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论文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规范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为了规范法学院博士论文写作制度,提高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一章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不得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合理,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10万字以上;(二)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广泛阅读国内外与法学专业有关的权威文献,并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最新专门知识;(三)论文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四)论文应当表明作者掌握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二章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素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当包括绪论、正文、结论、附录(非必须)、注释和参考文献。
论文打印本应加上中英文摘要。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绪论应当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内容。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分为基础理论型选题和应用型选题。
论文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和开创性。
选题涉及交叉学科的,应当重点突出法学学科特色。
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综述应当在对选题进行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历史回顾和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客观地评价本选题方向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贡献和不足,证明论文选题所研究的问题尚未解答,确定论文的研究将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博士学位论文的绪论应当对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陈述,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使用形式多样的研究方法。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标准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2015年12月制定2018年12月修订为提高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的写作,根据《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制定法学博士论文的学术标准。
第一条总体要求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选题应当针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充分体现实践效益或学术价值;学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并取得一定的创造性成果;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应当符合规范;不应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选题论文选题应当具有时代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以及要分析和解决的针对性问题,避免重复性选题。
选题涉及交叉学科的,应当重点突出法学学科特色。
第三条立论学位论文的立论要明确合理,主线清晰,推理严谨,论证充分,层次分明,数据和案例真实可靠,文字通畅。
第四条内容写作1.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运用法学或者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原理、法律思维方式分析问题,避免平铺直叙和浅尝辄止。
2.论文中的术语应当规范和准确,法言法语和法律条文的使用应当具有针对性。
3. 论文各级标题应使用简明词语,恰当、准确地反映论文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通常由名词性短语构成,应尽量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4. 各章、节、目之间应当有承上启下的过渡段。
第五条内容要素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创新点摘要、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字数为15万字以上。
1.创新点摘要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必要内容,要求简要列出学位论文的新理论、新方法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注意与结论的区别,不要使用修饰词汇。
创新点一般为3-5个。
2.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不阅读论文正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一般以第三人称语气写成,不加评论和补充的解释。
法律博士论文
法律博士论文推荐文章博士生党性修养报告热度: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热度: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热度:新闻优秀道德论文热度: 10本经典法律书籍分享热度: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博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博士论文篇1浅议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论文摘要:在当今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数字证据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而我国诉讼法尚未将数字证据纳入证据种类,其法律地位处于不明状态。
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数字证据运用问题,给数字证据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已是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数字数据,传统证据,证据角度,法律地位一、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争议(一)数字证据概念目前,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证据主要有电子证据、数字证据两种名称。
其中“电子证据”一词使用较早,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音频、视频记录等视听资料;狭义上的电子证据,与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概念等同,不包含视听资料。
笔者认为,用“数字证据”来命名狭义的电子证据更为准确,可以避免与电子证据所包含的视听资料相混淆。
数字证据是以计算机为载体,以一定格式储存在计算机硬盘、光盘、软盘等储存介质上,并能在网络中传输的,以数字数据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数字证据法律地位争议目前,对数字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视听资料说。
持此观点者的理由有三:其一,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类材料,数字证据也具有可读、可视性。
其二,两者都是以电磁或其它形式存储在非传统意义上的介质上,都需借助一定工具或一定手段转化才能为人们直接感知。
其三,多数视听资料能以数字形式存储并被计算机处理。
将数字证据归类为视听资料,与历史成因有很大关系。
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包括视听资料。
优秀刑法博士论文题目概览
、明确各要件的逻辑关系等。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反思与完善
1 2 3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历史沿革
介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在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实困境
分析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年龄标准过于单一、处罚措 施缺乏针对性等。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建议
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如建立多元化的年龄标准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界限分析
01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辨析
介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为后续的界限分析
奠定基础。
0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行为性质、行为限度、行为时机等方面的界
限,阐述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问题探讨
01
02
03
04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 标准研究
