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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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
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当前,首都已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阶段。
着眼建设世界城市,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五个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10年实施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着力构建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深化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加强污染治理与监管,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比例达到73%。
各区县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比例分别达到: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80%;昌平区、平谷区75%;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和海淀区73%;通州区、顺义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1%;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和大兴区68%。
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推动总量控制,严格环境准入
(一)夯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基础。
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调研,研究制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和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构建基于空气质量达标的总量减排体系,探索排污许可与排污交易办法。
各区县政府要以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二)建立基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准入机制。
对于新增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功能定位、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的减排效果等因素,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二、深化结构调整,推进污染治理
(三)深化工业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要求,2010年底前,首钢在石景山区的冶炼、热轧项目全部停产。
深入推进50余家石灰生产企业、2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的整合、关停,淘汰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小铸造冲天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四)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无煤化”建设,西城、宣武和崇文区政府分别组织完成约7000户、4000户和1500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任务。
继续推进中心城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0年供暖季前,北京市热力集团、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等单位合计完成1000蒸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任务。
远郊区县政府完成约30座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并保证脱硫、除尘和脱硝设施投入正常运行。
(五)加快淘汰更新高排放车辆。
完成4万辆黄标车淘汰,更新置换2478辆老旧公交车、旅游车,其中727辆柴油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
继续支持企业组建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车队”。
开展1000辆纯电动环卫车、50辆达到国Ⅴ标准的液化天然气多功能道路清洗车和200辆节能环保公交车试点。
(六)推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
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确定的到2012年底前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比2008年减少67个的目标,着力推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
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六环路以内需长期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率先达到绿色生产标准。
(七)推进污染治理工程。
2010年6月底前,京能热电公司2号机组静电和布袋复合式除尘器投入运行。
启动燕山石化总公司2号催化裂化装置烟气除尘脱硫治理工程,力争2011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
全市所有开启式干洗机全部更新改造为符合排放标准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筛选评价,并对化工、涂装、印刷、家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实施治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污染监管
(八)开展中小排污企业专项检查。
各区县政府要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组织开展冶金、建材、化工等中小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治理整顿。
2010年第3季度,市有关部门将组织抽查验收。
(九)加大扬尘污染管控力度。
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工地“绿色施工”达标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工地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中心城区和新城地区范围内所有工程,以及其他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认真落实《加强建筑垃圾道路遗撒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健全部门联动执法协调机制,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车载监控系统,定期组织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十)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综合监管。
黄标车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六环路以内机动车检测场停止黄标车检测。
建立进京路口全日制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对超标排放车辆专项执法检查。
(十一)控制煤烟面源污染反弹。
加大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街头经营性小煤炉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源头管控,狠抓生产、销售环节,减少低矮煤烟污染排放。
四、完善法规标准,健全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做好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准备工作,修订“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
(十三)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
研究制订鼓励完成污染减排和年度空气质量目标、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黄标车更新淘汰和公交车试点采用国Ⅴ标准,以及继续支持“绿色车队”组建与优先使用等相关经济补偿和激励政策。
(十四)开展重点项目研究。
启动“北京市实施国Ⅴ标准相关技术和问题研究”;开展“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对策研究”,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理。
五、强化管理责任,引导社会参与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通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具体方案,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既定任务。
各企业要加强自律,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切实完成减排任务。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深入开展环保法规、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活动。
进一步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少开一天车”和“有奖举报”活动,为建设“绿色北京”贡献力量。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