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证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10.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8.10.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
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屏幕,规范电视节目市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我局决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
一、中央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地方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看小组审看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送审电视剧时,应交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投拍备案等书面材料。
制作单位对总局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电视剧,可报请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复审。经总局复审通过的电视剧,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社会管理司统一印制。
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视剧,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59-安徽省国家安全厅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国家安全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国家安全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由安
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
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号】广发人字[1992]48号
【颁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92-01-29
【实施时间】1992-01-29
【时 效 性】有效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83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制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并下发试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是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搜集分析了大量数据,系统研究了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提出了衡量工作量的主要量化指标,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有关加权系数和管理制度,率先开创了一条制定编制标准的路子,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属首创。该《编制标准》提供的资料翔实,论证有据,方法比较科学,对推进广播电视系统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转发你们。
希望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在编制管理中借鉴安徽省厅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所辖范围内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实现编制管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附: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
为了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发布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金融》
【年(卷),期】2017(0)28
【摘要】人民日报消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耍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
【相关文献】
1.电视剧制作的成本预算与成本控制实务
2.电视剧制作可以做到低成本高效益——部分农村题材电视剧的佐证
3.内容·制作·营销:网络剧生产链现状解读——对话“电视剧鹰眼”内容主管邹春然
4.电视剧制作企业的成本管理研究
5.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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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
省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8
•【字号】皖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
干意见
(皖发[2009]24号2009年8月28日)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加速崛起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立足安徽实际,现就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思路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跨越发展,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崛起进程、构建和谐安徽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发展思路。把握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经济文化日益融合的新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更快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加快建设文化强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24
•【字号】皖政办[2000]52号
•【施行日期】200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0〕5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化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合肥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对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精神,坚决而稳妥地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目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从严整治,对违
法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21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发展有线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微波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发展有线电视事业,坚持积极、稳步、协调、科学的方针。
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有线电视工作。省辖市、行署和县
(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线电视工作。
第二章有线电视的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整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费;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2.22
•【字号】皖政办[2003]6号
•【施行日期】200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直
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集中了一批优秀艺术人才,是我省文艺队伍中一支重要的主力军。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广大艺术工作者创作排演了一批优秀的舞台艺术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为我省的文化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应该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所处的地位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必须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活力。
省直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并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文化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确保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省文化厅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
构调整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工作。
各地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可参照《意见》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六家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艺术表演团体在管理体制和艺术生产运行机制的改革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认真实施“打好徽字牌,唱响黄梅戏,建设文化强省”的文化发展战略,现就省黄梅戏剧院、歌舞团、杂技团、话剧团、京剧团、徽剧团等六家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1990)773号
通知
我部于1989年10月31日和1990年8月4日下发《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为了具体落实规定精神,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要切实重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视台贯彻执行许可证制度工作的领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电视台要带头执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规定,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许可证,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审验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安排播出。
三、根据《规定》和《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按规定在片首和片尾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号应叠现在屏幕的左下角并持续10秒钟,片尾许可证号应与制作单位名称同时出现,不需另占单幅画面,样式为“许可证×××号”,各级电视台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在审验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有许可证号,对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按规定打上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为便于全国统一执行此项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播出没标许可证号电视剧按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论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
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第一条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
办公会批准召开。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8.09
•【字号】皖政办[2000]66号
•【施行日期】2000.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改组为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
版局。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
规划与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1、管理电影制片工作的职能。
2、参与制订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3、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运
输传递管理职能,交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转变的职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5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
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
(一)综合
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
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
(已有新规定)
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
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
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
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2
•【文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10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文档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文档Anhui Radio and television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定制的。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的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9
•【字号】皖办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9〕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9日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条块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服务载体,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成果,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发布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发
布
佚名
【期刊名称】《电视字幕.特技与动画》
【年(卷),期】2005()2
【摘要】2005年1月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通知说,为了繁荣和发展国产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加强国产电视动画片的播出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
【总页数】1页(P76-76)
【关键词】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广电总局;中国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9.20
【相关文献】
1.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等 [J],
2.58部2454集电视剧获准发行总局发布第二季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 [J], ;
3.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J],
4.国家广电总局就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发布通知 [J],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7年11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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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政办[1986]6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28
【实施日期】198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办[1986]67号 1986年6月28日)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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