主犯、从犯认定中的疑 难问题解析
共同犯罪中责任分担与 刑罚适用原则
主从犯认定对量刑的影 响及实践应用
集团性犯罪组织结构及责任追究
集团性犯罪组织的类型与特点分析
犯罪集团内部结构与层级关系研究
集团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的认定与处罚
犯罪集团的责任追究与刑罚适用原则
02
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03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与作用发挥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程序中的适用
起诉裁量权行使规则与监督机制
01
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与行使规 则
03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完 善
02
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证据审查与 判断
法学博士论文题目及选题
法学博士论文题目及选题我们在开始写作论文时,第一步就是选题,而选题是否热门、实用,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质量,那么我们该如何选题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法学博士论文题目及选题推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最新法学博士论文题目1、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2、宪政民主视野下的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理论研究3、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4、美国的商业言论自由5、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宪政保障研究6、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探讨7、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8、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9、宪政架构下的地方分权研究10、论农民的法定权利及其实现11、公职人员人权克减问题研究12、嗷嗷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13、文化建设法制化研究14、隐私的限制与保护15、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16、法律多元视野下的村规民约实证研究17、民族地区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18、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19、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20、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21、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22、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23、美国言论自由的观念转向与制度嬗变24、论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25、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26、澳大利亚授权立法的运行与监督机制研究27、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28、中国近现代监督权利研究29、美国黑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变迁研究30、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1、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研究32、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33、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34、英美传统下的表达自由发展路径研究35、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36、高等教育领域的平等权问题研究37、人权视角下的环境权研究38、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研究39、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40、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41、基督文化与近代西方宪政理念42、中国公民养老权论43、当代中国宪政进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研究44、违宪审查制度研究45、宪法诉愿制度比较研究46、环境权司法保障研究47、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研究48、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49、论我国宪法出版自由条款的实施50、基本法视野下香港立法会的功能界别问题研究51、宪法第135条研究52、生态文明背景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研究53、宪法、宪政与民主54、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57、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58、基因信息权利研究59、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研究60、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刑法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参考1、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2、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法理分析3、科学立法视野下中国刑法条款的设置研究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5、关于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6、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7、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整体诠释8、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据--一种历史维度上的观照9、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10、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刑罚配置的思考11、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12、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13、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14、“网络诽谤解释”之刑法解释论剖析15、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16、浅析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17、法治背景下刑法的社会定位及其回归路径18、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对策19、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20、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策略探讨21、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2、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若干研究论述23、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以完善犯罪的防卫机制24、论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25、网络社会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26、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27、盗窃欠条的刑法问题分析28、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29、实质的刑法解释之探讨30、论环境犯罪的刑法完善31、现代刑法自由精神下风险刑法之警惕32、论中国区极刑法视野下的环境刑法33、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问题论述34、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35、论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36、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政策及原则--金融抑制视角37、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38、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39、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40、从刑法解释泛化现象反思刑法解释的底线4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修正的得与失42、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4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变化因素与