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北京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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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唐青林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东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员工离职时,保证其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2与离职员工开展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3要求员工提供保密保证人;4进行事后保密履约监督。

基本案情上诉人东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5月15日的台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塑胶发泡板条、塑胶条、塑胶相框、塑胶粒。

2000年9月28日,公司与冯某某签订《保密合同》,规定冯某某在公司担任配料职务,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运用已知晓的上述信息向外界提供咨询、帮助,或其他有偿及无偿服务;不得泄露、出卖或向他人传授上述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的上述信息。

该保密合同还约定,冯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

若违反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冯某某,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冯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赔偿全部损失。

冯某某于1999年7月1日入职公司,2008年6月17日离职。

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并未就其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冯某某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进行举证。

故法院对公司主张冯某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并应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没有对补偿金进行约定,公司也未证明其曾就竞业限制条款给予过冯某某任何经济补偿。

因此,案涉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冯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冯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冯某某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冯某某承担。

离职员工成商业秘密泄露高危人群企业如何防范“离职泄密”

离职员工成商业秘密泄露高危人群企业如何防范“离职泄密”

离职员工成商业秘密泄露高危人群企业如何防范“离职泄密”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案例高发,离职员工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高危人群。

专业人士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而对于员工而言,应当提升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文件,履行保密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现象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频发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三年来受理的3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人员擅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劳动者伙同原公司同事“里应外合”盗用图纸,生产同类型产品;员工在掌握了公司的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这些案例的共同点都是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顺手牵羊”,以达到个人获利的目的。

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案件有哪些特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分析,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原因大都由员工离职引发,且为结伙作案,行为模式包括“离职泄密”型、“里应外合”型、“另起炉灶”型;从作案人员身份来看,趋高层化、专业化,包括部门主管、经理、工程师、业务员等,在职期间担任关键岗位,可接触到企业关键信息;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来看,不仅涉及设计图纸、研发资料等技术信息,还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交易记录等经营信息。

对策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经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梳理案件审判结果发现,案件被害单位均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且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因此,诉请均获法院支持,侵害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商业机密,往往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及核心竞争力。

特别是我们这种高端耐用品的代加工制造业,如果泄露产品的核心技术,将导致仿品一堆,影响企业形象、信誉,甚至影响品牌的获利能力,对企业以及品牌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可怕的。

如何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如何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如何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然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成为了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员工教育和培训是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首要任务。

企业应该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员工传达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的责任。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分类、保护措施以及违规行为的后果等。

通过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2. 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流程。

例如,制定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离职后仍需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建立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商业秘密的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细节。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保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3.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可以通过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等,加强对员工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4.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安全是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受到泄露和窃取的风险。

可以采取加密技术、网络隔离、数据备份等手段,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此外,企业还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演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5.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对于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倡导诚信、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商业道德等核心价值观,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减少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自觉性。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泄密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泄密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企业内部的泄密行为——临沂GS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临沂DL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企业内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

基本案情原告GS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主营五金机械、建材、钢材、纺织品、服装及土特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为大量获取国外客户资料,自2006年公司成立至2009年5月,连续四年(七次)派出公司代表参加广交会,先后投入二十余万元资金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逐步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

原告的胶合板出口贸易是其主要进出口业务,从2006年到2008年原告公司的胶合板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多。

2006年2月,原告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对该经营信息的载体电子邮箱采取了设置密码等保密措施。

2006年至2009年,原告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胶合板销售业务,与泰国曼谷KASIKORNBANK公共有限公司、LSN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THYE HONG COMM’L AND公司、印度尼西亚PT.JAYA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RAY SYSTEM SRL公司等均成交过胶合板的销售业务。

被告钱龙自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国内外客户的进出口货物的报价、联系采购货源、验货、发货、审核提单等业务。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北京唐青林律师)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北京唐青林律师)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点评企业应当积极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并发放给员工;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

基本案情2006年2月1日,被告徐某某与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E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2006年5月8日,原告任命被告为HE公司嵊州分公司代主管,负责嵊州HE日常管理工作。

2007年9月4日,原告免去被告嵊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9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开办申请进行审批公示。

2007年9月30日,徐某某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名义向赵雅琴和相杏琴发函,通知其参加服务活动。

2007年10月16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成立,徐某某为全额投资人。

2009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HE公司诉称:200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工作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负有保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天骄某某韵软件某某责任公司与恒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

因此,用人单位在雇佣属于竞争对手的跳槽员工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杜绝使用或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材料和信息,也不得仅以与跳槽员工做出不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恒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

