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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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通过对马啸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纲》和谷春德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两本书的阅读和理解,再加上收集的一部分资料,我
对西方自然法学在宏观上有了一定的了解.自然法是从古希腊时代至现代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它是西方法学乃至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历程中,由于各个
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当今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功不可没。一直以来,自然法都始终如一地围绕那永恒不变的本质——理性,来作为各个时期的法律或社会进程的理论支撑.古希腊罗马时期,思想们就在探寻一种适合全人类
的法,而且这种法律必须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是永恒不变的,它还必须蕴涵人类的理性——至善,因此,自然法在先哲们的人性理念中
应运而生.进入中世纪的自然法受神学世界观的影响,它又被神圣
化了,被认为是上帝在人间用以统治人类的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褪去了神的外衣而演化成人类正义理性的命令,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思想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战后,对法西斯暴行的控诉,自然法的人性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即要用更高的法律——自然法来惩治违反人类道德的行为.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客观上促使法律逐步走上公正,理性的轨道,为现代
文明社会法制思想的奠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这些著作及资料的整理及了解之后,再联系我的论文<<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而得出以下认识,我认为大多数资料对自然法学说的研究都仅仅只围绕自然法学始终如一的一个根本本质,即理性来阐述的,而没有深入自然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所代表的当时的人们的内心需求来系统的,深层次的探寻自然法的本质所在,即自然法理性
的本质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演绎.黑格尔曾经指出,”哲学”是被把
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那么,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文化法学中的一
个基本概念,当然也就是时代普遍意识的反映.(一)古代自然法
早期的古代自然法是最纯洁的,它仅仅代表一种规律性的自然法则,是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却合乎了人们的需要而延续下来,成为了那时社会秩序规范的理论支撑.它被分为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由于科学的不发达,也由于希腊国家(城邦)一般地是从氏族组织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事实,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
来考察法律现象的.他们认为,最初的国家(城邦)和法律,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统属大自然现象,即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他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
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于奴隶之类的东西,也都不例外.而古罗马时期,情形有
了很大变化.罗马人借助武力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地域国家,对希腊
人偏狭的城邦观念不能不是一个巨大的突破.罗马帝国为了适应统治多民族的需要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立法的发达.虽然罗马人的发展优于希腊人,但并未意味着罗马人已经摆
脱了自然法观念的束缚,因为自然法的理性本质对罗马人的统治仍然适用.因此,原始的自然法则漫漫地被涂上了一层世俗化的色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于自然法本人觉得也毫不例外,虽然
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法,但古代西方的掌权者却用它来维护着世俗的秩序,它的理论符合当时人们的要求.因此,自然法自从褪去它的大自然本色之后,在漫长的历史场合中演绎着它的一生.古希
腊的战争,使奴隶大批逃亡,农民破产,贵族专权,豪强横行,平民与贵族豪富的斗争愈演愈烈,动摇了城邦制度的社会基础,城邦与城
邦之间为了在战争中获胜,为了稳定当时动荡的社会,自然法充当
了和平的使者.它举起理性的旗帜,向一切不正义的行为呐喊:”违反自然的秩序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柏拉图在<<理想国>>书中,从
探讨正义问题开始来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图说;”研究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找寻衡量理想政治的标准,是为了我们可以按照它们所体现的标准,判断我们的幸福或不幸,以及我们幸福或不幸的程度.”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继承老师的思想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正义观思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认为
特殊的正义也即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
也可以用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这样,就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
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认为不管是实在法还是自然法,都必须符合正义.当罗马帝国建立后,由于平民和掌握政权的国王
和贵族由于阶级的不平衡性连连斗争,罗马公民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要求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平等,因此,罗马法学家结合罗马的
现实需要,对罗马法学政治观念作了理论上的阐述.著名的罗马政
治学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将罗马法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结合
在一起,著成了如《论共和国》,《法律篇》等一些巨作.西塞罗认为,自然是正义的本原,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说:”事实
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他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
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
他说的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智.人们根据自身的理智,认识到什么应
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自然法.因此,他又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
该做的行为和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
类的理智中稳固地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律中正义与
非正义的标准不能有国家的法令和统治者的判断来确定,它必须符合人的理性,自然的理性,才能达到治国安邦的要求.”因此,自然
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由此得出,古代自然法由最初的自然的纯洁的法则演变成了世俗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
理论工具。(二)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