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组织规程.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解读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2009 第一屆創意設計競賽簡章競賽主題:我們都錯了活動目的:為激發本校學生創意思考及從生活中發現問題,找尋能改變生活的小創意,激發出更多創意設計概念之相關體驗,撒播創意設計概念的種子,帶動全校性的創意思考風潮。
活動日期:98/04/15(三)-98/05/15(五)前完成繳件。
主辦單位: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子計畫H。
協辦單位:工學院、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暨工業設計研究所、創意發明社。
參賽資格:本校在學所有學生,可以個人組或團體組方式報名,而團體組成員人數限三人(含)以下。
競賽源起:強化本校創意活動發展,鼓勵動腦思考,發揮想像力,開發匯集群體的腦力資源。
參賽辦法:1.創意構想具有無限可能,對於身邊的各式產品,針對產品的缺失,或我們已成習的錯誤使用方式,發掘(A)設計問題本質與(B)解決問題的創意概念、方法或新奇點子再設計或創新,均適合本項競賽。
2.個人或團隊之資料請填寫在報名表上,並簽署保證書。
(報名表如附件一)。
3.若有製作成品或模型,亦可於報名時附上構想圖以及實物成品、或實體模型。
4.個人或團隊可重覆報名,不限件數,但每人或團隊得獎數以最佳成績作品二件為限。
繳交方式:1. 參加需繳交(1)報名表暨保證書紙本、(2)創意構思提案紙本一式三份(如附件)。
2. 報名表暨保證書及創意構思提案紙本請於98/04/15(三)-98/05/15(五) 17:00 前親自送達機械系辦公室張湘芬小姐(#2205)或V106創新產品與永續設計實驗室黃彥達同學(#2272)或手機0921571800,逾期不予受理。
3. 報名表暨保證書作品名稱定為:作品名稱(我的XX錯了),例如:作品名稱(我的電風錯了),問題發現-電風按鈕不好操作;解決問題-更換按鈕的位子。
評審日期:98/05/31前完成決選,於工學院工設所網站公佈得獎名單,並於六月中旬在工設所創意設計專題期末展公開頒獎。
評審方式:A、發現問題點(1) 問題創意度:(50%)。
国立高雄科技大学第一校区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
1.申請學生至學校首頁/學生/學課業系統「博碩士學位考試申請系統」或教務處/教務e化/「博碩士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登錄學位考試申請資料。
2.列印申請表及考試委員名冊。
3.論文經線上偵測剽竊系統(turnitin)檢查,並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
4歷年成績清單/本學期選課清單
各院系
受理學生申請學位考試及應考資格
複審
1.複審應考學生應修畢之學分數。
2.複審合格者,其學位考試申請表及考試委員名冊,分別送交各相關人員留存,不合格者退回。
3.受理考試委員異動申請。
1.學位考試申請表
2.考試委員名冊/異動申請單
3.歷年成績清單/本學期選課清單
註冊及課務組
1學位考試申請表
2考試委員名冊
3Turnitin原創性報告首頁。
註冊及課務組
各院系
受理學生申請學位考試及應考資格初審
4.各系初審申請學生之應考資格。
5.初審合格者擲送註冊及課務組複審;不合格者退回。
6.受理考試委員異動申請。
1學位考試申請表
2考試委員名冊/異動申請單
3通過博士班資格考核通知書(博士學位考試專用)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
學位考試作業事項一覽表1050614修正
事 項
相關規定及流程
相關文件/表單
承/協辦單位
說明
公告受理
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
(1)第一學期:十月初至次年元月底前。
(2)第二學期:四月初至同年七月底前。
2.通知各系所受理申請學位考試起訖日期。
3.各系依據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並辦理博(碩)士學位考試。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人事室作业程序说明表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考試分發)作業流程圖
處理流程標準作業時間
註1:薦任第8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委任非主管職務
註2:聘(僱)用及訂定契約
註3:列冊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註4:解聘僱
<解聘>
<解僱>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考試分發)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複核:單位主管:。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二年制97学年度课程结构解读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二年制 97學年度課程結構規劃表
970703
二、課程有先後次序規定者以★表示,未修習先修科目,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英語」課程以級數為先後次序修習之規定,A,B代表上、下學期課程名稱,學生不受A,B先後次序之規範。
三、外語6學分(含英語、日語、德語) 課程,經安置測驗分級為三級以上得自由選修(英、日、德語)課程,畢業時須修滿同一語文4學分,方承認所修習之所有外語學分。
