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问题与政策建议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近年来在多个地区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旨在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试点地区的实践进行深入剖析,本文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参考,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我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护理服务内容和待遇支付等关键要素,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
在资金筹集方面,试点城市通过个人缴费、医保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形成了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这种筹资方式不仅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还有效地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规模,为护理服务的提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护理服务供给方面,试点城市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供给,推动了护理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同时,各地还加强了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了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各地还积极探索了与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等相结合的护理服务模式,提高了护理服务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这种跨领域的合作模式不仅提升了护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助于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表明,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优化护理服务供给的结构和质量,以及加强跨领域合作与资源整合。
这些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尽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的效果和推广。
我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困境及应对措施研究
我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困境及应对措施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加。
在城镇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一、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困境1. 缺乏政策支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
相比城镇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资金投入,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支持严重不足,导致保险制度发展滞后,覆盖范围有限,质量难以保证。
2. 资金来源不足农村地区居民收入较低,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导致保险资金来源不足。
农村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这成为困扰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3.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农村地区的长期护理机构和服务人员相对较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长期护理需求。
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能力和覆盖面有限,使得老年人和残障人士面临长期护理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
4. 缺乏监管和评估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导致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长期护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面临严重挑战。
二、应对措施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扩大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保险资金能够覆盖更广泛的长期护理需求,提高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困境主要集中在政策支持、资金来源、服务质量和监管评估等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资金投入,加强服务质量和监管评估,推动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长期护理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是指中国政府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中,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和需长期护理的人群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政策旨在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有需求的人群得到合理的长期护理服务,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感。
这项政策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该政策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和需长期护理的人群的实际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和长期护理需求群体面临着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但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该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为老年人和长期护理需求群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其次,该政策促进了长期护理服务业的发展。
长期护理服务业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新兴行业,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该行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发展空间,推动其在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这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该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长期护理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许多需长期护理的人群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缺乏照顾能力等原因,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障,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最后,该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国政府一直强调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让老年人、残疾人和有需求的人群获得更好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这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向往。
总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是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政策的实施不仅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和需长期护理的人群的实际需求,促进了长期护理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实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长期护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制度构建、政府角色和未来展望四个方面论述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背景介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老年人口与护理需求呈正相关。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9亿,占总人口的18.1%。
这意味着老年人口增加带来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突出。
二、制度构建为了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构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范围: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服务、康复护理等。
2. 参保范围和标准: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参保标准主要以年龄和残疾程度为依据。
3. 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的经费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财政拨款等。
个人和雇主缴费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性质有所差异。
4. 报销比例和限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了不同护理项目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不同地区和年度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三、政府角色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政府在推动、监管和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制定政策和法规:政府制定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经费保障和管理:政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费的保障和管理。
包括财政拨款、统一管理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
3. 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管:政府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等,确保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未来展望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 拓宽参保渠道:鼓励更多的人群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提高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和公平性。
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定位
对比分析与启示
国内外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有共 同点也有差异。共同点在于政府都承 担着制定政策、规划、监管的责任, 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差异在于具 体的实现方式和服务内容上有所不同 ,这与国内外经济、社会、文化等背 景有关。
VS
