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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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 饲养人,指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管理人,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
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依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 和控制动物。 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负有约束动物义 务的管理人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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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权人的抗辩事由
(一)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故意
(二)减责事由
受害人重大过失。(司法解释Art.121.2:普通过
失不适用。)
(三)侵权人免责减责之例外
侵权人违规饲养动物,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不完全适用上述抗辩事由。(司法解释 Art.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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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原则 适用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形。(《侵
权责任法》Art.78)
(二)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动物园能
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Art.81)
思考:这样区分规定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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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饲养的动பைடு நூலகம்”之界定
饲养的动物应该是在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主要依靠人为供食生 存的动物。例如放牧的牲畜、家养的动物以及动物园里的动物等。
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人 为供食,但不受人控制,故不属于饲养的动物。
原为人所饲养,后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亦受“饲养动 物损害责任”调整。(侵权法司法解释art.124-125)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类似 的成功范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的启用程序、基 金的垫付过程,以及基金的管理都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定。 第二,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有比较广泛的资金 来源。该基金可以是动物饲养者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的部分, 可以是有关机关对未按规定饲养动物收取的罚款、基金组 织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追偿所得,也可以是政 府的拨款、动物爱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是对该基金管理 产生的孳息等。
4.没有规定追偿制度 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动物侵权,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 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往往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的,很难 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其他主体承担之后 是否有权向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是立法时忽视 的问题。
司法现状: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 结果各异 由于前我国流浪动物侵权立法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 导致了同样是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件,不同时间、地域、 级别法院的法官所做的判决却五花八门。从以下四个案 例可见一斑: (1)旅游公司=实际管理人。2007 年 10 月游客 在距青龙瀑布景区大门 20 米处被流浪狗咬伤,重庆市 万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三峡旅游开发公司万州分公司是 伤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10 月, 流浪狗进入镇江市康泰花园小区伤人,镇江市开发区人 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 担四成责任。
(3)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2 月顾客到 饭店吃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向饭店老板主张赔偿残疾 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4.5万元,四川省泸州 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饭店 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找到流浪动 物饲养人的情况,应由饭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 决饭店老板赔偿 3 万余元。 (4)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2012 年 6 月 4 日,北京 某小区居民肖女士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女 士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 猫展开了猫狗大战。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 将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 伤。由于乔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案例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案例详解
一、案例概述
某小区内,张某家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冲向正在玩耍的小明。
小明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导致手部骨折。
小明的父母为此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
二、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张某家的宠物狗突然冲向小明并导致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张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结论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张某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
同时,法院可以要求张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案例注解