被上诉人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某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所)成立于2009年9月。

上诉人天骄某某韵软件某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骄某某韵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股东为王某某、天津交易所。

2007年1月4日,王某某与恒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研发工作。

同日,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2010年6月1日,王某某与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内容为:王某某同意与恒生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恒生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6月1日,王某某与恒生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2011年6月15日,王某某签署《离职员工承诺书》,保证离职后不带走含有恒生某某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恒生某某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恒生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被依法披露。

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

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

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

所谓有才的人都愿意挪挪窝儿,往高处走,攀高枝。

但是,有的人才在离开企业的时候,顺手牵羊地“牵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独有的,特殊的“产品”,这个“产品”包含着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

这个“产品”是无形资产,是企业用了多少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

而有的企业不练内功,专练“外功”,以高额工资等优厚待遇“吸引人才”,收买“人才”的心,最终目的是为了收买“人才”“牵来”的其它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己所用,捞得利益。

据有关部门介绍,80%的商业秘密是因为“跳槽者”而“牵出来”外泄的。

商业秘密外泄不仅给原企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而且肯定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了不正当竞争,人才也和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

高薪引诱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招聘条件之一是有客源、有项目者优先,并且许诺月工资加提成可达到几千元、几万元等等。

这样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能不让人心动吗?“立场”不坚定的“人才”经不住诱惑,不顾原企业的利益和与原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职工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另攀高枝。

某医疗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这引起了靠挖别人墙脚,“不劳而获”的企业注意。

这家“不劳而获”的企业张贴招聘广告,抛出“高薪绣球”,引诱了这家医疗企业一名掌握生产技术的技术员和一名中层领导携带商业秘密“加盟”到这个“不劳而获”的企业。

这家企业效益上升,而原企业效益下降。

这家医疗企业怒从心头起,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追究了这两名技术人员违约行为和“不劳而获”的企业的侵权行为。

“秘密入股”目前,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想方设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有功人才,或者给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提成等等。

有的股份制企业将技术人员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作为股资,吸收入股,成为了企业的“股东”。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北京唐青林律师)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北京唐青林律师)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大连CX铸造工业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并非所有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变动都会成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离职员工如果能够证明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或者客户是由于对于新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及供货条件等原因做出的自主变更交易对象的选择,并自愿选择与新单位发生交易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基本案情大连CX铸造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X公司)系中港合资公司,瓦房店CX玛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钢公司)系私营企业,二公司均坐落于瓦房店市CX岛镇进行铸造业生产的企业。

1994年6月至1999年底,韩某某就职于CX公司,其就职期间初始担任供销员,自1996年1月起至其离开原公司时担任该公司生产厂长。

任职期间直接负责生产、经营等管理,包括代表CX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联络、报价、提供样品、介绍生产能力和质量状况等,熟悉和掌握CX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

1999年底韩某某从CX公司处离职。

2000年初,韩某某谋职玛钢公司任该公司厂长,负责该公司外贸方面的销售业务。

辽宁华曦集团公司及大连中道贸易公司原系CX公司的客户,素与CX 公司存有良好、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合作中没有经营矛盾产生。

CX公司与二外贸公司合作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

大连市供销合作社及大连光明实业总公司均系大连中道贸易公司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商。

韩某某就职玛钢之前,上述CX 公司的二客户与玛钢公司没有任何贸易合作关系。

韩某某离开CX公司后,将CX 公司的上述客户带给玛钢公司,造成大连中道贸易公司中断了与CX公司的贸易关系,同时促成了大连中道贸易公司与玛钢公司的贸易合作。

如何避免员工利用离职期间窃取商业机密

如何避免员工利用离职期间窃取商业机密

如何避免员工利用离职期间窃取商业机密随着企业经营的日益复杂和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商业机密被视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

然而,由于员工的离职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因此一旦员工在离职期间将商业机密带走,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企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在员工离职时避免商业机密的泄露,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1. 建立对商业机密的保密意识企业必须建立对商业机密保密意识的教育培训和意识宣传活动,让所有的员工深刻认识到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和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

并且,企业要规定员工在离职前进行知识保密的培训、签署保密协议等,以及接受完善的保密相关规定和制度,以加强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密意识。

2. 控制员工参与企业核心业务企业应该对员工的职位进行评估,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以及与商业机密相关的职位,对员工实行细致地权限控制。

