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economia.gov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内地与港澳地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_中国对外贸易_[共3页]
中国对外贸易农业的发展,对香港地区出口的商品种类大大增加,由单一的农副土特产品发展到纺织、轻工、五矿、石化、机械设备等多种商品。
内地从香港地区的进口,50—60年代主要是染料、化学原料、化肥及药剂等。
70年代以纺织纱布及其制品为大宗,其次为钟表、电信设备、收录机、塑料制品等。
进入新世纪,双方出口商品种类均有所变化。
内地对香港地区的主要出口商品是服装及衣着附件,电力机械、器具及其电产品零件,纺纱、织物、制成品及有关产品。
香港地区对内地的主要出口商品是办公机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钟表等。
3.转口贸易占据重要地位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内地通过香港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迅速。
据香港地区统计,1978—1996年双边转口贸易额年均增长率达40%左右。
1979年中国内地还只是香港地区的第六大转口市场,但到1980年便超过美国,一跃成为中国香港地区最大的转口市场,2002年经中国香港地区转口的货物有90%来自中国内地或以中国内地为目的地。
2000—2003年,内地经香港地区转口的货物占香港地区转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为35%、37%、40%、44%。
4.相互投资情况中国香港地区始终保持着内地第一大外资来源地的地位,但香港地区对内地的投资占中国内地吸引外资的比重却在下降。
1992年中国香港地区对内地投资占外资总额的比重曾高达68.8%。
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这个比重在下降,基本保持在32%—45%。
进入新世纪以后,这一比重继续下降,2002年已经降到30.4%。
香港地区在内地投资所占比重下降,除了因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占比增加外,还在于香港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地区的重点发生了转移。
近年来,中国香港地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互为第一大直接投资来源地和投资目的地。
香港地区在内地的投资多属“三来一补”业务。
目前香港地区电子工业的90%,成衣及钟表的80%,鞋类及玩具的70%都转入内地生产。
内地也是香港地区制造业的第三大投资者。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规定》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应当采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者‘混合标准’认定,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他附加条件认定。
具体按照《安排》项下《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规定执行。
该表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在澳门境内完成该工序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税号改变’是指非澳门原产材料在澳门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该产品不再在澳门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任何改变4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
‘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与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
该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产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澳门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用公式表示如下: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tbl/>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是指在澳门境内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1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2;(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3、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2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
3“交钥匙”合同,对在澳门境内的投资而言,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
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
又称启锁契约、一揽子合同。
(六)知识产权;(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4,5;以及(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五、“企业”指:4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0.2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澳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的具体实施步骤修改为:“(一)提交1.自2006年1月1日起,澳门的生产企业可向澳门经济局提交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清单。
2.澳门经济局应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将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认定后的货物清单提交商务部。
(二)磋商和公布商务部对货物清单进行确认后转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与澳门经济局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
双方应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并对外公布。
(三)实施内地将分别不迟于当年7月1日和第二年1月1日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第五条内容修改为:“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标准:(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和‘混合标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 O 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F O B价格(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序言为促进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双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与《安排》②的关系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是《安排》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三、双方重申《安排》中已有的合作,以及同意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第二章合作目标及机制第二条合作目标一、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为进一步便利及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投资,提升双方经贸合作水平,按照各自法律法规、政策目标和资源分配,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二、鼓励澳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澳门建设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合作,支持两地加强次区域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在重点领域的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两地共同发展。
第三条合作机制一、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双方通过已有工作机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组,建立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相互通报重要政策信息,支持双方工商界之间的交流,共同推动相关领域合作与发展。
二、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补及修订根据第二条进行合作的领域和具体合作内容。
第三章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第四条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二、鼓励双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投资促进机构等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搭建交流平台,支持两地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作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7【实施日期】2015.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2014年12月18日,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CEPA新协议)。
为推进CEPA新协议中认证认可相关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5年4月7日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的实施指南如下:一、关于“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澳门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的实施指南(一)实施范围1.产品产地:适用于澳门本地及在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其经营活动的认证。
2.认证种类:适用的认证种类为所有内地的自愿性认证。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澳门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实施范围内的认证检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获得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相关领域的认可,并由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确认持续符合条件。
认证制度对检测机构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除认可以外,检测机构应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确认符合上述特殊要求。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12.18【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序言为推动内地《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在广东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与《安排》的关系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含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实施开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范围及定义第二条范围与定义一、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措施仅适用于内地广东省和澳门之间的服务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务。
三、就本协议而言:(一)“措施”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二)“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三)“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法规类别】对港澳台贸易【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3.10.17【实施日期】2003.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建立与发展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五条关税一、澳门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与采矿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五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一)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1.贸易投资促进;2.通关便利化;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4.电子商务;5.法律法规透明度;6.中小企业合作;7.产业合作;8.知识产权保护;9.品牌合作。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介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介目录一、磋商过程二、《安排》的基本内容三、《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四、关于《安排》中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五、关于享受货物零关税的行政程序六、澳门「服务提供者」确认流程七、谘询服务为促进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系,双方决定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 即一国之内两个单独关税区建立类似自由贸易伙伴关系的安排。
考虑到内地与澳门之间的优良传统经贸合作背景与关系,并意识到提高经济合作层次将有助促进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长久经济发展,在合符世贸框架原则下,开展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磋商工作。
《安排》的磋商工作于 年 月在北京启动。
在磋商过程中,双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顺序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范畴进行了多轮的磋商。
在 年 月 日在澳门正式签订了《安排》之总则文本及 个附件,确认了在 年 月 日起全面实施《安排》的内容。
《安排》将会于 年 月 日全面实施,包括共 项内地 年税则号列之澳门原产地产品可享零关税进入内地市场;并对 个服务行业放宽了进入内地市场之准入条件;以及建立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具体制度。
磋商过程《安排》的磋商工作是在 年 月 日在北京启动,经过五轮气氛融洽的会议后,在同年 月 日,由国务院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两人代表两地政府正式签署《安排》之总则文本及 个附件,这标志着内地与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迈向新纪元。
在磋商的整个过程当中,双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顺序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范畴进行了五轮的磋商;两地高层及高官首轮会议于 年 月 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有关磋商工作,会上就磋商原则、磋商机制和涉及的范围内容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第二次高官会议于 月 至 日在澳门举行,这次会议继续对货物贸易之原产地规则,以及对输往内地的本地产品清单内容进行磋商并取得了初步的共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1.贸易投资促进;2.通关便利化;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4.电子商务;5.法律法规透明度;6.中小企业合作;7.产业合作;8.知识产权保护。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现行有效商务部发文日期:2017年12月18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目录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二章实体性义务第三章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第四章最终条款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②;(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③、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六)知识产权;(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④,⑤;以及(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五、“企业”指:(一)根据一方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论私人拥有或政府拥有,也不论其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公共机构、公司、基金会、代理、合作社、信托、社团、协会和类似实体,以及私人公司、企业、合伙、机构、合资企业和组织;以及(二)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六、“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要求、行政行为或实践;七、“政府采购”指政府出于政府目的,以购买、租赁和无论是否享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购,以及建设-运营-转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获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得的行为。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安民;谭伯源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S1
【摘要】<正> 前言为促进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总页数】83页(P86-168)
【作者】安民;谭伯源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副部长;司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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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J],
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J],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J],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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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2.深化内地与澳门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具体承诺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部门或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与制造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除外)有关的服务。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澳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补充容)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澳门本地加工的产品。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货运服务(CPC7123)
(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2.放宽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具体承诺
为澳门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繁体试卷,并为澳门司机在珠海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