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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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的知识问答

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的知识问答

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的知识问答1、为什么要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答:随着房屋使用年限的增加,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需求逐渐增多,但是由于专项维修资金具有“按户归集、记账到套、集体确认”的特点,当发生局部维修工程时,业主对受益范围的界定分歧较大,使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集体决策环节,很难达到《物权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确认难的矛盾日渐突出,直接影响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快速使用。

此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突发紧急情况时不能得到及时抢修,成为影响广大业主正常生活的热点问题。

2008年8月,我市修订出台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虽然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简化了备案程序,但只适用于有计划的申请维修,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如按照常规程序申请使用,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为了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急需建立一种统筹共用、快速应对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作为补充,有效提升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保障功能,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2、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否需要业主交存吗?答:应急解危资金是政府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以补贴形式返还建立的项目统筹资金,不需要业主交存。

其来源是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储产生的增值资金,这部分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全市维修资金运行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存入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3、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区别?答: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与专项维修资金在资金来源、账户管理、使用范围、确认方式、划款结算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了应急解危、方便高效的优越性。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时统一交存,具有“按户归集、记账到套、集体确认”的特点,因此它更适用于有计划的大、中型维修。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住建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2号各区住房建设委、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2号)有效期届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程序及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一)登记凡缴存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建设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附件2)、《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房地产实测报告》;3.《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及说明;4.配备机电设施设备的项目,需提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的购销、安装合同或者相关票据。

(二)核验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验:1.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2.需按照《房地产实测报告》确认全部单套房屋建筑面积。

区住房建设委核验完毕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并核准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津国土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3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应急维修工程现场查勘(一)资金使用前查勘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书面使用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核实意见,并留存影像资料。

对属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中予以确认。

遇突发紧急情况的,区房管局应当场根据查勘结果出具核实意见并予以确认。

(二)竣工验收后查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核实意见,留存影像资料,并在《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附件2)中予以确认。

(三)现场查勘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二、关于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审价及结算(一)工程验收参与主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二)审价单位选择方式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维修工程,达到审价条件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专业审价单位。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津应急〔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20〕1号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列入安全生产项目计划,并给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安全生产项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津国土房物〔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宗旨,切实提高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下放到各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本着发挥区域优势、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更加便民利民、提高房屋应急解危资金使用效率的基本思路,在总结完善滨海新区和北辰区房屋应急解危资金管理使用事项下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市范围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下放工作,更好发挥应急解危资金在房屋住用安全方面的应急保障作用。

二、工作职责(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辖区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开设的审批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管和审计。

(二)区房管局职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下放后,各区房管局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

在代理银行开立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做好预留日常应急资金划拨储备金及资金存储、结息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划拨工作。

2.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包括使用受理、查勘确认、竣工核查、要件审核、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4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4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4号《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4年12月12日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定期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并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住建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YYY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定期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并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我市大规模危陋房屋改造的结束,集中、成片的危险房屋基本消除,剩余零散、不成片的危险房屋存在着不可遇见的安全隐患。

同时,随着房龄的增长、房屋的逐渐老化,以及受房屋建造时设计标准和施工水平的限制,严重损坏房屋的安全使用状况也不容乐观。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危险房屋相关治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以《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为依据,参照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并借鉴了北京、广州、成都、武汉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经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危险房屋概念的规定。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从规范内容来看,作为针对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专门规定,《办法》包括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及监督管理活动等内容。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危险房屋的使用状态必须是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已经交付使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13号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有关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有关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有关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预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维修,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住宅小区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紧急维修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响应、协调各部门、督促维修工程进度。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监督维修工程。

(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分发。

(4)信息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维修工程的质量、进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四、应急响应程序1. 应急启动(1)发现紧急维修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 现场调查(1)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损坏情况、维修需求等。

(2)现场指挥部根据调查情况,制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范围、工期、费用等。

3. 物资保障(1)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维修方案,及时采购、调配所需物资。

(2)确保维修工程所需物资充足,满足维修需求。

4. 维修施工(1)现场指挥部根据维修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

(2)现场指挥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

5. 验收与结算(1)维修工程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2)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结算报告。

6. 信息发布(1)信息宣传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信息,及时发布。

(2)通过小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等渠道,向业主发布应急信息。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2.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业务素质。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津应急〔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23〕1号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3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天津专项应急资金申请流程

天津专项应急资金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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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房屋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危险房屋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危险房屋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5•【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危险房屋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法律审核的《天津市危险房屋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11月25日之前反馈至:*******************联系电话:83609646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交付使用后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财政、规划、建设、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房屋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定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有权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进行安全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暴雨雪、洪水、台风、白蚁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津住建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津住建办〔2020〕57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应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应防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行业统筹、属地为主;科技先导、规范运作的原则。

构建以应急保障为基础、应急预案为纲领的应急管理体系。

推进应急管理标准化,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应急管理的整体水平。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置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办公室、房管处、村镇处、市政处、宣传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国土房管局详解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详解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详解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市国土房管局详解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已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

为此,本报就新修订的《使用办法》中新调整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

2005年6月,本市制定出台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08年进行了首次修订。

几年来,为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广大业主对强化民主管理、加快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实际、贴近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对《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在坚持业主集体决策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对使用分摊原则、提高服务、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强调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原则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进行分摊,在实际使用操作中,分摊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为保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使用办法》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对维修费用的分摊原则纳入,明确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幢的,由该幢业主分摊;涉及每个楼门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分摊;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解决了申请主体缺失的操作问题为有效解决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使用办法》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督、配合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招投标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小额维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调整。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津财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津应急〔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应急〔2024〕19号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规〔2021〕3号)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4年9月30日2025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规〔2021〕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2025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八类项目:(一)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

重点支持被市安委会列入督办的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不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重点支持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政务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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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紧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

入选备选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梯、消防设施、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应急解危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度。

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应当从全市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紧急抢修工程,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所需费用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五条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

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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