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站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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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继续开展201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要求,在各区县2013年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继续做好201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属及中央在渝建筑施工企业由安管总站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各区县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由安管总站并组织相邻区县安全站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企业;

2、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建筑幕墙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土石方、爆破与拆除、钢结构、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

3、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4、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

5、因未按时延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又再次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6、各区县在2013年日常检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

7、安管总站还将根据工作实际,对上年度发生事故较多、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地区加大检查力度。

(三)检查数量

1、市属及中央在渝建筑施工企业凡近三年来,从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将全部进行检查;

2、主城各区所属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和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建筑幕墙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土石方、爆破与拆除、钢结构、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比例控制在6%左右,其他区县控制在3%左右;

3、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时进行复查。

二、检查内容

原建设部第128号令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检查具体内容详见《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附件1)。

三、检查方式

(一)采取动态抽查和复查的方式,由安管总站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成员由安管总站人员和抽取的区县安全站人员组成;对市属和中央在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抽查;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复查;各区县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各区县日常检查情况由安管总站确定受检企业。

(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受检企业负责人关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的有关要求,对企业近三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进行查验;

3、检查组成员对受检企业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表》(附件2),根据检查得分情况当场宣布检查结论。

(三)检查结论80分及以上为合格、70-79分为限期整改、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类。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明确整改时限,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交所属区县安全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安管总站,复查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检查不合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安管总站将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

条件降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时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一)安管总站将抽选经验丰富、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动态检查。

(二)各区县安全站应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的宣传、协调工作,并继续做好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安管总站,并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

(三)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

2.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9日

附件下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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