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黄民四(民)初字第531号-推荐word版 (2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201X黄民四(民)初字第531号-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黄民四(民)初字第53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黄民四(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梁某某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夏某某
原告梁某某、梁某诉被告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名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某、梁某,被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梁某诉称, 201X年11月下旬,经上海某房产中介,原告看中本市某路365弄3号1703室的系争房屋。
原告曾三次看过该房,看房时被告夏某某及其妻姚某某、其子夏某某在房内。
经过与被告夏某某多次面议,双方对买卖系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
11月30日,原告支付给被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夏某某收下并出具收条,双方当场签订售房合同,并约定于12月4日中午一点到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届时,被告夏某某突然告知原告房子不卖了,原告认为被告收了定金后毁约,有违诚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银行利息损失2,000元、误工费2,000元及交通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某某辩称,被告夏某某与姚某某系夫妻,夏某为双方之子,系争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
原告看房时,姚某某在场,她同意卖房。
但夏某不知道卖房一事,他不同意卖房。
因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上夏某、姚某某的签名均为被告夏某某代笔,且夏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故被告愿意返还原告1万元,并与原告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某路365弄3号1703室的系争房屋为夏某某、夏某、姚某某共同共有。
201X年11月30日,被告夏某某收取原告为购买系争房屋的定金1万元。
次日,被告夏某某以夏某某、夏某、姚某某的名义与原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