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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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7.19
【实施日期】199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1991年7月19日)
根据中发(1965)117号文件精神,卫生系统在60年代先后建立起来的45个放射性污染监测站,至今已工作近30年,这些监测站在监测我国历次核试验及国内外大型核事故对我国的放射性污染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数据,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为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制订国家放射卫生标准,保护广大居民的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加强平时和核事故下的放射性监测,提高卫生系统监测网络的监测报知能力,更好地发挥这支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监督来自国内外放射性污染的观察哨,现将原来放射性污染监测站的布局、监测项目和频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一、二),希望各地按照新的监测调整意见,将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列为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之一和考核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1个指标,我部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
项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保留30个省级站(恢复海南省监测站)和大连、青岛、连云港、深圳四个市级站,以上34个监测站将继续按照监测方案执行常规监测项目,在核事故情况下执行应急监测项目,其他省级以下监测站,不再承担常规和应急的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工作。
第一、应急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