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合集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鲁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加快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根基,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鲁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城乡规划意识,明确城乡规划原则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确定了跨世纪的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是,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

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城市在城市建设中仍存在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二是城乡规划滞后于建设,主动超前服务的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超前指导、综合调控的作用。

三是城乡规划设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是城乡规划的机构、队伍、经费与规划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增强规划意识,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和村镇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按照政府层级分为省、市、县三级,同层级政府同一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应当基本相近,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要素应当一致。

第五条政府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鲁政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4]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八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第六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8日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开展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办理。

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五条先进性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安全环保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集聚集约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鲁政办字〔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重点,坚持系统观念、场景牵引、高效协同、安全合规,一体推进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催生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强劲动能。

到2027年,打造50个以上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300个以上数据要素典型应用场景,培育500家以上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形成一批重大标志性、引领性、具有山东辨识度的改革成果,基本建成机制顺畅、合规高效、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打造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新高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鲁政办字〔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培育体育赛事等新的消费增长点的决策部署,打造“好运山东”体育赛事品牌,加快推进赛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体育赛事供给(一)引进国际国内品牌赛事。

加强对引进和申办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研究,综合评估赛事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注重与国内外各类职业体育联合会、协会、知名体育公司合作。

统筹引进世界帆船锦标赛、铁人三项世锦赛等单项世锦赛(世界杯),ATP国际网球公开赛、FIBA国际篮联系列赛、ONE冠军赛等品牌国际赛事,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驻华外交官系列赛等国内赛事,力争每年都有国际重大赛事、国内顶级赛事在鲁举办,并争取永久落户山东。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委外办)(二)发展高水平专业赛事。

积极引进职业体育赛事,支持举办“三大球”“三小球”、帆船、赛车、马术、棋牌等项目职业联赛,打造集职业球队、青训学校、球迷消费、运动项目文化于一体的职业联赛生态圈。

积极承办各类专业性赛事,推广普及棒垒球、攀岩、滑板、霹雳舞等新增奥运项目,带动体育人口持续增加。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三)培育自主品牌赛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7•【字号】鲁政办字〔2024〕112号•【施行日期】202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加快健全完善村庄保洁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优化改善,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舒适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坚持农民主体,实用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到2027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对农村人居环境满意度显著提高。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更加科学;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改厕后续管护服务更加高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美化提升村容村貌(一)开展村庄清洁行动。

常态组织村庄保洁,深化拓展“三清一改”内容,对房前屋后、街头巷尾、田间路边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进行重点清理,引导秸秆、柴草等有序堆放;对农村河道、坑塘、沟渠以及村庄周边沿河区域内杂物等进行及时清理;规范农户畜禽养殖行为,及时清理畜禽粪污,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养殖粪污直排、随意堆放等现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

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

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

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

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临政报〔2023〕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沂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鲁南苏北地区中心城市、国家商贸物流枢纽、滨水宜居文化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临沂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9.2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6.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16.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11.15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83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主三副多节点、四屏八脉润田园”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提升中心城区和沂水、平邑、临港新城三个副中心要素集聚能力,培育鲁南城镇发展轴、京沪城镇发展轴,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鲁政办字〔2023〕1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10〕1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鲁政办字〔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4日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更好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一)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信息归集。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各级可统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相关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培训。

2025年年底前,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造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场景。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状况评估时,可参考民政部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0〕2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0〕2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设立镇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城镇发展规律,与全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稳妥有序推进。

(二)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针,立足于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

(三)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有利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但原则上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基本条件与指标(一)人口与面积方面。

1.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

2.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

(二)经济发展方面。

拟设镇的乡连续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设区的市所辖乡的前30%,同等条件下人均值高的乡优先调整。

(三)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

1.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第九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未载明的,不得以资质和业绩等情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人不得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2005〕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中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印章、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十六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只能向投标人收取工本费,不得以发放招标文件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进行有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有关标准与定额、资金概算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编制和确定标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时,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招标人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标文件;新的投标文件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得拒收。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项目属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每一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指定他人代为编制标底。
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鼓励招标项目不设立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八)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时,投标人应当如实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在澄清、说明时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