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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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例,探讨其具体执行情况及效果。

事件一: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某市劳动节期间,一家人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突然听到窗外传来一阵巨响,原本安静的夜晚被烟花爆竹的声音打破。

家人们被吓得魂飞魄散,其中一名年迈的老人更是由于受到惊吓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状况。

事后,该家庭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了举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及时调取了该区域附近的监控录像,并成功确定了非法燃放者的身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执法部门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通过该案例的处罚,不仅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提升了社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事件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某市某小区长期存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的问题,垃圾乱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形象。

居民们对此问题一直感到愤慨,但苦于无人问津。

经过投诉后,执法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派遣了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事实情况,执法部门向小区物业发出了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清理垃圾、整顿环境卫生,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环境卫生问题,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好评。

通过正常的执法程序,不仅改善了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还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事件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某市某商业区道路一直存在着违规占道经营的现象,给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执法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治安处罚案例

治安处罚案例

治安处罚案例
2013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

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

申某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

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和儿子申某某(1998年4月1日生)纠集10余名亲戚、朋友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强迫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后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百余人围观。

混乱中,杨某的亲戚刘某带头砸毁交警大队的办公设备,价值达12000元。

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

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伤。

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该事件,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一把。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申某妻子杨某、儿子申某某、罗某之妻肖某之行为各构成什么行为(应具体到行为的种),其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应如何追究对杨某、申某某、肖某的法律责任?
问题2:杨某的亲戚、朋友到交警大队闹事属于什么事件?其骨干分子刘某构成什么行为(应具体到行为的种),构成要件是什么?应追究其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市一酒吧举办了一场夜间演出,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前来观看。

在演出过程中,有几名观众因过度饮酒产生争执,引发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当地治安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将打斗者控制,其他闹事者予以劝阻。

经对双方当事人调查、现场勘验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其中肇事者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首先,该案件涉及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其次,在确定处罚的程度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肇事者是否具有前科,他们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以及他们是否具备悔过自新的可能等。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案情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影响,治安部门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给予当事人以惩罚并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市地铁站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据地铁站工作人员报告,一名男子趁乘客不注意时,将一名乘客的手机从背包中偷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地铁站工作人员将可疑人员的行为通过监控录像保存下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针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的分析以及现场勘查,公安部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展开了捕捉工作。

几天后,嫌疑人被抓获,并在供述中承认了盗窃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盗窃行为属于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考虑到嫌疑人在事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以给予嫌疑人以惩罚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以上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分析,展示了治安处罚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治安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威慑力,以实现法律的目标。

同时,公民也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被处罚。

小明是一名年轻人,平日里喜欢和朋友聚在一起玩闹。

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公园里大声喧哗,扰乱了周围市民的休息。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小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小明在接受处罚后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再给他人带来困扰。

案例二,张某因在公共场所抽烟被处罚。

张某是一名职场白领,工作压力大,常常在公共场所抽烟。

一次,他在地铁站内抽烟被民警发现并处以行政处罚。

张某在接受处罚后表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也有害健康。

他决定戒烟,并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宣传活动,希望能够提醒更多的人不在公共场所抽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三,李某因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被处罚。

李某是一名大学生,平时习惯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垃圾。

一天,他在公园内随地乱扔垃圾,被巡逻的环卫工人发现并报警。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李某在接受处罚后感到十分愧疚,他主动加入了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希望能够影响更多的人爱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以上案例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向上,回归社会正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完整版)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完整版)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违规驾驶的处罚决定某市交警部门接到举报,称A先生在市区内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

根据交通管理法规,交警部门对A先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经过调查和事实核实,交警部门发现如下情况:1. A先生驾驶的车辆是一辆小型客车,经过测速仪检测,车辆时速超过限速标准20%以上,属于超速行驶。

2. A先生未佩戴安全带,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将受到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交警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 对A先生进行超速行驶的罚款,依据国家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为200元,并扣除驾驶证记分。

2. 对A先生未佩戴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也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为50元,并扣除违章记分。

此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A先生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决定某市治安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在某餐馆内有多人在公共区域吸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法律法规,治安管理部门对该餐馆进行了调查和处罚。

调查发现如下情况:1. 在该餐馆公共区域内存在多人吸烟的情况。

2. 根据相关法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包括餐馆的公共区域。

基于以上事实,治安管理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 对该餐馆进行警告,并要求其加强吸烟禁止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禁烟政策的执行。

2. 对该餐馆收取违规吸烟罚款,依据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为1000元。

3. 对在公共区域吸烟的个人也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为200元。

治安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餐馆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违规吸烟的处罚。

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是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分析,通过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作出了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不仅能维护社会秩序,还能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公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非法经营案:公安机关发现某商家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毒害物质的产品,检查员依法立案调查,最终将违法商家依法拘留,没收涉案物品。

