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现金储值卡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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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多用途现金储值卡的概念界定入手,讨论了多用途现金储值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其特有的风险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以及结合当前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多用途现金储值卡;合法性;风险;立法建议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论文)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消费储值模式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储值卡也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已经涉及到电信、社保、公交、石化、商业、交通管理、娱乐、健身等诸多行业和领域,与社会公众的生活关系日益密切。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储值卡在倍受青睐的同时,其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也越发引起人们的争议。

1多用途现金储值卡的风险性问题据调查,目前多数发卡机构均未

对储值卡的发行计划、清算规则、管理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等作专门的规定,因此存在很多风险性问题。

发卡企业的内部风险

资金风险。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经营的特点是资金一次收取、分次使用。发卡机构在持续运营中,将逐渐积累起巨额资金。目前,在没有严格的市场规则和业务监管情况下,一旦商家出现资金运用失误或者企业破产倒闭,持卡人结算资金的安全将难以得到保证,持卡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严重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信用风险。储值卡是发卡主体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作为保证来发卡的,消费者是基于对发卡方的信任,预付款项换取未来消费的凭证〔1〕。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行、消费、清算等诸多环节和机构,而这些环节和机构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外,一旦其中一个机构出现欺诈或经营不善倒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行为,持卡人无法获得等值消费,就不得不承担损失。

安全风险。储值卡是一种基于卡基的电子货币,它的安全性除了物理上的防伪以外,还要依赖于网络、加密等技术手段。由于条件限制,一些企业的发卡系统和清算系统没有严格规范的防伪保密技术和设备,卡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

清算风险。当现金储值卡的持有人在商店的客户端上刷卡消费时,商店此时并未立刻取得现实资金.这时还需要相关的金融机构处理扣款

信息和交易结算,最后通过银行清算系统把资金打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上

才最终完成资金转移〔2〕。由于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储值卡的质量及安全措施较差。大部分发卡企业为节约费用,没有设置专门的发卡机构和清算机构,存在一定的控制风险。同时单位清算人员、系统维护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素质参差不齐,这也给资金清算带来了额外的风险隐患。

社会系统风险通过发行储值卡,发卡机构逐渐吸纳和控制着巨额的资金。当用于结算的余额太大,以致发卡机构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提供相应的等价物品,就可能形成社会系统风险。若商家倒闭或恶意逃避应兑现的款项,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会引发公众信用危机。并且还很容易助长腐败。储值卡先付款后接受消费服务的功能与代币购物券相同,并且相对于代币购物券而言,储值卡更为简便和隐蔽,为行贿受贿提供了可剩之机。

2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立法建议

加强储值卡业务的法规建设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提及的“代币票券”作清晰界定,明确储值卡发行的范围。针对储值卡发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中。并结合现阶段储值卡的使用情况,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尽快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进行重新定义,以便有关部门更好地监管、维护人民币的权威性。

建立储值卡发行市场准入机制建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储值卡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查明其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其经营行为;建立严格的储值卡发行市场准入机制,对发售储值卡的商户信誉程度、发卡数量、发卡资金规模进行管制,确保储值卡使用者的利益〔3〕。一是明确储值卡发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要确定储值卡管辖的范围。储值卡发行主体和规模千差万别,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影响面较广的多用途储值卡和规定规模以上的单用途储值卡,应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畴;对于规模较小的单用途储值卡,应由市场自行调整;对于纳入监管范畴的储值卡发行主体,应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在此基础上,要明确这些储值卡市场准入的条件,主要应包括:发行主体规模要求;建立良好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设施。二是明确储值卡的交易行为。重点明确储值卡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明确储值卡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交易规则,包括储值卡的发行、资金的结算、储值卡的撤销及资金退还等相关要求;明确因业务产生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方法以及违规责任;明确储值卡的基本技术标准、安全性指标和交

易要求;明确储值卡的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储值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等。

完善储值卡市场管理规则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制定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界定各方定义及其对应的权利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加强对储值卡的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防止储值卡对货币发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央行还应制定对储值卡的资金清算管理规定,保证储值卡资金清算的安全。

加强对储值卡业务的监管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储值卡的发行、流通、清算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加强税收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加强权力监督。严禁发卡单位利用沉淀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储值卡监管当局可以强制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提取最低比率的准备金。对沉淀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由储值卡公司选定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储值卡发行主体对于储值卡的资金,在消费者使用前,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待消费者支付后,从托管银行专户划付款项,以防范储值卡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是确立行业IC储值卡的监管主体。鉴于行业IC储值卡主营业务是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IC储值卡的主要监管者,并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等实施监督管理〔4〕。二是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交叉的监管模式。在监管主体明确的前提下,监管主体成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要定期对行业IC储值卡所报送的财务会计(会计论文)报表、重大事项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要对行业IC储值卡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开展现场监管,对行业IC储值卡内部控制体系展开评价。另外,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其运行的支付平台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善和改进意见。

增强储值卡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一是尽快制定统一的储值卡技术标准。借鉴银行IC卡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卡介质、卡结算机器、卡结算系统、卡信息保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储值卡交易的安全、可靠,同时也为今后不同平台之间的连接满足条件。二是加强和完善技术安全保障机制。要建立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操作环境等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进行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要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开展。

建立安全可靠的储值卡结算资金管理机制首先,要建立自有资金与结算资金分离制度。为防止银行主体随意挪用结算资金,必须对其自有资金与结算资金实行分离。结算资金应当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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