例如,企业核心业务部门的门禁必须严格控制,企业核心技术的可访问性也不应开放给所有员工,需要适当控制。

3. 及时取消员工的访问权限当员工在企业离职、停职、休假或调离企业核心部门时,企业应及时取消员工的访问权限。

取消员工的访问权限包括撤销员工的电子密码、删除员工的登陆帐号、保管员工的身份证、删除员工的电子邮件、运营员工的样品库存等。

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在离职期间获取企业商业机密的可能性。

4. 限制员工的信息收发对于与商业机密有关的邮件、文档、照片等信息,企业应该设置特殊权限,只允许严格限制连接的人员访问。

还需要加强企业进出口数据的监控和审核,限制员工与外部人员之间的沟通,让员工减少协商机会以及减少机密泄露。

5. 加强技术调查和防护通过技术防范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利用离职期间窃取商业机密。

例如,员工的电子设备可以设置高防火墙保护,终端设备可以加密保护,文件可以通过公司 VPN 网络访问。

此外,还可以安装间谍软件,员工在离职前进行数据备份及恢复,一旦出现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行为。

员工提前离职如何保护商业机密

员工提前离职如何保护商业机密

员工提前离职如何保护商业机密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加剧,商业机密对企业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下,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商业机密的保护,防止敏感信息被泄露给竞争对手。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来保护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创新和竞争优势不受损害。

1.建立明确的保密协议在员工入职时,应该要求其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其在离职后要继续保护商业机密的责任。

这份保密协议应详细阐述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义务,包括保密期限、涉及商业机密的范围、信息的保护措施等。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在法律上确保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2.实施权限管理在员工入职时,应该根据其工作职责和需求,给予适当的权限。

对于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需要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拥有合法权限的员工能够获得访问和使用这些信息。

同时,定期审查和更新权限,及时撤销离职员工的访问权限,防止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3.加强信息安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意识,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商业机密的定义和重要性、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定、识别和处理潜在威胁的方法等。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好地理解商业机密的价值,并掌握相关的保护措施。

4.监控和审计为了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公司可以采用监控和审计的方法来跟踪员工对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情况。

这些监控系统可以记录员工的行为,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报警或调查。

审计可以帮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商业机密的安全。

5.制定离职流程在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制定明确的离职流程,包括交接工作、收回公司资产和数据、撤销访问权限等。

离职流程应该详细记录员工离职时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和事项,以确保商业机密的保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6.保密意识文化建设将保密意识渗透到企业文化中是保护商业机密的长效措施之一。

公司应该建立和倡导一个积极的保密文化,鼓励员工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识到商业机密对公司的重要性,并通过激励措施来强化员工的保密责任感。

员工离职后如何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员工离职后如何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员工离职后如何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当员工离职时,企业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知识产权,确保商业秘密不被离职员工泄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帮助企业在员工离职后守住商业秘密的防线。

一、明确界定商业秘密首先,企业需要明确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这包括技术秘密、客户名单、营销策略、财务数据、产品配方等。

明确的定义能够帮助员工清楚地了解哪些信息是受到保护的,同时也为后续的保护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界定商业秘密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信息的价值性:该信息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2、保密性: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信息,例如限制访问、签订保密协议等。

3、独特性:该信息是否具有独特性,不易被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轻易获取。

二、签订保密协议在员工入职时,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1、保密信息的范围:详细列出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保密期限:通常应规定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 2-3 年,员工仍需对商业秘密保密。

3、违约责任:明确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可以在法律上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理1、访问控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制度,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

只有那些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获得相应的访问权限。

同时,对访问记录进行监控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异常访问行为。

2、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

让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泄露商业秘密的后果。

3、离职流程管理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制定规范的离职流程。

包括收回员工的工作设备、清理工作账户、要求员工交还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等。

员工辞退后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员工辞退后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员工辞退后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商业机密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员工辞职或被解雇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变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离职顺利还是涉及纠纷,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都是员工应该重视且合理维护的。

本文将就员工辞退后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商业机密提出以下建议。

一、清理个人信息离职时,第一步是清理个人信息。

员工应在离职前备份个人文件,清除电子设备中的个人数据,并更改或关闭与公司有关的账号和密码。

同时,员工还应删除在公司电子设备中保存的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邮件、文档、浏览历史等。

确保不留下任何可以追溯到个人身份的信息,以免造成隐私泄露的风险。

二、遵循员工合同和法律法规离职员工必须遵守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合同,特别是涉及机密保护的部分。

员工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离开公司后的任何保密义务,并遵守相关规定。

此外,员工还应了解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规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规定。

