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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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关系

中国乡村关系

中国乡村关系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一直以来乡村社会被视为国家政治统治稳定的基础。

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和社会的自治能力的均衡。

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不仅表现为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还指国家行使治理能力过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可用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指标来测量。

为了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向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并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和乡村社会产生联系,形成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乡村关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乡村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形态。

本文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以乡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形态为研究对象,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消长与合作博弈为主线,从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层面横向解剖现实乡村关系。

本文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汹涌的现代化、市场化、工业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相对封闭、单一的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多元、开放,围绕国家建构和乡村整合的目标,一方面国家大力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乡村治理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国家放权社会,村民自治的实施为乡村自治力量的增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30多年以来,“民主的蝴蝶”开始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上翩翩起舞,农民从“民主学步”到维权自主,从“日常抗争”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乡村社会对国家治理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制衡和倒逼机制。

但是,从整体而言,乡村政治表现为鲜明的“非均衡”特征:在国家内部,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是“非均衡”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治理能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也是“非均衡”的,由此判断,国家治理能力依然较为薄弱。

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以S村选举问题的处理为例

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以S村选举问题的处理为例
了村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书 记 、 书 记 和 村 会 计 村 副
每 一 次 选 举 都 体 现 出这 一 问题 , 验 组 力 图 通 过 制 实 度 创 新 , 成 村 庄 权 利 结 构 内部 的 协 调 与 合 作 , 促 使
3人 ) 。村 书 记 在 选 举 前 宣 布 , 次 选 举 不 发 委 托 这
票、 不设 流 动 票 箱 。全 村 选 民分 成 两 派 , 举 日到 选
集体 行动成为可 能 , 目的并 未达到 。是什 么 因素 但 在 影 响 实 验 预 期 目标 的 实 现 ? 村 民 自治 规 则 为 何
难 以进 入 S村 ? 这 促 使 作 者 思 考 乡 村 关 系 这 一 命 题 。 本 文 以 S村 第 四次 选 举 的再 次 流 产 为 例 , 述 描 不 同利 益 主 体 在 此 事 件 的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与 认
为例 , 述 不 同利 益 主体在 此 事件 的 处理 过程 中的行 为与 认 识 , 描 以及 由此 产 生 的 一致 与 冲 突 的行 动 逻 辑 。文 章
指 出 , 重建新 型 的 乡村 关 系, 立镇政 府 和村 级 自治 组 织之 间合 作 治理 农村 公 共 事务 的运 作机 制 。 要 建
19 9 9年 1 2月 , S村 在 镇 政 府 的 安 排 下 举 行 了
自治 实 验 田之 一 , 验 组 指 导 了前 两 次 选举 , 三 、 实 第
四 次选 举 属 于 跟 踪 调研 , 观察 的 成 分 居 多 。 ①S村 的
村 委 会 第 四次 换 届 选 举 , 政 府 在 选 举 前 统 一 规 定 镇
识, 以及 由 此 产 生 的一 致 与 冲 突 的 行 动 逻 辑 , 提 并 出应 重 建 新 型 的 乡 村 关 系 , 立 镇 政 府 和 村 级 自治 建 组 织 之 间合 作 治 理 农 村 公 共 事 务 的运 作 机 制 。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与民主发展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与民主发展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与民主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现代化发展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新农村建设旨在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然而,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乡村治理与民主发展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乡村治理与民主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加强基层自治基层自治是乡村治理和民主发展的基石。

加强基层自治,要从政策层面提供支持,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培养农村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他们积极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促进人才流动新农村建设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只有有经验、有能力的人才才能推动农村治理的发展。

因此,应该鼓励人才到农村发挥自己的专长,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从而促进人才流动与农村治理的协同发展。

三、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互助组织等。

发展社会组织可以提升乡村居民的凝聚力和参与度,推动农村民主发展。

政府应该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是农村发展的基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晰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

应该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土地流转和经营权的保障,从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完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新农村建设不仅关注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要关注农村社会服务的提升。

完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乡村治理的有效性需要依靠法治的保障。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农村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产业升级传统的农业发展已经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求,需要加快农业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政府应该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农村新兴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摘要】民主化村级治理在村庄基础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是民主化的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组织,促进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增强。

