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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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鲁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2014年8月7日)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我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事故查处、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重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省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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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6.12【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信访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政府第令(第14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经6月12日省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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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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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鲁政办字〔2023〕1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260号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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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 • 知识就是力量,人才就是未来。 •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 • 物质资源越用越少,科技和人才越用越 多; • 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
• 国务院爱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 工作的决定》 • 总局颁布了六个部门规章,出台了安全培 训工作规划和安全人才中长期规划,制订 了《考试及证书管理办法》、《加强注安 师工作意见》等文件。 • 考试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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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 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 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 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 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 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 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对各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山东省政府领导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
【目录】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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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目录收集的国家现行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1.法律及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6)《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规章及文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八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9)《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1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1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1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2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化劳字[91]第247号(2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2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2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3号(2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26)《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鲁安监发[2006]23号(27)《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28)《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5号(29)《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30)《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31)《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33)《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5)《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3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检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38)《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3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4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4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4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4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4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4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4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47)《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48)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49)《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50)《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氨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51)《关于印发首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5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5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5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5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56)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5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5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6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6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6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6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46号)(6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7号)(65)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5号)(6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临安监发[2008]16号)(67)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22号)(68)关于印发《临沂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6]139号)其他有关政府规章、文件3.本评价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1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1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24)《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7)《低倍数泡沫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2000年版)(2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9)《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0)《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32)《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34)《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1995(35)《控制室设计规定》HG/T20508-2000(36)《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20636~20637-1998(3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4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45)《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1992(4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9)《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 (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5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5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57)《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4001-1996(58)《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5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6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6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6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6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6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6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6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6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69)《安全色》GB2893-2008(70)《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14778-2008(7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7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7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7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7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7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8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包括一、二、三号修改单)(8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8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8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8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D5001-2008(86)《安全评价导则》AQ8001-2007(8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8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90)《液化天然气(LNG)生产. 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91)《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3(92)《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0077-2003(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5(9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95)《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SH/T3028-2007(96)《石油设施电器装置场所分类》SY0025-95(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石油安全规则》JB6898-1997(98)《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4822-2002(9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0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0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10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0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1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08)《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10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1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1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1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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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收集的国家现行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1.法律及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规章及文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八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9)《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1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 [2007]121号(1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7]255号(1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2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化劳字[91]第247号(2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2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2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3号(2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26)《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鲁安监发[2006]23号(27)《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28)《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鲁安监发 [2006]75号(29)《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30)《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31)《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33)《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5)《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 [2002]296号(3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38)《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3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4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4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4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4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4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4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4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47)《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48)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49)《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50)《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氨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51)《关于印发首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5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5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5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5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56)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5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5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6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6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6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6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46号)(6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7号)(65)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5号)(6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临安监发[2008]16号)(67)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22号)(68)关于印发《临沂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6]139号)其他有关政府规章、文件3.本评价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1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1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2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 (2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24)《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2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7)《低倍数泡沫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2000年版) (2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9)《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30)《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2)《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34)《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1995 (35)《控制室设计规定》HG/T20508,2000(36)《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20636,20637,1998 (3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 (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4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45)《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1992 (4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9)《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 (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5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5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57)《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4001-1996 (58)《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5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6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6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6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6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6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6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6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69)《安全色》GB2893-2008(70)《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14778-2008 (7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7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7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7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7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8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8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包括一、二、三号修改单)(8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8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8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8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D5001-2008 (86)《安全评价导则》AQ8001-2007(8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8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90)《液化天然气(LNG)生产. 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 (91)《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3(92)《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0077-2003 (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5 (9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95)《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SH/T3028-2007 (96)《石油设施电器装置场所分类》SY0025-95(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石油安全规则》JB6898-1997 (98)《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4822-2002(9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0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 (10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10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1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08)《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10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 (1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1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11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鲁政【2007】5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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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07〕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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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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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4]8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9.22【实施日期】2004.09.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4]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设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与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安监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在省安监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和政策、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以下均指非煤矿山)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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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鲁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
研究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制定期限。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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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7•【字号】鲁政办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由省政府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是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落实。
要通过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七日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政府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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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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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鲁政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年一月十五日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二0-0年一月十一日)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鲁政办发〔2008〕2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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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2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105b15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7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鲁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省政府确定,自2008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五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
省政府与17个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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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鲁政办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f348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0.png)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4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省委、省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省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山东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省委重点工作和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支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省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0fb03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4c.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9•【字号】鲁政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和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二、深刻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等七项制度和原则,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安全生产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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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