立法反思--以TPP协议的通过为线索44、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现实镜鉴45、日、韩刑法中的暴行罪与伤害罪46、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实现路径47、刑法修正案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透视48、试论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49、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法思考50、金融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51、虚假信息威胁民航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52、防控海洋污染刑法不能缺位53、谈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困境及对策54、论食品安全必须施以刑法保护的重拳55、论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对性56、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57、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58、规制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分析59、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的影响60、刑法修正案的合理性分析优秀刑法博士论文题目1、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研究2、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实务问题研究4、寻衅滋事罪问题研究5、刑法视野中的安乐死问题研究6、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7、中美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8、法定犯理论与实践9、集资型犯罪研究10、毒品犯罪侦控若干问题研究11、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研究12、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13、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14、刑法修正案修正规则研究15、汉唐刑罚比较研究16、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17、监督过失犯罪论18、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19、主犯研究20、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21、中国减刑制度研究22、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23、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研究24、逮捕制度新论25、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26、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27、罚金刑立法配置研究2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研究29、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30、秩序与自由的碰撞31、论现代刑法的自由精神32、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33、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34、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35、刑法中法律拟制论36、论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参与37、遗弃罪立法研究38、走私犯罪研究39、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40、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41、两岸洗钱犯罪比较研究42、信用卡诈骗罪研究43、重刑轻刑研究44、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研究45、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46、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47、自救行为研究48、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49、过失共同正犯研究50、论刑罚适应性及其实现51、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52、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53、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54、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55、以刑定罪:一种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56、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57、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研究58、我国缓刑适用研究59、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研究60、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 ——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刘南平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法学博士(J.S.D)。
现受聘于香港大学法学院。
本文在撰写中,香港大学普通法文凭资格候选人吴泉能先生帮助收集部分相关资料,特此感谢。
此外,香港大学研究基金(The Committee on Research and Conference Grants)(CRCG)也为本文的完成提供资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引子1[i]这是一篇迟来的文稿。
相信本文的观点会受到我国法学界同仁的非议甚至责难。
说它迟来,是因为本文中的基本观点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
那时,笔者正在美国耶鲁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撰写已是一年有半。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大致底定,几个章节(包括导言)早已草就。
总之,对论文写什么,怎么写是胸有成竹。
在一次与论文主导教授的见面中2,[ii]笔者同时呈上拟好的几个章节,主导教授却有意识地单独抽出导言部分读起来。
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寻找甚么。
阅后,他认真地说道:"不行。
这篇论文没有命题(thesis)"。
我当时被他这句话给蒙住了!心想,这老头真会捉弄人。
我随他做论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著经常的联系,他为甚么忽然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不是在为难我。
埋怨归埋怨,但心里很清楚:主导教授通不过,一切都免谈。
于是乎,我们就甚么是命题,怎样有可能寻到一个通得过的命题讨论了好半天。
这其间,我争辩道,在中国做博士论文是不要求有命题的。
他也毫不客气地回答说:“对不起,这个地方(指耶鲁法学院)要。
”其实,这只是教授的一时气话而已。
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
为了求证这一点,笔者参阅了一些欧洲出版的书籍,其中一本文献直截了当地指出:"博士论文必须具有一个命题"3。
[iii]这也就印证了耶鲁法学院的这位教授并非对笔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也并非是他的独创,而是西方对具有博士水准论文的一项最基本的评判要素4。
法学博士论文的精髓与皮囊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作者:刘南平引子[i]这是一篇迟来的文稿。
相信本文的观点会受到我国法学界同仁的非议甚至责难。
说它迟来,是因为本文中的基本观点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
那时,笔者正在美国耶鲁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撰写已是一年有半。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大致底定,几个章节(包括导言)早已草就。
总之,对论文写什么,怎么写是胸有成竹。
在一次与论文主导教授的见面中,[ii]笔者同时呈上拟好的几个章节,主导教授却有意识地单独抽出导言部分读起来。
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寻找甚么。
阅后,他认真地说道:"不行。
这篇论文没有命题(thesis)"。
我当时被他这句话给蒙住了!心想,这老头真会捉弄人。
我随他做论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著经常的联系,他为甚么忽然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不是在为难我。
埋怨归埋怨,但心里很清楚:主导教授通不过,一切都免谈。
於是乎,我们就甚么是命题,怎样有可能寻到一个通得过的命题讨论了好半天。
这其间,我争辩道,在中国做博士论文是不要求有命题的。
他也毫不客气地回答说:“对不起,这个地方(指耶鲁法学院)要。
”其实,这只是教授的一时气话而已。
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
为了求证这一点,笔者参阅了一些欧洲出版的书籍,其中一本文献直截了当地指出:"博士论文必须具有一个命题"。
[iii]这也就印证了耶鲁法学院的这位教授并非对笔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也并非是他的独创,而是西方对具有博士水准论文的一项最基本的评判要素。