培养农民自治意识,加强村民对村务事务的自主管理能力。

建立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确保村民的代表权和参与权。

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和村级议事规范的形成,都是民主化村级治理的重要保障。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必要性在于提升村民的参与度和自治意识,实现村庄治理的民主决策和维护农村稳定。

村庄基础对民主化的支撑是确保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和民主治理的规范运行,促进村庄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村级治理、民主化、村庄基础、农村组织、农民自治、民主选举、法制建设、议事规范、必要性、支撑。

1. 引言1.1 村级治理的重要性村级治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农村社会管理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

村级治理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诉求及社会公平正义,是农村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村级治理,可以实现农民自治,让村民参与到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当中,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

村级治理还可以有效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村级治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关乎农村社会的整体治理能力和发展前景,是促进农村民主化建设和村庄发展的重要保障。

1.2 民主化的推动作用民主化的推动作用在村级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主化可以促进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更加民主、公正。

村民参与决策可以更好地反映他们的意愿和需求,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村庄的发展。

民主化可以增强村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民主选举和决策参与,村民可以逐步形成自治意识,自觉参与村庄管理,推动村庄治理工作的开展。

民主化可以提升村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村民参与决策的过程中,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自信心,提高他们对村庄发展的认同感,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村庄建设中来。

民主化对于村级治理的推动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民主化的方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和村庄发展。

乡村发展背景下的社会关系变迁

乡村发展背景下的社会关系变迁

乡村发展背景下的社会关系变迁近年来,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乡村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过去,乡村社会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封闭、稳定的社会结构形态,但如今乡村已经从单纯的农业生产发展为具有多样化功能的社会空间。

这种背景下,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成为一个研究的焦点。

首先,乡村发展背景下的社会关系日渐多元化。

在农村生活习俗、价值观念和传统制度的影响下,过去乡村社会关系主要以仁亲邻里、亲戚朋友关系为主。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社会迎来了更多元的关系网络。

农村的“村村通”计划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为乡村地区带来了更多的资源和信息交流途径,乡民们的社会范围扩大了,与外界的交流和互动更加频繁。

乡村的经济发展、文化娱乐、教育和医疗等等,都需要乡村和城市之间的互动合作。

这种多元化的社会关系为乡村发展提供了机会和挑战,也促进了乡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其次,在乡村发展背景下,社会关系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

过去,农村社会通常是以家族或家族联盟为单位,权力和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然而,乡村发展带来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也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

随着新产业的兴起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关系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平等和多样化。

乡民们通过经济和政治参与,获得了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在乡村社会中,决策不再由个别人决定,而是通过多方参与和社区组织的合作共治来实现。

这种权力结构的变化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建设。

再次,在乡村发展背景下,乡村社会关系的互动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乡村社会关系主要是基于信任、互助和契约精神。

人们依靠亲戚朋友和社区团体来实现共同利益。

然而,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关系的互动模式也在逐渐改变。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交易和合作的方式更加多样化。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乡民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和合作,促进资源的共享和利益的协调。

这种新的互动模式既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也加速了乡村社会的开放和发展。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摘要】民主化村级治理是当前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干部队伍建设、村民参与意识培养、村级议事规范以及村级民主选举与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基础。

通过研究发现,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规范的村级治理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民主化进程;加强村级干部培训和村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对于加强民主化治理至关重要。

未来,应重点关注建设健全的村级议事规范和民主选举机制,加强对村级干部队伍的监督,推动民主化村级治理持续向纵深发展。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村庄民主化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关键词】民主化村级治理、村庄基础、基础设施、村级干部、村民参与、议事规范、民主选举、监督机制、关键基础、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村庄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影响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村庄治理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传统村庄治理模式中,通常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负责管理村庄事务,而村民的参与度和议事权较低。

随着中国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治理,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民主化村级治理逐渐成为共识和目标。

民主化村级治理是指在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智慧和力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让村民对村庄事务进行民主化管理和监督。

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外流较为严重、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建立民主选举机制、加强村民参与意识培养、规范村级议事程序等方式,有助于提升村庄基础建设水平,促进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实践,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2 研究意义民主化村级治理是当前中国农村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主化村级治理有助于提升农村基层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最新-试论我国村民自治框架下乡镇与村的关系 精品

