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也就是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必要性体现在: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越应有的限度;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可以排除危险;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可以制止罪犯。
3. 防卫限度:必须是限度的防卫行为。
限度性体现在: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否则将以过当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对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遭到持刀、持枪、持其他危险器械的暴徒进行的严重暴力袭击时,可以适用“暴徒退却条件”的规定,即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更为宽松。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行为。
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应当权衡各种因素,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防卫行为,以避免过当行为的发生。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界定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当个人面临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界定和适用,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了制止当前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即个人必须面临违法犯罪行为的攻击或侵害。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即防卫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构成过度的反击。
最后,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自身或他人避免即将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合理行动。
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即将发生时采取行动,而非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个人可以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危险。
同时,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
然而,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并不容易。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常常面临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难题。
因此,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要件和条件,以便确保这些防卫行为不会滥用或被滥用。
首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必要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应当尽量选择最适当和合理的手段来进行防卫或避险。
不能使用过度的暴力或危险的手段,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当时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采取防卫措施或救护行为的时机应当是在违法行为或危险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的时刻。
不能事后追溯或提前预判,否则无法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最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所采取的防卫或救护行为应当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正当防卫呢?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进行解析。
首先,正当防卫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
非法侵害的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
非法侵害行为包括对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侵害,比如被盗、被抢、被打等。
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不能是一种潜在的、虚构的侵害。
其次,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的。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的,且必须是为了制止、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
最后,紧急状态的要求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请求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非法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标准。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在进行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过当,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也是一项受到限制的权利。
只有在符合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下,我们才能够依法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同时,也不会违法犯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注意】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排除)掉。
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注意】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釆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注意】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注意】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但是,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考试一般都喜欢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注意】设立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注意】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感同身受),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注意】一般来说,先下手为强属于提前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这是假想防卫,如果明知不法侵害还未开始,这属于故意犯罪。
预见不法侵害积极携带工具是否阻却正当防卫
预见不法侵害积极携带工具是否阻却正当防卫作者:钟焯郝川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6期摘要: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如何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与一般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文认为,预见不法侵害后积极携带工具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阻却正当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结合防卫的紧迫程度以及防卫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关键词:预见不法侵害事前准备工具故意斗殴阻却正当防卫[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5日晚,中学生吕某在寝室内见同学邱某与夏某发生肢体冲突便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邱某打了吕某胸口一拳,吕某还手向邱某肩膀打了一拳,之后二人相互扭打,后被同学劝开。
