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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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京建发[2012]388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精神,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检测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是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的重要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事关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以及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检测机构存在恶意压价竞争、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查处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治。

二、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杜绝恶性竞争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检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承担责任。

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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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范文(5篇)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范文篇1师德是教师的灵魂,是搞好教学的前提保证,是教师的立身之本。

作为教师我们要在日常教学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言谈风貌。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因此,教师要从小事做起,率先垂范,做出表率,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

这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孩子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于学”。

1加强学习,依法执教。

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只有不断的加强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吸收新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和教育途径。

才能在业务上有新思路,新突破,才能上新台阶。

并严格遵守《教师法》,一它为准则,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依法执教。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我都要讲校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以“校荣我荣,校耻我耻”的精神来指导我。

在做好教具,认真备课的基础上,大胆创新。

工作中本着“心中有目标,眼中有孩子”的原则来设计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3热爱学生,和谐发展。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不挖苦,不变相体罚,使孩子愉快茁壮的成长。

4尊重家长,服务家长。

家长是我们搞好工作的有力后盾。

因此,在工作中,我要及时与家长沟通,认真听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不指责,责备家长,并且在语言交流中要平和,委婉,真诚,用诚意使家长信任你。

5廉洁从教,不谋私利。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对学生有偿补课和收取额外的报酬。

与家长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客,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

总之,这次的自查自纠报告真是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不被金钱蒙蔽,利欲熏心,使我们永远保持一方净土。

正如叶圣陶先生所说“千教万教,认真求真,千教万教,学做真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首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建筑市场主体不诚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施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建筑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维护法制健全、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出台,为首都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备案程序。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京建材[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49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监管委等九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244号)的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系人:阎乃斌,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联系电话:63985274联系人:于志红,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3958229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附件:北京市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基本情况根据《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国家9部委连续3年组织了建材市场秩序整治的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稳步进行,建筑材料总体产品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北京市建委、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材料管理制度建设,在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保证了奥运场馆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工程质量。

但是,全国和本市部分建材产品抽检合格率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建材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依然是一项长期任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京建法〔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8〕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8〕383号)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27件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8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房管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4月25日凌晨,大兴区旧宫镇一农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社会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市各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全力整治火灾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部署,狠抓落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安全检查要细致、隐患消除要彻底、治理成果要保持、长效机制要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1、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4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21【实施日期】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4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和市电力公司一致决定成立专项核查组,共同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20日前取得资质的主项涉及公路、水利和电力工程方面的专业承包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1、1-2、1-3。

二、核查内容(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二)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三)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及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核查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3),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1]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首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建筑市场主体不诚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施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建筑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维护法制健全、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出台,为首都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报送及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 289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切实履行各方质量责任,对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在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时应出示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后,应对委托检测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情况的记录工作。

(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查询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做好记录工作。

二、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对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检测机构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等信息,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查询并确认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京建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2014年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4年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和《2014年安全生产网格检查计划》(京建发〔2013〕591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开展对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临时用电工程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临时用电工程和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

二、检查时间三月、四月、五月、七月开展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四月、五月、八月开展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七月、八月开展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三月至十一月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委托检测机构对实体进行检测。

三、检查主要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规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等相关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等现行规范及标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中的相关评估指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京建交[2007]51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交[2007]51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有关处室、监察执法大队、城研中心、建管中心、监督总站、新闻宣传中心、市权属登记中心、测绘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6号),我委制定了《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我市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6号),将于2007年4月-2008年3月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更好地推动全市建设和房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建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隋振江主任任组长,苗乐如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张家明副主任、宋海立书记、冀岩副主任、张玉平委员、张农科委员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监察处、开发处、房屋市场处、权属处、物业处、拆迁处、质量处、建设市场处、应急处、工程办、监察执法大队、建管中心、监督总站、测绘所、城研中心信息处和新闻宣传中心组成,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有关部门开展具体落实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京建发〔2017〕297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成果,完善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利、民航、通信、电力、文物、园林绿化、民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本通知所称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是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情况,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方式:一是按照“双随机”的要求进行抽查;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加快建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相互协作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指导全市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开展抽查;根据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对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要求、标准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本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抽查,并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月上报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每半年和年底进行总结并上报分析报告;对本区在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建筑市场政策法规方面的普法教育;督促区属建筑业企业加强企业自律。