本案例旨在强调动物饲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遛狗时应当系好牵引绳等,以防止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同时,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三是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最后, 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防范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应 该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收容和管理力度,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危害性。另一方面, 个人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接近或者接触流浪动物。总之,对于流浪动 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同构 建和谐社会。
四、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 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可以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等,同 时考虑设立专门的动物管理机构,规范动物饲养和管理。
2、推动社会共治
解决流浪动物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流浪动 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救助和管理体系。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 资金、人力等资源支持流浪动物救助事业。此外,个人也应该提高道德素质,尊 重生命,科学养宠。
四、解决方式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 用、收入损失等。
2、禁令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颁布禁令,禁止动物主人继续让 动物处于可能造成损害的状态。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动物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历史与发展ຫໍສະໝຸດ 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 间的推移,这一法律原则逐渐在各个国家得到发展和完善。例如,在英国,1911 年的《动物法案》明确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美国,各州也通过制 定动物侵权法来处理这类纠纷。
三、归责原则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全面加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法律漏洞,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
下面就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一定的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刑期。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好地遏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加强对重点保护物种的特殊保护。
这些原则和目标的明确,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三,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力度。
法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原则、管理规定和监测评估要求,并要求加强对重大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用途区和生态红线区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最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加强野生动物产品监管的措施,强化监测和检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审查和打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加大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利用。
法律如何保护动物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动物权益随着人们对于动物福利日益关注,法律的角度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措施和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动物福利的持续改善。
一、法律对动物权益的界定法律对动物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将动物视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福利权、自由权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通过明确界定动物权益,法律为动物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对滥杀滥捕、虐待和非法贸易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追责。
二、法律的保护机制为了完善动物权益的保护,法律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法律规定了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确保其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其次,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如禁止非法猎捕、禁止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等。
此外,法律还设立了动物保护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保障动物权益的实施。
三、法律在动物实验方面的作用动物实验在科学研究和药物研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也伴随着对动物权益的侵害。
为了平衡科学发展和动物权益的保护,法律对动物实验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法律要求在进行动物实验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伦理和伤害评估,确保实验对动物的伤害最小化。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法实验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限制了非必要的动物实验。
四、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滥杀滥捕、虐待和非法贸易等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和追责机制。
这些惩罚措施不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保护了动物的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动物权益,并提供举报者的保护措施。
五、建立动物福利教育机制除了法律保护,提高公众对于动物福利的意识也是推动动物权益保护的关键。
因此,建立动物福利教育机制至关重要。
法律可以规定从小学起将动物福利纳入教育课程,并鼓励开展相关的示范和普及活动。
这将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动物权益的认识,推动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