最新-试论我国村民自治框架下乡镇与村的关系 精品

试论我国村民自治框架下乡镇与村的关系文章标题:试论我国村民自治框架下乡镇与村的关系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伴随着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民主政治建设也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我们的民主化进程按照“从能够办得到的地方着手,从基层着手”的原则,正在稳步向前推进,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强烈关注,村民自治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自治,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或相对独立,而产生的对上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

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农村70年代末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

古代中国社会长期被锁定在一种中国式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中,要进行民主建设必须借助于政权之外的力量和国家的政治力量。

1949年以来,虽然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但中国的民主建设一直充满坎坷。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既能为社会认同且符合民主真义又能获得国家的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

而村民自治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探索,能够使政治民主化在农村先行一步,成为了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亮点”,被江总书记誉为“亿万农民在党领导下的伟大创造”。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情况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还很不规范。

本文就是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乡镇与村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一、村民自治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小平同志说:“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进行”,“五十年后,全国范围内就可以实行直接选举”。

那么,这“一步一步”该如何走实行全国直选需要什么条件村民自治可以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一)实行村民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传统的乡村治理,“村官”是依靠道德、宗法、财富来获得村民的认同而维持的,这些“村官”往往是由村里的富人(或乡绅)担当。

村委会选举中的乡村关系和乡村民主的治理化

村委会选举中的乡村关系和乡村民主的治理化

村委会选举中的乡村关系和乡村民主的治理化“ 本文从村庄选举以及选举后治理的角度研究乡村关系,并进而理解乡村民主的性质。

展开论述前,交代这样一些前提假设:一是在村级选举和选举后治理中,乡政府力图贯彻自己的意志,它是村级选举中参与博奕和选举后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力量。

二是乡、村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明显不同,这是乡、村之间关系在选举和选举后治理中存在复杂面貌的现实基础。

三是乡、村关系是现实中展现出来的关系,而不能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乡镇政府的一些法律规定中获知。

以上假设,是从现实的乡村调查体验中抽象出来的,它有意简化故事中的角色特征,以便我们的研究能直接逼近带有实质性的力量间关系。

这样,例如乡党委和政府之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意志和职能的差别,我们暂不考虑。

一、村委会选举前后乡村关系的变化构成我们讨论对象的乡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出现于1984年和1988年[1].1984年国家撤消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乡镇政权普遍建立,1987年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起,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此,我们讨论的乡村关系的平台搭建起来。

在80年代中后期,乡村关系并没有显现出多少紧张、对立的表征,法律规定的乡村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没有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乡村关系的讨论并没有真正从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角度展开。

八十年代中后期乃至九十年代初呈现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有三。

一是由于家庭承包制改革的效能释放使得土地产出和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国家采取让农村休养生息,对农民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感受到的来自国家的剥夺大为减轻,乡政府较之过去的人民公社,不再从村民平调财产和劳力,农民和村庄的经济权利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

二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记忆仍在强有力地发挥作用。

改革初期的乡村干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班人马,他们之间熟悉以往的上下级关系运作;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认知对农民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乡政府仍是代表党和国家的村庄的上级;农村市场化仍在起步和发展初期,乡仍然保留着对村庄作物种植、生产要素供应和产品销售的较大程度的控制权;也由于上面的原因,村庄作为独立的一方参与外界经济和社会交往的活动还不多,能力还不强,角色意识还不明显,乡村之间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继承和认可。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十分重要。

从理论上讲,在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效能较低,而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传统制度也可能具有较高的效能。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能够创造出村庄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但若不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对村庄基础的依赖,将难以理解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实践后果。

关键词:村民自治治理社会关联乡村关系Exploring on the village’s configuration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governanceHe XuefengAbstract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village structure of institution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when we study the efficacy of its capabilities. We find that the efficacy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limited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lower, while the capabilities of the democratic governance is great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higher.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a good institution that may bring out village order, anyway, if we ignore its dependence on the village configuration, we can hardly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effect of this institu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Key Words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Governance, Social 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own and village一、引论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响,这是从外部来关注村民自治;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将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尤其关注这种治理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存在问题的能力,这是从农村内部来关注村民自治。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摘要:20世纪初以来,国家政权逐渐开始扩张,历代政权都竭尽全力企图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以此来汲取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资源。

