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4•【字号】鲁政办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政府已明确要求: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的将公文多头分送,有的使用《呈阅件》、《请阅件》和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致使原有的公文运转程序被打乱,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到非规范渠道送达的公文大量增加,有时多次收到同一公文,这样既牵扯领导同志精力,又易造成领导同志间重复批示,影响了省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再次指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此,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一)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或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需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按规定呈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15号)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精简文件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市政府文件;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2)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3)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4)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5)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6)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1)属于部门和区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3)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4)以文件贯彻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5)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区县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6)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其它事项。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收文办理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
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
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
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
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
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
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
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
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鲁政办字[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指出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多年来,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就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我省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国办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个别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报。
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二、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工作中如有确需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
各县(市、区)、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和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类公文一式5份,报告类公文一式10份;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不得多头报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报省政府的公文,不得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政府,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便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03(000)021【摘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级、各部门根据《办法》、《通知》和《意见》精神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文件格式不规范,行文关系不规则,错漏频出;以文件落实文件、多头发文、任意提高文件等级和紧急程【总页数】3页(P1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1【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J],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J], 无;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J], 无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J], 无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8]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8)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鲁政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定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鲁政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从近期报送的公文情况看,公文质量提高,运转速度加快,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现象有所减少。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多而乱的现象没有明显改变,公文运转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公文报送的程序(一)不应报省政府的公文不上报。
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省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一般不要报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对此类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
需报省政府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运转。
需省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
“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三)不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省政府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应将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签批。
严格杜绝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多头分送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不越级报送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尤其是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见 》 ) 有 关要求 , 进一步做好 全省规范性
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作 , 经 省政 府 同 意 , 现
将有关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
严 格规范性文 件 制 发主 体
县级 以 上政府要认真 梳理统计本地 规
范 性 文件制 发主体 , 编 制 清单并及 时向 社
法性 审 核程序 。 审 核机构严格按照 规定时
限对送 审 稿进行合 法性审 核 。 起草部 门 报
送需 紧 急 审核 的送 审 稿时 , 应对文件的 紧
急 情况作 出 说 明 。
六 、 提高 合 法 性审 核能 力
会公 布 。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要 在 2 0 19 年 3 月
底前 , 将 本部 门 规范性 文件制 发 主体清 单
以 及 作司 法厅 审 核 , 由 省 司 法厅汇 总 后报 省 政
府统 一公布 。
各市 、
县
市 (
、
区 ) 政府 要
审 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 职责 , 从规
范性 文件制 定 主 体 、 权 限 、 程 序 、 内 容 、
形 式 等方面 , 严格 审 核 《 指导意 见 》 中 规
定 的 审 核 内 容 。 同 时 , 制 定涉及市 场主 体
经济 活动 的规范性 文件时 , 要对其是 否有
设置 不合 理 或者 歧 视 性 的 准入 和 退 出 条
件 、 影响 商 品 和 要 素 自 由 流动 以 及滥 用行
政权力排 除 、 限制 市场竞 争行为 等妨碍全
国 统一市 场 和 公 平竞 争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制定有关或 者影响 货物 贸 易 、 服务贸 易 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鲁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一)认真审核把关。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
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
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
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
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
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保障政务高效有序运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和会议效率的通知》(X办发〔201X〕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网上传输等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201X〕69号)和《关于建立公文运转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X政办字〔201X〕8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政办便函〔201X〕35号)等有关文件和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1.制发文件要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尽量合并,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
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同一事项不得反复发文。
上级文件对各级已有明确具体要求的,不再对应发文。
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
2.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的,不以县政府文件制发。
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或转发。
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一般以对口部门行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3.不得将印发文件作为督查考核、评先树优的依据。
严格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文件。
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
二、规范发文程序4.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发文主体责任方,要把好代拟稿的政策法规关、征求意见关和文字审核关。
代拟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会签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以书面形式向牵头起草部门提出会签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署名和时间;原则上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反馈,紧急事项须当即或在1 日内完成会签并反馈。
对会签部门的会签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会签部门应对一致意见重新确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是通报情况、传达政令、部署工作的重要工具,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写作和处理公文,是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彰显公文严肃性的重要标志。
省政府将公文处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多次就规范公文处理提出要求。
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来公文数量多(近几年每年仅省局机关各类发文就达1000多号),公文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煤监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公文处理既定规范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公文处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文写作和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既定规范。
省局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省局、省安委会、省安办等行政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
二、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签手续。
凡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拟文人员应按办文规定流程,依次送处室(中心)负责人审签(会签)、综合文秘部门核稿、局领导签发后,再将文稿连同电子版送文印部门编号印发,严禁文件“倒流”。
起草公文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草拟文件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综合文秘部门核稿人员要把好文字关,并对文稿体例、格式的正确性负责;具体经办人员应全程做好公文起草、送审和正式公文分发工作,对公文印制前的文稿清样要认真校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在印制过程中如需对原文进行实质性改动,须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凡是上行文件(主要包括“请示”和“报告”)应标注签发人(应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其中“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公文写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WORD67页)
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共山东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通报和发布重要事项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清退、归档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安全保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要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七条注重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的网络传输,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浅解《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0418
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行文。 文件拟稿处理单使用不规范。
部门代拟文稿常见问题
二是内容问题。
与上级文件基本完全一样,没有体我市的实际情况。
出现与相关政策法规不相符的要求或规定,对涉及其
他部门的重要事项未征求意见。 部分数据单位、人名地名、工作职务使用错误或不规 范。 出现错字、病句等问题。
《办法》的新特点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 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 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 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办法》的新特点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 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部门代拟文稿常见问题
三是时间问题。
需要尽快发布的文件,报送过晚。
没有考虑到文稿初审、送签、印发的程序和时间。
谢谢各位! 不当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办法》的新特点
新特点: 增加了公文种类。 调整了公文格式。
《办法》的新特点
公文种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 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 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 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改进文风,切实提高发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2)25号)和省委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通知如下:一、遵守行文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够通过内网传达或电话告知的文件一律不发。
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各拟稿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联合进行发文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规范公文格式各部门、单位需印发公文的,需在报送办公室前调整文件格式。
具体格式要求为:公文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其中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为28磅,上下左右页边距分别为3.9、3.3.2.7、2.7;公文里面涉及到的文件发文字号要用六角括号将年份括起来,例如“鲁发〔2015〕12号”。
三、正确选用文种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我们常用的法定公文文种有:决定、意见、通知、报告、请示、函、纪要等。
请示、报告属于上行文,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决定、多数通知和部分意见属于下行文,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通知适用于发布要求下级单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函属于平行文,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8•【字号】鲁政办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精简会议议题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省政府做出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
有些例行事项须集体做出决定,可采取分别阅签的方式。
由国务院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部门提出的贯彻意见,如无必须由省政府研究决策的重要内容,一般可印发省政府领导传阅,不必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召开全省性会议、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向省政府报送计划,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今年会议议题压缩30%以上。
二、加强会前协调、把关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
涉及国计民生、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为加强会前协调工作,拟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议题提报程序。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统一由办公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2000年12月22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
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
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
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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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
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
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
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
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
厅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发文情况。
二、规范公文制发
3.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省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
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
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4.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5.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政府,并附有关辅助材料。
报送公文文稿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文件一式2份,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②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
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省的新举措。
③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
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
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
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省政府裁定。
④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⑤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作为请示文件附件)。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辅助材料。
包括请示文件电子版(一次性光盘)、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以及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办公室(综合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6.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
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及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