我们可以从国内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 责任案例中得到启示,不断完善我国 的养老服务体系。例如,可以借鉴丹 麦和日本的做法,建立全面的长期照 护和介护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全 面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借鉴上海市和 北京市的做法,通过智慧养老和时间 银行等方式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 质量。
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扮演重要角 色,但责任定位需要进一步明 确。
研究政府责任定位对于提高养 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需求 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地调 研相结合。
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地区的养老服务案例 ,分析政府在其中的责任落实 情况。
研究目的
分析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 定位,探讨如何提高养老服务 质量。
结论与展望
07
研究结论
01
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应承担主导责任
政府应当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监督服务质量,确保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02
建立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应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家
庭养老等多种模式,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03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和服务能力。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和数据来源有限
本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样本和数据来源有限,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 收集更多样本和数据进行深入研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应对措施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应对措施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和意义长期护理保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旨在为需要长期照顾、看护的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提供保险服务。
这些人群需要日常生活中的帮助,如上厕所、洗澡、穿衣等,需要专业人员提供定期或者全天候的照顾、看护,因此需要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对于社会的意义在于,它帮助了那些需要长期照顾、看护的人,让他们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有助于缓解家庭与社会的压力,毕竟这些照顾、照管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历程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当时国内出现了关注老年人福利的浪潮。
2000 年,第一份中国老年人事业发展报告也正式出台。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注意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老年人福利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也开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
2000 年后,经过多年的试点和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得越来越健全。
2006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正式进入国家计划。
三、目前长期护理保险的问题和挑战然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种种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资金不足的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是对于需要长期看护、照顾的人群提供保障的制度,但是这些人群数量很大,需要的保险金也很高。
现有的资金无法完全满足这方面的需求,这会对制度的发展带来影响。
其次是制度的覆盖面不足。
虽然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已经被引入到国家计划中,但是目前仅仅覆盖了一小部分人群,不能满足需要长期照顾、看护的人的全部需求。
最后还是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虽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进入国家计划,但是制度的具体建设还需要到位。
比如,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建设更加完善的护理体系,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是加大政策支持,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投入。
浅谈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为老年人或长期病患提供长期的护理和支持。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仍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产品不够多样化、保障范围不够广泛、保险费用较高等。
未来,长期护理保险有望在政府政策支持下逐渐完善和发展,但仍需面对诸多挑战。
为了改善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推动保险市场竞争、加大保险产品宣传力度、促进保险费用的合理性等。
长期护理保险对于老年人和长期病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在未来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现状、问题、发展趋势、改善措施、重要性、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支持的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通常包括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帮助,例如洗澡、穿衣、吃饭等,以及对医疗护理的支付,如定期看医生、购买处方药等。
这种保险通常适用于那些因疾病、伤残或老龄化等原因而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可以说是为了保障个体在老年或发生疾病、意外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必要的护理和关爱,同时减轻个体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供经济支持,更在于为老年人和需长期护理人群提供尊严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社会可以更好地关注和照顾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不仅仅是为了发挥保险的经济功能,更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1.2 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在于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长期护理和医疗服务的财务保障。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长期护理需求也逐渐增加。
许多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长期护理服务,但这些服务的费用往往十分昂贵,一旦发生,将对家庭经济造成沉重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的设立,可以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必要的护理和医疗服务,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长期护理保险也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服务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服务标准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为老年人及长期患病、残障人群提供持续的护理保障和福利保障,旨在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让他们能够享受健康、愉快、充实的生活。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行,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1.政策法规的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有政策法规的支持和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策法规需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内容、保障范围、定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明确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机构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这些机构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社会福利机构等,这些机构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与监督相关工作。
3.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来确保老人、残障人群的护理需求得到满足。
这个资金可以是通过税收、社会保险缴纳等方式筹集,还可以采用公私合作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4.医疗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医疗保障,这样可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也能够为老人、残障人群提供更全面、更及时的医疗保障。
二、服务标准1.服务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护理、照料、康复护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等。
2.服务标准为了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需要建立相关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
服务标准的建立应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流程控制、服务结果评估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服务指标和评估方法。
3.服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实施需要有专业人员的支持和协助,包括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人员等。
而且这些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义务教育和技术培训,以提供更专业、更科学的服务。
4.服务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也需要保障服务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国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国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韩 锦(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摘 要】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老龄化发展迅速,老年人慢性疾病的爆发催生了对长期护理的大量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我国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文章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障碍性因素和优化路径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以期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献综述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长期护理保险建设被提上日程,以期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各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我国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功能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产生的种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李琼,2003)。
