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方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一、饲养员管理制度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枯燥,每天清扫一次,每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安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病症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保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1、实行六定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任务、定奖惩方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冬防寒。
5、饲草实行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本钱。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禁浪费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1、消毒时间每1清扫圈舍后进展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六进展彻底消毒。
〔大扫除〕2、消毒剂的选择日常消毒:生灰或百毒杀与—%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
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升立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
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
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
大门外消毒池、养殖区大门消毒室消毒液箱由技术员负责添加消毒液。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一、养殖行为规定养殖品种选择规模养殖场(户)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的畜禽品种,并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同时,应避免养殖高致病性、高风险的畜禽品种。
养殖规模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避免盲目扩大生产,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过剩。
饲料与饮水规模养殖场(户)应选用优质、安全、营养的饲料和饮水,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同时,应遵循科学饲养原则,合理配置饲料和饮水,避免浪费和污染。
养殖密度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过密或过疏,以保证畜禽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充足的饲料、饮水。
兽药使用规模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合理选用兽药,避免滥用和乱用。
同时,应遵循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养殖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饲料和饮水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免疫和诊疗记录等,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二、防疫管理免疫接种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为畜禽接种疫苗,并建立免疫档案。
同时,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疫情监测与报告规模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
同时,应加强与周边养殖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消毒与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定期对养殖场所、畜禽体表、饲养用具等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同时,应遵循无害化处理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
人员与车辆管理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
人员和车辆进出养殖场时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降低疫情传入风险。
外来生物控制规模养殖场(户)应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传播疾病。
对于发现的疑似疫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清除。
三、环境卫生管理场区布局规模养殖场(户)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因素,合理规划场区布局,保证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1)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南雄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南雄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南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附件: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意见稿)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目录·目录 (I)一、目的和意义 ····························································· - 1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 - 2 -三、实施要求 ································································ - 4 -(一)总体要求 ······················································································- 4 -(二)具体要求 ······················································································- 4 -四、术语及要求 ····························································· - 7 -(一)畜禽·····························································································- 7 -(二)畜禽养殖规模 ················································································- 7 -(三)禁养区··························································································- 7 -(四)限养区··························································································- 9 -(五)适养区··························································································- 9 -(六)重叠区的规定 ················································································- 9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9 -五、主要保护目标 ·························································- 10 -六、“三区”划分范围 ···················································- 12 -(一)全市“三区”划分范围 ·································································· - 12 -(二)雄州街道“三区”划分范围 ···························································· - 19 -(三)全安镇“三区”划分范围 ······························································· - 19 -(四)百顺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0 -(五)邓坊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六)古市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七)湖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2 -(八)黄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九)江头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十)界址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4 -(十一)澜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二)帽子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三)南亩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6 -(十四)坪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五)水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六)乌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8 -(十七)油山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9 -(十八)珠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0 -(十九)主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1 -七、保障措施 ·······························································- 32 -八、附件 ·····································································- 34 -附件1 全市各自然村聚居点····································································· - 34 -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I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一、目的和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精神要求,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2016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按照要求,我市须按照部、省和市里各项政策要求,须尽快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确保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违规养殖场的拆迁工作。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范文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范文标题: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威胁,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提出一份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以期能够有效地监管和控制畜禽养殖环节的污染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工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测和数据收集为了及时掌握和了解畜禽养殖环节的运行状况,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数据收集机制,采集和分析畜禽养殖环节的关键数据,如畜禽养殖数量、废水废气排放量、饲料投入量等,以便制定和调整监管措施,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同时,还应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