2. 治安管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某小区居民频繁发生声音扰民纠纷,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某居民存在扰乱社会环境的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3. 消防安全案:公安机关在对某建筑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消防设施严重不达标,存在火灾隐患,立即责令建筑管理单位整改,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道路交通管理案:公安机关在巡逻中发现某司机违法停车,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改变车道行驶,因此对该司机进行处罚,扣留车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5. 治安防范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地区存有盗窃团伙,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以上是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展示了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一、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 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 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新《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的人。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棋牌室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在调 查中发现,张某已经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大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 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醉酒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 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刘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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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恩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动手殴打他人,导致对方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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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 大,已经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 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张某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受到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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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一酒吧内醉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管制刀具挥舞,引起群众围观和恐慌。警方 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走调查

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 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和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甲的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2有.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信访事项牵涉征地问题,由居住地管辖更适宜.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被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吸收,甲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袁某申请肖某回避.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5. 某日,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拣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正在被询问时,忽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发病.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2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处罚.6. 王某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兜风”.某日,王某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王某某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王某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1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能否向王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机动车”,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王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王某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王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7. 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该典当行曾经不止一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公安机关告知申某,拟对其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多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8. 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1/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2/如果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从而使其缴纳了罚款,那么,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简述理由.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情节较重,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9. 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开设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派出民警李某和张某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抽取场地费200元,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字画两幅后经评估,价值400元,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民警李某和张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和张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民警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请阐述理由.3后经调查,字画是王某上个月从其邻居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1王某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场地费,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2警察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和张某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王某盗窃的两幅字画经评估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在追究时效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给与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中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10. 赵某因自行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系钱某以捡垃圾为生,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所为,被盗自行车同时被追回扣押.办案民警孙某把自行车作为上下班的工具,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孙某声称该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在案件未办结之前不能退回.后经县公安局批准对钱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孙某在当场收缴罚款后,向钱某出具了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钱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经查,无固定住所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错误说明理由.1民警孙某擅自使用扣押的财物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挪用扣押财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2扣押后未及时返还赵某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扣押的财物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3让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担当担保人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11. 丁某男,25岁追求赵某女,23岁,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觉“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赵某有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锁定丁某为嫌疑人.1假定警察将丁某抓获,但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2假定丁某是主动投案,表示愿如实交待,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但是派出所担心其在书面陈述中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仅对丁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完毕后,派出所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本题考点: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基本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在上述办案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其辩称赵某并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对丁某应予处罚.2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三个违法之处:①丁某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派出所应当准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②派出所无权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丁某处行政拘留十日显然没有考虑到其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节.12. 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的信任,白天作陪宴请贾某,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其跳舞.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贾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以采购产品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13. 刘某,女,26岁,某日晚6时正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且应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但却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制作询问笔录,也没有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办案民警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但本案中,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仍未予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的规定.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属于违法.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甲乙丙叁人以谈生意为由,让出租车司机林某开车送其到邻县找丁,并在丁的哥哥家里赌博,付车费二百元.丁的哥哥明知四人要在其家赌博,仍将房间钥匙交给丁,然后住到单位宿舍去了.在当天的赌博中,甲携带的现金输光,向附近的朋友钱某借款,约定借款三千,每日抽取三百元利息至还款为止.第二天,隔壁邻居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朱某接到举报后,即带领三名协警凭工作证件进入丁家,对住所、人身、物品进行了检查并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查获到的赌资予以扣押.经调查,甲乙丙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中乙只有十七周岁且无任何前科记录.事后该县公安局对查获到的赌资予以收缴;对甲乙丙丁以赌博为由分别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司机林某、丁的哥哥、钱某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处罚款五百元;县公安局当场收缴了所有被处罚人的罚款后,告知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去拘留所执行拘留.县公安局办案中存在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1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对林某、丁的哥哥进行处罚错误,林某主观上不明知,丁的哥哥没有营利目的. 2民警朱某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未取得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且检查时只有一名民警在场. 3对丁某、钱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罚缴分离的规定,应要求他们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甲乙丙由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及时收缴事后恐难以收缴,可以当场收缴. 4对乙和甲、丙、丁处以同样处罚并执行拘留错误.因乙是未成年人,根。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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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最新版)目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简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简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用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颁布实施,共 112 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偷拍行为2005 年 6 月 1 日晚 7 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 60 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

面对吴某相机内的 60 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 10 天的处罚。

2.案例二: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

3.案例三:不交罚款杨某不交罚款,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也符合规定。

谢、高、徐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因本人受到不法侵害,防卫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朱在此事件中已经逃离现场,说明侵害已经不存在,谢等人行为是报复故意伤害朱,因未达到轻伤以上,未触犯刑法。

所以,谢、高、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案例,通过案例的解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

小明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这是一种典型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健康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处罚。

案例二,张三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

张三在街头公然酗酒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严厉打击,对于这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