四、 96學年度入學之新生選修博雅通識課程中之人文素養課群、社會關懷課群、科技素養課群、國際視野課群、身心健康課群每課群採計畢業所需學分以二學分為上限,國防安全課群及身心健康課群之體育課程
採計畢業所需學分各以一學分為上限。
五、本課程結構規劃表適用於9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
国立高雄技术学院筹备处组织规程
国立高雄技术学院筹备处组织规程
第 1 条
教育部依大学法第二条规定,筹设国立高雄技术学院,特设国立高雄技术学院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国立高雄技术学院教育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国立高雄技术学院校地、师资、建筑设备之规划及兴办事项。
三关于国立高雄技术学院经费预算及编制员额编拟事项。
四关于国立高雄技术学院其他有关筹备事宜。
第 3 条
本处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行政组。
二工务组。
三教务组。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技正、编审、助理研究员、技士、组员、研究助理、管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组员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得聘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并得设各种专案小组。
第 9 条
本处人员之职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 (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十八) 11239-11241 页) 定之。
第 10 条
本处于国立高雄技术学院成立时撤销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屏东科技大学-学务处-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99年6月2日9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壹、依據:教育部推動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辦理。
貳、目標:一、增進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憂鬱及自我傷害防治觀念,提升心理健康,促進心靈健康之校園環境。
二、提升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憂鬱與自傷防治的知能,增強對危機的辨識及處理,並加強學生因應壓力及危機管理能力,協助自我及其他處於憂鬱或自殺危機之學生度過危機。
三、強化校園高危險學生群篩檢機制,主動關懷高危機案例,以有效預防校園自殺與自傷的發生。
四、建全本校心理危機個案處理流程,啟動學生自殺之虞或自殺未遂之危機個案安全防護與救治網絡,加強校內「全方位」防治策略。
五、整合本校相關網絡資源,主動與學生建立良性互動基礎,提高防治及處理應變能力,達到有效預防、篩檢、處遇學生憂鬱及自我傷害之情事。
參、實施方式一、初級預防: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免於憂鬱自傷(一)校長/秘書室1.擔任召集人,主導整合校內資源,強化及協調各單位合作機制。
2.於校內各項會議時機,強化學生安全工作、校園設施安全維護、校園憂鬱與自我傷害防治觀念等議題,以提昇全校教職員工輔導知能及敏銳覺察度。
(二)教務處/通識中心1.將生命教育融入課程,協助建立尊重生命、關懷生命與珍愛生命之議題,體認生命之可貴。
2.增進學生挫折容忍力、壓力調適及情緒管理等相關議題,並納入教學課程綱要及生命體驗活動,提升學生抗壓能力、問題因應解決能力、危機處理能力、憂鬱與自殺之自助與助人技巧。
(三)學務處1.軍訓室(1)加強教官與宿舍輔導人員之憂鬱辨識能力及危機處理能力,俾協助觀察篩檢。
(2)掌握不適應學生之狀況,必要時進行轉介。
2.衛保組(1)新生入學憂鬱及精神疾病個案建檔及通報。
(2)提供憂鬱症預防與心理健康之衛教。
3.諮商輔導組(1)舉辦促進心理健康及生命教育之相關活動,推廣正向思考、衝突管理、情緒管理、壓力與危機管理等相關專題演講、成長團體、徵文活動或工作坊等,透過學校網頁、班級座談會、老(導)師研習等多元管道宣導訊息,強化學生身心健康。
国立高雄科技大学第一校区
□單位登記桌
□其他:請填寫需求
二、人員單位異動申請
□單位異動:新單位,原單位
三、學校總收發文及檔管人員增加選項
□機關總收文
□機關總發文
□機關檔管
□機關管理者
□資料維護人員
□密件公文處理人員
□收文資料維護人員
□發文資料維護人員
□登記桌資料維護人員
□檔管資料維護人員
□即時報表產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員
□點收人員
□編目立案人員
□檔管人員
□匯入影像人員
□檔管執行
□
□
□
□
承辦人:單位主管:
此致
總務處文保組(線上簽核系統管理人)登錄日期: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
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帳號申請書
申請日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所屬單位
院系
處/館/室/中心組
e-mail帳號
職稱
申請原因
□新增
□停用
□單位異動
□修改權限
決行層級
□ 4--承辦人
□ 3--系所主管、二級主管
□ 2--院長、一級主管、中心主任
□ 1--校長、副校長、主秘
一、角色項目及權限(※可複選)
国立高雄第1科技大学人事室作业程序说明表
(1)於課程結束後,依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所定上傳檔案格式上傳檔案。
