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附法律法规)[1] 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五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同意使用的;(四)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清府函〔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清府函〔2022〕109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业经八届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6日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建筑业龙头企业是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排头兵、行业转型升级的主力军、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优势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带动我市建筑业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关于推动清远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方案”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起点,大力推进建筑业向新型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业绩佳、效益好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清远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始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通过实施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中小企业以及行业、产业的整体提升。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国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
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广东省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和WTT一起看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清远市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
附表3-2: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外商投资限制、禁止类目录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农、林、牧、渔业[7]A.限制投资[3]: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3.棉花(籽棉)加工B.禁止投资[3]:4.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5.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6.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7.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采矿业[18]A.限制投资[8]:8.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9.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11.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12.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13.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14.天青石开采15.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B.禁止投资[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6.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2采矿业[18]17.稀土勘查、开采、选矿18.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7]:19.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20.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1.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2.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23.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24.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5.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一)农副食品加工业限制投资:A.限制投资[2]:2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2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二)饮料制造业A.限制投资[1]:28.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B.禁止投资[11]:29.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3制造业[69](三)烟草制品业A限制投资[1]:30.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3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A限制投资[1]:32.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五)造纸及纸制品业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33.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3制造业[69](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A限制投资[1]:34.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3制造业[69](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A限制投资[10]:35.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36.感光材料生产37.联苯胺生产3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39.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40.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3制造业[69]41.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42.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43.硼镁铁矿石加工44.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3制造业[69](八)医药制造业A.限制投资[5]:45.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46.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47.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48.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49.血液制品的生产B.禁止投资[2]:50.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51.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九)化学纤维制造业A限制投资[2]:52.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53.粘胶纤维生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3制造业[69](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A.限制投资[3]:54.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55.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56.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B.禁止投资[1]:57.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3制造业[69](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A限制投资[2]:58.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59.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60.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A.限制投资[2]:6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62.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B.禁止投资[1]:63.武器弹药制造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64.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3制造业[69](十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A限制投资[1]:65.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5]:66.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67.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6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69.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70.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71.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72.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7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74.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75.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3制造业[69]7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77.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78.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79.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80.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十四):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B.禁止投资[1]:81.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3]:8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安全阀、调节阀83.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84.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3制造业[69](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A限制投资[1]:8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3]:8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8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88.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3制造业[69](十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B禁止投资[6]:89.象牙雕刻90.虎骨加工91.脱胎漆器生产92.珐琅制品生产93.宣纸、墨锭生产94.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A.限制投资[3]:95.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96.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97.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B.禁止投资[1]:98.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99.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A.限制投资[7]:100.铁路货物运输公司101.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0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103.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104.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05.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106.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B.禁止投资[2]:107.空中交通管制公司108.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7]:109.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110.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111.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1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113.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14.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115.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6批发和零售业[6]A限制投资[6]:116.直销、邮购、网上销售117.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118.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119.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120.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121.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7金融业[5]A限制投资[5]:12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123.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124.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25.保险经纪公司126.期货公司(中方控股)8房地产业[3]A限制投资[3]:127.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128.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129.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A.限制投资[3]:130.法律咨询131.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1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B.禁止投资[1]:133.社会调查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134.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A.限制投资[3]:135.测绘公司(中方控股)13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137.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B.禁止投资[2]:138.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139.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1教育[3]A.限制投资[1]:140.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B.禁止投资[1]:141.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142.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A禁止投资:143.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144.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B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45.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146.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A.限制投资[3]:147.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148.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14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150.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151.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B.禁止投资[10]:152.新闻机构153.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154.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15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15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157.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158.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159.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160.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161.色情业C鼓励类中的限制性项目[1]:162.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备注:1、本目录共包含13个行业门类共162个条目,其中A类(限制类)共79个条目,B类(禁止类)共37个条目,C类(虽属鼓励类但包含限制性条件)共46个条目。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委[2014]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市质委〔2014〕6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委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