案例三,王五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刑事拘留。

王五携带了一把明显超出规定长度的管制刀具,违反了《刀具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对于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同时,对于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治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治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治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日常生活中,治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治安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治安案例,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描述:某市某小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对此感到恐慌和不安。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些盗窃案件多发生在未安装防盗窗、未加装门锁的住户家中,而且大多发生在深夜。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趁着住户熟睡时,通过窗户或门口进入屋内实施盗窃。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附近小区的居民,他们因为吸毒成瘾,生活困难,所以才会选择实施盗窃行为。

分析及答案: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给出相应答案:1.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首先,居民在安全防范意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部分居民没有安装防盗窗、门锁,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他们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不完善,其次,针对深夜发生的盗窃案件,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也存在不足。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警务力量,增加巡逻频次,提高社区监控设施的覆盖范围,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力度。

3.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帮扶,对于因吸毒成瘾、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应该给予相应的帮扶和救助。

可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助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综上所述,针对这一治安案例,我们需要从加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帮扶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我们的社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可有着不少有意思的案例呢!比如说啊,有一次在一个热闹的集市上,张三和李四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吵着吵着竟然动起了手!这像不像两个小孩子在争糖果呀?哎呀呀,这时候警察叔叔就来了呀!这不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发挥作用的时候嘛。

警察叔叔一看,得,这俩家伙扰乱公共秩序啦!然后呢,就把他们俩带走教育去了。

还有一次呢,王五醉酒后在大街上大喊大叫,吵得周围的人没法休息。

这多烦人呀!就好像一只蚊子在你耳边嗡嗡叫个不停,你说气不气人?结果,自然也被警察给逮住啦,因为他违反了规定呀!
再有就是赵六,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把好好的墙壁弄得乱七八糟。

这就好比在一件漂亮衣服上划了几道口子,多难看呀!那肯定也不行啊,也得被管呀。

你说这些人怎么就不能好好遵守规定呢?这些例子不都说明了这个草案第三十四条的重要性吗?它就是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呀!如果没有它,那这社会还不得乱套了呀!大家想想,要是谁都可以随意在公共场合闹事、
破坏,那我们的生活还能安宁吗?答案肯定是不能呀!所以呀,我们都得支持和遵守这个草案,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我的观点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是非常有必要且重要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说假如有个人,喝多了酒在大街上撒酒疯,还骂人砸东西,这是不是太不像话了?就有这么个例子,老王那天晚上和朋友喝嗨了,回到家附近就开始闹腾,周围邻居都被吵得不行。

警察来了,他还不收敛,还冲着警察大喊大叫。

嘿,你说他这不是自找麻烦嘛?最后,老王就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处理了。

这就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再给你们说一个,有俩小年轻,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就打起来了,打得那叫一个凶啊!周围人劝都劝不住。

那场面,跟斗鸡似的!他们这样扰乱公共秩序,能不被管吗?结果当然是被警察带走接受处罚啦。

这不就是典型的控制不住自己脾气,给自己找麻烦嘛。

还有啊,有些人为了好玩,在网上乱散布谣言。

比如说有人造谣说某个地方要发生大地震,弄得人心惶惶。

这可不得了啊!这不仅会引起大家的恐慌,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呢。

这种行为,能不被处罚吗?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不是摆设啊!它就是用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

我们每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想想看,如果你生活的地方乱哄哄的,没有秩序,你能安心吗?所以啊,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去触那霉头,咱平平安安、稳稳当当的生活不好吗?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毛病吧!。

打人不构成轻微伤处罚案例

打人不构成轻微伤处罚案例

打人不构成轻微伤处罚案例摘要:一、案例介绍二、法律规定三、轻微伤的界定四、打人不构成轻微伤的处罚五、案例分析六、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正文:【案例介绍】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打人事件,其中一些案件因未造成轻微伤而被处罚。

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打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了疑问。

本文将介绍一起打人不构成轻微伤的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判断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伤害程度。

【轻微伤的界定】那么,什么样的伤害程度才算轻微伤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是指损伤程度较轻,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伤害。

通常包括局部软组织损伤、轻微骨折等。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与轻伤、重伤是有明显区别的。

【打人不构成轻微伤的处罚】在案例中,当事人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动手打了乙。

经鉴定,乙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甲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因此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从这个案例来看,打人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有在造成轻微伤及以上的伤害程度时,行为人才会受到相应处罚。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容忍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未构成轻微伤,打人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应当予以谴责。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为了避免类似事件,我们建议:1.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打人是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轻微伤,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2.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良好品行,尊重他人,化解矛盾,避免暴力冲突。

3.遇到问题时,要学会理智沟通,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动手。

总之,打人不构成轻微伤的案件虽然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处罚,但仍需引起广泛关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三、具体案例分析
四、总结
正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治安管理
处罚的一项明确规定。

该规定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依据其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为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具体处罚力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违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为例,如果某人未经许可,私自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这样的处罚力度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具
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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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2、(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某作出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4、(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5、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6、(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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