当晚邱某便联系同校同学准备殴打报复吕某。
12月26日一早,吕某见邱某带着4名同学到吕某寝室,指认吕某与夏某称就是2人打了他,吕某觉得对方可能找自己麻烦,在去教室前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
当天早自习后,邱某、刘某、余某、黄某、段某、郭某等8人陆续来到吕某教室门口,叫出吕某并强行将其拉至厕所门口。
余某用皮带抽打吕某,郭某、刘某、黄某对吕某拳打脚踢,段某等人则将吕某团团围住,使其无法脱身,随后,郭某用甩铁质棍猛击吕某头部,致其头皮破裂鲜血直流。
吕某被打后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乱舞,致段某右手臂、刘某腹部被捅伤,后班主任老师赶到现场及时制止并报警及送医救治。
经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为重伤二级,段某为轻伤二级。
[1]一、问题的提出本案看似是普通的中学生斗殴事件,吕某对段某、刘某实施了积极的侵害行为,并造成了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但仔细研读案情可以发现,此案并非单纯的约架斗殴和故意伤害。
吕某虽看似对段某、刘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吕某在案发当时被对方前来挑衅的一群人团团围住,四面受敌,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遭到对方攻击,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已才进行的反击,虽造成了对方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情况紧急,吕某又是出于自我保护而进行的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应当得出无罪的判断。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的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项重要权利,是⿎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为作⽃争的重要⼿段,其历来受到⼈们的普遍关注。
⾯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防卫⼈适时地进⾏反击,以避免不法⾏为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是公民⼀项法定权利。
那么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的条件是什么定义: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不法侵害⾏为的⼈,⽽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的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
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的权利。
因此防卫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厕派⽣出来的⼀种权⼒。
既然如此,正当防卫权只有正确地、恰当地⾏使,才符合刑法设⽴正当防卫制度的⽬的。
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的,反⽽危害社会,从⽽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因此,⾏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有⼀定的规格和标准的,⽽这⼀规格和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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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正当防卫概念说明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正当防卫概念说明行测考试中有一种题目,题干极短但是考点众多,很多考生在做题时往往会因为忽略掉题目中的一些细节而无谓失分,其实这种题目就是法律常识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正当防卫概念说明,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正当防卫概念说明正当防卫它需要满足这么一些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是可能算作犯罪行为。
那么这些条件都是什么呢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工具可成立正当防卫
使⽤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的防范性⼯具可成⽴正当防卫使⽤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的防范性⼯具可成⽴正当防卫使⽤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的防范性⼯具可成⽴正当防卫摘⾃《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范性⼯具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李明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为预防⾮法损害的发⽣携带提防性⼑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法损害时运⽤该⼑具实⾏的防卫⾏为建⽴正当防卫。
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要害在于有⽆防卫意图。
1.为预防⾮法损害⽽携带提防性⼯具的定性《刑法》划定正当防卫,其⽬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的⾮法损害,掩护正当权益。
本案被告⼈为预防⾮法损害的发⽣携带提防性⼑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该⼑具实施的防卫⾏为成⽴正当防卫。
只要其⾏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是针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发⽣⽽举⾏时,⽅成⽴正当防卫。
在预先采取防措施的场合,防范的对象⼀般是不特定的,⽽在有的情况下,其⾏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发⽣作⽤,⽽在有的情形下,则会损害⽆辜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该⾏为不是对不法侵害发⽣了效果,⽽是造成其他⽆辜⼈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成⽴正当防卫,应依具体情况对该危害⾏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线在于有⽆防卫意图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防卫意图。
互殴⾏为之所以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是因为⽃殴双⽅缺乏防卫意图。
在相互⽃殴中,⽃殴双⽅都具有殴击、伤害对⽅的故意,双⽅都以侵害对⽅为⽬的,并在此意图⽀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的⾏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因此⽃殴双⽅的任何⼀⽅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
由于互殴⾏为和正当防卫⾏为在其主观构成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来进⾏。
张明楷的课堂案例: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防卫能否认定正当防卫?
张明楷的课堂案例: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防卫能否认定正当防卫?展开全文转自:刑侦案审,转载用作学习研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案例:2013年6月25日晚20时许,甲与A因争夺女朋友B的问题发生矛盾,后在甲的租房附近,A叫来朋友乙丙丁等人欲就相关问题进行商谈。
在商谈无果的情况下,B乘坐A的摩托车离开。
A载B 离开后,丙和丁两人便持砍刀追砍甲。
甲被砍后,拿出事先准备的剪刀进行反抗,在此过程中,甲被丙丁二人砍伤,丙则被甲用剪刀捅到心脏(案发时灯光照明不够,比较阴暗),后乙用摩托车载丙丁逃离。
甲随即自行到医院就医,并拨打110向公安报案称自己被人砍伤。
经法医鉴定:死者丙心脏破裂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甲的左小腿损伤程度达轻伤,身上另有三处轻微伤。
学生:我们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甲事先准备了剪刀,并导致对方死亡,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明楷:这样的理由成立吗?学生:我也认为不成立。