这是一种主要针对老年人,为其负担家庭护理、专业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学术界从多个角度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韩振燕(2012)从家庭结构方面考虑,认为现今家庭的小型化、少子化,女性就业率的提高导致“照料断层”,长期照料矛盾激化,使得家庭照护转为社会照护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江崇光(2018)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出发,认为处于老年期的个体和家庭,由于生理衰老,经济能力受限,家庭成员间支撑力减弱,更需要社会保障体系、正式护理体系等社会“反哺”手段安度晚年。
朱大伟(2018)从制度层面考虑,认为长护险制度作为政府“兜底”保障功能的基础,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举措,同时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孙晓锦(2015)更是通过列举一系列老年权益保障相关政策,表明现今老年人权益保障走上了正轨,长期护理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的建立更是必不可少。
还有部分学者从经济方面考虑,认为高昂的长期护理费用会加重家庭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而长护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缓解该问题。
浅谈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日后因年老或身体健康下降而需要长期照护的人提供的保险服务。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仍然比较滞后。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仅有约1000万人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仅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1%。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长期护理保险普及率较高,达到20%左右。
这说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普及程度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险责任不明确。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责任界定较为模糊,保险公司往往会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不愿承担过多风险。
这导致一些患有高风险疾病或慢性病的人难以购买到合适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二是保险费用高昂。
当前,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相对较高,许多老年人无法负担得起,导致保险普及率低。
三是服务供给不足。
尽管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无法提供足够的服务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应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管,明确保险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应出台明确的政策和标准,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保险赔付率,保障受保人的权益。
应降低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提高保险的可负担性。
政府可以出资补贴,降低保险费用,鼓励老年人购买。
保险公司应根据受保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费率,实现保费的个性化定价。
应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的力度。
政府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更多的支持。
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但也存在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监管,降低费用,提高服务供给,可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保障需求。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
金融观察Һ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侯岩茹摘㊀要: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超过4000万人,预计到2030年,我国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总数将超过6000万人,到21世纪中叶,这个人数将超过1亿人㊂面对着大量的 四二一 结构家庭㊁ 空巢 老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个人发展和照顾老年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㊁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的战略部署,政府在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明确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㊂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老龄化;失能群体一㊁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一)加强政府引导,强化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1.政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顶层设计和财政责任政府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㊂制订制度时,注意与基本医疗保险分离运行,一方面,用医疗保险保障住院治疗部分,解决诊疗费用的问题;另一方面,用护理保险,解决老龄人口因疾病带来的失能护理问题㊂考虑到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下行以及企业缴费比例过高的双重压力,必须建立由单位㊁个人及财政三个渠道的筹资,政府可以在不增加现有财政压力的前提下,整合各项老年财政福利补贴,变 撒芝麻盐 的补贴方式为有效补贴㊂2.政府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范围护理机构和护理对象之间的等价交换是一种 准市场 行为,不能完全由双方自由协商,应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㊂服务方式大体分为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两类,政府可以考虑鼓励以居家照护为主,给予更大程度的补贴,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制度收益㊂政府应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在确定资金统筹层次的前提下,对支付范围有所规范,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由中央政府对支付范围制订一个基本目录,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基本目录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调整㊂3.政府强化护理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服务质量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必然促进护理服务市场在短时间内的极速发展,政府要强化护理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把控护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监督护理服务的水平,制订服务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保护服务对象的选择权㊂由于护理服务主要是由社会力量举办,因而护理机构都愿意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工作,从而形成一种护理服务传递的盲区,政府要通过调控弥补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护理服务质量下降㊂(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引人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㊂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人群以及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类型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㊂同时,通过行业共享平台与医疗㊁护理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数据库,运用大数据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使得定价更为公平公正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联合相关专业的科研和技术力量,建成一套结合身体状况㊁认知(行为)状态㊁照护状态等大类项目的照护评估体系㊂(三)调整现行社会保险缴费结构要结合当前实际,统筹考虑社会保险缴费方式㊁城乡差距㊁地区发展不平衡㊁缴费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框架范围内,在测算未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的基础上,适度下调现行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例如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结构性调整,将基本养老㊁医疗保险缴费的部分划转到长期护理保险账户,具体的划转比例根据各地区的资金需求来综合确定,从而更好地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资金问题㊂(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护理员培训建设目前,我国面临长期护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㊁护理人才短缺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数量的短缺,护理人员根本不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大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现有的护理服务队伍普遍存在护理知识陈旧㊁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㊂政府应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加强护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护理服务人员培训,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和人力资源基础㊂二㊁结语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不断深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比其他国家,我国还面临着 未富先老 的尴尬,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社会带来的冲击远比其他国家严重得多㊁复杂得多,解决起来也困难得多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政府应该统筹好第三方经办力量,发挥好商业保险机构和护理机构的作用,推动社保 第六险 顺利开展㊂参考文献:[1]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J].保险研究,2010(1):77-82.[2]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理论与模式构建[J].人民论坛,2011(29):31.[3]荆涛,谢远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的微观分析[J].保险研究,2014(5):60-66.[4]赵曼,韩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科学,2015(1):97-128.[5]王东进.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高度考量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J].中国医疗保险,2015(6):5-8.[6]胡晓义.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6(2):10-11.[7]刘涛.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16(4):68-87.作者简介:侯岩茹,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㊂99。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和占比增加。