在与公司解除合同之前,员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三、妥善处理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前应妥善处理公司提供的财产。

这包括还原或归还公司物品,清空个人工位及整理收集的文件资料。

在清空个人工作区域时,员工应注意避免破坏或带走公司的财产,同时也应删除自己在公司办公电脑上的任何个人或机密文件。

四、保持低调,避免传播机密信息离职后的员工必须保持低调,并避免与他人讨论公司的商业机密。

无论是离职原因还是公司内部的问题,员工都应保持积极的态度,并避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此外,员工也应该避免在离职后与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接触,以防泄露商业机密。

五、寻求法律支持如果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发现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或泄露了商业机密,员工有权利寻求法律支持。

在此情况下,员工可以联系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找到合适的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对离职员工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员工应该及时清理个人信息,遵守员工合同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公司财产,避免传播机密信息,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如何应对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

如何应对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

如何应对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机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对企业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从预防、监控和应对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

一、预防员工商业机密窃取行为预防是最有效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商业机密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其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明白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和保密的义务。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确保招聘到的员工具有良好的信誉和道德品质。

最后,企业应加强对办公环境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制员工的权限,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二、监控员工商业机密窃取行为监控是及时发现和防止员工商业机密窃取行为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监视员工的电脑使用记录和通信记录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监控。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

然而,监控员工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三、应对员工商业机密窃取行为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商业机密窃取行为,企业应采取果断的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应立即停止员工的相关权限,以防止进一步的机密泄露。

其次,企业应尽快展开调查,搜集证据,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员工的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企业应保护好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企业应依法依规对员工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警告、停职、解雇等措施,同时也可以向法律机构报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的预防、监控和应对措施,企业还可以考虑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和监督。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信任,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减少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

总之,应对员工的商业机密窃取行为是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任务。

如何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风险

如何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风险

如何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风险商业机密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的资产之一,它包括商业计划、产品设计、市场策略等敏感信息。

然而,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的风险。

1. 建立明确的保密协议首先,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包括机密信息的定义、保密责任的规定以及违反保密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员工将对商业机密的保密性有更清晰的认识,并明确了其保密责任。

2.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了解保密政策和措施,并掌握保密工作的操作方法。

企业还可以定期开展保密知识竞赛和安全意识活动,以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警觉性和积极性。

3. 划定敏感信息的权限和访问限制为了防止员工滥用权限和访问敏感信息,企业应设立明确的权限管理系统和访问限制措施。

对于不同的岗位和职能,授权访问敏感信息的权限应有所区别,并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

此外,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权限设置,以确保权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强化技术安全保障措施除了人为因素,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也是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可以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系统和数据备份等方式来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更新技术安全设备和系统,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建立举报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举报机制,让员工能够匿名或实名举报他人的侵犯行为。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进行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企业应严肃处理,包括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综上,规避员工侵犯商业机密风险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着手。

通过建立明确的保密协议、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划定权限和访问限制、强化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建立举报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的风险,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利益。

企业如何防止商业秘密人走财空

企业如何防止商业秘密人走财空

企业如何防止商业秘密人走财空作为一个企业,商业秘密是其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之一。

然而,当员工离职时,他们可能带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并防止员工离职后带走财富是企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外流并减少财务损失。

1. 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一个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来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关于商业秘密的教育,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重要性、保护措施,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后果等。

员工应当清楚知道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他们对保密的责任感。

2. 签署保密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是防止员工离职后带走商业秘密的一种常用方式。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包括在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协议可以规定员工不得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不得在离职后将商业秘密用于竞争目的等。

签署保密协议可以法律强制执行,一旦员工违反协议,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责。

3. 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权限企业可以通过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权限来降低风险。

不同级别的员工可以根据其职责和需要来分配不同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企业可以实施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真正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获得访问权限,并采取措施限制他们对商业秘密的复制、传播和外泄。

4. 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和文档使用加密技术对商业秘密的数据和文档进行加密可以提高其安全性。

企业可以使用专业的加密软件或系统,对商业秘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这样即使员工获得了访问权限,也无法直接获取到商业秘密的内容。

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访问,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5. 实施物理安全措施除了加密技术,企业还应该重视物理安全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盗窃或复制。

企业可以通过管理访客登记、安装安全摄像头、设置门禁系统等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携带商业秘密的区域。

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

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

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东莞市ASD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1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为了避免卷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三十日将离职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基本案情谢某于2006年10月8日入职ASD公司,任技术总监。