三、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执法监督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执法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检查和审核,确保养殖场的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养殖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规投放兽药、抗生素等不合格产品,同时加大对养殖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为了提高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一方面,要加强对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畜禽养殖的科学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环保技术运用能力,减少环境污染。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惩治畜禽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养殖技术的不断更新,养殖场的管理与监管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工作,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了以下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养殖场档案。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包括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环境信息、饲料投放记录、兽医药品使用记录等内容。
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加强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包括畜禽舍的清洁消毒、废弃物的及时清理处理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场周边环境卫生。
三、严格饲料投放管理。
养殖场应按照畜禽种类和生长阶段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制饲料,并严格控制饲料的质量和投放量。
同时,要定期清理饲料投放器具,防止饲料变质或受到污染。
四、规范兽医药品使用。
养殖场在使用兽医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擅自使用禁用药品或者超量使用药品。
并且要建立药品使用记录,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五、加强疫病防控。
养殖场应加强疫病防控工作,包括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加强畜禽疫苗接种、定期消毒养殖环境等措施,确保畜禽健康生长。
六、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畜禽养殖的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养殖户的管理水平和监管意识,共同维护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总之,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工作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监管,规范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养殖场的各类风险,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和养殖户共同努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工作,为我国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一、监管责任。
养殖场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饲料管理、环境卫生、疫病防控等。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确保养殖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二、饲料管理。
1. 饲料采购,养殖场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饲料,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2. 饲料存储,饲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受潮发霉。
3. 饲料投喂,严格按照饲养计划投喂饲料,避免过量或不足造成浪费或营养不良。
三、环境卫生。
1. 畜禽舍内卫生,定期清理畜禽舍内的粪便和废料,保持干净整洁。
2. 畜禽舍外卫生,保持畜禽舍周围环境卫生,避免积水和垃圾堆积。
3. 消毒防疫,定期对畜禽舍进行消毒,预防疫病的传播。
四、疫病防控。
1. 疫苗接种,按照兽医指导,定期为畜禽接种疫苗,提高免疫力。
2. 疫病监测,定期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疫病症状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紧急处理,一旦发现疫病疑似病例,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
五、应急预案。
1. 突发事件,制定畜禽养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疫病爆发等,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2. 应急物资,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口罩、消毒液、急救药品等。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养殖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管记录。
1. 监管日志,养殖场应建立完整的监管日志,记录饲料投喂量、环境卫生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
2. 监管报告,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监管报告,确保养殖活动的合规性。
七、监管评估。
1. 自查自纠,养殖场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评估,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估,及时改进监管工作。
八、监管奖惩。
1. 奖励机制,建立监管奖励机制,鼓励养殖场加强监管工作,提高养殖质量。
2. 处罚措施,对于监管不力或违法违规的养殖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即是畜禽养殖日常监管实施方案,希望养殖场能够认真执行,确保畜禽养殖活动的安全、健康和合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7•【文号】农牧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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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
随着土地、饲草饲料、空间环境等日 趋紧张,畜禽养殖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科学布局, 方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实现有序 发展、和谐共荣 。
在禁养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 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 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 出台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以更好的保 护畜牧业发展和维护养殖者的利益。
20
控制养殖区
办法第十条
➢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 周边地区;
➢ (二)高密度饲养区;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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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为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 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32条)
三是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 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 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补贴资金。 (第33条)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畜牧科技处
2011年03月
一、出台背景
二、目的
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主
四、禁止内容
要
五、扶持内容
六、规划布局
内
七、备案管理
容
八、生产管理
九、扶持措施
十、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责任
十二、贯彻建议
2
一、出台背景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养殖管理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日益重视,畜禽养殖业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迅速。