张明楷:甲与A发生矛盾以及就相关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不法侵害问题。
甲身上带着剪刀本身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即使退一步将剪刀换成管制刀具,甲也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没有对丙丁等人形成不法侵害;即使他事前有对丙丁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他的不法侵害也还没有开始。
丙丁持砍刀砍甲,这显然是不法侵害,既然丙丁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甲当然可以利用随身携带的剪刀进行正当防卫。
在这里,你们需要注意几点:第一,甲只有一人,而对方有乙丙丁三人;第二,丙丁拿着砍刀,甲只是携带了剪刀;第三,当时灯光暗,不能看得很清楚。
在这样的场合,不可能要求甲克制自己的防卫行为。
而且,丙丁拿着砍刀砍人,这已经属于行凶了,既然如此,当然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所以,应当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学生:不赞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的其中一个理由是,甲随身携带剪刀,表明他没有正当防卫的意思,所以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明楷:这有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能否说甲随身携带了剪刀,就没有正当防卫的意识?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结论实际上是有罪推定在作怪。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因条件:需要有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此时才能合法地进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能造成重大的损害。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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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作者:张宝毛康林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预见到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实施伤害的,应辨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防卫目的,不能仅因行为人预见侵害后没有退让回避,而是积极准备了防卫工具,就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基本案情]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韦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被围观群众劝开后,韦某扬言要杀死朱某,并在社区内张贴广告,寻找朱某下落,声称“凡提供朱某下落者,奖励现金两千元”。
朱某得知后,曾数日不敢出门,因惧于韦某,后来朱某外出时总是随身携带一把匕首。
2010年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朱某在明知韦某在麻将馆打牌的情况下,鉴于爱打麻将的嗜好,还是坚持到了麻将馆,看到朱某,韦某称“总算找到你了”,遂上前殴打朱某,二人发生冲突,但随即被人拉开。
期间,韦某突然手持一柄长剑砍向朱某头部,由于朱某躲闪,实际只砍伤朱某左肩,随后韦某又向朱某连砍三剑,朱某边躲避边用左前臂抵挡。
见无法砍到朱某,韦某又从左侧腰间拔出一把改制的发令手枪,并叫到“小兔崽子,我崩了你”,看见韦某手中的手枪,朱某感到危机,于是从自己右侧腰间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韦某左侧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跑,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司法实务分歧关于本案如何处理,实务部门产生重大分歧:观点一认为,朱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在于:首先,防卫紧迫性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案中,通过韦某张贴广告的事实,朱某应当已经预见韦某意欲对其实施杀害,因此,该不法侵害已不再具有紧迫性特征。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防卫行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朱某在得知韦某将要对其实施伤害时,应当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寻求救济,平息事态,或回避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
而朱某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反击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是出于斗殴的故意,而非防卫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观点二认为,朱某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在于:首先,防卫紧迫性是客观判断而非主观判断,在不法侵害现实化阶段以前,行为人是否有所预见,不应影响侵害的紧迫性认定。
其次,预见不法侵害后积极准备工具,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关键在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本案中,朱某虽然应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但并不能由此否定韦某对其实施的杀害行为的紧迫性。
而且综合全案事实来看,朱某随身携带匕首显然是为了防止遭受韦某侵害,而非要与韦某斗殴,并且其也是在自身生命遭受重大危险的情形下,不得已才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反击,因此,朱某的反击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应当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二、法理分析对比以上两种观点,可以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行为人事先预见到不法侵害时,是否影响防卫紧迫性认定;二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积极准备防卫工具,是否一律阻却成立正当防卫。
期间还必须对行为人是否负有退让回避义务问题进行深入检讨。
对于该三个问题,如果都得出肯定性回答,则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便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但在笔者看来,肯定性回答显然并不恰当,这是因为:第一,防卫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有所预见,不应影响防卫紧迫性的具体认定。
关于不法侵害的预见性与防卫紧迫性之间的关系,中外刑法理论均有过激烈的讨论。
在日本,少数学者认为,对不法侵害的预见原则上应否定防卫紧迫性的存在,除非基于合理理由不回避所预期到的对方侵害。
[1]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紧迫性应当是客观判断,不应受防卫行为人主观认识影响。
在我国,主流学者也多认为防卫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并不影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防卫行为人是否事先已经预见,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预见等主观因素。
在笔者看来,在预见不法侵害的问题上,关键性的症结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预料及程度,是否能够左右本来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客观状况的侵害紧迫性判断。
[2]换言之,即对于防卫紧迫性的认定,究竟应做客观理解还是主观理解。
如果做客观理解,那么就应排除侵害预期等主观因素影响,行为人即便预见到不法侵害,也不影响防卫紧迫性判断;如果做主观解释,则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的预料或积极加害意思等主观因素就会成为影响防卫紧迫性判断的具体因素,在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将根本上否定防卫紧迫性存在。