[iv]这番讨论使笔者深受启发,开始明嘹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
具体落实到博士论文上来讲,笔者总算弄清楚了"命题"是个甚么东西。
如是乎,接下来的事就是我的了。
说起来惭愧,为了这个"东西",我冥思苦索,茶饭不香。
读者或许不相信,足足费了我近一个月的时间,才算找到了这个"东西"。
法学博士毕业论文
法学博士毕业论文Title: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Protecting Human RightsIntroduction: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been a fundamental concern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ies. International law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se rights by setting standards and providing mechanisms for their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t a global level.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focusing on its legal framework, institutions, and challenges faced in its implementation.I. Legal Framework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 1948, the UDHR sets out a comprehensive list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that all individuals are entitled to.B.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Various treaties have been adopted to give legal force to the rights outlined in the UDHR,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II.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for Implementation:A.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UNHRC): Established in 2006, the UNHRC is the principal intergovernmental body responsible for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globally. It conducts periodic reviews of member states' human rights records and addresse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B.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The ICC investigates and prosecutes individuals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including genocide, war crimes,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the crime of aggression. It ensures accountability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III. Challenges in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A. Lack of Enforcement Mechanisms: Whil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ovides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enforcement remains a challenge. States often have sovereignty concerns and may be resistant to external interference.B. Weak Compliance with Treaty Obligations: Some states fail to fully comply with their treaty obligations due to a lack of political will, limited resources, or conflicting national interests.C. Cultural Relativism: Different cultural norms and traditions sometimes create challenges to implementing univers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Balancing cultural diversity with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remains a persistent struggle.Conclusion:International law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globally. The legal framework provided by the UDHR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establishes the foundational principles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stitutions such as the UNHRC and ICC enforce and promote these rights. However, challenges such as the lack of enforcement mechanisms, weak compliance, and cultural relativism hinde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Overcoming these challenges necessitates continued dialogue, cooperation, and commitment from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ivil society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for all individuals.。
国内法学博士
国内法学博士法学博士是现代法学教育领域中最高级别的学位,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术研究,并撰写一篇符合学术要求的论文。
法学博士通常从事与法律相关的高级教学、研究、咨询、立法和司法等工作,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国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需要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训练。
一般来说,法学博士研究生需要修读一些基础课程,如法理学、法律史、人权法、公法和私法等,以及一些专业课程,如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环保法和劳动法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经过国家或地方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论文的选题和撰写。
撰写法学博士论文是获得该学位的重要环节。
在论文选题上,法学博士研究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研究方向选择一个合适的课题,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对该领域的某个问题或主题进行系统的解释和探讨。
一般来说,法学博士论文需要在充分理解该领域的前沿知识和研究水平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探究所选课题的核心要素。
为了撰写一篇优秀的法学博士论文,需要研究生具备许多重要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研究生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扎实的学术功底,在论文选题、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和结论论证等方面,都需要有较高的水平。
其次,研究生需要具备严谨的思维和科学的态度,通过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得出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结论。
此外,研究生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撰写技巧,能够用清晰简练的语言准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论点。
总的来说,法学博士学位是表明一个人在法学领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最高荣誉。
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卡洛琳·诺莫爵士曾说过:“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是一项工作的开始,而不是结束,这需要您的才智和全情投入。
”只有不断精进学术水平和知识储备,不断追求创新和突破,才能在法律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功和成就。
法学专业的博士论文提纲范文
法学专业的博士论文提纲范文仲裁员是指承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那么容许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历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
