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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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李剑佟姝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的总体思路三、主要内容(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二)关于混淆行为(三)关于虚假宣传行为(四)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司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五)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解释第21条、第22条)(六)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多次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在新发展阶段,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体系的重要力量,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制度,清晰规则,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领域新业态的市场竞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200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新需要。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些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宣传。

网络交易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夸大自己的实力,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恶意差评。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在对方的商品页面上发布恶意差评、虚假评价,以此影响其声誉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恶意刷单。

恶意刷单是指卖家或者第三方以虚假身份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以真实身份购买后恶意提交退款申请,以此提升自己的销售额和评价等指标。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给其他卖家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也欺骗了消费者。

网络侵害。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犯罪所得,采用黑客攻击、网络侵入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恶意差评、恶意刷单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交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和变动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消费者也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一、概述即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或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数据分析、商业智能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当数据抓取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诸多困境。

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复杂,难以准确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界限。

数据抓取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竞争关系,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加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抓取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对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数据抓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规制策略。

本文还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与现状数据抓取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数据的获取或收集过程,它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或搜索引擎技术,从海量的网络页面中提取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抓取过程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筛选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抓取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最终会保存到结构化的数据库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数据抓取行为的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大型企业往往通过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合法手段获取用户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抓取行为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

一些高级的数据抓取技术甚至能够绕过目标网站的防护措施,直接获取敏感数据。

这种技术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法释〔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凸显,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需要明确相关法规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些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例如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广告内容属实、明确产品质量和性能特点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价格欺诈要求商品价格真实明码标价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处理。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有效遏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强化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在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因此需要加大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率和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深入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和建议,有助于加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监管,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部分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深入探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旨在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形式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揭示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和普及性,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比价、网络诋毁、网络欺诈等。

虚假广告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常见的形式之一,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侵犯知识产权则是利用互联网传播、复制、修改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冒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恶意比价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价格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网络诋毁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恶意言论,抹黑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声誉,达到颠倒黑白、恶意竞争的目的。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论述了修订该法的社会制度背景,并对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最后,在该修订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立法完善自德国1896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各国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迫切性,纷纷效仿。

我国也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为规制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立立法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或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

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20个年头,它的缺陷日渐凸显,面对现实当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和新情况,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已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

主体的不明确与前后矛盾。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的条款。

主要表现在:(1)不正当竞争侵害对象未包含消费者。

第二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字未提。

(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赔偿请求权与诉权。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其侵犯者或受害者都是经营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能够申请赔偿和请求诉讼的主体是被侵害的经营者。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泛滥。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章提出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以及针对跨境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论指出完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跨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监管、跨境交易、公平竞争、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环境、规定、法律、不足、建议、营造、完善、结论。

1. 引言1.1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

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网络交易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完善,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使行业发展陷入僵化状态。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凌祺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2期摘要:网络交易的出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人们的生活也因此变得更加便利。

然而对当前网络交易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可以认识到其中的不正当行为正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

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交易不正当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法律规制的讨论,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竞争环境建言献策。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引言:受网络交易特征的影响,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与传统市场交易的不正当行为存在显著的差异性,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已有立法无法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形成有效规制。

我国互联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如果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及时得到规制,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势必会受到阻碍。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认识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可以为规制法律的完善提供现实依据。

特征如下:技术性高网络交易的各项环节都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支持,所以在网络交易竞争中,不法经营者往往会使用相关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需要使用网页或者软件,不法经营者通过复制竞争对手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抹黑竞争对手形象。

另外,部分软件经营者在竞争中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消费者对自身的刚性需要,恶意不兼容其他软件。

正如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3Q大战”,就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隐匿性网络世界具有开放性和无限性,不法经营者能够利用这些特点隐匿自身行为,所以网络交易不正当行为也具有隐匿性。

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举报和报复,不法经营者者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前,将会使用各种技术手段隐匿自己。

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尽管当前网络注册实名化程度逐渐提高,但是仍有一大批网络平台支持匿名注册,而这也为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隐匿性的影响下,网络交易不正当行为的实施成本大幅度降低,加上网络交易监管方面的缺失,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日益高涨,不正当行为的产生也越来越频繁。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司法适用的反思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司法适用的反思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司法适用的反思作者:张铁薇陈茂春来源:《商业研究》2021年第04期关键词:网络条款;消费者利益;限缩解释;要件事实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4-0137-09收稿日期:2020-10-28作者简介:张铁薇(1966-),女,黑龙江鹤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陈茂春(1978-),男,吉林通化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方法学》编辑部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调解工作信用机制建设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546。

一、引言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设置了“网络条款”①,就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问题回应了学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然而,对于网络条款的现实意义,学界却抱持一种保留态度②[1];其中,规定的类型既不互斥也不周延、文本表述不够确切清晰[2],也被学界广为诟病。

“在新法实施的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真正适用‘互联网专条’进行裁判的案件屈指可数,即使在适用了‘互联网专条’的案件中,主审法官也并未涉及具体案件类型的分析,仍然是习惯于从原则性规定切入进行裁判,类型化的‘互联网专条’有遭受‘闲置’的可能”[1]。

