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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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义的基本要求

信托 信义的基本要求

信托信义的基本要求
信托信义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勤勉义务则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在实践中,信义义务首先是一种法定义务,受托人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

由于信义义务的来源广泛,很难事先通过规则或合同穷尽约定,因此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金融机构不能仅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未违反合同约定”等理由主张免责,还要经过信义义务的标尺衡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信托法和相关文献。

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法律分析

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2016・10(中)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法律分析燕林祺摘要信托制度被称为法律领域的伟大设计,它是一种极具社会经济效率的财产管理制度。

商事信托继承并发扬信托制度的传统优势,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制度价值,并在社会财富形态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逐渐发展成为财产管理和投资的主要方式。

然而,介于信托受托人宽泛的权限,使得商事信托不仅延用传统受托人之信义义务中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两大核心内容之外,同时大大拓展了对受托人专业能力的标准和要求。

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是商事信托关系风险防范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商事信托信义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作者简介:燕林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89一、商事信托的概述(一)商事信托的界定商事信托以信托为工具运用于商业活动,借助信托的灵活模式、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以实现金融社会财富的增值和资本的流转。

商事信托最大的魅力体现在其信托内部管理、外部关系以及受益权设计的灵活性。

商事信托中,根据金融市场实际状况或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信托商品的开发和设计,受托人积极的投资运用信托财产或履行信托事务,从而使信托基金不断的增值和扩张。

(二)商事信托的优势1.破产隔离:商事信托之所以具有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源于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对受托人设立了标示和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从而将信托财产进一步区别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不同受益人的信托财产,这使得破产隔离制度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2.避税:避税是英美信托最原始的功能之一,商事信托的避税功能源于其制度的灵活性以及信托财产的非法人性,只要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但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

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一)传统信义义务1.传统信义义务的界定:信义义务起源于衡平法对“相信”和“信任”的态度。

信托关系的建立首先要签订信托合约,受托人以善良管理者的态度,努力实现信托目的,在财产管理过程中不能隐瞒和欺诈,侵蚀信托财产的利益,损害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适用本指引。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第四条信托公司可以将本指引作为信托文件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本指引有关内容,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示受托人的尽责准则。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

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不同特点,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

第七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

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应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信托法名词释义

信托法名词释义

信托法名词释义信托法名词释义信托法是指以信托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用于管理和保护财产。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并委托其根据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置,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信托法名词的释义:1. 信托人(Settlor):信托的创立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中并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个人或机构。

信托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2. 受托人(Trustee):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处置人,负责根据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管理并维护信托财产的利益。

受托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重。

3. 受益人(Beneficiary):享受信托财产收益或拥有信托财产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具体的个人、群体或慈善组织。

4. 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信托人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可以包括现金、股票、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信托财产在转让后不再属于信托人的个人财产,而是独立存在的财产实体。

5. 信托文件(Trust Deed):信托的核心文件,包括创立信托的目的、财产、受益人名单、受托人职责等内容。

信托文件有法律效力,规定了信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规则。

6. 信托目的(Trust Purpose):信托的设立目的,可以是为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慈善、教育等公益目的。

信托目的应当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7. 信托期限(Trust Duration):信托的有效期限,可以是有限期限的信托或永久信托。

信托期限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

8. 信托行为(Trust Act):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执行的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包括投资、维护财产、收益分配等。

9. 解除信托(Termination of Trust):信托根据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终止的情况,可以是达到设定的目的、信托期限届满、法院判决等。

10.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旨在达到慈善、教育等公益目的的信托形式,信托财产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受益人可以是社会公众。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首先,信托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受益人的利益。

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信托文件的约定,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信托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管理,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更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用途。

如果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信托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

受托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状况、管理情况以及自己的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受托人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信托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期限内持续履行其忠实义务。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必须持续履行其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如果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违反了其忠实义务,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信托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受托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忠实义务,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其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然而,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中,谨慎投资义务是受托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一、谨慎投资义务的含义谨慎投资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时,应遵守合理的谨慎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的利益。

具体来说,受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投资风险、市场走势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受托人还应根据受益人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谨慎投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案例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案例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案例:
民生信托和科亨集团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民生信托以90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科亨集团对科塔金属公司(系科亨集团控股子公司)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协议还约定,民生信托将其向科塔金属公司的收款的权利委托给科亨集团行使,并向科亨集团承诺:若科亨集团能按照约定期收回债务,民生信托只收取该应收账款本金9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作为民生信托给科亨集团的收款奖励;科亨集团须在9000万元范围内为科塔金属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然而,当《信托合同》到期时,科塔金属公司未按期向民生信托公司偿还债务,民生信托公司也未向江海证券公司支付信托受益,继而江海证券公司也未向甘孜联社支付资管计划收益。