一、研究意义二、文献综述三、研究方法第一节本章概要第二节英国一、背景简介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途径三、英国债法综述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理论五、小结第三节德国一、背景简介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途径三、德国债法综述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理论五、小结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途径选择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五、小结第五节小结比较研究第一节本章概要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第四节小结第一节本章概要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第五节小结第一节本章概要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一、仲裁员责任制度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考虑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四、小结第五节小结。
法学博士论文写作指导
法学博士论文写作指导法学博士论文是法学研究生的重要学术成果,其撰写要求严谨、准确,对于法学研究生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帮助法学研究生完成一篇优秀的法学博士论文。
一、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是论文的基础。
首先,应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和问题,这样可以提高写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所选择的课题应具备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创新性,可以填补理论空白或解决实际问题。
在选择课题时,要考虑到可行性和资源的可得性,避免选择过于庞大或无法实施的项目。
二、深入文献研究深入文献研究是论文撰写的基础工作。
要广泛查阅相关文献,包括书籍、期刊、报告等,了解现有研究成果和研究进展。
通过文献研究,可以建立对研究领域的全面了解,确定自己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并阐述其创新之处。
三、合理组织论文结构论文结构的合理组织是文章整体质量的关键。
一般来说,论文应包括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结果分析和结论等部分。
其中,引言应该明确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文献综述应全面评述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阐明自己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应详细描述研究设计、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结果分析部分应详细叙述实证研究的结果和分析;结论应总结研究成果,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四、清晰的逻辑结构论文的逻辑结构要清晰,段落与段落之间的关系要连贯。
每一个段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句,用以引领读者理解该段内容。
每个段落中的论据和例证应该清晰、有力地支持主题句的观点。
在段落之间,要通过连接词和过渡句,使文章的脉络清晰明了。
五、准确使用法学术语法学博士论文的撰写需要准确使用相关的法学术语,这体现了学术严谨性和专业性。
使用法学术语时要确保其准确性和得体性,避免使用模糊或不当的词汇。
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术语进行解释和界定,确保读者可以准确理解使用的法律概念。
六、精心编辑和校对一篇优秀的论文需要经过精心编辑和校对。
在排版和格式上,要遵循学术规范,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边距等要求。
法学博士论文中的文献研究的写作论文
<meta charset="utf-8"/><div id="ArtContent"><h1>法学博士论文中的文献研究的写作论文</h1><p> 摘要:摘要文献研讨(literature review)是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一个主要有些。
这篇文章企图讨论怎么进行文献研讨的写作,指出值得注意的疑问,为法学研讨写作供给学习。
要害字文献研讨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法学写作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p><p> 关键词:法学博士论文</p><p> 摘要文献研讨(literature review)是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一个主要有些。
这篇文章企图讨论怎么进行文献研讨的写作,指出值得注意的疑问,为法学研讨写作供给学习。
</p><p> 文献研讨(literature review)构成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一个主要有些。
其意图是为所进行的研讨供给布景和写作意义。
但并非一切的博士论文都需求格外写出文献研讨这一章。
但每一个作者都需求征引别的文献,阐明自个著作跟别人著作的之间的联系。
这篇文章企图讨论怎么进行文献研讨的写作,指出值得注意的疑问,为法学研讨写作供给学习。
</p><p> 一、文献研讨的界说</p><p> 文献研讨通常指的是,对现有文献进行解释和综合剖析,并独立成章,坐落博士论文最初有些。
此刻,作者仅仅对现有文献进行总结和剖析评价,但没有开始论说作者自个提出的观念。
此外,文献研讨还可所以,论文全文所进行的使命,以证实所研讨的疑问与之前的研讨是啥联系;或一个从头阅读与作者研讨范畴有关的文献的时机。
文献研讨使作者可以了解文献;并在论文的论说中起着主要效果。
具体而言,文献研讨效果可以表现为,1.树立讨论渠道;2.指出疑问;3.在质疑中为自个的价值辩解;4.对比别人的观念和研讨;5.综合剖析别人的著作;6.阐明研讨所抵达的程度。
法律硕士读博士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硕士选择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本文以某高校法律硕士读博士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硕士读博士的动机、过程、收获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广大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小张,在本科期间成绩优异,获得国家奖学金。
毕业后,他顺利进入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在工作中,小张发现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他决定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三、案例过程1. 确定研究方向小张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了“法律实务与理论创新”的研究方向。
2. 撰写博士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小张查阅了大量文献,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撰写了博士论文。
论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创新。
3.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小张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内外专家学者交流心得,拓宽了自己的学术视野。
4. 毕业答辩经过三年的努力,小张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
四、案例收获1. 提升了理论素养通过攻读博士学位,小张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理论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理论素养。
2. 丰富了实践经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小张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使自己的实践经验更加丰富。
3. 拓宽了学术视野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小张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拓宽了自己的学术视野。
4. 提高了就业竞争力博士学位的获得,使小张在求职过程中更具竞争力,有利于他在法律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五、案例存在的问题1. 研究方向与实际需求脱节部分法律硕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时,研究方向过于理论化,与实际需求脱节,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应用。
2. 学术创新能力不足部分法律硕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缺乏创新意识,研究成果缺乏原创性。
3. 研究方法单一部分法律硕士在研究过程中,过于依赖文献综述,缺乏实证研究,导致研究成果的说服力不足。
英国法律博士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复杂化。
在英国,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英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对离婚法进行了改革。
