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类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2
【实施日期】200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与管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支付,也可委托改制企业代为支付。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委托管理协议书》。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鲁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鲁国资财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国资财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财监〔2010〕15号)各省管企业:为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以下简称财务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性随着省管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迅速发展,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含省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下同)的数量不断增加、级次普遍较多,如何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管企业需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
财务管控是集团公司依法通过财权配置、制度安排等方式,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省管企业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由于受体制、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财务管控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如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权责不清晰,财务管控制度建设滞后,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使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不断积聚。
因此,加强财务管控,提高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控制力,尤其是资金的集中控制力,对防范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促进企业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加强财务管控,能够发挥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社会影响,借助集团较高的信誉和信用等级,多渠道、多方式筹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合理集中和调配资金,满足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便于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实现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控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作出针对性地调整,提高集团资本运营效益,促进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1994.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所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包括以下各项:(一)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二)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三)以收费的形式筹集资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四)非技术贸易机构收取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开发费和技术培训费;(五)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通过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以及通过举办展览、组织培训和开展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六)其他应当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的收费。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20号)各省管企业: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
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鲁国资企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08〕36号)各省管企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国资委第1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化省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集团公司管控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大、人员多、管理链条长与提高管理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
增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成为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集团公司管控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防范集团公司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管企业获得长足发展。
省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确定发展壮大一批省管企业。
目前在省管一级企业中,有20户企业采取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
随着集团公司形式内容的变化,省管企业对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不断变革,尤其是在集团公司战略管控、人力资源管控、文化管控、投资管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
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无论是主观认识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省管企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7号2006年1月7日)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革改制,特别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损失申报处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严格限定资产损失处理时限。
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失。
企业改革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有关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二、准确把握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
企业改革改制(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已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可结合财务审计查证有关资产损失,并依据《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9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核销。
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不能作为资产损失项目申报。
三、规范报送核销资产损失申请材料。
改革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按规定报送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企业内部有关决议、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含经济签证证明)、省国资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不能简单列示几个具体损失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鲁国资分配[2004]5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4]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当前省属企业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定负责人收入、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等。
为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省属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各省属企业对企业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
具体申报规定如下: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
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省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接到此通知后1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各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鲁财工〔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改革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2〕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有关部门: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鲁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适应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
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我省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鲁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属地操作、专业运营。
各市政府研究确定本地“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标准、维修改造费用测算、人员接收安置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
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国资党[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党〔2011〕65号)各省管企业党委:现将《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11年12月5日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规范决策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省管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试行)》,结合省管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实际,现就省管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要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一大目标、三个导向、五项战略”的总体思路,健全内控体系,构筑完善的制度防线,实现超前预防、全程监管、预警防控,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为省管企业做强做优,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1.推动发展,全面覆盖。
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要推动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与企业经营管理协调推进、良性互动。
增加决策和经营行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廉洁风险,实现对决策和经营行为全过程、全方位、全岗员的监控,增强廉洁风险防控的系统性。
2.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要以规范决策和经营行为为核心,以理清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排查风险点为关键,以制定防控措施为保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提高廉洁风险防控的针对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鲁国资分配[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6〕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合同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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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引》的通知3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15号有关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1 —为保证财务总监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形式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分为三类:一类为常规性报告,主要包括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第二类为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调研后,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第三类为专项报告,主要指对监管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常规性报告的主要内容:1、季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季度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对月度财务快报的审核意见及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日常工作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季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附《季度报告表》,于报告期满20日内上报。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年度述职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2 —1、列席企业董事会和参加企业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发表的意见及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2、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及项目、重大经济合同、贷款、担保、人工成本控制、收入分配政策、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等重大经济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及与企业不一致的情况。
3、对企业清产核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业绩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4、对企业改制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项目发表的审核意见及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5、对联签事项提出异议并拒签,企业继续组织实施的情况。
6、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
(三)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1、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对省国资委规定上报审核备案的有关事项,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上报以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3、对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对企业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和可能的财务危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审核披露和指导处置的情况。
5、对企业有关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调研后的独立论证意见。
6、其他需要上报的专题报告。
— 3 —三、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要求(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主要采取书面形式,不涉密的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
重大事项紧急报告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的,事后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报。
(二)重大事项根据事项的紧急程度随时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
(三)对于财务总监职责范围内企业上报的需要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财务总监必须签署意见,随上报材料一并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
对本办法要求的常规性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统一报送省国资委考评处。
(四)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关工作情况,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报告日期。
四、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应用(一)省国资委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制度,对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进行规范管理,考评处及时整理有关情况报委领导及相关处室。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有关事项审核备案时,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作为审核备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需要省国资委研究处理的有关事项,由考评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重大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财务总监。
(四)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情况,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 4 —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省国资委有关人员对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内容要严格保密,擅自向监管企业和当事人泄密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财务总监季度报告表(参考格式)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季度报告表(参考格式)()季度本人承诺:报告表中所有内容真实、完整,未有故意隐瞒。
— 5 —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报告人(签名):任职单位:报告日期:一、季度小结二、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情况备项目参与情况发表意见及建议注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企业资金使用企业费用开支企业物资采购企业资金筹集— 6 —重大经济合同评审制定财务监管制度和指导工作的情况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贷款担保其他列席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项目论证投资项目贷款担保产权转让—7 —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人工成本控制、收入分配其他三、审核监督企业重大事项情况项目审核笔数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笔数独立审核意见备注企业投资企业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8 —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计划或方案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决算主要经济指标经营业绩材料—9 —财务会计制度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其他四、联签情况项目笔数拒签笔数拒签理由备注借入资金借出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投资项目对外捐款或赞助兼并、收购、出让向境外汇出资金开出信用证—10 —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说明:1、本季度没有此项工作内容的,本项目后各栏目内划“×”;2、“二”中参与情况分“参与”、“没参与”或“×”,“发表意见和建议”填写表态情况,“备注”填企业对表态意见采纳情况;3、“三”、“四”中审核重大事项和联签项目“备注”主要填写财务总监提出异议的项目企业继续实施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11号—11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将进一步细化的财务总监工作职责于八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为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总监工作,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管企业财务总监派出实际,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作职责(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企业财会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
(四)通过审核、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会—12 —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1.对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内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2.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对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年终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主要经济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有关重大变化要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
1.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2.审核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13 —3.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指导监督企业财务危机处置工作。
(七)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有关决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
1.参与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2.参与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3.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4.其他需要参加的重大事项和活动。
(八)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对企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九)监测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十)对重要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1.企业借入和借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2.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向境外汇出资金及开出信用证等重大财务事项;3.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规定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14 —5.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6.其他需要企业负责人签批的财务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具体额度及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十一)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十二)每季末20日内提交综合工作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