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溢卸、误卸的进境货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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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0)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0)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0)[单选题]1.因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应处((江南博哥))。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B.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D.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④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⑤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单选题]3.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为()个月。

A.1B.2C.4D.5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临时反倾销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单选题]4.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向海关申报,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之前,向海关申报。

A.14日内;7日内B.14日内;3小时C.7日内,15日内D.7日内;3小时参考答案:B[单选题]5.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A.长期有效B.1年C.2年D.3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6.李某于2009年3月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在甲、乙两家报关公司经过累计3个月的报关业务补习后被丙公司聘用,并使用丙公司某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代表丙公司办理报关业务。

这对这种情况,海关应()。

A.对李某一次记10分B.取消李某的报关从业资格C.暂停李某的报关执业D.取缔李某的报关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参考答案:D[单选题]7.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货物错卸名词解释

货物错卸名词解释

货物错卸名词解释
货物错卸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在卸货港卸下的货物与提单或载货清单上所载明的货物不符,出现了货物种类、数量等方面的错误。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位移、装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

货物错卸可能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收到所需的货物,进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在发生货物错卸的情况下,通常需要进行以下处理:
1. 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核对提单与实际卸货数量,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应及时报告理货公司。

2. 理货公司会对货物进行核实,并签发货物溢短单,记录溢卸货物和短卸货物的具体情况。

3. 收货人应根据货物溢短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如涉及溢卸货物,收货人需与海关协商处理办法。

4. 查找货物错卸的原因,如属于承运人或相关责任方的过错,收货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承运人或责任方追偿损失。

5. 如为货物自然减量或合理损耗,收货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6. 收货人应确保将有关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以便在向承运人或相关责任方追偿时作为证据。

总之,货物错卸是一种货物运输中的异常情况,收货人应密切关注货物卸货过程,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各方责任人应共同努力,加强货物运输管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了艺术魅力。

进口货物溢短装处理制度

进口货物溢短装处理制度

进口货物溢短装处理制度是指在进口货物时,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进口货物溢短装处理制度是指在进口货物时,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到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溢短装处理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溢装处理:如果实际到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即发生了溢装现象,那么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买方收取额外的费用。

同时,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多余的货物或者减少支付相应的货款。

2. 短装处理:如果实际到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即发生了短装现象,那么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买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补发缺少的货物或者增加支付相应的货款。

3. 未规定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溢短装的处理方式,那么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卖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向买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进口商应当及时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货物的正常通关和交付。

此外,为了避免因溢短装问题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就明确约定好相关的条款和处理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部分国家拒收货物海关监管规定

部分国家拒收货物海关监管规定

部分国家拒收货物海关监管规定(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拒收在途或已到目的港的货物,国内出口企业如退运、转卖,需要根据各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国规定大同小异,只是个别国家针对所要提交的文件和货物存放期限略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作出的规定:一、中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如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尼日利亚和印度海关对退运货物的清关手续和期规定较为严格,下面是两国海关关于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原则。

二、尼日利亚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一)由于港口和仓库容量常常过饱和,规定的仓储期限暂时会比以下列举的期限短:进口货物一般需在卸货后14天内报关.在拉各斯、阿帕帕和哈科特港,进口货物可在35天后、转口货物在2个月内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向海关申报。

进⼝货物的收货⼈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货物滞报⾦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超过三个⽉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条由进境运输⼯具载运进境并且因故卸⾄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进⼝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续。

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

本条第⼀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四条进⼝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声明放弃的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或者限制进⼝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续,准予进⼝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具负责⼈退运出境;⽆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由收货⼈承担,收货⼈⽆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具负责⼈及承运⼈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保税货物、暂时进⼝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
修正)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
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海关罚没货物的处理

海关罚没货物的处理

对海关罚没货物的处理方式
关于海关罚没物品的规定,海关总署有相关的管理规定,海关罚没货物,一方面是海关监管的一部分,同时体现海关职责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海关做好罚没货物的处理。

海关罚没货物包括的种类以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国家海关法对此规定海关统一处理的货物、物品包括:
1、涉案违法类货物,具体包括海关依法没收、法院判决没收或裁定由海关执行变卖处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2、超期货物,具体包括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

3、放弃货物,具体包括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货物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以上货物、都属于海关罚没货物,统称海关罚没物资。

二、海关罚没物资处理方式:
1、公开拍卖。

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经营规定的罚没货物和物品,海关都委托拍卖公司实行公开拍卖。

这是海关处理罚物资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转卖。

主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如走私成品油等。

3、销毁处理。

主要对查获切割汽车、盗版光盘、淫秽物品、非法宣传品、部分的侵权产品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4、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主要是对查获的文物、毒品、濒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转交社会公益机构。

主要是对查获的部分侵权货物、物品,在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拆除商标后转交给有关部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国际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

进出境及过境邮件总包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时限及地点】进境邮递物品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过境、装卸、转运、开拆和封发,应当在设有海关监管机构的地点进行,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存放要求】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投递、封发和交付。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海关总署批准在邮政企业设立海关监管机构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禁止性物品】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所列物品进出境。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禁止进出境。

