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公告(2020)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并促进我国环保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运而生。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作为一个集信息收集、发布、管理、监督为一体的平台,旨在提供一个全面、高效、公开、透明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建立企业排污行为信息公开的机制,以推动企业环保底线的提升。
一、平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保合规要求。
其中,排污许可证就是监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现代环境监管体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
这标志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经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升企业环保意识。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将企业排污行为及相关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有助于倒逼企业建立起环保责任意识与行为规范,形成理性排污的生态化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实现更高的环保标准,并形成企业家、环保机构和公众共同监管的良好局面。
2. 降低社会成本。
企业排污行为的超标超限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在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管的同时,也将在经济上倒逼企业落实环保责任,降低环保监管成本,为企业和政府节省财力和人力,有助于打造清洁、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3. 助力政府环保决策。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可以通过海量的数据分析,快速的了解企业排污情况,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从而加强环保治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治理污染问题的同时,保障企业经济发展。
二、平台的主要内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申请: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平台对其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闽政〔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拓展实施范围在《试行意见》确定开展8个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
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对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合理核定权属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环保厅牵头对《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修订明确。
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
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完成的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2019年5月23日前出让,逾期作废。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领发证和登记工作的通告(2020)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领发证和登记工作的通告(2020)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版)》)规定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申领发证和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根据《名录(2019年版)》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申报排污许可证登记和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一)申领排污许可证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略)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为持续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辑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针对广大排污单位的常见疑问,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表,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以下内容供参考。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什么作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行业、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同一行业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施什么级别的管理。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主要有哪些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称《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
对107 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 个大类、212 个中类、706 个小类)和 4 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
《名录(2019年版)》中第108 类行业是指除1-107 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按以下步骤和条件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初步确定所属行业。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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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
(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12日
来源: /fg/detail2091487.html。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自测题含答案
A.金融B.“三农”C.城市化D.贫困
正确答案:B
25.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____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A.国家粮食安全B.国家储备粮安全C.国家农田安全D.国家农业安全
正确答案:A
A.晋江经验B.枫桥经验C.浦东经验D.大连经验
正确答案:B
53.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
_______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
A.二〇二五年B.二〇二七年C.二〇三〇年D.二〇五〇年
正确答案:B
54.促进__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A.科技实力B.国防实力C.综合国力D.文化实力
正确答案:C
12.加快构建以______为主体,_________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A.国内小循环、国际国内单循环B.国内小循环、国际国内双循环C.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单循环D.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
正确答案:D
13._____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A.发展B.创新C.环保D.金融
正确答案:B
50.形成强大____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
A.国内B.国际C.物流D.金融
正确答案:A
5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______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A.身体健康B.政治安全C.生命健康D.生命安全
正确答案:D
52.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______”,畅通和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
A.十亿,五亿B.十亿,八亿C.十三亿,十亿D.十三亿,八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沪环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核发与登记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市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依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
绿色发展与高质量发展+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必修二经济与社会
如何实现绿色发展
哲学: ①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②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③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树立正确的社会意识。
选1: ①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②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生态环保,构建绿色低碳,清 洁美丽的世界。
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 理体系。某校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小组同学搜集相关资料,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进 行探究。【名词解析】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环境管理制度。按照 这一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 件下,分配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进行交易,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案例链接】某市甲乙两家企业初始污染量分别为800单位、500单位,其单位污染治理成 本分别为2.5万元、1万元。为降低污染水平,政府分别分配给甲、乙企业400单位的可交 易排污权。在市场交易中,1单位排污权价格为2万元。甲向乙买入400单位排污权,支付 一定成本,获得了排污权;乙卖出400单位排污权,虽增加了400单位治污责任,但获得了 一定收益。
结合材料一,运用《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的知识,分析我国推动经济社会 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①有利于统筹我国安全和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②推动我 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 代化;③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024政治二轮复习 必修二《经济与社会》
绿色发展与高质量发展
基础知识背诵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23•【文号】财税[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23日附件: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环办便函〔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推动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实现固定污染源“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现以火电行业为试点,组织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以下简称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全国火电行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411、4412)排污单位。
二、填报方式火电行业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统一信息报表”模块填报统一信息报表,无需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
在试填报期间,仍需登录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填报季报,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三、时间要求(一)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开放,火电行业排污单位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统一信息报表填报。