(2)上傳檔案後隔日確認檔案上傳無誤。
三、各機關人事單位
(1)至終身學習時數入口網站,下載成績及學習時數,再轉檔至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二)定時統計終身學習時數是否已達96年7月11日院函標準,公務人員每年終身學習時數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20小時。
2、簽到表
3、研習證明書
登錄終學習時數標準作業流程圖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內部操纵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登錄終身學習時數檢查日期: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1、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5-6
項目名稱
登錄終身學習時數標準作業流程
承辦單位
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學校教職員依單位別將學習時數申請表送至人事室窗口。
二、學校教職員依單位別將學習證明(簽到表或研習證書)送至人事室窗口。
三、將文件整理成Excel csv檔案。
四、人事室專用系統→ecpa人事服務網→帳號、密碼→登入→應用系統→D6新版終身學者入口網→學習資訊維護→登錄/維護學習時數→整批上傳(未開班)或整批上傳(已開班)或整批上傳(進修成績關網站:
四、相關文件:
2.登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管理後台流操作流程
五、每次學習時間需達一定標準。(至少1小時)
六、課程申請表中之課程名稱、課程日期、課程時間、課程類別及學員對象為必填事項。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高雄縣政府97年10月9日府勞動字第0970234513號函備查高雄縣政府99年08月25日府勞動字第0990218579號函備查高雄市政府100年8月18日高市府四維勞條字第1000091340號函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2年5月20日高市勞條字第10232368200號函核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7日高市勞條字第10439103600號函核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6月3日高市勞條字第1063380180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立目的)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除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及工友以外,為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適用之。
第三條(職業倫理)本校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職業倫理及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維良好勞雇關係。
第四條(疑義解釋)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章僱用第五條(人員類別)約用人員類別依其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專業知能條件及經費來源分為以下2種:一、專案人員:專任助理、專案副理、專案經理、專案資深經理。
二、業務職員:業務助理員、業務組員、業務專員、諮商心理師及專案資訊人員。
第六條(約用人員甄選)約用人員之僱用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甄選。
約用人員職稱、資格、條件及限制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勞動契約)約用人員核准僱用後應簽訂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
九十九學年度- 年度計畫及活動
•<超級甘蔗大道 一園你明星夢> •公益社會 活躍老化暨方城之戰 •學生會儲備幹部訓練 •社團嘉年華 •迎新名人講座 •校園演唱會 •聖誕PARTY •學生會長改選 •10th→11th 傳承大會
98年度活動- <蔗不是糰糰園園>歌唱大賽
98年度活動- 社團嘉年華
社團評鑑資料簡報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學生會
學 生 會 經 營 理 念
中心目標在於促進校園學生自治的精神及爭取 學生權益,致力於校園中各項學生事務,希望 能夠培養學生自治、自理、自守的理念。 對外是一個服務性團體,服務對象就是全校學 生,對內是一個大家庭,凡加入學生會的人, 就是我們的一家人 。 永遠站在學生的立場去完成活動和爭取權益, 在必要時刻號召大家,捍衛我們的權力,扮演 為學生發聲的角色,讓學校瞭解學生們的心聲, 讓學生決定自己未來的角色!
組 織 架 構 圖
近程目標
•1.積極與各處室合作提高曝光機會提升校 內、外的知名度。 •2.會內舉辦多次出遊活動,降低人員流動 率。 •3.創辦學生會期刊。
中程目標
•1.增設多元化申訴管道,代表同學向學校 發聲。 •2.與社團、系會合作發行刊物以增進校內 社團治趨於系統 化。 •2.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讓學生能夠更自 由的將自己的意見表達給校方瞭解,讓學 生能夠更直接的面對自己的權益問題。
*~Thank You!~*
99/3/4 社 團 評 鑑
攤 位 上 等 您 來 唷!
