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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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11月修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5]15号文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17662。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经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3万股,于201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ASTPRINT CIRCUIT TECH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3层邮政编码:518057。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事宜,我们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核查结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
卢勇刘瑞林王明强
2020年 8 月21日。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大中型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财务制度汇编

财务制度汇编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汇编2010年12月修订财务制度汇编目录1.0 资产管理规程——总则1.1 资产管理规程——存货1.2 资产管理规程——盘点1.3 资产管理规程——其他应收及预付1.4 资产管理规程--现金管理2.0 应收款管理规程——总则顾客2.1 应收款管理规程——权属档案2.2 应收款管理规程——价格2.3 应收款管理规程——收期2.4 应收款管理规程——开票收款3.0 成本管理规程——总则3.1 成本管理规程——评审3.2.0成本管理规程--核算3.2.1成本管理规程--核算细则3.3 成本管理规程——考核3.4 成本管理规程——补偿3.5 成本管理规程--工序成本控制4.1 财务管理规程——保密管理4.2 财务管理规程——报销付款4.3 财务管理规程——工资核算4.4 财务管理规程——原始凭证4.5 财务管理规程——发票管理4.6 财务管理规程——报销定额5.0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5.1 固定资产管理--核算6.0 收入管理规定--核算7.0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总则7.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8.0 外币业务--总则9.1 内部操作规程--加价管理9.2 内部操作规程--销售提成管理10.1 财务人员管理规程—会计人员岗位轮换(轮岗)制度10.2财务人员管理规程—会计人员回僻制度11.1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程—会计电算管理办法12.1财务预算管理规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 产 管 理 规 程——总则1.0目的: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

2.0 定义:2.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2.2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2.3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本公司定义为单位价值或使用期限在固定资产以下,但单价1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用具物品。

兴森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30

兴森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30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10-02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6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3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金宇星因公出差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董事邱醒亚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分别是莫少山、刘兴祥、徐沛。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定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10%)。

本议案尚待《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兴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兴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20-08-088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其中董事长邱醒亚先生,独立董事刘瑞林先生通讯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

4、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

6、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20年8月22日巨潮资讯网();《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20年8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0-08-089。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另有安排,公司原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张钧衡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一职,辞职后仍在公司继续工作;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审议,提议聘任窦维峰先生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 8月21日拟聘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个人履历窦维峰,男,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7月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审计学专业。

兴森科技: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

兴森科技: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20-06-060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邱醒亚先生通知,获悉其本人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

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未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48,981,695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7.2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9%、对应融资余额14,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142,507,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0.2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58%,对应融资余额53,644万元。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款资金来源为续质押、催收对外借款、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偿还。

(3)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目前质押总体风险处于可控水平。

其将对股价波动作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不会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若公司股价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其将及时采取提前还款或追加质押股份的应对措施控制风险,将风险总体保持在可控制范围内,后续还将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逐步减少股份质押数量,将质押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邱醒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制度(XXXX年7月) XXXX-07-28

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制度(XXXX年7月) XXXX-07-28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经2008年11月22日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0年7月24日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兴森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7-28

兴森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7-28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0-006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0 年7月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 人,实际参加监事3 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伍晓慧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文件的规定中有关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11,5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11,5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资金偿还项目专项银行借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投项目资金177,364,724.32元以偿还募投项目专项银行借款177,364,724.32元,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威创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10

威创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10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规定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经2012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大中型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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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7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审计委员会;(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 力 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9

三 力 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9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10年5月28日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编号:201005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0)9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

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监管局申报备案。

兴森科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 2010-07-28

兴森科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 2010-07-28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3万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1,019,44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66,610,3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制定了专户储存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拟用超募资金中的11,5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11,500万元,偿还借款的明细如下: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万元)拟还款金额(万元)贷款利率 贷款到期时间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1,5001,500 5.31% 2010-12-2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3,0003,000 5.31% 2011-2-13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005,000 4.78% 2010-11-15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02,000 5.31% 2011-4-25合计 11,50011,500三、董事会决议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集资金11,500万元偿还银行借款11,500万元。

上述议案需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002436兴森科技:关于收购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对标的公司增资的公告

002436兴森科技:关于收购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对标的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20-06-06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对标的公司增资的公告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1、交易的基本情况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整体经营规划,与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兴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电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全资子公司兴森电子所持有的珠海兴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兴盛”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收购完成后,兴森电子将不再持有珠海兴盛股权,珠海兴盛将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时根据珠海兴盛运营情况,公司拟对其实施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珠海兴盛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1,000.00万元;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60,000.00万元,分期实施,全部用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全资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对标的公司增资的议案》,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及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情况1、公司名称:广州市兴森电子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2915W3、法定代表人:蔡璇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5、成立日期:2002年7月30日6、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一街10号第一、三层7、经营范围: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8、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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