(二)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分别审核“统一信息报表”中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和排污许可数据,问题数据反馈至火电行业排污单位修改。
10月25日后,“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关闭,数据不可更改。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落实。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行政区域内火电行业排污单位参加培训,开展数据抽查审核。
(环保知识分享)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运行及变更管理
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运行及变更管理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作为“一证式”环境管理模式的落脚点,将成为今后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同时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也是为了建立一个基础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法律法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企业不能因为是试生产而无证排污,只要企业产生排污行为,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换发《排污许可证》的目的1、换发《排污许可证》是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
2、《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唯一的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
3、整合现有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环保税、现场监察、自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全生命周期的“一证式”监管。
三、如何确定管理等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类别,并咨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对应的管理等级,再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开展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集团各子公司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涉及的行业类别及管理等级如下:四、如何换发排污许可证(一)换发《排污许可证》必备的三个条件1、解决“四废”合规处置及达标排放、环评合规化问题;2、完成申报资料的填写与审核;3、建立并执行新版《排污许可证》系列SOP及记录。
(二)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各子公司根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本行业《排污许可证》换发期限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1、登记管理符合登记管理的子公司在申报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提交,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即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3•【文号】环水体[2016]18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23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排污监管总结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大了对排污监管的力度。
为了全面总结排污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现将我单位2023年度排污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截至2023年,共核发排污许可证34543张,确保企业持证排污,提高了排污许可的覆盖率。
2. 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我单位始终坚持“真实性”作为衡量证照质量的首要标准,强化对企帮扶,定期向各市发送任务清单、重点问题提醒清单,定量抽取许可证进行质量复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质量和效率。
3. 深化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果我单位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通过举办“法律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企业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有效促进了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管尺度的协调统一。
4.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我单位积极探索“五种思维”(系统思维、有解思维、数字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在排污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水平。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等,实现精准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
5. 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我单位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2023年,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XX起,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排污现象时有发生。
(2)监管力量不足,部分区域监管覆盖面不够广泛。
(3)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2. 改进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2)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覆盖面。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执法力度。
四、总结2023年,我单位在排污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对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全过程环境管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全局统筹1.科学合理布局。
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为主、区域协同为辅、全省一盘棋”的原则,加强统筹、合理布局,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危废设施”)列为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做到能力规模与处置需求相匹配。
新建危废设施原则上布局工业园区,鼓励现有危废设施“退城入园”。
2.坚持规划引领。
各地要针对短板进行分析研判,加快编制全省和地方“十四五”危废污染防治规划,新扩建危废设施项目应纳入全省危废污染防治五年规划。
各地要加强梳理和分析研判,抓紧收集提出新扩改建危废设施项目并纳入规划。
3.优化能力结构。
各地要按照“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的思路,加大对标杆示范企业的扶持帮助力度;对存在环境突出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整治,全面提升本辖区危废利用处置能力水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新环发[2015]207号),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约束,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关系到排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并按时限要求完成。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排污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把关,确保排污许可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0月15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工作,加强污染源全过程监管,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2016年7月1日前,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1月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十三五”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并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机构与职责分工㈠、成立排污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并核发本市辖区内国控、区控重点排污单位及(不包括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以公示的重点企业名单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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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19/11/1 A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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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附件4 东莞市各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广东省大气排放
33 标准
DB44/27-2001
34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35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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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现就实施排污许可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有关工作公告:
一、申领范围、时限
(一)莱州市内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均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相关工作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列入《2020年应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附件2)的排污单位,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管理要求与类别与附件1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另行公布。
(三)列入《2020年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附件3)的排污单位,须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管理要求与类别与附件1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另行公布。
(四)新建企业(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核发机关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提交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略)。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待系统自动生成登记表单和登记回执,即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完整材料请参阅《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等进行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
四、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登记的,依照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登记工作作出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本公告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负责解释。
电话(略)
联系地址: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 2020年应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
3. 2020年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第一批)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
2020年3月3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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