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日,ASD公司、谢某还签署了《东莞市ASD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约定:谢某在任职期间将获得ASD公司支付的保密费840元/月(其中包含保密费、择业禁止费),谢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均有义务保守ASD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谢某离职后两年内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此期间的择业禁止费用已包含在工资报酬总额中;若谢某违反保密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ASD公司支付违约金67200元,同时ASD公司有权一次性收回已向谢某发放的所有保密费,择业禁止费(无特别约定时按已发放保密费计算)。

双方确认谢某在职期间,ASD公司实际向谢某共计发放保密费和竞业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535号禁止费共计15387元,其中保密费占20%(即3077.40元),竞业禁止费占80%(即12309.60元)。

2010年7月15日,谢某向ASD公司申请离职,并已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

员工离职与商业秘密保护

员工离职与商业秘密保护

员工离职与商业秘密保护员工离职与商业秘密保护俗语说“嫁出女儿,带走嫁妆”,同样,员工离职也会带走企业商业秘密。

近些年发生的商业秘密案件绝大多数是由离职员工引起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员工离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1、彻底、及时地清退资料员工离职时,清退资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清退资料应力求做到彻底、及时。

彻底是指,企业应收回员工在任职期间所有的资料,如电脑、U盘、软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实验记录及数据、工作日记等。

这些资料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载体,一旦未清退,就会给日后商业秘密泄露提供现实可能。

及时是指,员工离职时,应立即进行清退所有资料。

清退工作迟延一分钟,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很可能被带出企业或通过邮件发出,因此,员工离职时,清退工作应及时。

员工离职,往往意味着强劲对手的产生,彻底、及时地清退资料虽不能完全破坏离职员工对技术、经营信息的记忆,但记忆难以精确、全面、持久,没有有关资料支持,单靠记忆不能完整复现商业秘密,因此,清退资料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尤为必要与重要。

2、离职谈话员工离职时,企业职能部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正式谈话,谈话目的是摸清离职员工去向,同时,敦促其履行保密义务。

若与离职员工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还要敦促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有些员工离职的动机便是通过利用其在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自己设立新公司或将商业秘密出卖给竞争企业,而我国普通民众对商业秘密保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离职员工可能还不清楚侵犯商业秘密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通过离职谈话,可以将保密问题提高到法律高度,以加强其保密意识。

3、出具律师函有些员工离职时不辞而别,其在离开公司时,很可能已携带了商业秘密资料,企业无法办理资料清退手续及离职谈话,这些员工之后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企业不能因员工离职不辞而别而束手无策。

企业应通过律师向其郑重寄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多方考虑的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多方考虑的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多方考虑的措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非常重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
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2.限制竞业禁止: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
止条款,限制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竞业禁止条款,减少员工的竞业限制。

3.规范工作交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规范工作交接的程序和内容,
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泄露。

交接工作应该在监督下进行,确保只有必要的信息被交接,并且要确保交接的信息不会被泄露给第三方。

4.严格管理员工离职:在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管理,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会泄露。

例如,应该对员工办公桌、电脑等物品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带走公司的商业秘密。

5.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规范员工的保密
行为,加强保密意识教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的保护。

总的来说,保护商业秘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竞业禁止、规范工作交接、严格管理员工离职和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减少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员工流失与商业秘密保护

员工流失与商业秘密保护

员工流失与商业秘密保护员工流失与商业秘密保护俗话说“嫁女儿带走嫁妆”,同样,离职的员工也会带走商业秘密。

近年来,绝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是由离职员工引起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员工离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1、彻底及时清退信息当员工离职时,清退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还款材料要全面、及时。

彻底,企业要收回员工任职期间的所有信息,如电脑、u盘、软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实验记录和数据、工作日记等。

这些材料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载体,一旦不归还,将为未来泄露商业秘密提供现实可能。

及时意味着当员工离开岗位时,所有信息都应该立即清除。

如果退休工作延迟一分钟,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可能被带出企业或者邮寄出去。

所以员工离职时,退休工作要及时。

员工的流失往往意味着强劲对手的出现。

虽然彻底及时的清退信息并不能彻底摧毁员工对技术和业务信息的记忆,但这种记忆很难做到准确、全面、持久。

没有相关信息的支持,单靠记忆是无法完全复制商业秘密的。

因此,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来说,退信息尤为必要和重要。

2.员工离职时,企业职能部门要与离职员工进行正式谈话。

谈话的目的是了解离职员工的去向,同时督促其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与离职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应督促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一些员工离职的动机是自己成立xx公司,或者利用自己在企业的商业秘密向竞争企业出售商业秘密。

