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建施[2009]6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应当在从事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在系统填报并上传拆装报审信息,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将该表扫描件或照片上传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点击告知即完成安装拆卸告知程序,系统自动生成告知确认单。
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旧)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七日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保障首都社会经济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京建施[2009]88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京建施[2006]926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建施〔2006〕926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8月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决定,自2006年9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安排9月20日-10月15日,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10月16日-10月30日,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各区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方式(一)本次检查由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组织,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
各建筑施工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自查;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组成4个检查组,并邀请有关媒体参加,对各区县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辖区内的在施工程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束,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检查施工现场的重点内容: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建施[2006]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执法抽查,...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执法抽查,...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规章文件的要求,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2020年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工作,具体抽查情况如下:一、抽查总体情况2020年,市监督总站共随机抽取建筑起重机械360台(其中塔式起重机220台,施工升降机140台),涉及54项工程、70家产权单位,29家拆装单位。
经实体检测整机合格292台,合格率为81.11%,其中塔式起重机合格171台,合格率77.73%;施工升降机合格121台,合格率86.43%。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68台整机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责令停机整改,经专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27家责任单位(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1家,拆装单位2家,产权单位18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拆装单位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作业的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已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关键类不合格项目情况(一)2020年塔式起重机抽检关键类不合格项目排序从抽查不合格塔式起重机的关键类项目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20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式起重机之间相互干涉的问题;二是14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身主肢结构焊缝有裂纹、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和起重臂节上弦连接螺栓开口销缺失等问题;三是11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身主肢开裂、在塔身主肢上施焊等结构问题;四是3台塔式起重机存在钢丝绳防脱槽装置失效的问题;五是3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垂直度超标的问题;六是3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机临近架空输电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2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验收和检测情况,使用过程中进行附着作业后的验收情况。
(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况。
(三)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的外电输电线路防护设置情况。
(四)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吊装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xx)、《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xx)等规范、标准要求。
(五)《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等资料收集管理情况。
(六)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审批情况。
(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九)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情况(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十)施工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拆装告知、用登记情况。
(十一)审查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监理单位(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持证上岗情况。
(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后监理通知的签发及复查整改情况。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六)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起吊、运输和安装建筑物和构件的机械设备。
由于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较为复杂,并且操作人员往往要通过无线电通讯等手段进行远程控制,因此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检查非常重要。
以下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1. 起重机械的资质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资格证书、安全技术档案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确保其具备合法操作条件。
2.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各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包括重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器、高度限位器、倾斜限位器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3. 起重机械的工作机构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滑轮等工作机构是否存在磨损、断裂、变形等情况,确保其结构安全可靠。
4. 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确保其接地良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5. 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声音、震动、温度等指标,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不存在异常情况。
6. 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不违反操作规范。
7. 起重机械的作业空间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空间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包括地基的稳定性、周围环境的安全性等,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8. 起重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包括定期检修、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确保其长期稳定工作。
9. 起重机械的作业记录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记录,包括起重工况、事故记录等,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0. 起重机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附表1);(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合格后登记编号。
外埠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当向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申请登记编号,并提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申请登记编号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具有合格证;(二)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进口的起重机械,应当通过“商检”。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登记编号:(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范本建筑起重机械是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重大设备,具有承载和移动重物的功能。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下面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范本,供参考。
一、起重机械基本情况检查1. 起重机械的有效使用证书是否齐全,并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2. 起重机械的型号、制造单位、出厂日期、安装日期、定期检验和维护情况等是否清晰标识。
3. 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台账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4. 起重机械的外部清洁、润滑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明显的损坏、漏油等情况。
二、起重机械场地环境检查1. 起重机械的场地基础是否坚实、平整,是否存在松软或不稳定的地面。
2. 起重机械的周围是否有堆放杂物、建筑材料或其他障碍物,是否存在倾斜或下降的危险区域。
3. 起重机械的工作区域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设置了安全防护栏杆,是否存在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
三、起重机械安装检查1. 起重机械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是否存在超载的情况。
2. 起重机械的臂架、钢丝绳、传动装置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存在破损、腐蚀、断裂等现象。
3. 起重机械的限位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四、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检查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2.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健康、精神状态良好,是否存在酗酒、疲劳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况。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进行操作,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
五、起重机械维护和检修检查1. 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检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延误维护的情况。
2. 起重机械的润滑、冷却、清洁、紧固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存在操作失误或忽略的情况。
3. 起重机械的故障、缺陷是否及时报修和处理,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维修的情况。
北京安全员C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
北京安全员C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年年收入60%的罚款B、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C、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D、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正确答案:C2、施工现场配置的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使用,距出厂日期满(),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A、7年B、3年C、10年D、5年正确答案:D3、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A、每年B、每季C、每半年D、每月正确答案:D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
A、答复B、上报C、备案D、处理正确答案:D5、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施工现场内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 35KV的架空线路边线水平方向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
A、4.0mB、5.0mC、3.0mD、3.5m正确答案:D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
A、60mmB、100mmC、80mmD、50mm正确答案:B7、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
A、危害国家安全罪B、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C、危害公共安全罪D、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正确答案:C8、施工升降机周围应设置稳固的防护围栏。
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门。
防护门不得向吊笼通道开启,高度不应低于()。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将建筑起重机械分为以下几类:1.塔式起重机;2.变幅起重机;3.移动式起重机;4.牵引式起重机;5.悬臂起重机;6.特种起重机。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三)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规定,并经过相应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机械的检验、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机械的安全可靠。
(五)安全防护设施建筑起重机械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机械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六)用工培训生产、施工单位操作建筑起重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规范作业生产、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作业,不得超载、超高等。
五、监督检查(一)监督部门的职责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检验、维护、保养等情况,以及生产、施工单位对机械的检查、使用情况等。
(三)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评估设备的X围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10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
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
(二)产权单位负责提供评估场地,并根据评估检测机构的需要将起重机械设备解体。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京建施[2007]133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要求:一、从2008年2月1日起,施工现场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和检验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还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禁止使用。
二、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产权单位应加强对防坠安全器与施工升降机结构各连接部分(如靠背轮等)的检查,确保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在规定距离内能将吊笼可靠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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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
知
京建发〔2011〕108号
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自4月初至11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企业自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从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中随机抽取部分机械进行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拆装告知、使用登记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验收和检测情况。
(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六)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状况,铝质铭牌的安装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自辖区内在用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逐一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
(四)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将各租赁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起重机械安全检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