98年度活動- MTV校園巡迴演唱會
98年度活動-
銷魂電眼之今晚幸運聖誕好機趴
十成九穩 傳承大會
學 生 會 器 材
未 來 創 新 計 畫
1.將結合各系所、社團,發行期刊,使學 生能夠更了解各系所與社團的活動,達到活 動宣傳的效果,使高科大的課外活動能夠活 躍起來。 2.為了培養學生自治與自律,推行學校的 學生議會制度,而議長藉由全校學生選賢與 能的民主投票產生,建立起學生與學校之橋 樑,並定期召開學生議會。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年度第次會議提案(或臨時動議提案)提案提案單位:○○○一、案由:擬修正(訂定)本校「xx辦法」條文(或部分條文或第x條、第x條、第x條條文)案,提請討論。
【毋須加”擬”字】二、說明:(一)本案業經本(xx)年x月x日xx學年度第x次xx會議通過。
【主管會報非正式會議,係討論會,故請勿填寫該會議】(二)修正或訂定辦法(條文)請簡單扼要說明。
(三)檢附本案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及現行條文(或教育部來函)各一份(如附件)。
三、辦法: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或討論通過,提請xx會議審議)【請依據各辦法或條文規定之行政程序填寫】四、決議:說明:1.○○○辦法條文修正案:修正各條文已達1/2以上時,為全案修正,請檢附修正前後辦法,修正後辦法請於修正處劃線。
2.○○○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各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請檢附修正前辦法。
3.○○○辦法第1條、第5條、第6條修正案:修正各條文在3條(含)以內者,請檢附修正前辦法。
4.依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撰擬公文、訂定法規時,如遇「校長」二字,不需抬頭(空一格)。
5.提案單(含內容)毋須編頁碼,俾本室彙整。
6.依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爾後攸關教師權益,修法時務請檢附教育部來文,俾利委員參考。
7.請特別注意提案內容、前後對照表及檢附修文之格式整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xx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訂及依據95年8月2日95學年度第1次主管會報決議,爰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校發會執行秘書改由研究發展處處長兼任。
二、配合校發會相關業務移撥研究發展處辦理,幕僚作業單位由秘書室修正為研究發展處。
三、校發會各提案之彙整簽核,改由研究發展處辦理。
四、檢陳上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乙份。
五、本辦經xx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劃線原則情況說明(參照行政院法規修正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情況1: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临时人员假别一览表
假
8日
本人結婚
結婚證書或請柬
照給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且應一次連續請足。
勞工請假規則§2
公
假
依實際核給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公假核給之規定
繳驗有關證件或准文
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8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4
公
傷
假
依實際核給
因執行職務受傷需治療或休養
職業傷害報告表及醫師診斷書
2.超過30日薪資不給。
3.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
1.普通傷病逾左述規定者,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2.期限屆滿未痊癒得經預告予以資遣。
勞工請假規則§4、§5
勞基法§11
生
理
假
每月得請1日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同上
併入病假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14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7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2年為限
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不給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經通報保險機關後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性別工作平等法§16
特
別
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假
依工作年資:
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6
4星期
本人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1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
5日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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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組織規程91年4月23日台(91)技(二)字第91045425號函備查91年5月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12127105號函核備92年1月18日台技(二)字第0910190393號函備查92年4月11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22228829號函核備93年5月4日台技(二)字第0930049942號函核定94年5月16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453657號函修正核備93年12月7日台技(四)字第0930163927號函備查94年4月26日台技(四)字第0940055672號函備查94年7月1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523340號函修正核備94年12月12日台技(四)字第0940173268號函核定95年2月20日台技(四)字第0950015463號函核定95年11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50173848號函核定96年8月24日台技(二)字第0960131301號函核定96年12月4日台技(二)字第0960184700號函核定98年5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80080975號函核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本校秉敬業樂群、卓越創新之校訓,以研究學術、培育高級專業人才、服務社會、提升文化、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設立第三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及獎懲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本校得與其他院校或機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其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條本校得擬訂與他校之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第三章組織及會議第六條本校設下列各教學單位:一、工學院:(一)工程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二)系統資訊與控制研究所(碩士班)。
(三)營建工程系(含碩士班)。
(四)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含碩士班)。
(五)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含碩士班)、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班)。
二、電機資訊學院:(一)光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二)電腦與通訊工程系(含碩士班)。
(三)電子工程系、電子與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四)工程與電資學院菁英學士班。
三、管理學院:(一)管理研究所(博士班財務金融組、博士班資訊流通組)。
(二)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三)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四)運籌管理系(含碩士班)。
(五)資訊管理系(含碩士班)、企業電子化研究所(碩士班)。
(六)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含碩士班)。
(七)國際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班。
四、財務金融學院:(一)財務金融研究所(博士班)。
(二)金融系(含碩士班)、金融理財研究所(碩士班)。
(三)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含碩士班)。