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商动物权益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国际间的合作和协商也是保护动物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动物侵权现象是人与动物之间的一种关系性问题,它影响了科学研究、经济发展、人类道德观念以及全球环境保护等方面。
作为地球上最具智慧的生物,我们应该尽一切力量来呵护同样生活在地球上的动物们的生存权,开展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也非常必要。
首先,动物侵权是什么?它意味着有人或组织利用人类的技术或其他资源,但同时也给动物的生存造成了威胁。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动物并不是人类的掠夺对象,他们具有与人类同等的自然权利。
由此,我们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科技进步的同时发展成为侵权的主体和滥杀动物的行为的有义绝对的对手。
其次,我国的动物侵权现状?动物园、赛马场、动物实验院、动物饲养场等侵权性机构的出现,使得动物经受着被肆意欺凌、被饥饿、被强迫做出各种不自愿的行为等惨痛的待遇。
而这些行为的幕后,往往是一些捕猎者、报复者、为了追求利润的企业领导人等等。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维护动物权益,我们应当从保护动物、加强监管、制定新的法规、改变公众的观念、启发环保人士等多方面进行努力,做出和维护动物权益有关的工作。
接下来,对于动物侵权的解决方法要了解一些情况:在国家和公众的支持下,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们已经组织了多种公益性活动,通过教育、宣传、拍摄纪录片等等,启发大众对于动物权益的关注,并采取追捕毒贩、提高处罚标准、公正裁决等多种手段来逐步地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如何让动物侵权问题的解决工作做得更多呢?首先,国民应该不仅仅是关心动物权益、保护环境,而应该积极参与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中来,配合政府抓捕危害动物的野生动物和家畜贩子。
其次,应该着力加强监管,并严格对动物侵权进行处罚。
如果白手起家的企业成功地运作起来,可以提高社会对动物的认识和对动物权益提高了总体的认识,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希望任何人们都能从小事做起,反对动物虐待、关心动物健康、宣传环保等等,最终以保护动物为己任,让我们共同为保护动物,全球环保做出宝贵的贡献。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变化,动物福利问题逐渐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现实中令人不安的侵权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动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动物侵权的定义、影响及防范途径。
一、动物侵权的定义在我国,动物福利意识尚未全面树立之时,一些人仍将动物视为“无害”的工具或装饰品。
这种认知下,对待动物的方式趋于残忍,甚至出现了一些有意识地伤害动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就是动物侵权。
动物侵权的范畴非常广泛,常见的有虐待、虐杀、遗弃等。
其中,虐待是指以人类需求为中心,采取残忍手段对动物进行伤害或者引起痛苦,严重危害动物生命和健康的行为。
例如,虐待家畜是典型的动物侵权行为之一,常见的虐待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施加电棒或电击等等。
虐杀则是指非法捕杀或杀害被保护动物的行为,如枪杀野生动物、毒杀宠物等等。
而遗弃则是指将原本应该继续照顾的动物抛弃在街头、公园等地,不给予应有的照顾和保护,使其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
二、动物侵权的影响动物侵权不仅是一种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也是人类道德和文明的一种缺失。
对动物进行虐待、虐杀和遗弃的行为是一种无情的刽子手,与生态、法治的和谐发展背道而驰,更是违背了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大众心意。
其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动物福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已经上升到日常生活中的必须考虑的问题。
动物侵权在这个时代也显得格外令人痛心。
这不仅损害了人们对人道主义价值观的信仰,而且也会对社会的公德心产生负面的影响。
其次,破坏生态平衡是动物侵权的直接结果,对生态生产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在这个问题上,动物与人类共存的社会责任应该得到充分的考虑。
第三,动物侵权的破坏性和威胁性有时即使超出了动物本身,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
例如,流浪狗袭击行为的增加,会突然的引发公共关注,扰乱市民生活等。
同时,这也会加剧社会矛盾,并引起对公共卫生和安全问题的担忧。
三、防范动物侵权的途径防范动物侵权是一项重要的、全体市民共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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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存 在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管 理 人 可 以 免 责 。 新 颁 布 的 《侵权 责 任 法 》 对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规 定 更 为 具 体 , 但 是 也 有 很 多 不 足 的
地 方 ,比 如把 第三 人 过 错 排 除 在 免责 事 由之 外 ,对 动 物 园饲 养 动物 适 用过 错 推 定 责任 。
3现 实 中, . 虽然 责任 还 是属 于原饲 养 人或 管理 人 , 但如果 真 的找不 到动 物的原 饲 养人 或 管理 人 , 也 只能 自认倒 霉 。 那
三 、 法 律 的 变 化
( )归 责 原 则 的 多 元 化 一
二 、 法 条 解 读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
整因 “ 流浪 狗 ” 流浪 猫 ”等 致人 损 害的 责 任承 担 问题 。需 要注 意三 点 : 、“
饲养动物虽然经过了长期的饲养或驯化, 但其兽性 的本能可能成为制造危险
的 来 源 , 二 , 养动 物 的所 有 人或 占 有人 实 际控 制着 这 种危 险 的来 源 , 第 饲 在
某种程度上也只有该所有人或占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因为饲养动物的所
1如果遗 弃 、 . 逃逸 的动 物 被他 人收 留 , 就不 应再 由动物 的原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承担责任, 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 2 遗弃 、 逃逸的动
物一旦 回归野 生状 态 , 则变 成 野 生动物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 人就 不应 当 原
承担 责任 。
【 键词 】 关 动物 侵权 饲 养 动物 动物 园动物 第三人 过 错
中 图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12 8 0l 1 3 0 9 4 6 ( 0 1 2 - O
一
、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承 担
无 论是 野生 动物 园还是一 般 动物 园均是 营利 机构 , 以动物 园在追求 利益 的 所 过 程 中当然要 对可 能 由于 其获 利工 具造成 的对 他人 的损 害承担 责任 。 物园 动 并非普 通 人所 能 建立 的 , 这 种情 况 下 , 害者 鲜 有机 会 能够 成为 加 害人 。 在 受 这种 不对 等 性使 得对 动物 园动 物致 害适 用过 错推 定有 违公 平 。 综上, 对于 动物 园饲 养 动物致 人损 害不 应 该适用 过 错推定 责任 原则 , 而
物饲 养人 或者管 理人 应当 承担侵权 责 任 , 能够证 明损 害是 因被侵 权人故 意 但 或者 重 大过 失 造成 的 , 以不 承担 或 者减 轻 责任 。 从本 条规 定 来看 , 国 可 ” 我
根据 《 民法 通 则》第 17条 规 定 , 养 的动 物致 人 损害 , 2 饲 一律 采用 无
参考 文献 [] 杨立新. 1 侵权行 为法专论 []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 5 M. 2 年版 . 7 0 0 第 8页,
第8 2页.