本文以一起英国法律博士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财产分割与离婚法改革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本案当事人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主张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张某则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在英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婚姻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和《财产分割法》(Dissolution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Act)。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离婚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 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状况;2. 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状况;3. 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4. 双方的过错行为。
(二)离婚法改革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近年来,英国政府为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离婚法进行了改革。
以下案例中,离婚法改革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如下:1. 《婚姻法》第25条修改:改革后的《婚姻法》第25条删除了“过错”因素,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时,法院不再考虑过错因素,仅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财产分割。
2. 《财产分割法》实施:为解决离婚财产分割争议,英国政府于2018年实施了《财产分割法》。
该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分割原则”,即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财产分割法》的规定,对李某与张某的财产进行了公平分割。
法律博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5岁,原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
2018年,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事实2015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某将侵吞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未向公司报备。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对张某某进行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仍然为之。
(二)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 犯罪主体:张某某作为某国有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仍然为之,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 ——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刘南平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法学博士(J.S.D)。
现受聘于香港大学法学院。
本文在撰写中,香港大学普通法文凭资格候选人吴泉能先生帮助收集部分相关资料,特此感谢。
此外,香港大学研究基金(The Committee on Research and Conference Grants)(CRCG)也为本文的完成提供资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引子1[i]这是一篇迟来的文稿。
相信本文的观点会受到我国法学界同仁的非议甚至责难。
说它迟来,是因为本文中的基本观点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
那时,笔者正在美国耶鲁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撰写已是一年有半。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大致底定,几个章节(包括导言)早已草就。
总之,对论文写什么,怎么写是胸有成竹。
在一次与论文主导教授的见面中2,[ii]笔者同时呈上拟好的几个章节,主导教授却有意识地单独抽出导言部分读起来。
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寻找甚么。
阅后,他认真地说道:"不行。
这篇论文没有命题(thesis)"。
我当时被他这句话给蒙住了!心想,这老头真会捉弄人。
我随他做论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著经常的联系,他为甚么忽然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不是在为难我。
埋怨归埋怨,但心里很清楚:主导教授通不过,一切都免谈。
于是乎,我们就甚么是命题,怎样有可能寻到一个通得过的命题讨论了好半天。
这其间,我争辩道,在中国做博士论文是不要求有命题的。
他也毫不客气地回答说:“对不起,这个地方(指耶鲁法学院)要。
”其实,这只是教授的一时气话而已。
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
为了求证这一点,笔者参阅了一些欧洲出版的书籍,其中一本文献直截了当地指出:"博士论文必须具有一个命题"3。
[iii]这也就印证了耶鲁法学院的这位教授并非对笔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也并非是他的独创,而是西方对具有博士水准论文的一项最基本的评判要素4。
民法博士毕业论文
民法博士毕业论文是人法,是权利法,也是能力法。
民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控主要通过界定民事主体和规范民事行为来进行。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博士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博士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摘要: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还被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
本文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和权力保障以及限制方面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2年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卫生状况遭质疑、“家乐福”被曝“返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行政执法的疲软让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司法救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且不少人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视为了拯救严峻现状的“诺亚方舟”。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动下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是指普通公民、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尴尬”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原告资格”的问题。
要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就必须要突破原告主体资格这一“瓶颈”。
虽然这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定采取的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理论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在原告资格方面严格执行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质疑和挑战已成必然。
2022届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2022届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2022届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白驹过隙,时光荏苒,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
在这里,我遇见了自己导师,结交了一些诤友,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学习上她们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
我相信,在安徽财经大学三年的研究生求学经历,我将永生难忘。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孙明老师。
大到论文的选题,构架,小到一个小节一个标目,孙老师都给予了悉心的指导。
对于我对论文的疑问,总是能在第一时间收到孙老师的解答。
孙老师正直的人格,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诲人不倦的师德风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们已经成为了为人处事和学习生活的准则,将使我受益终身。
其次,要感谢我的研究生同学,她们是汪翠翠、胡静波、郭娟丽、钟岚等。
尤其是汪翠翠同学,无论是在论文写作遇到瓶颈,还是生活上遇到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汪同学都能给我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是她们给我的研究生生活增添了更多快乐的回忆。
再次,要感谢我的父母、我的姐姐。
因为有了他们的默默支持和无私奉献,我才能心无旁骛的完成我的研究生学业,他们将是我永远的精神依靠。
最后,要特别感谢各位论文评审老师,谢谢你们百忙之中评审我的论文!。