这起案例表明,信托受托人(即民生信托公司)未履行其忠实义务,未能按照约定向相关方支付款项,导致合同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民生信托就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设立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设立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设立与解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信托设立与解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信托设立是指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设立信托,确定信托财产,清楚表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解除则是指当达到法定条件或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信托关系被终止并解除。

信托设立的程序和要件是信托法中的首要内容之一。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受托人的同意,指定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明确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权益。

委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信托设立的要求,并在指定的财产上进行财产转移或者财产登记,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履行好受托义务。

信托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也在信托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信托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达到设立信托时约定的解除条件,实现信托目的,受益人撤销信托,或者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终止并解除信托关系。

解除信托后,受托人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移交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做出相应的通知。

信托设立和解除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信托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信托设立和解除过程中,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而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应当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信托设立和解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信托设立,委托人可以将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实现财产增值和传承。

而信托解除则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信托关系,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和信托资产的安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设立和解除的规定非常重要,旨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设立和解除的程序和要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信托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信托设立和解除的目的是实现财产的增值和传承,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适用本指引。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第四条信托公司可以将本指引作为信托文件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本指引有关内容,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示受托人的尽责准则。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

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不同特点,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及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及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by a p pl y i ng d ut i e s t o t he t r us t e e s ,w h i c h h as be c o me o n e o f t h e c o r e i s s u e s o f t he t r us t l e gi s l a t i on i n v a r i ou s c o un t r i e s . Th e r e a r e s t i l l ma ny de f e c t s a bo ut pr o v i s i on s o f t he t r u s t e e S f i du c i a r y d ut y i n t he c ur r e nt l e ga l s ys t e m of o ur c ou nt r y . Fi r s t ,we mus t r e mo l d t h e ma r ke t po s i t i o n a n d bui l d t h e c r e di t s y s t e m o f t r us t . At t h e s a me t i me,we mu s t p e r f e c t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i nf o r ma t i o n d i s c l o s u r e s y s t e m, ma ke a s e t of f e a s i bl e s t a n da r d ab o ut t r us t e e s i n or d e r t o p r e v e nt t h e a bu s e of t he f i du c i a r y s t a t us a nd pr o t e c t t he i n t e r e s t s o f t he be ne f i c i a r i e s . Ke y wo r d s : t r us t s;t r us t e e s ;t he f i d uc i a r y du t y;p e r f e c t i on o f s y s t e m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

,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02
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在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时,要充分考虑
风险和安全性。只有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才能实现信托财产的长期增
值。
03
提高社会信任度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履行可以提高社会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度。如果受
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将会降低社会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度,影响整个行
业的发展。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 法律要求受托人在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以谨慎、勤 勉、明智和专业的态度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 安全和增值。
违反法律的后果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赔偿损失、罚款等。同时,受托人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和发展。
风险评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挑战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需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 杂性和不确定性,准确评估风险并非易事。
解决方案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等环节。受托人应具备足够的风险管理 能力,并聘请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加强受托人的内部 控制,防止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风险判断失误。
特点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受托人不仅要追求信托 财产的收益,还要充分考虑信托当事人的利益、风险和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重要性
01
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是保护信托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保护受
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个人理财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定义:《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详细描述: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如违反规定,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4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违反规定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5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例题:1.信托的受托人以()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A.信托责任B.信托财产C.合同约定事项D.全部财产正确答案:B解析: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2.根据《信托法》,受托人以()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A.委托人固有财产B.受托人固有财产C.信托财产D.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信托法》,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下列关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B.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得利益不归入信托财产C.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D.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E.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正确答案:A,C,D,E解析:关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嘱信托受托人是指遗嘱成立后,按照遗嘱指定的人或机构,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管理和处置遗产的人。

作为遗嘱信托受托人,其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一、权利
1. 管理遗产:受托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包括将遗产进行投资、保管、维护等操作,使其增值、稳定、保值。

2. 处置遗产:受托人有依照遗嘱规定对遗产进行合法处置的权利,包括出售、转换、分配等操作。

3. 收取报酬:受托人有权收取由遗嘱或法律规定的报酬,以及有权获得遗产管理和处置中的合理费用。

4. 向法院申请指示:如果受托人在执行遗嘱时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指示。

二、义务
1. 忠实履行遗嘱:受托人必须忠实地履行遗嘱规定的职责,依照遗嘱规定管理和处置遗产,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利益。

2. 保密:受托人有保持遗嘱内容和遗产信息的保密义务。

3. 公平、公正、公开: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遗嘱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管理和处置遗产。

4. 负责任:受托人必须谨慎、负责任地管理和处置遗产,避免给遗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5. 期限内完成任务:受托人必须在遗嘱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总之,作为遗嘱信托受托人,其权利和义务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遗嘱规定和道德原则的基础上。

只有做到公正、诚信、执法合规,才能保证遗产的合法、有效管理和处置,实现遗产的最大效益。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获得报酬:民事信托,商事信托都可以获得我国信托法,可协商,可补充,可增减,未经补充不得收取。