安全员-B证复审模拟考试题(附答案)

安全员-B证复审模拟考试题(附答案)

安全员-B证复审模拟考试题(附答案)1、【多选题】“绿牌”工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绿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ABD)A、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通报批评的B、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暂停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的C、一个周期内,被不同执法机关、因扬尘污染行为处罚2次的D、被市民因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ABCD)A、粉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BC)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防消结合D、综合治理4、【多选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规定,伤害分类为()。

(ABC)A、轻伤B、重伤C、死亡D、一般事故5、【多选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ABC)A、违法发包B、转包C、违法分包D、联营合作6、【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等所需要的费用。

(ABCD)A、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B、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C、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D、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7、【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京建发[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1]15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推动治理整合和绿色生产达标工作,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2011年建筑市场重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1〕120 号),拟于2011年4月~6月,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工作原则(一)市区联合检查与区县检查相结合此次市区联合检查的范围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第一批可申请保留的66个搅拌站点(见京建发〔2010〕659号文件附件)之外,已列为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长期保留或阶段性保留的站点(尚未上报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的区县由区县建委提出联合检查的搅拌站名单);区县建委检查的范围是:属地内其余搅拌站点。

(二)综合检查、专项复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是指涵盖搅拌站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的全面检查;专项复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资质动态核查中判定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搅拌站资质进行的复查;随机抽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综合检查由市、区建委联合或区县建委组织;专项复查和随机抽查由市建委组织。

为客观、准确地掌握搅拌站的日常生产和管理状况,上述检查对搅拌站均不进行事前通知。

(三)专项检查与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相结合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点,在本次市和区县建委联合检查中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均符合要求的,将列入北京市第二批可申请保留和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搅拌站,在三季度内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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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当前我市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项治理行动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中央以及本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当前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为今后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提高,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当前比较突出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明显加大;诚信体系等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三、工作范围此次综合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2011年9月1日以前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主要任务(一)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行为一是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二是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未依法招标,或者规避招标;三是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四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六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七是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或者不认真履行对总承包、分包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八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非中标单位。

(二)依法查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一是施工单位不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二是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三是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承包责任,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中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人员不一致且未进行变更备案;四是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按相关规定在建设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五是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检验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六是施工分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七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八是劳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三)依法查处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二是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配齐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三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四是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五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查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二是接受挂靠或违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是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五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六是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五、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开展检查;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的项目、单位及人员;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主任杨斌常务副组长:委员孙乾、副主任王钢副组长:副主任朱和平、李荣庆,市纪委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组组长宋海立,副主任郑志勇,委员程建华、王荣武领导小组成员:建筑市场管理处、办公室、监察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察执法大队、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县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各省市驻京建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加强对本省市在京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协助做好通报本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工作。

各集团(总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协助做好下属企业在京承接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对下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整改。

六、时间安排(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10日—9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领导小组,制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县工作方案并建立日常联络,形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对外公布电话、传真,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9月30日)1、自查自纠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

检查范围内工程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对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汇总自查自纠报告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三)检查阶段(10月10日-11月30日)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上报情况,领导小组确定检查项目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主要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要检查其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认真组织检查工作,主任或主管副主任要亲自带队,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配齐执法检查人员和设备、车辆,保障抽检工作不走过场,工作见实效。

3、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以及《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要求,严肃执法。

对于受检单位主动上报并积极自纠的违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受检单位瞒报、漏报或不认真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及时调查取证,能够当场实施处罚的要当场处罚,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处罚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

此次执法检查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将作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移送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乡镇依法查处。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检查结束后,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报告以及需要公开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项目、单位及人员名单,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2、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公开表彰、通报批评一批项目、单位及人员。

此次检查中做出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均纳入全市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3、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开曝光一批项目、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上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外省市进京企业及人员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好相关人员,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按章处罚,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督,保证实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必须在全市统一的执法平台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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