网络条款遭遇如此司法适用困境,难道仅是前述表面缺陷所致吗?认识论上,类型是多次重复出现而且具有大致相同外部特征的现象[3],它得以存在的哲学前提是:承认主体在认识理性上的有限性以及关于客体之信息获取上的不完全性[4]。

“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③是对发生在网络经济下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竞争行为予以归纳、抽象、凝练共性而形成的类型,其经新反法整合剪裁之后转化为法律类型——网络条款。

鉴于认识的局限性,在立法技术上,网络条款相对于理想类型化条款其不能完全满足周延与互斥的要求亦是常态[2]。

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刁云芸随着互联网平台的繁荣和发展,除了互联网平台采购的版权资源,互联网平台上基于用户的使用而形成的数据集合日益增多,包括基于用户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相关功能使用信息、网络支付信息以及用户上传视频等形成的多元化数据集合。

在此背景下,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随之生成,即诞生了由互联网平台上海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所构成的数据集合。

一、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界定及其法律争点数字经济时代加速到来,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这在以版权资源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字内容产业体现得愈发明显,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竞争者之间往往围绕数据资源展开激烈争夺。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以高价竞购独占性资源来赢取市场优势无可厚非,此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题中之义。

可是问题在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有些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爬取竞争对手控制的作品数据集合,由此便引起了相关争讼,衍生出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关争议主要体现为涉互联网平台作品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系争作品数据集合有如下四种类型。

类型一:用户发布的点评信息形成的作品数据集合。

在大众点评与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1]、大众点评与百度地图不正当竞争纠纷[2]中,争议焦点均在于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大众点评上的由点评信息、商户简介等内容生成的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类型二: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形成的作品数据集合。

在抖音与刷宝短视频APP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抖音发现刷宝短视频APP大量抓取抖音APP上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 上展现、传播。

[3]类型三:用户发布的文章内容形成的作品数据集合。

在腾讯与字节跳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腾讯发现字节跳动在搜索引擎服务中抓取微信公众号内容,并将相关内容作为搜索结果向网络用户提供。

[4]类型四:互联网平台采购的音视频形成的作品透过上述案件不难看出,大众点评通过修改用户协议获得了点评信息的著作权,进而得以依据 《著作权法》主张权利,但其背后反映出的作品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路径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当互联网平台未从著作权人(用户)处获得著作权时,其拥有的作品数据集合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殊为遗憾的是,或许是归因于在该案中,点评信息构成的数据集合应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主张遭到驳回,而与此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主张得到支持。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通信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购物和交易的主要方式。

通过网络交易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购物、支付、物流配送等一系列商业活动。

二、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络交易涉及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益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陷入虚假广告、不良商品质量、失信商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规定商家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商业行为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为商家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然而,也给商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虚假宣传、偷税漏税、价格欺诈等不良商业行为层出不穷。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商家的行为,防止不法商家的恶意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3. 维护市场秩序网络交易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也伴随着假冒伪劣商品、无证销售、价格垄断等问题。

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三、国内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现状在我国,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网络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支付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实现网络交易的规范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视角

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视角

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
竞争法》修订为视角
黄军
【期刊名称】《竞争政策研究》
【年(卷),期】2024()2
【摘要】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条所设置的网
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是此次修法活动中的一大亮点。

针对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必要性在于此种行为引致的不法竞争损害,合理性体现为
既有规范适用所呈现的约束不足。

立足规范文本来审视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其主要面临着“单一规范中的内部不足”与“法律体系下的外部不足”两方面问题。

寻求网络恶意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改进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界定
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概念意涵;二是注重不同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范类型构建的区
别与联系;三是确保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的外部关系协调。

【总页数】18页(P42-59)
【作者】黄军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2.网络恶意不兼容的法律构造与规制逻辑——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展开
3.论电商平
台“二选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
意见稿)》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4.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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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商号 、 注册商标或 是企业名称 , 通过 占有 与利 用他 人的商业 信
誉提高 自己的销售产量 , 从而谋取更多的不 当利益 。 第二类 是网络链接 。网络 链接 是指用 户在浏 览某 个 网址 时 , 可 以通过此 网页 中的链接浏览其他栏 目或 网址 。网络链 接主要 有 埋设字符 串 、 视框链接 以及纵 深链接 等等 。但 有的企业 却利 用技
5 7 1 0 0 0 )
当竞 争行为 , 一种是恶 意软件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互 联 网技术 的不
应用越来越广泛。不仅 用网络交流互动, 甚至是通过网络进行经济交 易。虽然人们用网络进行经济交易要更为便利 , 突破 了时空的限制 , 但
同时也遇到 了很 多麻烦与矛盾 , 使得网络 交易出现 了很多问题。特别 是不正 " 3竞争行为, - 严重的影响 了网络 交易的安全性与公 正性。反不 正当竞争法是针对经济交易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所制定的法律, 不
我国应结合 网络交 易中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有针对性 的完善 反不正
但此法 当时是针对 现实经济交 易 中的不 正当竞争行 为所制定 的