2、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先行支付,从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权力1、受托人的权力包括明示和默示。

明示包括信托文件授予的意定权力,也包括制定法,授予的法定权力,默示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所必要的默示权力。

2、英美信托法列举了许多信托权力【明示信托权力】。

但是,我国《信托法》并没有列出受托人的明示权力,但是在第三十八条,授予受托人有限制的辞任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从上诉英美法对受托人的明示权力的规定来看,受托人的辞任权一般是当事人之间意定的受托人权力之一,在我国信托法中做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对受托人权力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不是很能站得住脚。

3、强制性权力与任意性权力。

如果受托人没能行使强制性权力,法院会判定他承担责任。

我国《信托法》,没有对强制性权力与任意性权力进行区分,几乎很少有自由裁量权。

虽然对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保护,但是不利于对信托受托人的培养。

因此,我国缺乏成熟的专业受托人。

4、共同受托人。

在英美法系,必须一致同意,方可行使。

特例:而公益信托中,多数同意可以行使。

我国《信托法》“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未规定,由委托人,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委托人权力很大。

在英美国家,设立之后,信托与委托人关系不大了。

这是由于我国刚刚发展信托的现状决定的,大多数信托都是短期自益信托,对受托人没有很大程度的信任,因此发生很多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都要介入,受托人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致使多数受托人其实不过是代理人的翻版,而专业受托人的不成熟又导致信托管理的低效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公司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义务

公司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义务

公司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义务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具有以下主要义务:
1. 忠实义务: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应当忠实于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不能以个人利益为优先考虑。

2. 谨慎义务: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公司的事务,尽力做到审慎决策,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

3. 尽职义务: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及时向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4. 保密义务: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保持机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不能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交易或活动。

6. 义务遵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在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下,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7. 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除了上述义务外,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还
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下的义务,如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

总的来说,企业法委托人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公司的利益服务,保护公司的利益,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信托制度是一种集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安排,信义义务是受托人义务的统称,包含了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等。

信义义务可规制受托人行为,保证其如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忠实勤勉地为受益人之利益而行为[1]。

本文对信义义务的价值简要说明,并探讨信义义务的概念、完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等相关规定的制度完善方向。

标签:信托制度;受托人;信义义务引言信托关系当中,受托人有着举足轻重地位,如若其在财产管理环节权限过于宽泛,可能存在滥用权力而侵害受益人权益之风险,因此,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为信托制度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我国信义义务相关规范当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仍有进一点细化的必要。

一、信义义务的重要价值信托制度中,对资产管理方面存在资源高效用要求,即受托人利用其在财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促使在市场运行环节资源合理利用、优化资产配置等。

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督促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为受益人谋取利益最大化。

同时,信义义务还可最大限度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并创造更高价值。

信义义务中的特点可满足信托财产对于安全、价值以及效率等各方价值的平衡性要求。

此外,相较于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比如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信托制度更具优越性,可在规避道德风险条件下,实现个人财富自由支配途径的扩展,赋予信托当事人更多自由空间[2]。

二、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完善路径(一)明确信义义务的概念为完善信托制度,首要问题需厘清信义义务之概念--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履行义务的原则为保障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此义务应具备利他性特征。

”信义义务源于“信任”,受托人的这种义务的设定价值体现在防止对其优势展开滥用方面,最终侵蚀信托利益,确保受益人获得最大化利益。

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

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

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一、信义义务概念的迷雾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也被有的学者翻译成诚信义务[1]、受信义务,它是源自信义法(fiduciary law)的概念,通常指受益人对受信人施加信任和信赖,使其怀有最大真诚、正直、公正和忠诚的态度,为了前者最大利益行事。

同时,受信人有义务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无私地行为,并不得不公平地利用对受益人的优势损害后者的利益[2]837~839。

这是一种最大忠诚的义务[3]824。

信义义务被描述为一种无私义务[4]或者类似于受信人履行了一项关心他人偏好(other-regarding preference)功能的义务[5]。

信义义务从出现到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英国法中可以回溯至250年前的著名的Keech v. Sandford案①。

在此之前,它是罗马法中早已确立的一部分规则②。

传统的“受信人”(fiduciary)术语的定义主要关注受信人(fiduciary)和受托人(trustee)的相似性,以及信义关系和信托关系的相似性。

确实,“受信人”这一表述源自拉丁文“fiducia”和“fiduciarius”。

前者的意思就是信任(trust)或信赖(confidence),后者的意思可以解释为被委托和信任的某事。

而且,后两者源自动词“fido”,意思是“信任”(to trust)。

在法律背景下,信义关系的概念最初源自衡平法最伟大的创造——信托,随后由衡平法用于与受托人有关的事项,再后来扩展到包括拥有信任地位或被其他人为特定目的授权的任何人的行为。

而受托人—受益人关系从过去到现在一直是信义关系的最终范式[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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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信托义务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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