在总结20世纪上半叶几乎所有尝试失败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后逐渐确立起村民自治,真正开启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在新的历史时期,村民自治又陷入一种“设计原则相悖”及治理性困境的“十字路口”,这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本文认为,村民自治的走向应不断强化村治的实体性与“草根性”、自主性与多样性。

关键词:乡村治理;现代国家;村民自治;经纪体制人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政权官僚化及对下层(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与巩固则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

20世纪之初,为了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国家权力逐渐开始扩张,竭尽全力企图对乡村社会进行控制并汲取乡村资源来实现国家建设和发展。

晚清和民国时期,国家为了能汲取乡村资源,通过各种途径将权力延伸至乡村社会。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十分注重通过政党组织力量来深入乡村发动土地革命以此增长农民对党组织的认同和支持,并最终取得政权。

1949年后,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战略,通过农业合作化、宏观金融货币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等,强制实现“工农两大部类交换”。

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国家把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推向极点。

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并不是一个促生农业经济发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组织,最终不可避免的走向破产。

20世纪8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乡政村治”乡村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填补了制度“真空”,并开启了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起点。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自治又陷入一种“设计原则相悖”及治理性困境的“十字路口”,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一、“乡村自治”: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模式自国家产生,人们就生活在一种权力网络的社会之中。

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利益,任何一个社会统治者都必然欲通过合法使用暴力资源的权力垄断向社会汲取和控制资源来实现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

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
三 营经济, 但它在转型期中所伴生的问 题, 从
根 本上来说 也是家 庭经营 经济所 引发 的。 有什 么样的经 济基础, 就 有什么样 的政治 形式。对 此, 早有学者指出: 家庭经营容易形成 散漫的乡村秩 序, 如梁启超 所谓除纳 钱粮外 几与官 府无涉 的自然 社会。这种乡村社会, 使国家难以有效地动员其社会 资源。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不发展的 原因之一在于 动员 资源能力太 低, 而 动员能 力低下 的社会 基础是 社会的散漫, 缺乏联结家庭与社会的中间组织。近年 来, 农村复萌的家族、宗族组织正好起 到了这种中间 组织的作用。农村随着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农户 虽然成为独 立的生 产者, 但随着 市场经 济的建 立与发展, 独立、松散的农户往往无法 有效地应对市 场经 济的各种变 化和挑 战, 加 之农村 市场经 济的不
三是农村家族势力的复萌。中国 乡村社会是血 缘和 地缘关系的 复合体, 尽管 建国以 来中国 社会发 生了 巨大的变迁, 但是 传统的 家族文 化并未 完全消 匿。相反, 它随着家庭经营的恢复, 以 及人民公社的 解体, 乡村整合力量的一度缺位和公共权威的 弱化, 而得以复苏, 成为乡村社会一支重要的整合力量。尽 管如此, 这些家族、宗族组织始终认同 于国家的正式 权威。如果认真地进行分析 , 农村宗族势力的复萌和 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性: ( 1) 现阶段的 家庭经营经济 是其复萌和存在的经济基础; ( 2) 农村 社会化服务的 欠缺 和市场经济 发育不 足, 是 其复萌 和存在 的重要 条件; ( 3) 维护农民经济利益, 保障自身的合法 权益, 是其复萌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如果上级不顾民意, 随 意任 命、委 派干部, 农民 就会用 派系来抵 制; 如果基 层部 门乱收费、乱摊 派, 肆意加 重农民负 担, 农民就 会运用宗族、家族力量来对抗。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摘要】乡村关系是乡村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村治的角度探讨乡村关系,首先介绍了村治的定义和特点,深入分析了村治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接着通过实践案例对村治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出村治对乡村发展的启示。

本文也探讨了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现状和挑战。

强调了乡村关系的重要性,提出了推广村治的必要性,以及展望未来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乡村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村治在促进乡村发展和改善乡村关系中的作用。

【关键词】乡村关系、村治、乡村发展、乡村治理、实践案例、挑战、启示、推广与应用、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探讨乡村关系的重要性探讨乡村关系的重要性是当前乡村治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乡村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乡村的发展和稳定,关系着乡村人民的生活幸福和社会和谐。

乡村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乡村关系是乡村社会的基础。

乡村是一个人际关系密切、人情味浓厚的社会群体,乡村关系的和谐与不和谐将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良好的乡村关系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共享和互助合作,不和谐的乡村关系则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冲突不断,给乡村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乡村关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

