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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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讲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讲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范利华第一部分总则一、伤残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依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3.1)。

不能恢复的后果—正确掌握评定实时机;损伤与伤残系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还必须分析伤者伤前业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疾病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附则5.1:标准以外的伤残—最相似等级内容+附录A相同部位和性质损伤不能用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5.2分别评定,不综合评定。

二、伤残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比如为了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次事故以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处理)。

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方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同时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确定评定时机的基本原则•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1-3个月•器官切除、修补 1-3个月•组织、器官、肢体缺损 1-3个月•面部损伤 3-6个月•听力与视力障碍3-6个月•组织器官畸形 3-6个月•肢体损伤致功能障碍 6-9个月•内脏器官功能障碍 6-9个月•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 6-12个月•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 6-12个月•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 6-12个月•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 6-12个月•脊柱骨折 3-6个月四、关于治疗终结的概念标准将治疗终结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但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常把医疗终结理解为‚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的程度‛,从理论上讲,后者似乎更合理、更科学,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

因为随着康复医学的发展。

而康复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等,康复的时间往往也是漫长的,甚至是终身的。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
我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都不在少数。

其中导致人身出现伤残情况的也不少。

这时候就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那么,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需要哪些呢?请看下文。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2、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
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
评定申请书;
3、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
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4、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5、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
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
门的说明;
6、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7、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资料】课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基本知识汇编

【资料】课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基本知识汇编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解 200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 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2020/7/139Βιβλιοθήκη 我国涉及伤残鉴定的法律和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5.1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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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人伤特点
四肢骨骼损伤突出,常常为严重的骨折 非机动车驾驶人常会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的擦挫伤、关节
扭伤脱位、骨折及颅脑损伤。在其体表可见不同方向的撞 击痕迹. 常见的是直接撞伤小腿造成的保险杠损伤,可有挫伤、胫 骨骨折,骨折呈楔状,楔的尖端指示车运行方向,楔底为 外力作用点。
等级 日常生活能力
各种活动能力
工作能力
社会交往能 力
Ⅰ完全不能自理 Ⅱ 随需时有人帮助 Ⅲ 不能独立,经需常监 护 Ⅳ 严重受限,有时需帮 助
Ⅴ 明显受限,需要指 导
Ⅵ 部分受限,能部分 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
Ⅶ 有关活动能力严重 受限
Ⅷ 有关活动能力部分 受限
Ⅸ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 2分02受0/限7/13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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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人伤特点
如头部和肩部先着地,则可造成颅骨骨折、 颅内损伤或肩关节脱位、锁骨骨折。
若臀部先着地,可产生骶髂关节骨折或脱位。 头部着地常常形成减速性颅脑损伤而致死亡。
2020/7/13
8
我国涉及伤残鉴定的法律和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侧翻、失控等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往往是一项需要评定的重要问题。

伤残评定是指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损害程度,对其进行医学和功能上的评估,最终确定其残疾等级,并据此进行赔偿和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受伤人员在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后,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程度,从而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残评定的结果对受伤人员和其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它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并进行规范、公正、客观的评定。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能够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了伤残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内容:一、伤残评定的程序1. 受伤人员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获得初步治疗后,可以向当地的伤残评定机构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医学资料,以及唯一识别信息明、事故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医学评定伤残评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安排专业的医学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其伤情、功能损害程度、康复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评定。

3. 功能评定除了医学评定外,伤残评定机构还将安排相应的功能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进行评定。

4. 残疾等级评定在完成医学评定和功能评定后,伤残评定机构将结合两者的评定结果,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最终评定,并出具伤残评定证书。

二、伤残评定的标准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不同程度残疾的评定标准和具体要求,便于伤残评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2. 《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为了保证伤残评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还颁布了《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规定了伤残评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评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评定结果的确认方式等具体操作规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伤残等级必须经伤者在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也是受害人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计算赔偿数额至关重要。
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为其鉴定;也可将伤残鉴定的相关事宜委托给专业人士代为操作(例如:专业律师);也可以在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住院期间应有意识的收集相关材料,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伤残鉴定之用。
具体细节又因人因事而异,难以一一在文章中说明,对此不妨询问专业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对此类询问并不收费用。
定,但一般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费用会比其它两种委托方式高出很多。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
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者)在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为其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终结后的 X 片、CT 及诊断报
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培训及案例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培训及案例