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约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
2011年民政部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要社会化“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问题”。
为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客观需要。
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6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简称原《指导意见》),确定15个试点城市和两个重点联系省份。
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简称新《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应该讲,新《指导意见》充分借鉴吸收前期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必将有力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但客观而论,前期试点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难以解决,或不能彻底解决,覆盖面仍有待扩大,保障水平亟待规范,离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王丽荣田珍都*【摘要】我国出台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前期试点中存在的覆盖面不宽、保障范围界限模糊不清、各地筹资水平和保障待遇差别较大、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建设薄弱等问题,仍难以根本解决。
同时,在扩大试点过程中,如何确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独立险种地位、是否强制性参保缴费、是否需要财政补助、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服务是否给予购买等问题亟待厘清。
要着力推动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确定全国统一的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资金筹集水平、待遇支付标准,加强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老人支付待遇*王丽荣,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田珍都,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二级调研员。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研究
合 我 国现 阶段 国情 的 老 年长 期 护 理 保 险制 度 的发 作 一粗 浅
的 探讨 。
一
专 员 实 地 调 查 , 据 被 保 险 人 的实 际 情 况 , 定 赔 付标 准 , 根 确 给 付 长 期 护 理 保 险金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公 司近 年 来推 出一 个更 为 详 细 的 护 理保 险产 品— — 太 平 盛世 附加 老 年 护理 保 险 。此 产 品将 参 保 者 的 年 龄 分 为 三 个 级别 , 别 为 7 9周 岁 、0 分 07 8 8 周 岁 、O 岁 及 以上 , 9 9周 年龄 越 大 的获 得 的保 险 金 就越 多 。 按 照 被 保 险 人缴 纳 的保 险 金 额 支 付 保 险金 ,支 付 时要 根 据 签订
户籍 证 明 , 保 险 公 司 填 写 保 险金 申领 书 领 取保 险 金 , 益 人 到 受
关键 词 : 长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 展 概 述 ; 发 制度 条 件
2 1 年 9月 1 01 7日 , 国务 院 印发 了 《 国老 龄 事 业发 展 “ 中 十 二 五” 规划 》 明确 要 求 建 立应 对 人 1老 龄 化 战 略 体 系 基 本 框 , : 1 架 , 全 覆 盖 城 乡居 民的社 会 养 老 保 障体 系 , 力 实 现 老有 所 健 努
— — — — — — —
.
Vo. o4 1 N . 9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研究
刘 元
( 河南 大学 , 南 开 封 4 5 0 ) 河 70 0 摘 要: 长期 护 理 保 险作 为一 种 专 门为 因年 老 、 疾病 或伤 残 需 要 长 期 照 顾 的被 保 险人 提 供 护理 服 务 费 用补偿 的
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
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张举国(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且呈现高龄化的特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旺盛需求成为一种 必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现实的要求。
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文章着 重分析我国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实践与特点,并对如何科学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 政府作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中图分类号]F842. 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6121(2017)02-0020-04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义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接近1.41亿,成为全世界 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占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对象的主要限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员。
在我国高龄的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意味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一种必然。
目前,独生子女的家庭比较普遍,“421”型 家庭也成为常态。
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数量在快速上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是针对此类问题量身打造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护理难题的积极措施。
2013年,我国出台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发挥全社会互助共济做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护理对象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和护理服务任务。
[1:1°2()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要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地市 试点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和任 务、基本政策、管理服务、配套措施、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安排和部署。
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政府责任研究
政府应负责确定和实施筹资政策,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充足,并能够为需要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
筹资与资金来源
政府有责任监督和管理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确保其有效运作,并能够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监督和管理
监管和评估
政府应负责监管和评估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能够为接受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照顾。
政策分析
对现有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政策的内容、实施方式和效果,评估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作用。
案例研究
选择不同地区的社区居家照护服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服务的发展现状、挑战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作用。
04
研究结果和讨论
1
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中的责任
2
3
政府有责任制定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确保其覆盖所有需要的人群,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模式
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发展现状
制定政策
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和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发展中扮演着制定政策的角色,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照护服务的标准制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和社区居家照护服务中的角色
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需要为长期护理保险和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提供补贴、对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等。
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和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发展,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企业参与其中,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政府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和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服务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同时注重对服务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长期护理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助老服务的需求规模巨大,如何创新与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目前,我国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不够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不够完善。
虽然2013年开始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但在全国推广实施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地区不够广泛,基础数据和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