乡村治理是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而乡村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的成效。

良好的乡村关系可以促进乡村民主自治的顺利进行,加强乡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推动乡村治理的深入开展。

探讨乡村关系的重要性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乡村社会的发展规律,为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

只有重视乡村关系的建设和维护,我们才能够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实现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1.2 介绍文章主题这篇文章将围绕着乡村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乡村关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

乡村关系作为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关系网络,对于乡村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村治的定义和特点进行分析,探讨村治对乡村关系的影响,通过实践案例分析,探讨村治对乡村发展的启示,同时也会关注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现状和挑战。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

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摘要】乡村治理是乡村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村治的定义与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对乡村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村治过程中,乡村关系发生了种种变化,从而启示我们应如何促进乡村关系的发展。

通过对这些变化和启示的总结,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从村治过程看乡村关系的内涵。

研究并关注乡村治理对于促进和改善乡村关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乡村治理, 乡村关系, 村治的定义, 村治的特点, 村治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村治过程中乡村关系的变化, 村治对乡村关系的启示, 村治促进乡村关系的发展, 乡村关系的内涵。

1. 引言1.1 乡村治理与乡村关系的重要性乡村治理与乡村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乡村关系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

而乡村治理则是维系乡村关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乡村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

乡村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更是关乎乡村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问题。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才能促进乡村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乡村治理越发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有效地协调农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平衡发展。

乡村治理与乡村关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乡村治理,不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才能推动乡村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2. 正文2.1 村治的定义与特点村治是指乡村社区组织居民共同参与、自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

在村治中,村民通过选举或议事决策等方式,共同制定规范和管理村庄内的事务。

村治的特点包括:民主参与、自治管理、协商决策、公开透明等。

村治是民主参与的过程。

在村治中,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村民可以通过投票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选择,实现民主决策。

村治是自治管理的过程。

村治强调乡村社区的自治权,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村庄的管理规章和制度,自行管理和解决村庄内部事务。

浅淡正确处理村民民主自治中的两对重要关系

浅淡正确处理村民民主自治中的两对重要关系

浅淡正确处理村民民主自治中的两对重要关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村民民主自治中的两对重要关系。

民主自治与党委政府关系是村民自主管理和党委政府指导相互配合的关系,既要尊重村民意愿,又需要政府支持和监督。

村规民约与法治关系是村民自治和法律法规规范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要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与社会稳定关系是村民自治活动对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要通过自治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正确处理这两对关系,可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实现村民自治和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推动农村社会进步。

【关键词】民主自治,村民,党委政府,村规民约,法治,社会稳定1. 引言1.1 引言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中国传统村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在不断凸显。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要正确处理村民民主自治中的两对重要关系,即民主自治与党委政府关系、村规民约与法治关系、村民自治与社会稳定关系。

只有通过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文将重点探讨以上三对重要关系,并分别阐述它们的内涵、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和总结,旨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工作的进行。

结论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未来村民自治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对村民自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农村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民主自治与党委政府关系在民主自治中,村民和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党委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各级政权,包括村级政权。

在村民自治中,党委政府应该起到指导、支持和监督的作用,为村民自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党委政府应该尊重和支持村民自治的权利和权力。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基层民主、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

党委政府应该尊重村民的意愿和选择,不干涉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不干预村民自治的选举和决策过程,保障村民自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一、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

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

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

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过去,村级干部由乡镇选拔、培养和任用,这是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策的一个组织措施或者说“组织路线的保证”。

村委会干部实行村民直选之后,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

村干部执不执行上级的政令,还要看村民的脸色。

因此,对于像计划生育、收费、追款这些得罪人的事情,许多村干部采取回避的态度,使政令渠道出现了梗阻现象。

一位被访的镇委书记说:“在过去,如果村干部办事不得力,镇里可以停他的职,现在不能这样办,要村民来罢免。

而一些不明事理的村民,就是喜欢那些敢同政府对着干的人。

”一位被访的副镇长说:“完全否定乡镇政府对村级干部的管理权,是有负面影响的,政令不通就是综合表现。

有的人借村民民主来抵制镇政府的政策执行和管理。

例如我们镇,政府对村里征地款的分配和使用,就存在失控问题。

镇政府不是想从中瓜分什么利益,是政策不许分光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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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内容提要: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必将对乡镇转变领导方式、转换工作作风构成强大的内在动力,对乡镇机构改革产生巨大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乡镇行政完全有能力适应以村级治理民主化为基础的新型乡村关系。