但我国普通民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淡薄,离职员工可能不知道自己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通过离职,我们可以将保密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强他们的保密意识。

3.出具律师函有的员工不辞而别,离开公司时很可能带来了商业秘密信息,企业无法办理信息清退和离职手续。

这些员工以后很可能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什么也做不了,因为员工不辞而别。

企业应通过律师向其郑重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其承担保密或竞业禁止义务,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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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东莞YL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员工离职时,保证其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2)与离职员工开展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3)要求员工提供保密保证人;(4)进行事后保密履约监督。

基本案情上诉人东莞YL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L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5月15日的台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塑胶发泡板条、塑胶条、塑胶相框、塑胶粒。

2000年9月28日,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保密合同》,规定冯某某在YL公司担任配料职务,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运用已知晓的上述信息向外界提供咨询、帮助,或其他有偿及无偿服务;不得泄露、出卖或向他人传授上述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YL公司的上述信息。

该保密合同还约定,冯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YL公司业务相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

若违反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YL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冯某某,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冯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赔偿全部损失。

冯某某于1999年7月1日入职YL公司,2008年6月17日离职。

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YL公司并未就其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冯某某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进行举证。

故法院对YL公司主张冯某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并应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没有对补偿金进行约定,YL公司也未证明其曾就竞业限制条款给予过冯某某任何经济补偿。

因此,案涉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冯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Y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YL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YL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冯某某立即停止侵犯YL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冯某某向YL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冯某某承担。

一审庭审过程中,YL公司明确其诉请包括冯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在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Y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冯某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了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信息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故YL公司主张冯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冯某某是否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问题。

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冯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YL 公司业务相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该条款属竞业限制的约定。

竞业限制的实质,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中特定的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的权利人所负有的、不从事与权利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为或不在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企业中任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特定权利人与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对等。

由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人通常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为,或不在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企业中任职,因此,其亦有权从特定权利人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亦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本案事实来看,YL公司在保密协议中只约定了冯某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其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该约定的实质是YL公司仅仅享受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不经营与YL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权利,而无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同时又对其不予补偿。

因此,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损害了劳动者利益。

如果承认这种约定的效力,就等于承认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损害劳动者利益这样一种行为模式,这无疑是违背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及劳动力市场秩序的。

因此,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由于冯某某与YL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冯某某具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YL公司主张冯某某在离职后五年内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上述保密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YL 公司与冯某某签订《保密合同》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但双方的合同存续至该法施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该法施行后解除,原审法院适用2008年1月1日后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并无不当,YL公司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中,YL公司既与冯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也签订了约定“冯某某不得从事与YL公司业务有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的竞业禁止约定,但由于YL公司本身不能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提出充分的主张,也未举证其对于冯某某给予了一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使得YL公司对于冯某某离职后的相关行为,既不能主张其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对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于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8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生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可见,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员工离职后也应当予以遵守,直至权利人将商业秘密予以公开。

那么,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来避免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呢?1、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

要求离职员工清退相关工作资料是预防其带走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载体,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环节。

员工向企业提出离职请求时,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相关电脑、U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彻底、及时地交接,以防离职员工将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自立门户”或者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成为企业的强劲对手,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2、开展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离职谈话,从而摸清离职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

企业可以检查招聘档案,确认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对于签订相关义务协议的,企业应当督促员工积极地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没有签订的,企业可以补充签订《离职承诺书》,结合离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确认,有必要的,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做出竞业禁止相关约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做出竞业禁止约定的,企业应当对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发放相关补偿金,否则,竞业禁止义务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

3、要求员工提供保密保证人。

对于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商业秘密知情员工,企业可以采取要求其提供保密保证人。

提供保密保证人,即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合同,约定若员工本人违反保密义务,在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由指定的保证人代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一定上增强了员工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目前不少企业所采用。

4、进行事后履约监督。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去向进行定时的跟踪,从而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一旦企业发现离职员工自己设立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新公司或到其他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任职,企业应密切关注其是否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是否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收集有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因此,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有必要进行离职后监督。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1、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的保密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在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虽然我国法律也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企业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员工的个人道德。

对此,企业可以从员工的离职手续、企业的保密制度以及及时的有效监督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防范,从而真正实现对离职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防控。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1、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本案中,由于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没有对补偿金进行约定,YL公司也未证明其曾就竞业限制条款给予过冯某某任何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冯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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