第七条【禁止性物品处理】邮政企业不得承揽、承运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如有发现,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特殊邮件处理】下列进出境邮递物品,邮政企业应当交由海关处理:(一)进境邮件收件人、出境邮件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三)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

第九条【申报义务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及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规定,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舱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运和过境申报手续。

第十条【申报方式】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及邮件总包;但海关监管现场或者邮政企业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条件的,可以纸质文件方式向海关申报。

海关重量允许误差范围

海关重量允许误差范围

海关重量允许误差范围海关重量允许误差范围是指在跨境贸易过程中,海关对于货物重量的容忍程度。

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重量的变化,因此海关允许一定的误差范围。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国际贸易术语中的重量误差范围: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则(Incoterms),通常情况下货物的重量应当根据装货和卸货地点的不同由卖方和买方各自负责。

在运输中,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货物的重量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不同的术语规则,货物重量的误差范围可以有以下规定:1. EXW(卖方交货权):由于卖方在交货前不需要在装货地点进行称重,因此在货物的重量上允许较大的误差范围。

2. FCA(装运地交货权):卖方必须在货物进入运输工具之前进行称重,并提供准确的重量信息给买方。

3. CIF(货物的保险由卖方负责):卖方必须提供准确的货物重量给买方供参考。

二、海关对货物重量误差的容忍程度:1. 重量误差范围的法律依据:各国海关通常会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来规定海关清关时对货物重量误差的容忍程度。

例如,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重量误差有一定的容忍范围。

2. 货物重量误差的计算方式:海关通常会采用下述方法来计算货物重量误差:- 实测重量减去合同重量的绝对值的百分比;- 实测重量减去合同重量的绝对值与实测重量之比。

3. 不同类型货物的重量误差容忍度不同:在清关过程中,海关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重量误差的容忍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液体货物,由于可能存在挥发或泄漏,海关对其重量误差会有一定的容忍度。

4. 重量误差范围的后果:超出海关允许的误差范围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或退运,并可能面临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海关重量允许误差范围的规定因国家、地区而异,商家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应仔细了解目标市场的相关法规要求,并遵守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报关员考点:其他进出境货物

报关员考点:其他进出境货物

报关员考点: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员考点:其他进出境货物导语:进出境货物分有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那么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小伙伴们都知道吗?不清楚的话可以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哦。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过境货物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① 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② 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其他: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① 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② 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二)转运货物1、转运货物的定义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① 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② 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③ 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④ 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3、监管要点:①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 防止混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8.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伯、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三)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内容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月21日修订发布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160号令),并于2015 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发布的160号令较原83号令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大部分医用特殊物品不再需要前置审批。除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入境的人体血液、血 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特殊物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医用特殊物品不再需 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调整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有效期。《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有效期,根据特殊物品的不同由原来的90天分别调整 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并且规定了有效期内特殊物品可以分批核销使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 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 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 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 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修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 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 改,具体内容如下: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区别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区别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区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区别导语: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而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我们一起来看看。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一)概述1、含义(1)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2、管理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公交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二)报关程序1、退运境外2、溢短相补3、物归“原主”4、就地进口5、境内转售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一)一般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后退运)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1)报关一般退运进口报关分两种情形:※已经收汇核销(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①填写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②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③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④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未收汇(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出口收汇核销单③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④并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

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1)报关(2)税收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进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前退运)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哪些货物可以直接退运,参见教材P185)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参见教材P186)。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正文:---------------------------------------------------------------------------------------------------------------------------------------------------- 北京海关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管理程序(2001年1月1日)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罚没、超期、放弃货物约管理及变卖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货物移交(一)本关各现场没收、超期、放弃货物和依法由海关处理的溢卸等货物均应交调查局处理。

1、各现场依法没收的涉案货物应在结案后交调查局处理,案件移交调查局查办的、应在移交案件的同时移交货物。

2、进境货物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即按超期货物移交调查局处理。

3、企业自愿放弃货物,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完监管手。

续后向调查局移交,并随附企业放弃函。

(二)各现场工作人员向调查局移交货物前,应做好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单号(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瑕疵情况及货物性质。

(三)调查局凭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调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双方按交接清单内容当面核对货物,如有更改:应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货物入库接货人员要开据入库单,货物出库要经领导批准,并在出库凭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

(五)特殊情况需发还或退运的货物,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接双方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退运出境的货物,调查局负责监管到退运现场,交现场海关办理退运事宜。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留购货物。

二、货物处理方式(一)监管现场移交的货物二周内要开箱清点。

开箱时调查局要有双人在场做记录,核销人员凭交接清单及开箱记录登记帐目。

(二)涉案货物和超期、放弃及误卸、溢卸货物中批量大、品种单一、价值高且通用的,开箱后由调查局组织3家以上拍卖部门看货竞价,由价高者取得委托拍卖权组织拍卖。

海关货物退运流程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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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货物退运流程规定最新:
1、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

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2、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

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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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关对溢卸、误卸的进境货物规定
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溢卸进境货物由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接受的,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

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前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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