关键词:村级治理乡村关系乡镇机构改革费改税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乡镇,村则是农民群众实行民主自治的社区单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乡村关系既反映了国家行政与村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又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独立的边界。

建立何种乡村关系及乡村关系状况如何,实在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好坏的一项关键因素。

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转,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

此种背景下,笔者试图结合农村调查的切身体会,来略谈一下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一、村级治理的民主化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轨道。

依照《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

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

在新《村组法》颁布不久,甘肃、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人大常委会即迅速根据《村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并通过了地方性选举办法,这些具体选举办法的特点是对选举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体现了吉林梨树县“海选”将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的权利全方位交给农民的基本精神。

这些具体规定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试图干预选举结果,农民都可以对照法律条条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村组法》和《选举办法》的某一款项。

这样一来,《村组法》试行时因为程序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乡镇行政干预村委会选举的后果难以再存,农村民主化的方向必将大势所趋。

此一点从新《村组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民主选举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

[1]我们在农村调查中也发现,许多对中央政策很敏感的农民也已经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新闻联播以及报刊杂志上大体了解了“海选”的精神,对真正的民主选举充满期待。

许多乡村干部虽然对“海选”充满忧虑,但大都认为大势不可抗,村级民主化不可违。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村级治理的民主化仅仅是展示了良好的开端。

站在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行政的立场上,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可能造成乡镇行政在村一级无“腿”的问题,它们不可能有太多民主化的热情。

但是,在国家强制推进村级民主,学术界与舆论界普遍欢迎,农民又有越来越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情况下,乡镇乃至县市一级很难再抵挡得住民主化的隆隆脚步,村级治理必将很快迎来一个民主化的未来。

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并不只表现为民主选举,而且表现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即所有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不同意的事项,村干部即不能办。

民主管理即让村民群众参与具体的村务管理,如由村民代表参加治安、调解、公共卫生等项事务的具体管理等。

民主监督即由村民群众通过诸如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等等形式监督约束村干部,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错误做法等等。

所有这些方面综合起来,在村级治理中就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网状结构,使得所有违背村民意愿的行为都很难发生。

不仅过去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和影响了干群关系的村干部吃喝贪占没有了存在的空间,而且乡镇行政凭借对村级组织的控制而向农民增加的种种不合理负担也很难再提取上来。

总括以上叙述,即依照《村组法》所描画的村级治理蓝图,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乡镇行政乃至国家的社会实体,在此一实体内部,因为有详尽的制度手段和操作程式规定,村民可以有效建立与村干部之间的互动关系,村干部任何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行为都会由于受到来自村民多渠道的约束而很难发生,村民群众可以成功地将自己的意愿借村干部的行为表达出来。

二、传统的乡村关系及其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整个乡村关系依然是建立在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的。

1988年颁布试行的《村组法》因为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导致村级组织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以致乡镇行政可以利用这种制度空隙来制造村级组织实际制度安排对成文制度意愿的偏离。

”[2]换句话说,除个别例外,当前乡村关系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上下级关系,无论乡镇行政、村民群众或村干部自身,都明显缺乏自治意识,人民公社遗留下的历史记忆成为主导乡村关系的主要资源。

笼罩在人民公社阴影下的传统乡村关系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具体地说,第一、当前乡镇行政为推行政务,亟需在村一级有一强有力的支点,而此一支点的最佳选择即是村干部。

无论是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还是环境保护、维护治安,不凭借村干部的协助,乡镇行政的实施效果将大大折扣,甚至根本实施不了。

乡镇行政的实施。

第二、承包经营使得分散经营的农户成千上万。

无论是向下传递党的方针政策,还是往上收提留税费,离开了熟悉千家万户情况的村干部,乡镇行政纵有再大的愿望和热情,也无力一一面对农户。

正因为村级组织对于乡镇行政的如此重要性,使得传统乡村关系即乡村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具有了合理性,这也正是当前有人重提“村政”的主要理由[3]。

不仅如此,因为《村组法》规定乡村关系为指导关系,乡村实际上的领导关系“名不正而不顺”,这就使得当前乡村关系既无法获得“村政”背景下的好处,又无法获得“自治”名下的好处。

