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会规章制度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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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会规章制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同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会”。

第二条本会为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群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民商研究生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民商研究生团体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点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激励同学们发扬北方工业大学“敦品励学,才德并懋”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民商研究生积极向上、团结互助的精神,为民商大家庭温暖长存,同学间长久友谊,为我们的母校、学院、硕士点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提倡和谐互助、资源共享、良性互动,追求开放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加强同学间、师生之间,同学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民商研究生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硕士点的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工作、学习、生活交流,建立民商研究生网络交流平

台,为会员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

(四)积极组织各种文娱、体育等联谊活动;不断增强会员间的友谊;

(五)编辑、印刷《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会通讯》、每年征集民商研

究生工作、生活信息,编撰《民商研究生年谱》等内部刊物供同学们交流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学习过的研究生同学(包括在学、毕业、结业等情况),拥护本会章程,均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虽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但对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三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会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具体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二)副会长3名:协助会长办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与联络等,表决重大的决议。

(三)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同学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汇报,拟定同学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同学会的各项活动,活动方案的起草,编辑《同学通讯录》,会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同学会大会上向每位会员予以公布。

(四)财务总监1名(由理事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和其他非会员人士,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同学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六)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维护同学通讯录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同学会中享有较高认知度;

(三)认真、负责、热心为校友提供服务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同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和协议;

(四)审批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同学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督促决议落实;

(三)征求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理同学会日常事务。

(五)负责统筹管理同学会会费。

第五章会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会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友或其他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会费不足时由理事会研究可向会员征收增加少量会费。第二十三条:会费管理:

(一)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正副会长共同负责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二)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实现保值。

(三)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

(四)财务总监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同学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同时在网站上公布详细列表。

第二十九条: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同学会聚会活动和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六章聚会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每届理事会在任期内至少要组织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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