物处于 散 养状 态 , 对其 动 物致 害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 若 可能 有 失公 平 。 是笔 但 者认 为此 种理 由不能够 成立 , 物 园饲 养动 物致害 适用 过错推 定原 则违背 了 动 法律 的 公平价 值理 念 , 会导 致受 害者 与动 物 园利益 失衡 , 以适 用无 过错 这 所 原则 更 能保 障受 害人 的利 益 。 具体 分析 如 下 : 首先 , 物 园饲 养 动物 致害 适用无 过错 原则 符合 动物 危 险责任 理论 。 动 近 代 以来 无过 错责任 之所 以得到 广泛 适用 , 因在 于某 些特殊 危 险行为 的不可 原 控性 , 类行 为 又是 法律 所 允 许的 , 用 过错 责任 将 导致 不 公平 , 而此 适 因此 实
人遭受损害, 是因 自己挑逗 、 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如果被侵
权人 的行 为 不足 以诱 发动 物 , 不能认 定 被侵 权人 具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 失。 则 2 增 加规 定 了两 种无 任何 免 责 事 由的动 物 致害 责任 。 . 一是 违反 管理 规 定, 未对 动物 采取 安全 措 施造 成他 人损 害 的 。 是饲 养 禁止饲 养 的危 险动 物 二 致人 损 害 的。
动物 致 害责任 是 一种 比较古 老 的特 殊侵 权 责任 。 在 古罗 马法 中就将 早 动物 致害 损 害作 为准 私 犯 的一 种形 式 。 国在 《 我 侵权 责 任法 》 台以 前 , 出 对
动物侵权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 而 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 动
物 致害责 任的理 论基础 来 源于危 险 责任理 论和权利 义 务一致 原则 。 所谓 危险
动 物 侵 权 责 任 最 新 法 律 解 读
胡小 慧 南昌大学 江苏省 南昌 3 0 3 30 1
【 摘
要 】动物 致 害 责任 是 一 种特 殊 侵 权 责任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第 1 条规 定动 物 致 人损 害 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在 受 害人 和 第三 人 7 2
担责任。很明显 , 此条的规定将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排除在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 外 , 用 的是过 错 推定 责 任 , 大减轻 了动物 园的侵 权 责 任。 适 大 据有 关学 者 分析 , 侵 权 责任 法 之 所 以作 例 外规 定 , 针对 野 生动 物 园而 言 , 《 是 其动
责任。 所谓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是指被侵权 ,
行无过错 归 责原则 。 动物 园饲养 的动 物对于 观 光者的人 身和 财产 的危 险 }不 生
[] 杨立新. 权法论 [] 2 侵 M .人 民法院 出版 社. 0 4 20 年版. 32 4 第 8- 1 0页,
第 4 4 5 5 3 - 9页.
仅存在 , 有 不可控 性 因为动 物 园饲养 动 物具有 无 过错 责任 所要 求的 难 且 正
有人 或 占有人 对 于饲 养动 物的 风 险及 习性相 对于 第 三人更 加 了解 , 第三 , 饲 养动 物的所 有人 或 占有 人—般 能从 饲养动 物 中获得 物质 或精神 上的 利益 , 自 应承 担其所 引起 的风 险。 物的 饲养 人或 管理 人 对所 饲养 的动 物享 有 占有 、 动 使用、 收益 和处 分 的权 利 。 据权 利 和 义务 相一 致 的原 则 , 养 人或 管理 人 根 饲 应 对其 承 担相应 的义 务 , 要 保证 动物 不伤 害他 人 人身及 财 产 , 那就 以及在 侵 害发生 时承 担相应 的赔 偿义 务 。
责任就是以特定危险的发生作为归责事 由, 危险来源人应当对其危险的发生
而造 成 的损 害负赔 偿 责任 。 质 不在 于对 不法 行为 的 制裁 , 其本 而是墓 于 分配
正义 的理 念 , 不 幸损 害 的合 理 分配 。 对 根据 危 险责 任理 论 , 饲 养动 物 的所 将
应该与其他饲养动物致害适用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 第八
减 轻动 物 园应该 承 担的 侵权 责任 , 这显 然 违背 了 危 险责任 之 内涵 。
【]李金招. 4 动物致人损 害归责原则研 究 【] J.北京化 工大学学报.2 0 昌大学研 究生 院 0 胡 女 南 9法律系 , 民商法专业 , 学号
以控制 的危 险性 , 种 危险 陛有 时法 律所 允许 的 , 而这 法律 为 了保 障 危 险承受
[]王军. 3 侵权法 上的严格责 任的原 理和实践 【】法律 出版社 .2 0 年 M. 06
版, 3 3 8页. 第 2-2 3
的合法 权益 , 定 了动物 园应 该 进到更 大 的注意 义 务 , 才规 对动 物 园动物 致人 损 害承担 无过 错责 任 。 不是如 某些 学者 所说 的 因为 危险难 以控制 , 以要 而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