鉴定意见
①目前患者患有外伤性癫痫的依据不足; ②九级伤残; ③住院只有2个月,挂床7个月,返回医院开药7
次。鉴定只认定住院2月,对7个月的床位费、 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空调降温费等费用合计 10390.15元均不予支持。
性功能障碍
1、有脊髓损伤的依据(圆锥及马尾根部损伤
时,常有严重的性功能及括约肌功能障碍);
• 有的鉴定人未经进一步查证或复核 检 查 就 去 掉 这 些 词 语 , 认 定 为 ×× 伤而作出鉴定,这样作是不科学的。 对未经复核检查或会诊作出肯定或 否定意见的这些诊断、辅助检查报 告均不认可,如复查或会诊后仍不 能确认的,仍然属于证据不足。
④认真审查伤者提供的医疗资料
• 对伤者自己提供的病历资料应 当认真审查,不要盲目采信, 该查证核实的要查证核实,该 重新检查的要重新检查,否则 极易上当。
脑损伤案例
• 某伤员因颅脑损伤,未开颅手术, 智商测定49以下,仅凭智商测定鉴 定为4级伤残。保险公司提出异议。 经我所智商测定仍在49以下,属于 中度智力缺损,而脑电图/脑地形图 为轻度异常。检查完毕后,鉴定人 和伤员闲谈,伤员什么都知道。鉴 定分析说明认为智商测定结果与法 医临床学检查不相符合,不予认定, 鉴定为八级伤残。
• 如果鉴定人直接利用基层医院的病历资 料进行鉴定,极有可能鉴定失误,特别 应当慎重对待,注意审查。
4、如何正确认识医生的临床诊断
• 医生的临床诊断是从医疗角度出发为治 好伤病员的,一般在伤病情的诊断上都 把范围考虑得宽一点,重一点,可避免 因考虑不周导致诊断的遗漏而引起伤病 情的加重,因此医生的诊断下得比较多 或比较重,这样有利于诊治和避免医疗 纠纷。我们应了解,有的鉴定人完全照 搬医生临床诊断,然后按照鉴定标准对 号入座作出错误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有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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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应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诊断证明书
3、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
4、本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及报告单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法院或交警队的委托函等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啊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有些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有些:
伤残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亡,都会给事故受伤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正确的伤残评定可以保障事故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为日后的赔偿提供指导。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评定就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对其实际残疾程度进行评估的一项工作。

伤残评定的目的是为了衡量受伤人员的伤病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既需要科学的评估方法,也需要合法的评定依据。

目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如《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索赔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提供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使得伤残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合法。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辅导材料除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辅导材料也是极为重要的。

这些辅导材料可以帮助评定人员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受伤人员的伤情,从而更好地进行伤残评定。

1. 医学资料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言,医学资料是最为基本的辅导材料。

医学资料指的是关于受伤人员病情的医学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等。

这些资料可以客观地反映受伤人员的伤情,为伤残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病历资料,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

2. 残疾鉴定报告残疾鉴定报告是指已经完成的残疾鉴定工作的报告。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言,残疾鉴定报告可以帮助评定人员了解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确定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

通过分析残疾鉴定报告,评定人员可以了解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及各项生活自理能力指标的得分情况,进而制定评定方案并确定对应的伤残等级。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报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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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残的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之后携带相关资料申请伤残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材料?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一)入院记录(二)出院记录;(三)出院小结;(四)病历本;(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七)交通事故认定书;(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九)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伤残鉴定怎么重新申请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以上便是我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的相关知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需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培训及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培训及案例

