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发布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金融》
【年(卷),期】2017(0)28
【摘要】人民日报消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
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耍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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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皖办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办发〔2012〕22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6日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充满活力的文化强省,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道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主线,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奋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打造充满活力的文化强省,为建设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文化条件。
(二)发展思路把握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经济文化日益融合的新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我省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全面激发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更快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加快建设文化强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2]5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8.21【实施日期】2002.08.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基层文化建设薄弱、精神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十五”期间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图书馆和文化馆;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都有文化站;结合“双百工程”建设,在城市社区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在农村推进“杜鹃花工程”和“2131工程”建设。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提高人民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1、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改组为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电影制片工作的职能。
2、参与制订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3、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输传递管理职能,交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直接管理企业。
2、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局直属事业单位,逐步下放管理权限。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及内容审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5•【文号】广发录字[1990]727号•【施行日期】1990.10.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5日广发录字(1990)727号)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的精神,现将申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二、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的报批程序是:剧本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凭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投入拍摄。
三、非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剧本须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审批程序先报领导小组审查。
剧本批准后,凭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到许可证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发证后方可投入拍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制作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按规定和本通知所述程序报送剧本和申领许可证;中央所属制作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应直接向领导小组报送剧本和到广播影视部音像管理处申领许可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
会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3]6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皖政办[2003]6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
权威,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一次,大体上安排在每月15日和月底最后一天。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省政府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皖政[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皖政[2003]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要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活动,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熟悉这部法律,并自觉落实在行动中。
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行政许可法的系统培训工作,使每位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和实质,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做好有关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皖政办[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对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对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的意见(省监察厅2004年12月13日)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由省监察厅牵头查处新闻媒体曝光事件(一)查处范围:中央一级新闻媒体曝光且有重要影响的事件;中央和部委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新闻媒体曝光事件;省监察厅认为需要查处的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其他需要查处的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二)调查方式: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有重大影响或省部领导批示或直接涉及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事件,由省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一般事件或涉及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事件,由省监察厅责成有关部门或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调查并报结果,省监察厅负责督办。
(三)处理程序:省监察厅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的,由联合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责成有关部门或市、县政府调查的,由有关部门或市、县政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由省监察厅牵头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查处范围: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监察厅牵头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及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省监察厅认为需要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其他需要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皖政办[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精神,大力繁荣发展我省电影产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遵循电影产业发展规律,结合我省电影业实际,以丰富产品和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实施重大项目和完善基础设施为支撑,以强化科学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丰富产品、改善服务、繁荣市场,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共同发展,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国有、民营等多元主体参与,不断增强电影业发展的活力;坚持重点突破、总体推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实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实现全省电影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大力实施“电影精品创作生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城市电影院线建设”、“农村电影放映”、“电影优秀人才”五大工程,到“十二五”末,我省电影创作生产、基础设施、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等方面长足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皖政办[2007]4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7.16【实施日期】2007.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1998年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行政村和部分自然村“村村通”工程,目前已经完成2502个行政村和2681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有30404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为“盲村”,全省80%的农村地区依靠无线覆盖,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全面落实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三)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财教〔2017〕1283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委(文化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教〔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9月2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6.28
•【字号】政办[1986]67号
•【施行日期】1986.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办[1986]67号1986年6月28日)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工作由省广播厅负责。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制作电视剧,一般应委托有许可证的单位拍摄、制作;如需独立制作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作,必须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临时许可证。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需经地、市以上播出台审查通过后方能播出。
三、外省(市)电视剧制作单位向我省各级电台、音像出版社赠送、交换、出售(包括版权)电视剧,必须持有该省(市)颁发的许可证;否则,各级电视台不得接受和播出,音像出版社不得出版发行。
四、凡在《暂行规定》颁布前已经开始制作的电视剧,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
请补办临时许可证,否则,制作的电视剧按无许可证处理。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皖办发〔1985〕65号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1985年11月4日皖办发〔1985〕65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录像放映管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录像放映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优秀的、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
原发给私人的放映三证(批准书、准映证、营业执照),应分别由所在市、县广播电视局、工商局撤销。
停业期限最迟不超过1985年12月31日。
各地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
私人的录像设备可以自行处理,也可所合理折价转售给国营单位,还可所采取不同形式有偿转让给经过批准的录像放映单位。
三、国家主办的城乡广播站、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重新审查批准,并发给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的批准书,可以在当地播放录像,向观众收取最低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
收费标准应以维持播放所需开支为原则,并报县(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的录像设备,只能作为科研、教育或娱乐活动所用,不得卖票或变相进行营业性播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2005]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还有蔓延趋势。
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专项行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查处一批大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为优化我省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市场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和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责任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国农村电影尤其是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初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创作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影片不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音像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皖办发[1990]25号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音像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音像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8日皖办发〔1990〕25号)为了繁荣音像市场,加强对音像事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0〕1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录、发行、销售、出租和播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其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二、省广播电视厅是全省音像事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申报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单位的设立,审批音像制品发行单位。
2、制定我省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发行、经销、放映和有线电视、摄录像设备、音像资料、激光视盘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
3、负责审查在省内发行的录像制品,办理音像制品的进出口业务。
4、审查、鉴定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三、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地区音像工作。
各市、县广播电视局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录像放映点。
四、文化、工商、公安、邮政、铁路、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录像出版物发行网点,实行广播电视、电影两个发行渠道,省、地(市)、县三级发行制度。
省广播电视厅所属的省录像制品发行单位(现有的三家发行机构要通过调整,逐步过渡到统一发行)和省文化厅所属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省级录像制品发行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皖财教〔2019〕92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引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补资金两类。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1.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拍摄制作进行扶持。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皖广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广告管理正文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广发〔2019〕41号各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水平和传播宣传效果,根据《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播宣传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11月25日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通知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每年开展的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宣传效果,形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参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做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一)主题鲜明,内容健康。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统筹做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着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25•【字号】•【施行日期】198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9月25日)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39号、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5]64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进行公文处理和接待、会务三项工作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还存在-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在公文处理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区和部门,仍然将一些应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公文报送省政府;二是还有一些县和县级单位,将应报送行署、市政府或各自主管部门的公文,越级向省政府报送;三是不按公文处理程序办事,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递送公文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都不符合行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希望各地、各部门,一定耍认真研究、仔细对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
各级办公室务必严格把关。
各级领导要支持办公室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当前,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相当一部分文字冗长,有的电报亦长达十多页,令人望而生畏,难以卒读。
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使许多同志继续把宝贵的时间耗费在“文山”之中。
希望各地、各部门,切实在提高公文质量上下一番功夫。
所有公文,都要力求内容充实,文字精炼。
电报应象列宁要求的那样,“写得极其简短”。
每份电报(包括传真)的篇幅,一般应控制在三页纸(16开)以内。
非紧急事项,涉及面广、篇幅较长的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要以电报的形式上报。
传真电报应字迹工整、美观,可能情况下,应打印后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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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政办[1986]6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28
【实施日期】198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办[1986]67号 1986年6月28日)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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