此外,当前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仅覆盖部分人群,且额度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
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将是更加健全和完善。
政府有必要加强护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多层次和多样化发展,让更多老年人受益。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创新方法当前需要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需求。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创新方法:1.推动精准保障,建立全面覆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政府可以考虑将年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地域等因素纳入评估,推动实现多元化、分级、分类、分类覆盖的护理保障制度。
2.发挥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打通护理服务供应链。
政府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护理服务开发,提供护理服务供应链,与传统的医疗保障体系进行协调,发挥市场机制在护理服务领域的作用。
3.扩大护理服务的供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系统。
为了满足长期护理的需要,政府应该加快发展护理机构,扩大护理服务需求的覆盖面,同时提高养老服务体系的层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系统。
4.建立信用体系,规范服务质量。
政府可以加大护理服务监管力度,建立护理服务供给的成果认证、服务质量标准等综合性护理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推动护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规范。
三、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应对策略研究当前的保险制度是怎样的,以及如何使其更为完善,是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关键所在。
我国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护理保险制度第一,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制度。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独立险种。
一是要扩大保障覆盖面。
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个人、单位和政府均应承担筹资责任,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同时加快覆盖城乡居民。
二是要建立独立、稳定、可持续的基金来源渠道,完善筹资机制。
在筹资渠道方面,可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账户结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0.2%左右的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并将个人账户资金的一定比例乃至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升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能力。
此外,建议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家庭账户模式,突破原有以个人为单元、家庭成员之间保障隔离的现状,构建以“家庭”为单元的保障模式,也可探索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型为家庭账户,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第二,建立统一的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
在前期各试点城市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层面统一的基本保障范围。
一要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
优化失能等级评定、护理需求评估、护理保障项目等方面的标准,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进行支付。
不论是机构养老还是家庭养老,同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均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引导失能、失智老人更多地接受居家护理,减少保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
二要建立国家层面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清单。
各地区可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保基本的要求来确定当地的需求清单,并坚持以生活照料保障为主。
三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
在支付范围方面,要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基础支付范围,厘清不同制度支付边界。
各地可根据自身的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持续性,适度调整支付范围。
在支付形式方面,应以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使潜在的护理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护理服务市场的发展,规避现金给付带来的道德风险。
医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口的比例逐渐增加,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我国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形式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医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个补充和完善。
医院是老年人长期护理的主要场所,因此医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医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保险制度的意义、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险的运作机制、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义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我国的养老护理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其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老年人养老护理的问题,降低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护理负担。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医院的发展,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
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负担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首先,均衡性原则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均衡性原则要求保险制度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都要有所均衡,保证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得到有效的满足。
其次,公平性原则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者的权益进行保障,使每一个参保者都能够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研究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失能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加强政府责任建设非常重要。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中政府应承担政策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供给责任,然而这四种责任都需要进一步强化。
因此,从完善法律政策建设、提供财政支持条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府供给投入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实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老龄化;失能群体中图分类号:F8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517(2019)04-0053-10DOI :10.16620/ki.jrjy.2019.04.006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李林,任晓雅(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收稿日期:2019-02-16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作课题“基于模式差异的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试点运行效果调查与完善对策研究”(JRSHZ-2018-02001)作者简介:李林,河北保定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保险与社会保障;任晓雅,河北邯郸人,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险。
由于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家庭结构呈小型化趋势明显,我国开始提出要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老龄化风险问题,起到社会共济的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逐渐增多的失能群体和对于长期护理的刚性需求,给我国政府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我国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明确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界定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有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
一、研究综述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
对此,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于长期护理定义方面的研究。
戴卫东(2016)认为长期护理是针对自身患有慢性疾病或伤残的失能及半失能群体,为其提供长期基本医疗和日常生活服务来实现独立生活的总称[1]。
荆涛(2015)认为长期护理是由于生活中发生的事件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而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个人,需要他人在医疗和生活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照护[2]。
从以上学者的解释来看,长期护理既不同于养老服务也不同于医疗服务,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为失能半失能群体提供保持其身心健康的照料服务。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方面的研究。
梁誉(2014)认为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缺乏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发展理念,因此需要政府制定出科学的政策以及正确的发展理念,以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建设[3]。
孙亚男等(2015)认为我国老年护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需要政府加大对专业人员的资金和培训支持,提高其积极性[4]。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主体方面的研究。