先天性峡部裂又称为峡部不连或椎弓崩裂,局部形成假关节样改变。在腰椎椎弓峡部骨不连的基础上,患椎连同以上腰椎向前滑移,称为脊椎滑脱;腰椎滑脱的常见病因是腰椎椎弓峡部骨不连(即峡部裂)或由于脊椎或椎间盘退行性变或其他原因引起。由急性外伤造成的峡部骨折、第5腰椎滑脱少见。
鉴定意见
对送检患者于2008年9月2日在某医院扫描的74324号腰骶椎CT片中所显示第5腰椎2度滑脱是2008年8月29日车祸前就有的疾患。
眼损伤:
对内眼损伤致视觉减退或丧失的鉴定,要注意内眼有何损伤,视觉是否不可恢复,有无客观仪器视觉诱发电位、眼电图、视网膜电图、眼血流图、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等检查,是否查清视觉丧失的原因,有无导致视力减退或失明的病理基础。视力检查一定要以矫正视力为准。注意防止伪盲。要求伤者提供伤前的视力资料。
2、头面部损伤
判断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
伤员因车祸后经X线照片检查诊断为第4腰椎椎体压缩改变,多系骨折,请结合临床CT观察,除外陈旧性。次日CT检查诊断:第4腰椎椎体压缩变扁。诊断为:第4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腰部软组织挫伤。行“经后路第4腰椎骨折脊柱重建稳定取髂骨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
影像学专家会诊意见
第5腰椎滑脱
车祸后腰背痛6小时余入院,X线照片示:第5腰椎椎体2度滑脱。第4腰椎-第一骶椎+三维重建)CT片示:腰椎序列曲度尚可,第5腰椎椎体向前滑脱,椎弓不连续,诸椎间隙宽度尚可。椎间盘未见明显突出或膨出征像,椎管宽度尚可,其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诊断意见:第5腰椎椎体1度滑脱,椎弓崩裂。医生要求其做手术。
车祸伤前患有眼疾
高度近视因车祸伤致视网膜脱离失明
要申请鉴定伤病关系和车祸伤所致失明的参与度 如患者伤前为高度近视,轻微的外力作用致视网膜脱离,为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形式,外伤的参与度为25%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车祸伤残鉴定是指对因车祸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收集一系列的材料来进行准确的评估。

下面将详细介绍车祸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

首先,需要提供的是车祸发生的相关证据。

包括车祸发生地点的照片、车辆损坏情况的照片、事故报告、医院急救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鉴定人员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于伤残的程度评估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需要提供的是与伤残相关的医疗证明。

这包括车祸后的医疗记录、手术记录、康复情况报告等。

这些医疗证明可以清晰地展现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对于伤残程度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受伤者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鉴定人员确认受伤者的身份,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还需要提供与受伤者职业和收入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包括工作单位的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鉴定人员了解受伤者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从而综合评估其伤残程度对其职业和生活的影响。

最后,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比如法院判决书、保险理赔记录、社会保障记录等。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全面了解受伤者的情况,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综上所述,车祸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和材料来进行准确评估。

只有充分准备好这些材料,才能让鉴定人员对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从而为受伤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希望受伤者和相关人员能够充分重视这些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第一部分总则1.评定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条,伤残评定的原则“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包含两层含意,其一是对与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其二是须分析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

损伤与伤残系直接凶果关系的直接援引标准评残,若伤前存在潜在的疾病,损伤诱发或加重疾病后果,或者后果由损伤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产生时。

在伤残评定书中应有损伤与伤残因果关系判定以及损伤参与程度的表述。

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条)”。

首先,伤残后果与损伤直接相关,其次,应在损伤后台适的时间进行评定。

评定损伤后伤残评的时机直接影响伤残的结果,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辆方利益;延后评定,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法医实践中确定评定时机原则:(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肢体功能障碍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比如为了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次事故以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处理)。

本标准将治疗终结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但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常把医疗终结理解为“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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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第一部分总则1.评定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1条,伤残评定的原则“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包含两层含意,其一是对与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其二是须分析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

损伤与伤残系直接凶果关系的直接援引标准评残,若伤前存在潜在的疾病,损伤诱发或加重疾病后果,或者后果由损伤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产生时。

在伤残评定书中应有损伤与伤残因果关系判定以及损伤参与程度的表述。

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3.2条)”。

首先,伤残后果与损伤直接相关,其次,应在损伤后台适的时间进行评定。

评定损伤后伤残评的时机直接影响伤残的结果,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辆方利益;延后评定,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法医实践中确定评定时机原则:(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肢体功能障碍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比如为了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次事故以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处理)。

本标准将治疗终结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但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常把医疗终结理解为“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的程度”。

从理沦上讲,后者似乎更合理、更科学,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

因为随着康复医学的发展,许多伤残者尽管其病理变化无法消除,但经过康复,仍然可以达到其最佳功能状态。

而康复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等,同时,康复的时问往往也是漫长的,甚至是终身的。

治疗终结可能是医疗结束,也可能是医疗依赖。

本标准所指的医疗终结,不包括此类康复治疗。

评定时机与医疗终结:“对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让往存医疗尚未终结,但是车辆方和伤者均要求进行伤残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案件的处理往往也希望法医作出推断性的评定,此时,评定人应向双方告知医疗为终结进行评残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在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同意情况下,作为特殊情况启动评定程序。

3.评定程序3.1伤残评定的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可以委托进行伤残评定,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或委托鉴定合同应当载明简要的案情,委托事项(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

委托机关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评定资料。

受伤当时以及以后的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临床检验的原始记录,影像学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案情调查材料等。