无论是在 不正 当竞 争行为定义 上 还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方 面 均 适 用 于 现实 中的经济交易 对 网络交 易并不是 十分的适用 。 目前 , 对 于网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 断发展 网络 开始应 用于经 济交 易 中。网 络经济交 易在一定 程度上促进 了我 国经 济的发展 但也 给网络经


济 市 场 带 来 了很 多 不 利 影 响 。尤 其 是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给 网 络 交 易 造成 了极大 的影 响 虽 然 , 我 国已经制定 了《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来诸多好处 的同时 , 也 带来 了很多问题 。在 网络交易 中 , 出现 了很 多违 反法律 规定 的不 正 当竞 争行为 , 对 网络 交易造成 了严重 的影 响 。反不正 当竞 争法可 以调整与规范 网络交 易中的各 种不正 当竞 争行为 。但 目前 , 我 国 的《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还 不够 完善 , 不 能有 效对 网络交 易中的各种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进行 管理与控 制 。对 此 ,
术使链接直接进入一 级页面 , 避开了广告 , 致使被链接商家 的广告 效率下降 , 从而损害 了被链接者 的利益 , 降低 了其竞争力 。
第三类是 网络广 告 。网络上 的广 告 既不受 地 域 与时 间 的 限 制, 也不受 时段 与版面 的限制 , 各种各样 的广 告层 出不穷 , 造成 了 网络 广告泛滥的现象 。对此 , 我 国并没有制定相关 的法律 来约束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网络交易  ̄
要有 四类 。
3 < i E当竞争 行 为给 网络交 易 带来 了极 大 的风
( 一) 反 不正 当竞争法的管辖 不明确
网络交易 中的反不 正当竞争 法对 于具体 的案件 管辖并 不 明 确 。 网络 的无 国界 性 隐蔽性 以及虚 拟性等 特点给 网络交 易 中的 不正 当竞争行为 的管辖 造成 了极大 的影 响。比如 , 不 正 当竞 争行
他人域名 的不正 当行 为。一些商 家为 了获得更 多 的利 益 , 抢注 他
为地域如何确定 ?不正 当竞争行 为人 如何确定 ?等等 , 给 网络交 易 中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带来 了困扰。有些
人专 门钻 这个法律 空子 , 在网络交 易中进行 了很 多不正 当竞 争行
美国法院认为内在欺诈不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因为该欺诈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有充分的机会在法庭上以欺诈抗辩保护自己当事人若在判决作出前的庭审中没有充分利用这种机会就不能又以欺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抗辩
网络 交易中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适用 与完善
薛 妮
( 海 南政 法职 业学院
【 摘 要】 近些年来,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人们对网络 的
断发展 , 导致不 正当竞 争也存 在其 中。恶意软件 通过计 算机 的操 作系统执行恶意任务 , 使病毒 、 蠕虫 、 木 马等病毒程序 , 通过恶 意破
坏与正常正常软件 , 使恶意软件达 到不正 当竞争 的 目的。此外 , 还 有 一种不正 当竞争行 为存 在于软件 开发 中, 也对正 常的 网络交 易 造成不正 当竞 争。因此 采取反病毒保护很有必要 。是类 似腾讯 、 3 6 0等各大运营商一直在努力做的工作 。

行 为所制定 的 并不具备 较为宽 泛 的适 用性 。要想 全面有 效 的约 束与控制 网络交 易 中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还是 需要 《 反 不正 当竞
, ,

网络交易 中的不i E当竞 争行 为
争法 》 。当然 要 先对 现有 的《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进行 完善 。我 国 现有 的网络交 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以下三个 :

络交易 中越来 越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 我 国 已经 制 定 与 颁 布 了 一 些 相应 的法律规定 但所 颁布的法律都是针对某个特定不正 当竞 争


当竞争法 。本文 主要 概述 了网络交 易 中的各种不 正当竞 争行 为 , 并 结合实际分析 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需要完善 的内容 。
为, 损害 了他 人的利益。
( 二) 反不正 当竞争 法的适 用范围太小 《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的适用 范 围与适 用主体 存在 一定 的 局限 性。它所适 用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 , 且 经过 注册 的个人 、 组 织 或法人。但网络交易 中, 只要从 事经 营 , 不 管有没 有注册 , 经营

仅适用于现实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样适用于网络经济交易中
的不 正 当竞争 行为 。但 目前 , 我 国的反 不正 当竞 争法还 存在 欠缺 , 需要
二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 适 用 与 问题

完善。 【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与完善 网络的广泛应用衍生 了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交易在给人们 带


险, 国家必 须予以重视与 调整 。网络交易 中的不 正当竞 争行 为主 第 一类是域名抢 注。网络 中的域名对 网络 交易 商而 言 , 是 非
常重要 的。域名 的作用相 当于 现实交 易 中的商 家 的商标 , 具有 一 定 的价值 , 可 以体现 商家的信誉 。在网络交易 中, 经常会出现抢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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