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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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区、商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业区、工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游览区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
等 人 口 集 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中区域)及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国道、省道、
依据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自 2010 年 5 月
高速公路、铁路 1 日起施行)
等主要交通干线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两侧各 200 米范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围;
市场 5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
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级保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和准保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自 2014
护区)、国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家级和地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方级自然
限 养 米内。 区范 围
保护总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之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之法律法规依据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 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 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法 律 责 任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要求)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1. 引言建设规划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对城市、乡村、区域等进行综合性的规划,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探讨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以及其重要性和应用。

2.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2.1 基本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也对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2.2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是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此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划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2.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是建设规划的重要要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土地利用和开发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对土地的规划、供应、使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对建设规划的土地利用进行了约束和引导。

2.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的实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规划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3. 建设规划的政策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建设规划还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划纲要。

这些政策文件和规划纲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建设规划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法律法规依据是填写什么

法律法规依据是填写什么

法律法规依据是填写什么在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依据是为了确保公正、有序的社会运行所需要的规范和规则。

它们为政府机构、法律从业者和普通公民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参考,用以指导和规范行为。

那么,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将从立法过程、司法实践和国家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

立法过程立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它是一种在国家机构中进行的复杂而细致的程序。

立法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机构、立法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进行。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审议、讨论和投票通过,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律法规的依据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法治的基石。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分配等。

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的依据往往是更高级别的法律。

法律通常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它们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一般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细化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地方,以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解释。

司法实践是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为法律法规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填写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的主要来源包括:判例判例是指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判例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可以被后来的类似案件所借鉴和参考。

判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司法实践依据法院的判例进行裁决。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或其他上级法院对法律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于理解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2024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2024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引言概述: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旨在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和参考。

这些条款包括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解读和归纳。

通过学习理解这些法律法规条款,读者可以增加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遵守法律。

正文:一、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公告和施行四个环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法规的违反者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刑法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刑罚、罚金、缓刑等。

3.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4. 刑法还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责任划分和量刑准则等细则。

三、劳动法1. 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法规定雇主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四、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3.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刑事追究等。

五、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产权并鼓励创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使用方式。

3. 违反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产停业等。

总结: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涵盖了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总则
摘要:
一、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二、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三、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总则是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法律法规的整体规定和基本原则的阐述。

第一条总则,通常是法律法规中的第一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主要用来明确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等,为其他具体条款提供解释和补充。

【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目的:阐述制定该法律法规的原因和目的,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

2.适用范围:明确该法律法规所适用的主体、对象和地域范围,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3.法律原则:阐述该法律法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

4.其他规定:包括对该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历史版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有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一条总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总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统一。

2.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指导:总则的规定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有助于保证实施的正确性。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总则的规定会影响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之,第一条总则是法律法规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规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XX市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2.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对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7.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8.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9.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应严格按照《XX市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法》〔XX府办发〔2022〕33号文〕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所称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是指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

平安内控:“法规+1”

平安内控:“法规+1”

董事会072董事会,现有19名董事中,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5名非执行董事来自海外,这些海外董事均为金融、保险、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的资深人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平安集团设立内控管理中心,包括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各专业公司层面设立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稽核监察职能部门。

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叶素兰(其作为首席稽核执行官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直接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以确保独立性)的统筹协调与管理指导下,不断加强“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监察”三个模块职能的分工与协作,强化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机制。

叶素兰向《董事会》表示,“三位一体”指三个专业部门在风险管控中分工、配合与协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

其中,合规部门主要履行“风险事前策划应对”,风险管理部门主要履行“风险事中监测控制”,稽核监察部在确定将中国平安发展目标定位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集团之后,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就提出,平安要践行“法规+1”(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坚决严格执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更高的道德自律标准确定行为规范)的内控标准。

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监管机构要求,瞄准国际一流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标杆,结合公司综合金融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需要,有效实施“覆盖全面、运作规范、针对性强、执行到位、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2008年6曰28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后,中国平安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组织项目组贯彻落实,聘请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协助项目实施,遵循“务实整合”的核心原则,秉持“以制度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以流程为纽带、以内控平台系统为抓手”的思路,将内控体系再次整合升级,具体包括:修订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自评手册》,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构建了内控评价系统平台,为管理层提供风险状况及决策支持;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内控评价日常化运作机制,实现“内控人人参与、合规人人有责、内控融入业务和流程”等。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规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1.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社会中,法律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

