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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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3.28【实施日期】2000.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2﹞401号【发文日期】2002-05-13【实施时间】2002-05-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全国税务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选定。

省级税务局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地区选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省级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省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员进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5.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6.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9.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确定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征管改革方向,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0号)中明确了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设置,为贯彻落实以下两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各试点地区国际(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反避税实施。

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三)外国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地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税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

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

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

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8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国税函[2001]482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函[2001]482号2001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几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

为及时调动并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力量,稳、准、狠、快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总局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员人才库。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人员范围、方式和标准(一)范围:全国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系统。

(二)方式: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局汇总选报总局。

各地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三)选择人员标准:1.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2.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3.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4.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二、人才库的管理(一)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各地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并将所选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于8月31日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4号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保1 / 2
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21世纪税收工作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原则及方式
坚持正规化教育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

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采取“单独考试”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培养方式。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的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一)政治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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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

现将系统外人才培养和选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培养方式与方向(一)培养方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周期为4年。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训班将于2013年11月开班,首次集中培训2个月,承办院校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二)培养方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

税务系统外人员可报名参加税收业务类中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收经济分析4个专业领域的选拔。

二、培养对象及选拔条件(一)培养对象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主要为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的中坚力量。

(二)选拔条件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大型企业分管税务的企业负责人、税务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任现职一年以上;涉税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等一项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2号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根据2024年全国税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培养方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置税费业务、税收信息化、综合管理3个专业,选拔110人,其中,税务系统内104人,税务系统外6人;副处级以上干部80人,正科级干部30人。

具体选拔方向为:税费业务专业设税政管理、社保非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4个方向,共选拔70人(含正科级干部19人),其中,税务系统内学员64人,在社保非税管理、税源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外学员6人。

税收信息化专业设税收征管数字化方向,选拔15人(含正科级干部4人),全部为税务系统内学员。

综合管理专业设巡视督审、税收传播等2个方向,共选拔25人(含正科级干部7人),全部为税务系统内学员。

三、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过硬,立场坚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执行落实和分析研究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2.本科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原则上为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人才选拔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人才选拔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库2014年入库人员选拔方案为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收入规划核算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坚强的收入规划核算组织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人才强税战略,培养选拔收入规划核算专家型专业人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

二、选拔范围和数量总局收入规划核算人才库包括税收分析、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等3个子库,2014年共选拔入库人员100名左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选拔工作面向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不局限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三、选拔条件参加总局收入规划核算人才库选拔的人员,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收入规划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思路上有所创新、技术手段上有所发明、税收分析难题上有所突破,为推动税收事业的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二)在税收分析及相关理论研究中,有较深学术造诣,其分析成果为发挥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有所贡献,对降低税收风险有较高价值,得到国内外专家公认,具有国内领先水(三)在一线收入规划核算工作中成绩卓著,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有影响的业务带头人和实践能手。

在日常工作中为解决本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工作建议,具有特殊贡献。

(四)熟悉税收分析工作,在分析思路上有重大突破,为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计划提供重要信息,在推广分析模型成果转化、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在相关部门享有较高知名度。

(五)上述人员中学历高者优先;所学专业为经济学、统计学、数学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者优先;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或取得高级计算机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考试成绩突出者优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税务局外语人才培养计划

税务局外语人才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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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04•【文号】国税发[1997]181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各类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日益增多,税务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发展我国的国际双边、多边税务关系,促进我国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前一段在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中也存在和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外事工作管理还不够规范,跨行业跨部门组团时有发生,考察内容重复,外事经费既紧张又有浪费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总量控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出国任务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单位,总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一切出国事项,均须送该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各地国家税务局出访项目经总局批准立项后在地方政府外办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组团考察税务业务,根据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的精神,凡需出访的请先征得总局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外办立项审批。

对各类申请出国团组,凡没有明确出国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批准。

二、理顺关系,改进税务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务系统外事工作主管机关,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税务系统外事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单位须确定本部门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兼管外事工作,做到有领导,有部门兼管,有专人管理日常工作。

税务外语人才工作计划方案

税务外语人才工作计划方案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增多,税务工作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税务外语人才作为税务部门与国际接轨的关键力量,其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我国税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为提升税务外语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税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计划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升税务外语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税收规则、具备较强外语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 加强税务外语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工作在国际交流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3. 促进我国税务工作与国际税收规则的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事务中的话语权。

三、工作内容1. 培训计划(1)开展税务外语人才培训,包括英语、日语、法语、德语等外语培训,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国际贸易等相关知识培训。

(2)组织国内外专家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税务专家分享经验和见解。

(3)开展税务外语人才选拔,选拔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税务培训项目。

2. 人才引进与交流(1)引进具有国际背景、熟悉国际税收规则的税务外语人才。

(2)开展国内外税务人才交流,促进我国税务人才与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人才培养与选拔(1)加强税务外语人才队伍建设,选拔优秀人才担任税务部门重要岗位。

(2)建立健全税务外语人才选拔机制,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4. 国际税收事务参与(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我国在国际税收事务中争取更多话语权。

(2)参与国际税务合作项目,提升我国税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步骤1. 制定税务外语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2. 组织开展税务外语人才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 开展国内外税务人才交流,促进税务人才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4. 建立健全税务外语人才选拔机制,选拔优秀人才担任重要岗位。

5. 加强与国际税收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事务。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税务外语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7•【文号】国税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与税收有关的出国(境)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也在日益增多。

为适应税务系统:各类外事及国际交流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决定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外语人才库各省一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事业发展形势和本单位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热爱税收事业、外语水平较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本单位外语人才库人选。

同时将人才库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人事司建立税务系统统一的外语人才库。

今后由总局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和上报的人才库情况,统一掌握、调动、安排人才库人员参与总局外事活动或出国(境)培训。

二、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良好;(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连续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四)工龄5年以上并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三、外语人才能人员的条件(一)近5年内取得TOEFL(托福)600分IELTS(雅思)60分以上成绩者;(二)参加总局组织的“驻外秘书级人员预选考试”成绩及格者;(三)持有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四)参加总局举办的“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学员;(五)近5年内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调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IT)”取得高级成绩者;(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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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
的通知
【标 签】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更新和维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人函﹝2008﹞107号
【发文日期】2008-08-20
【实施时间】2008-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

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

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

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 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
二、推荐选拔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

总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方面的选拔考试。

各单位要从税收工作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人事工作,积极鼓励年轻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外语水平。

各省局人事部门要注意了解本系统年轻干部参加外语考试的情况,及时向总局外语人才库推荐人员。

此外,由于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均两年有效,对于已经进入外语人才库的人员新取得的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也要及时上报更新。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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