为了确保畜禽的生长环境、饲养管理和产品质量符合规范,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饲养环境、动物保健、饲料管理、养殖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对畜禽养殖的规范进行详细论述。
一、饲养环境管理合理的饲养环境是确保畜禽健康生长的基础。
首先,饲养场应选在无污染的地区,防止化学物质、农药残留等对畜禽造成危害。
其次,饲养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和隔离设施,确保空气流动、环境清洁,减少动物间的交叉感染。
另外,养殖场应建造合适的栏舍,确保畜禽有充足的生活空间,避免拥挤和践踏现象的发生。
二、动物保健管理动物保健是畜禽养殖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动物的生长发育和产品质量。
兽医应定期对畜禽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在动物饲养过程中,应遵循科学的饲养方式,合理搭配饲料,确保畜禽摄取足够的营养。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记录动物的生长情况、疫苗接种、药物使用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控畜禽的健康状况。
三、饲料管理合理的饲料管理对畜禽生长发育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在饲养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并按照科学比例搭配不同种类的饲料,确保畜禽能获取均衡的营养。
同时,饲料应保持新鲜,避免霉变和污染。
饲养场应建立饲料管理制度,对饲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销售进行规范,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四、养殖安全管理养殖安全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保障人员和畜禽的安全。
饲养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在使用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计量要求使用,避免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养殖场应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应急时能及时处理火灾等突发事件。
五、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是衡量畜禽养殖成果的重要标准。
在养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养殖场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2篇)

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____年畜禽养殖环节监管方案一、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畜禽养殖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畜禽养殖业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亟需加强监管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目标在____年前,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机制,提高养殖业的质量和效益,以降低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
三、措施1.加强规划和立法(1)制定畜禽养殖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的品种。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畜禽养殖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2.加强行业准入管理(1)制定畜禽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准入标准,并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的审批和监管。
(2)建立养殖场统一的登记制度,完善养殖场的信息管理和监管体系。
3.加强环境保护(1)制定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推广和应用环保技术和设备。
(2)加强对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监管,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4.加强动物疫病防控(1)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兽医监管和养殖场的疫情排查。
(2)完善动物疫苗的研发和生产体系,提高动物疫苗的质量和效果。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1)建立畜禽养殖产品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加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和药物的监管。
(2)加强对畜禽养殖产品的抽检,提高抽检覆盖率并公开结果。
6.加强信息化建设(1)建立畜禽养殖信息互联互通的平台,加强养殖场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2)推动使用智能监控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养殖环境和动物健康状况。
四、建设与资源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投入,用于建设养殖场和环保设施,提高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资金支持。
2.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养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监管政策和技术的掌握。
3.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畜禽养殖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五、宣传与推广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公众对养殖行业的了解和支持。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应知应会法规政策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应知应会法规政策一、畜禽养殖环节(一)准养有条件:1.畜禽养殖用地应经过备案。
2.畜禽养殖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进行环保备案。
4.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防疫要重视:1.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引入畜禽,要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及检疫标志;市外引进,应当隔离观察30天,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3.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报告。
4.建设粪污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出售先检疫:出售畜禽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投入品应规范:1.应当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使用违禁品及假、劣兽药,并建立用药记录。
2.应当规范使用饲料,《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五)档案需完整:1.养殖档案应规范填写。
2.养殖档案载明畜禽来源、投入品使用情况、防疫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内容,将生产记录录入“重庆智慧动监”,将防疫数据实时录入“重庆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云”。
3.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 1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输环节(一)运输需备案:1.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备案。
2.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备案。
3.跨重庆市的运输车辆,应保存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不少于2个月。
4.从市外输入动物的,运输前在“重庆智慧动监”系统录入动物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
(二)检疫是前提:1.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运输的畜禽以及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三)跨市走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重庆市或者经过重庆市的畜禽,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入或者经过重庆市。
(四)禁运要熟记:1.禁止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畜禽养殖,提高养殖效益,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要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地。
选择合适的场地对于畜禽养殖至关重要,应考虑周围环境、地理位置、水源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地的安全和便利。
其次,要合理配置畜禽养殖设施。
根据畜禽的种类和养殖规模,合理配置畜禽舍、饲料储藏室、饮水设施等设施,确保畜禽的生长环境舒适和养殖效益最大化。
第三,要科学制定畜禽饲养计划。
根据畜禽的品种和生长发育需要,科学制定饲养计划,合理搭配饲料,保证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生产性能。
第四,要加强畜禽疫病防控。
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体系,加强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确保畜禽健康生长,提高养殖效益。
第五,要科学施肥和排泄物处理。
合理利用畜禽粪便和排泄物,科学施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要加强畜禽饲料管理。
选择优质饲料,合理配比,确保畜禽的营养需求,提高养殖效益。
第七,要加强畜禽养殖技术培训。
加强畜禽养殖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养殖管理水平,确保畜禽养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八,要加强畜禽养殖市场营销。