法学博士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的法学博士论文研究成果。
在此,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对我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关心与支持。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的博士论文题目。
我的论文题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研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而人格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人格权保护的现状1.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为我国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人格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2. 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3. 人格权保护的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 人格权保护立法不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
如《侵权责任法》对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
2. 人格权保护司法不力部分法官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存在偏颇。
同时,部分当事人对人格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愿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3. 人格权保护力度不够在我国,人格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低,无法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部分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三、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人格权保护的对策1. 完善立法(1)明确人格权保护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填补立法空白。
博士论文研究计划与进度
博士论文研究计划与进度研究背景博士论文的研究旨在探索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并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新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我的博士论文研究计划与进度,在这个过程中,我将充分发挥自己作为法学硕士的优势,采用简单的策略,并避免法律上的复杂性。
研究目标我的博士论文将聚焦于探索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具体问题。
通过对相关案例、法律文献和国际法律框架的分析,我将致力于提供新的研究观点和解决方案,以促进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发展。
研究方法为了达到研究目标,我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 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系统性的综述,了解已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之处。
2. 案例分析: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揭示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存在的挑战和争议。
3. 法律比较研究: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尝试从中获得启示。
4. 实证研究:通过对相关企业或组织进行调查和访谈,收集实证数据,以支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研究进度以下是我博士论文的初步进度安排:1. 第一年:- 完成文献综述,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
- 开展案例分析,选择和研究相关案例。
- 开始撰写论文的绪论和理论框架部分。
2. 第二年:- 深入进行法律比较研究,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
- 进行实证研究,收集相关数据。
- 完成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部分的撰写。
3. 第三年:- 结合案例分析、法律比较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提出新的研究观点和解决方案。
- 完成论文的讨论和结论部分的撰写。
- 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最终定稿。
结论通过以上研究计划与进度,我将充分发挥自己作为法学硕士的优势,采用简单的策略,并避免法律上的复杂性,来完成我的博士论文。
我将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法律比较和实证研究等方法,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提供新的研究观点和解决方案。
我将按照预定的研究进度,全力以赴地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和修改,以期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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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论文浅议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论文摘要:在当今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数字证据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而我国诉讼法尚未将数字证据纳入证据种类,其法律地位处于不明状态。
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数字证据运用问题,给数字证据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已是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数字数据,传统证据,证据角度,法律地位一、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争议一数字证据概念目前,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证据主要有电子证据、数字证据两种名称。
其中“电子证据”一词使用较早,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音频、视频记录等视听资料;狭义上的电子证据,与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概念等同,不包含视听资料。
笔者认为,用“数字证据”来命名狭义的电子证据更为准确,可以避免与电子证据所包含的视听资料相混淆。
数字证据是以计算机为载体,以一定格式储存在计算机硬盘、光盘、软盘等储存介质上,并能在网络中传输的,以数字数据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数字证据法律地位争议目前,对数字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视听资料说。
持此观点者的理由有三:其一,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类材料,数字证据也具有可读、可视性。
其二,两者都是以电磁或其它形式存储在非传统意义上的介质上,都需借助一定工具或一定手段转化才能为人们直接感知。
其三,多数视听资料能以数字形式存储并被计算机处理。
将数字证据归类为视听资料,与历史成因有很大关系。
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包括视听资料。
之后,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录音、录像等新型证据材料的归类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并把计算机存储资料也划归其中。
这是目前许多学者乃至司法界支持数字证据为视听资料的主要原因。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1日颁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视听材料是指以图像、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有关录音、录像、相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反对者则认为,法律上将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区分,强调其是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
混淆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不利于发挥数字证据在诉讼中的独特作用。
2书证说。
持此观点者提出如下理由:其一,数字证据具有书证的特点。
虽然普通书证与数字证据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两者都是以表达记录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可以推断出数字证据系书证的一种。
其二,数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通常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书面材料后,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与运用,这点也具有书证的特征。
反对者则认为,书面形式并不同于书证。
若主张数字证据归为书证,很难解决法律对书证“原件”的要求;功能等同,也不能解决数字证据的定性问题。
3物证说。
有学者认为,物证有狭义物证与广义物证之分。