(四)財務管理系(含碩士班)。
(五)會計資訊系。
五、外語學院(一)應用英語系(含碩士班)、口筆譯研究所(碩士班)。
(二)應用日語系(含碩士班)。
(三)應用德語系(含碩士班)。
六、通識教育中心前項各教學單位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
第八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三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九條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一、教務處:分設註冊及課務組、招生組。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諮商輔導組、實習就業及校友服務組、軍訓室。
三、總務處:分設事務組、文書及保管組、出納組、營繕組、環保及安全組。
四、研究發展處:分設學術及國際交流組、校務發展組。
五、圖書資訊館:分設諮詢服務組、館藏管理組、系統支援組、網路及多媒體組。
六、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分設教學服務組、學習服務組。
七、產學合作總中心:分設產學合作組、推廣服務及教育組。
八、秘書室:分設行政組、公共事務組。
九、人事室:得分組辦事。
十、會計室:分設歲計組、會計組、計畫組。
因應校務發展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其認定基準,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各行政單位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條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因應教學及學習之需要,設下列校級中心:創意教學研究中心。
前項校級中心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產學合作總中心因應研究、服務及合作之需要,設下列各校級中心:一、創新育成中心。
二、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研究中心。
三、能源科技研究中心。
四、南區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五、模具技術研發中心。
六、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七、精密鍛壓製程技術研發中心。
八、語文中心。
前項各校級中心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
本校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務。
各學位學程得置主任一人,輔佐該學位學程所屬學院院長推動學位學程業務。
學院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得設置副院長一人,輔佐院長推動院務,其任期以配合院長任期為原則,由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該院設置系、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不分系學士班、學位學程班總數達六個以上者。
各系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得設置副主任一人,輔佐主任推動系務,其任期以配合系主任之任期為原則,由該系主任就該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所屬專任教師總數達二十人以上者,並有學位學生達六百人以上者。
二、須同時具有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所學制或屬於一系多所達二個以上者。
學位學程主任,其任期以配合該學位學程辦理期間及院長任期為原則,由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學院、系、所得視教學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通識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及其他相關業務。
分設博雅通識教學組、外語教學組、體育教學組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全校教務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五條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教官及職員若干人,負責軍訓及護理相關課程及業務,並協助學生生活教育及輔導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全校總務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置處長一人,掌理研究發展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圖資館)置館長一人,掌理全校圖書及電子計算機相關業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前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該辦法原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學及學習資源事宜,以及掌理各校級教學及學習相關中心業務之推動、規劃及整合等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產學合作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全校產學合作事宜,以及辦理各校級產學及推廣相關中心業務之推動、規劃及整合等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掌理秘書相關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校設下列會議:一、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若干人組成。
(一)教師代表由講師(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推選之,其應選名額及選舉方式於校務會議規則中訂定之。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現職專任研究人員推選之,其應選名額依研究人員總數比照教師代表與教師總數之比例決定。
(三)職員代表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其應選名額佔教師代表十分之一。
(四)學生代表其應選名額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
(五)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校務會議除前揭出席人員外,與議程有關人員亦得受邀列席。
(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七)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八)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2、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3、學院、系、所、處、中心、室、組、委員會、其他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教務、學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5、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6、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規則及提案程序由本校定之。
二、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
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教務處各組主管得列席。
有關學生學業事項,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四、學生事務會議:以學務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組成之。
學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務及學生獎懲之重要事項。
學務處各主管得列席。
有關學生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之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五、總務會議:以總務長、會計主任、總務處各組主管組成之。
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六、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發處處長、產學合作總中心中心主任、所屬各校級中心主任組成之。
研發處處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研發處各組主管得列席。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七、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會議:以本總中心中心主任、教務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本總中心之各校級中心主任組成之。
總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全校教學及學習資源事宜,以及各校級教學及學習相關中心業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