张举国(2017)认为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脱的作用,政府应通过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财政责任、引入商业保险公司、调整养老金缴费结构等措施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5]。
涂爱仙(2016)认为造成失能群体长期护理供需失衡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责任的缺失。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应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起主导作用[6]。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来看,现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阻碍,其中包括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缺少专业的护理人才等问题。
对此,要明确政府的职能,科学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我国国民的身心健康。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界定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需要政府的积极配合,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主要包括政策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供给责任。
(一)政策责任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政策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顶层设计责任。
第一,中央政府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合理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层面,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方面的内容,如覆盖范围、给付条件及待遇水平等。
第二,中央政府通过出台专门的护理保险法律法规使制度法制化、规范化,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政策落实责任。
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以试点的形式在全国开展进行,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宏观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各试点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按照上级政府的指示,依据自身省情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并合理划分各部门职责,保证政策的落实。
如青岛市所发布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到,不同的部门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责任:该市的人社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等①。
(二)财政责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大量财政资金作支撑,政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根据层级的不同划分成中央财政责任和地方财政责任,还需要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投入比例。
中央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提供财政支持和进行财政预算安排。
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补贴。
通过中央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下拨给进行试点的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证制度的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进行财政预算。
政府通过财政部把长期护理资金纳入到当年的财政预算并对该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盗用的现象,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①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EB/OL].(2018-03-16).http://www.qingdao. /n172/n68422/n68424/n31282492/n31282493/1803161116 31686447.html.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主要是给予财政补贴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为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为其缓解资金压力,保证机构有能力承担对失能群体的照护。
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向存在经济困难的失能群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地方政府对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组织及护理机构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其进行税负减免,从而提高参与部门的积极性,以此吸引更多企业投身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
(三)监管责任政府具有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其事务运行、资金运营及护理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体现出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中央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整体的监控。
中央政府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护理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各部门关于护理保险事务的运行情况,有效把握各部门具体实施动态。
特别是对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管,明确对其基金来源、给付标准和投资运营状况的监管,确保在安全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护理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内部监督与审查。
同中央政府实行整体的监督管理之外,地方政府自身也要确保对地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行内部监管,如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层面进行管理监督。
一方面是对提供护理服务方面进行管理,主要是对护理机构的运营资格、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对护理服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该制度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是对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经办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道德规范、资格审核及专业培训等方面。
(四)供给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主体,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政府有必要承担起配套制度供给责任和护理服务供给责任。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除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以外,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也是保证高效运行的关键一环。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涉及的内容较多,政府需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等方式,实现人社、财政等多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保证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
地方政府承担的供给责任是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设提供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和吸引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护理保险事业中。
首先,为失能群体提供专门的护理机构,政府有责任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来促进护理服务机构的建设,从而保障失能群体的基本生活。
其次,在试点地区建设护理机构的基础上,实施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方式,如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院护理等。
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刚性需求,政府有必要吸引更多的医护人员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建设过程中来,同时保证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护理水平,提高我国失能群体的生活质量,从而实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供需平衡。
最后,政府通过宣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吸引社会各部门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来,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
三、我国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实施现状为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规定通过试点的方式在全国15个城市展开探索①。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到2017年末,我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数为4400余万人,当年受益人数已超过7.5万人,人均支付金额为7600余元,且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也已超过70%②。
该数据表明我国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EB/OL].(2016-06-27)./gkml/xxgk/201607/t20160705_242951.html.②长期护理保险助解失能老人照护难题[EB/OL].(2018-06-21)./fortune/2018-06/21/c_112301 6914.htm.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实现了较为明显的保障功能,各试点地区的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一)各地政府探索设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试点地区政府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重点设计与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对此,各地区政府分别根据自身特点出台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试点办法或实施意见(见表1)。
例如,青岛市是我国最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早在2006年就开始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后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经过探索,青岛市政府在2018年印发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率先创新实施“全人全责”新型照护服务模式,重点保障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这意味着青岛市将建立完整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