笔者认为,只要坚持防卫紧迫性在内容上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正在进行或正在迫近,那么就应当对防卫紧迫性做客观理解,这样,单纯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便不会导致防卫紧迫性丧失。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并非是责任阻却事由,并非是因为遭受突然袭击,而在对客观形势和行为状况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形下做出的虽属违法但却阻却责任的行为选择。
因此,由于“出其不意”导致的意思压制并不是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为了肯定防卫的紧迫性,只要客观上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否则,如果将“突然袭击”作为判断要件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得出以下不当结论,即在遭受反复侵害的场合,即便最初可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也会否定以后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
[3]第二,行为人纵然预见到不法侵害,也不必然由此导致回避义务的负担。
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人是否负有回避义务,至今也仍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如德国刑法理论通常基于社会伦理限制的基本立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赋予防卫行为人以回避义务。
但在日本,由于深受“正无须向不正让步”思想影响,长期以来一般否定回避义务的存在,但最近以来,在一定范围内肯认回避义务的见解正逐步成为有力学说。
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对于防卫回避义务也基本上持否定性主张。
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只有在面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不法侵害时,才产生回避义务,对于社会一般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则通常无须回避,只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在笔者看来,在预见不法侵害的情形下,要求防卫行为人负担回避义务并不恰当。
首先,回避义务不利于防卫人的权益保障。
作为个人权利,正当防卫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通过防止他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自我主张权,因此,在正当防卫的具体认定上,被保护法益与被侵害法益之间的价值关系原则上不能够发挥任何作用。
这里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仅仅是如何对违法侵害进行有效防卫,而不是侵害人必须遭受怎样的损害,我们不能期待被害人不光彩地逃跑,甚至也不能期待仅仅避免攻击,否则,即是对正当防卫权利不当的,甚至是无理的限制,根本上不利于防卫行为人的权益保障。
其次,回避义务不利于实现犯罪预防。
正当防卫的意义不仅在于赋权于防卫行为人通过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也与犯罪预防密切相关。
通过允许防卫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权益进行损害,昭示社会民众不要轻易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利进行非法侵害,进而实现一般犯罪预防目的。
如果强行赋予防卫人回避义务,则极有可能使得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制止的不法侵害不能得到有效制止,这不仅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再次,回避义务有违正当防卫制度的刑事政策目的。
虽然自我保护的权限与法的自我确证思想都是现行法中正当防卫正当化的理论基础,但个人权利的考察方法依然应当占据主导优势。
[4]因为所谓法的自我保护的实现及法秩序存在的具体确认,无不在追求个人权利的保护中才能得以实现。
而回避义务的主张多数则是只强调社会伦理或社会道义的结果,在防卫行为人个人权利保障层面上明显存在不足,因此其理论基础并不牢固。
第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行为人完全有理由准备防卫工具,不能单纯因为防卫人进行了防卫准备便一概否定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至不法侵害实际发生前,行为人准备防卫工具的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主观上究竟是为了斗殴还是为了防卫,其真实目的只有根据案发当时的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才能确定。
事实上,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不法侵害,并因此而提前准备好了防卫工具,但只要其未事先向对方发起攻击,而是在对方首先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才使用该防卫工具进行反击,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斗殴的目的,而只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因为,该种情形下,防卫人事先准备的工具,在性质上显然只是防卫工具,而非作案工具。
[5]其次,从公力救济与公民个人防卫权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防卫社会的主要职责应当由国家承当,个人法益或法秩序保护应当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面临不法侵害时,首要的当然是向国家寻求公力救济。
但是,公力救济毕竟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救济手段十分有限、形式上又多为事后救济等。
正因为此,刑法上才设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立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那么,当其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利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其进行必要的防卫准备,否则就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相悖。
事实上,在准备防卫工具问题上,关键之处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进行了准备,而在于行为人在什么样的心态支配下进行了怎样的准备。
在笔者看来,客观上,只要行为人选择的防卫工具适当,防卫准备方式及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不得通过私拉电网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进行所谓防卫准备;主观上,不是意图通过事先准备的防卫工具积极加害对方,而是在一旦对方对自己实施加害的情形下,为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而进行积极防卫,那么,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行为人即使事先积极准备了防卫工具,也不应当实际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认定,在同时具备其它要件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三、结论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结合本案事实,笔者认为,第一,虽然朱某看到韦某在社区内张贴的广告后,对于韦某可能对自己实施加害的事实已经有所预见,但该预见不应成为否定防卫紧迫性存在的理由。
就防卫的紧迫性而言,只要防卫效果发生时能够确定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已足够,因此,当朱某突然遭致韦某挥剑连续砍杀,且在砍杀不成又掏出改制的发令手枪意图杀害的情形下,应当肯定客观上存在危及朱某生命、健康安全的不法侵害。
第二,虽然朱某外出时随身携带匕首,但在性质上,不宜评价成为斗殴目的而携带。
因为当朱某得知韦某声称要杀害自己时,曾连续数日不敢出门,从该细节上看,其随身携带匕首的主要原因应当是惧怕韦某伤害自己,目的也应当是防卫而非作案。
而且在麻将馆与韦某发生冲突时,其也并未主动出击,更没有直接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与韦某殴斗,更为重要的是直至韦某对其连砍数剑,朱某都没有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直到韦某掏出改制的发令手枪,朱某深感自己生命面临重大危险时才用匕首将韦某刺伤,且只刺一刀便迅速逃跑,而且当日下午便又主动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