[4]当前乡村关系要么实行“村政”,要么真正“自治”。

村政的好处是可以有效解决乡镇行政在村一级的支点问题,这一点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非常重要。

但是,“村政”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第一、如何监督乡村组织的不良行为?因为“村政”对上负责,村干部必然很容易即可用欺上的手段来获得上级信任,更何况现在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时期,村干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买通”上级,而将经济负担向村民群众转嫁,严重的时候,乡村干部可能会借转型时期的无规则来恣意妄为,渔肉百姓;第二、“村政”不能解决社区资源动员的问题,即对上级负责的村级组织如何可以得到村民的信任?举办村里的公共工程时,群众如何敢于放心地将集资款项交给不对自己负责的村干部?第三、乡镇行政很容易利用“村政”这个下级来为他们私人谋取好处,诸如当前农民负担屡减不轻,强制性的产业结构调整屡屡发生,又屡屡失败,大而无当的政绩工程屡屡上马又大多损失惨重,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可以通过“村政”这个下级来实施他们或轻率或有不良目的的决策。

正因为“村政”无法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当前选择了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路径。

具体而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农民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参与积极性,使得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已经很难逆转。

村级治理的民主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可以有效监督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第二、可以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5];第三、可以抵制乡镇行政的瞎指挥。

显然,无论“村政”或“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都较现存的笼罩在人民公社阴影下的传统乡村关系具有优势。

而就“村政”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两种方式比较而言,两者都既有优势,又有不足之处。

我们以为“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较“村政”更为合理,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产生一种强有力的力量来抵制转型时期权力本身不断膨胀过程中滋生的种种问题。

在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约束能力和制度本身的刚性均成问题,源自行政权力的种种不良因素都可能膨胀扩大,无论是借国家政权本身的力量还是借道德约束本身的力量,都很难约束这些不良因素的膨胀,唯一的办法是对权力本身进行限制和制约,从而使那些源自权力的不良因素无以生存。

以当前农村现存的种种问题来说,无论中央想出多少办法来要求减轻农民负担、转换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乡镇一级(不仅仅是乡镇一级)总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是老问题还未解决,新对策又已产生,中央和农民对地方上的“对策”防不胜防。

那么,为什么乡镇可以想出对付中央政策的对策,拒不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很简单,对于分散的农民来讲,乡镇可以指挥村来实施高压,可以以种种借口来实现它的别有用心的目的。

这就是说,正是“村政”最具价值的乡村领导关系可能为乡镇行政权力的无所约束提供手段,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则通过釜底抽薪,使得乡镇行政不转换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就根本不可能维持下去,所有成为对策的借口都不能不转换成执行政策的压力和动力了。

我们在长期的农村调查中深深地感到,转型时期试图以道德修养和成文制度约束权力,实为缘木求鱼。

唯有以权力制约权力,单方面成为对付中央政策的“对策”才不致于肆无忌禅地四处横行。

正因此,我们以为“村治”较“村政”为好。

这里,要实行“村治”还必须解决两个认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可能造成何等严重的恶果。

第二个问题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会对乡镇工作造成何等程度的困难。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无论如何估计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所造成的恶果都不过份。

以下以几件具体事项说明之。

因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三提五统”挂钩,在当前的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便不是依据农民实际收入来计算,而是依据上面要收多少钱来规定;面对市场的农民当然有权力决定种什么不种什么,但当前农村普遍存在乡镇强迫农民种什么,如何种的问题。

若农民增收,乡镇领导干部就有了“政绩”(事实上强迫农民种不种什么的后果大都是农民减收),农民减收了就该自己倒霉,很少有谁为农民减收承担过责任;强制保险、达标升级、不负责任的建设决策等等,所有这些,若乡镇负责人没有经济利益上的企图,也大都是为了搞出政绩以备升迁。

其后果是,不搞得民穷财尽、民怨沸腾,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就不会善罢甘休。

[6]再回答第二个问题。

当前乡镇行政的主要工作可以归结为两项:第一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民政优抚等方面的事务;第二项是收取诸种税费提留。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基本结束以农助工的阶段,乡镇向农民收取的税费提留主要用于乡镇行政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诸种方针政策的费用和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但是,当前乡镇行政往往只收费不服务,收费本身成为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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