狭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的物理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广义物证是指一切实物证据。
数字证据属于广义物证范围。
也有人认为,数字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又可能成为物证。
4鉴定结论说。
少数学者从转换的角度将数字证据归为鉴定结论,认为如果法院或诉讼当事人对数字证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由法院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辨明其真伪,然后由法院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反对者则认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事实或现象的真伪及因果关系等,通过鉴定来判断证据是否可采信。
但数字证据在被许可采用之前,不存在对其可信度进行判断的问题。
只有在数字证据已被采用的前提下,才需要专家就其真伪进行分析判断,才需要法院依据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鉴定结论说有其不妥之处。
5混合证据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数字证据并非独立的一种新型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
在我国还难以通过立法对证据分类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将其分别归为数字物证、数字书证、数字视听资料、数字证人证言、数字当事人陈述、数字证据鉴定结论以及数字勘验检查笔录无疑是最合理的选择。
二、数字证据不宜归入传统证据种类对数字证据种类归属所存在的诸多不同观点,均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数字证据不宜归入传统证据种类。
一数字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像等可视听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数字证据则是通过电磁记录、数据、命令等来反映案件事实的。
虽然数字证据内容最终可能以声音、图像等可视听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并不可就此将数字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范畴。
主张数字证据归属视听资料的学者,对数字证据的可视性、可读性作了扩大解释,把其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
但是,数字证据表现形式的“可视”并不等同视听资料的可视,否则将导出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也可归纳为“视听资料”的悖论。
从证据角度看,视听资料在证据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的工具,也就是说,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来考察。
如果将数字证据视为视听资料,会限制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网上购物合同纠纷,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可以在网络上完成。
在争议当事人只能提供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而缺乏其它类型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规定和解释,数字证据因受其所属视听资料证据规则的约束而不能作为独立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明力就被削弱了。
从技术角度看,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也存在较大差异。
视听资料采用模拟信号进行信息的存储、传递,信息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其原件与复制件区别较明显,很难具有同等证明力。
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致信息丢失,原件与复制件不存在什么差异,其复制品与原件一般情况下具有同等证明力。
两者形成技术上的差别决定了其各自证据规则不同。
因此,将数字证据纳入视听资料,其科学性值得商榷。
二数字证据不同于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记录案件事实的再现,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数字证据外延虽与书证外延部分交叉,但其还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之外多种证据形式,且有的数字证据并不以其记载内容而是以直观的数据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不能片面地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范畴。
数字证据与书证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书证大多表现为书面的文本形式,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数字证据除文本形式外,还可有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
储存在计算机硬盘、磁盘等物理介质内的数字证据,其阅读、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的支持,并始终面临病毒、黑客侵袭和误操作带来的毁损、消除及被人为修改的风险。
书证证据规则要求收集调取、提交的书证应是原件。
数字证据在多数情形下是依程序自动生成、传输、交换的。
如果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很难认定其是原件。
三数字证据也有别于其他证据种类数字证据虽可以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形式表现,但其与上述证据种类在外延上明显不周延。
应该承认“混合证据说”在不改变现有证据分类的基础上,比较巧妙地处理了数字证据的定位,克服了单一证据定位的片面性,但其忽视了数字证据独特特征与证据规则。
采用“混合证据说”,不仅不利于数字证据规则的建立,而且会使现有证据种类因相互交叉,造成证据体系混乱。
现有证据种类划分是在特定科学技术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数字证据形式还会不断出现,现有法定7种证据种类对其显然已无法完全周延。
三、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当前对于数字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随着数字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出现和运用,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一增设独立的数字证据种类数字证据多元化决定数字证据的独立性。
数字证据多元化,使数字证据在外延上与现有的证据形式发生交叉。
数字证据可表现为与现有7种证据类似的形式。
以数字信息存在的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罪犯在计算机系统中留下的数字痕迹即与物证形式相同或相似,以其记载文字内容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EDI形式签订的商业合同,即与书证一致。
以其记载的运动连续画面来证明案件事实,可表现为视听资料。
还可表现为数字方式的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
由此可见,将数字证据归入任何一种现有的传统证据种类中都是片面的。
因为从某一侧面或某一角度来考察数字证据定位,只反映部分数字证据的法律定位却没有穷尽数字证据的所有外延。
同时将数字证据分割分别归入现有的多种传统证据之中虽然关注到了数字证据外延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将数字证据单独地归入某一类证据的片面性,但是,现有证据种类分类划分是在特定社会背景和科技水平前提下设定的,而科技不断地向前发展,必然给诉讼带来新的证据类型与司法证明手段。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数字证据形式与内容,从发展眼光来看,现行7种传统证据都不能穷尽所有数字证据形式,在特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传统证据规则,无论作怎样解释和例外规定,也无法适用具有鲜明个性的数字证据。
二制定与数字证据特点相适应的证据规则考虑数字证据产生的环境、生成方式、存储手段等特点,应当确立以下证据规则:1、真实性规则。
数字证据的易变性及不稳定性决定了数字证据可以方便地被修改、补充、删减,容易被篡改或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数字证据的可靠性成为人们关注的关键。
数字证据证明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数字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数字证据收集、提取、保存到证据出示、审查、判断、认证的各环节,其可靠性要求均贯穿其中。
所以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就显得极为重要。
对于数字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审查数字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的程序、系统是否正常、可靠、稳定,排除非法入侵、非法控制、非法操作等情况发生。
2审查数字技术设备系统环境运行是否良好,审查数字证据产生的硬件与软件运行环境、系统的安全性、内部管理制度,排除系统自身故障的可能。
3审查数字证据的收集、取证是否合法。
包括收集的人员、收集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收集的程序是否均合法。
4运用安全技术手段,严格系统操作流程以及网络服务中心转存、电子签名、网络认证等一系列信用保障手段,审查数字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中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并尽可能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