法律法规为行为提供准则和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该遵守的行为标准和责任。

缺乏法律法规的社会将是一片混乱,没有秩序可言。

因此,法律法规不仅是国家的法制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保障的保障。

2.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来制定和解释。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基本事项。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具有长期稳定性,它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权力分配;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进行修改,但修改宪法的程序和条件比较严格。

2.2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规范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的基本法规。

法律具有如下特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广泛,可以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法律的总称;一般通过公布生效,实施后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

2.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用于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工作和职权。

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点: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依法制定;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管理领域;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障公民的权益;一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2.4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范围是司法实践和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目的是统一司法实践,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可以对相关案件产生指导性作用和约束力。

丙烷气瓶储存法规依据

丙烷气瓶储存法规依据

丙烷气瓶储存法规依据
1. 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规定,丙烷气瓶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丙烷气瓶应当储存在通风良好、干燥、阴凉、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并应当有防倾倒措施。

(2)丙烷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应当遵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严禁将丙烷气瓶混装、混放,严禁将丙烷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4)丙烷气瓶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并标明有效日期和充装介质。

(5)丙烷气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

2. 储存条件
(1)丙烷气瓶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要求,储存室内温度不得高于40℃,温度波动应小于5℃。

(2)丙烷气瓶的储存室内应当配备通风设备,通风设备的换气次数应当不小于每小时3次。

(3)丙烷气瓶的储存室内应当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丙烷气瓶的储存室内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消防器材和灭火器的数量应当根据储存室的大小和可燃气体设备的数量确定。

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二、电信和互联网安全防护体系系列标准1.《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2.《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互联网安全防护要求》4.《互联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5.《增值业务网—消息网安全防护要求》6.《增值业务网—消息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7.《增值业务网—智能网安全防护要求》8.《增值业务网—智能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9.《接入网安全防护要求》10.《接入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11.《传送网安全防护要求》12.《传送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13.《IP承载网安全防护要求》14.《IP承载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15.《信令网安全防护要求》16.《信令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17.《同步网安全防护要求》18.《同步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19.《支撑网安全防护要求》20.《支撑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21.《域名系统安全防护要求》22.《域名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23.《域名注册系统安全防护要求》24.《域名注册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25.《网上营业厅安全防护要求》26.《网上营业厅安全防护检测要求》27.《WAP网关系统安全防护要求》28.《WAP网关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29.《电信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30.《电信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1.《增值业务网即时消息业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32.《增值业务网即时消息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3.《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安全防护要求》34.《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5.《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36.《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7.《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要求》38.《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检测要求》39.《移动互联网联网应用安全防护要求》40.《移动互联网联网应用安全防护检测要求》41.《公众无线局域网安全防护要求》42.《公众无线局域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4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保护通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4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保护检测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05.09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01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第二条 [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简要摘录索引
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合一住人法规依据

三合一住人法规依据

三合一住人法规依据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概述三合一住人法规
2.三合一住人法规的法规依据
3.具体法规内容
4.结论
正文
三合一住人法规是指在建筑物内同时具备居住、办公和商业功能的场所,其居住、办公和商业部分应分别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此类场所在城市中十分常见,如商场、办公楼等。

为了确保三合一住人场所的安全,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三合一住人法规的法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安全标准、消防设施的设置、疏散通道的设置等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法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物的结构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2.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疏散通道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4.三合一住人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的能
力。

总之,三合一住人法规是为了确保此类场所的安全和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对建筑物的设计、结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1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1
5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计划制度(Ⅰ)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 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6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32
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 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 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 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33
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 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 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 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 使用此种化学品。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 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 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 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 动预防。
2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
31
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三部份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 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 关于其分类,其 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
第三部份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 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
称一致。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根据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根据

附件1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研制、生产环节实施的检查.第三条【检查定义】药品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对药品研制、生产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检查原则】药品检查应当以风险防控为核心,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检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准上市前研制过程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药品品种注册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检查,负责进口药品的境外检查,负责药品研制和生产有因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准上市后药品生产的检查,负责药品生产有因检查,组织指导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药品检查工作。

第六条【跨区域检查】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可开展联合检查,协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药品检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技术机构承担药品检查的相关工作.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九条【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所承担的药品检查职责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足够的资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员遴选、培训、考核、任用机制。

检查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检查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第十条【观察员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可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观察员,观察员应当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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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意见》第28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③第49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④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如土地、房产,动产如机动车,无形资产如股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有关单位需协助法院执行将这些财产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
p.s. 《民诉意见》第29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4. 《刑诉解释》第441条: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p.s.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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