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提高畜禽养殖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养殖效益。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是畜禽养殖的重要保障,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养殖管理方案,才能提高养殖效益,保障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畜禽养殖者能够重视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不断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为畜禽养殖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畜禽养殖治理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治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面临的环境污染、养殖品质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畜禽养殖治理实施方案,对于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治理。
1. 合理规划养殖场址,避免养殖场过度集中,减少环境污染。
2. 加强畜禽粪便处理,采取科学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推广生物有机肥的利用,减少化肥对土壤的污染。
三、养殖管理。
1. 加强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2. 严格控制养殖密度,避免过度饲养导致的环境恶化和动物生长受限。
3. 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饲料浪费,降低养殖成本。
四、疫病防控。
1. 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2. 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疫病的发生。
3. 严格控制畜禽交易和运输,防止疫病通过交易和运输途径传播。
五、品质安全。
1. 加强饲料和兽药的监管,确保产品安全无害。
2.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标准,提高畜禽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3. 推广绿色养殖理念,减少化学添加剂对畜禽产品的污染。
六、经济效益。
1. 提高养殖业的科技含量,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
2. 加强养殖业的市场开发,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附加值。
3. 支持养殖业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七、结语。
畜禽养殖治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畜禽养殖业朝着规范化、绿色化、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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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初审、申报以及辖区内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等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分类管理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具体划分范围按照《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雄府[2017]4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内的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限期搬迁或关闭等具体综合整治工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二)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控制,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已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或关闭,逐步清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
(三)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并符合产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禽养殖布局、环境保护、防疫条件、公共卫生等要求。
限养区、适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其环保设施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畜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备案许可养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农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有序。
对我市精准扶贫项目的畜禽养殖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全市畜禽养殖场审核工作由市畜牧、环保、国土、住建、林业、水务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场建设的会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审批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并符合产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禽养殖布局、环境保护、防疫条件、公共卫生等要求。
(二)畜禽养殖场项目须符合选址要求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面积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广东省南雄小流坑-青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5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四)种畜禽场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五)稳定和控制饲养规模总量。
1.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全市生猪出栏量稳定控制在60万头左右。
2.限养区内仅限原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增加新畜禽养殖场户,原有畜禽养殖场改建成高效猪场后原栏舍不得再进行养殖;改建成高效猪场后需申请增加畜禽养殖量的,须经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生猪出栏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市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予以会审审核,适当增减高效猪场的畜禽养殖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审批程序。
(一)申报。
畜禽养殖场申报建设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由养殖业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雄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初审。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畜牧、环保、国土、住建、林业、水务等职能部门以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畜禽养殖场建设意见后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合同、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报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
(三)会审。
由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会审并进行现场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四)督查。
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日常督查,对养殖业主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复意见擅自施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停止施工或拒不纠正的,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
(五)验收。
对建设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养殖业主向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签发验收意见后由市畜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备案许可畜禽养殖,经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备案许可养殖。
第四章畜禽养殖场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二)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及备案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五)建设前依法办理选址批复手续,按程序实施先报备经实地审批后再建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需验证技术人员有效证件);(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经批复符合环评要求的具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一)兴办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及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规模化以上养殖场和涉及敏感区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其他的须自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登记备案;(二)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配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储存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相应的农业再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具有合法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防疫制度健全;(九)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不得租赁、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义务对畜禽养殖场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已建和在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上报市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畜禽生产经营,依法需进行工商、民政等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从事种禽畜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