3.2伤残评定的受理评定人员应慎重评审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审查案情是否明确,病史资料是否完整,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能满足评定要求。

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根据损伤类型选择检查、检验方法。

对案情不明、评定资料不全或疑有虚假的或者被检查人不配合检查而使得检验无法进行的,评定人可以拒绝评定。

4.伤残评定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一般情况:聘请机关、评定目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案情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致伤过程、现场紧急处置情况;病历摘抄:经治医院的治疗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诊断等;检验结果:伤残评定时的检验所见,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分析与结论:根据病历资料,检验所见,必要的实验室检验,运用法医学学技术专门知识,结合标准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分析,最后得出符合科学、符合逻辑的评定结论。

第二部分各论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伤残主要涉及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面瘫,肢体瘫痪,失语、构音障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力障碍,听力障碍,阴茎勃起功能障碍1.1颅脑损伤后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1.1.1相关标准条款植物状态(4.1.1.a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1.b一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4.2.1.a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4.3.1.a三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4.1.a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4.5.1.a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4.6.1.a六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4.7.1.a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8.1.a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9.1.a九级)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4.10.1.a十级)1.1.2操作与释疑(1)对于上述条款的运用,必须由具有精神科专门知识的二位以上法医,或由精神科专门知识的医师与法医一同进行评定。

(2)在对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者评残时,前提是颅脑有器质性损伤基础,须同时结合伤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情况综合考虑,不能仅根据智力测定结果或精神障碍严重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

(3)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参考文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5)生活自理能力与护理依赖分级(参考文献:GB/15499—1995)日常生活能力包括: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O.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护理依赖分级: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即使有适当设备或他人帮助自己也不能完成,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0-2分)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3-4分)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分)四级(自理):愈后,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能自理(7-8分)1.2外伤性癫痫1.2.1相关标准条款三级: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4.3.1.b)五级: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4.5.1.b)七级: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4.7.1.b)九级: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4.9.1-b)十级: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4.10.1-b) 1.2_2操作与释疑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颅内有器质性损伤,损伤后3个月以上仍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但脑电图阴性也不能排除。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器质性病变。

条件许可,进行MRI 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 P E C 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 E T)。

外伤性癫痫评残前须经正规的药物治疗,以判断经正规药物治疗后能控制癫痫发作或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外伤性癫痫评残时需提供能反映癫痫发作频率的相关资料(病史或其他相关资料)。

1.3语言功能障碍1.3.1相关标准条款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二级:完全性失语(4.2.1.b)四级: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4.4.1,b)五级: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5.1.c)六级: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4.6.·1.b) 七级: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7.1.c)七级:严重构音障碍(4.7.1.d)八级:中度失读伴失写症(4.8.1.b)九级: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9,1.b)十级: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10.1.h)1.3.2操作与释疑f1)上述条款内容主要涉及的语言障碍包括大脑语言中枢损伤所引起的各种失语症,而发声器官本身并无损伤。

构音障碍是指脑神经核,外周神经,喉的韧带、关节、肌肉损伤造成的发声不良。

(2)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故语言功能障碍的评残时问以伤后一年为宜。

(3)不同类型的语言障碍①完全性失语:当大脑病变累及言语.优势半球的侧裂周围区时,起初病人可呈缄默,后来恢复到有相当的词语表达时,才被认为失语者。

症状特征为非流畅性输出。

理解亦有严重受限,不能复述,失命名、失读或失写,常相对保留其非词语性语言,如姿势、韵律功能。

很多病人可完成某些自动言语活动(如计数),但可能系优势半球的功能。

大多数病人伴有偏瘫、偏身感觉丧失,多数有完全或部分性对侧视野同向缺损,若无偏瘫则预后较好。

②运动性失语:运动性失语:亦称为Broca失语、表达性失语或前部失语。

言语表达为非流畅性,即发音紊乱、词量减少、韵律异常。

口语理解能力相对完好,但对句法性结构序列理解可有障碍。

复述明显受损,经提示可改正。

大多数病人伴有大脑病变引起的不同程度偏瘫,多数病人可有一定程度的右侧感觉丧失。

视野缺损不常见,如有则常表示脑病损向后扩张。

(表达障碍)③感觉性失语:感觉性失语:又称Wemicke失语。

受损部位为优势半球的颞上回的中后方,听力虽然存在,但不能理解语言的意义,自身也能发音,但发出的词汇杂乱无章,使人莫名其妙,无语言表达功能,因此有人称之为“乱杂性失语”,阅读和书写的功能均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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