现将制定的19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19项)0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经营监管办法0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办法0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监管办法0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计量器具监管办法0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管办法0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管办法0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办法0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0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0.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管办法1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办法1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办法1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办法15.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监管办法16.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管办法17.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办法1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办法1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广告经营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局广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清府〔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工商办法】清远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暂行办法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理,实现“严管、善管”目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及有关YYY 的规定,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行为是指: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领取相关证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从事“先照后证”生产经营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能从事该项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理: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有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生产经营项目或场所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下列行为,由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获得审批但未获得审批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2月27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8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清府〔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
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40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6
•【字号】清府办[2013]78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清府办〔201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附件1
附件2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清府办〔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6日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五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清府[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3〕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5日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再造清远体制改革新优势,为清远的跨越式发展注入新动力,特制定本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需求,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制度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改革监管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实践,冲破旧有审批思维模式,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创新开辟我市商事登记新模式,努力营造我市企业登记体制机制新优势。
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83项)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一、综合类1外国(地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登记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外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登记证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批准文件、登记证海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代表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4外国(地区)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登记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5外国(地区)著作权涉外机构、认证机构、著作权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登记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一、综合类7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ATA单证册(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8获准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许可”海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9投入使用、营业前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企业经营对环境有影响且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批准报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农、林、牧、渔业12林木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3林木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4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二、农、林、牧、渔业15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6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17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准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捕捉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19经营利用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采集许可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二、农、林、牧、渔业22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表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3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批准文件和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4建立固定狩猎场批准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5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6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7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审核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8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核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二、农、林、牧、渔业29驯养繁殖国家重点、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30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1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2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33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34草种生产《草种生产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草种管理办法》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二、农、林、牧、渔业35草种经营《草种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草种管理办法》36蚕种生产《蚕种生产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蚕种管理办法》37蚕种经营《蚕种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蚕种管理办法》3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9森林、林木采伐《采伐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1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草种管理办法》42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蚕种管理办法》4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44水产种苗生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45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二、农、林、牧、渔业46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7棉花收购加工《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该项在棉花产区实施,我省不是棉花产区。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介绍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形式、资本、分支机构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证照的制度。
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商事活动频繁且多样化。
然而,当前广东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繁琐的登记流程、低效的审批机制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广东企业的发展。
因此,为了推动广东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高广东企业的竞争力,本方案旨在通过简化登记流程、优化审批机制等措施,推动广东商事登记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二、改革目标本方案的主要改革目标如下:1.简化登记流程:大幅压缩商事登记的时间,提高办理效率;2.优化审批机制:建立高效审批机制,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3.降低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企业的登记相关费用;4.提高登记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5.加强数据管理: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数据库,实现不同部门、单位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改革措施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本方案拟采取如下措施:1. 简化登记流程1.1 确立“一站式”登记服务:设立综合窗口,整合各级登记机关,通过一站式服务,以最短时间完成企业登记手续。
1.2 精简材料清单:对于登记材料,进行梳理和优化,精简清单,减少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1.3 推行电子申请和在线付费:建立电子化申请系统,企业可通过电子渠道在线提交登记申请,并通过互联网完成在线付费。
2. 优化审批机制2.1 划定审批权限边界:细化各级商事登记机关的审批权限,明确分工并建立快捷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2.2 引入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监管系统,监控商事登记机关的操作行为,确保公正、透明的审批过程。
2.3 推行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自动共享和交换。
3. 降低登记成本3.1 精简登记费用项目:对现行登记费用进行评估,去除不必要的费用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3.2 提高登记收费透明度:在登记机关网站上公开登记费用,并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方便企业了解和核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
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清远市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远市商事登记停止执行审批事项目录(试行)》、《清远市商事登记暂时搁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7项、30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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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备注:
1.前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行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
2.后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须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3.前置改后置、可后置审批——是指商事主体自主选择于商事登记之前或之后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可以与商事登记并联审批,与商事登记不互为前置
4.暂时搁置审批——是指该事项虽属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项目,但在清远从未发生过或暂不存在该项目,暂时搁置审批,待有该项目产生时,再启动审批
23
5.试行停止执行审批——是指该事项实行审批没有实际意义,不审批也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关键是加强日常监管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