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还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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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解除与替换

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解除与替换

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解除与替换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担保人不再能够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其担保责任时,解除或替换担保人的问题就会出现。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解除与替换的相关问题。

一、担保人解除担保人解除是指原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其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

担保人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履行完毕:当借款方还清了其所欠的债务,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2. 债权人同意解除:债权人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担保人的责任;3. 债务重组或债务转移:当借款合同经过重组或转移,需要更换担保人时,原担保人的责任会解除;4. 法律原因: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担保人可能具有合法的解除担保责任的权利。

担保人解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担保人解除后,原担保人不再对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担保人替换当担保合同的原担保人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以与借款方协商替换担保人。

担保人替换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原担保人不再履行担保责任:原担保人可能因为财务困难、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需要寻找新的担保人;2. 原担保人违反了担保合同的条款:如果原担保人违反了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未按时支付担保金等,债权人可能选择替换担保人;3. 改善担保条件:债权人为了提高债务的保障程度,可能要求替换原担保人。

在进行担保人替换时,债权人和借款方需要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旦新的担保人确定并在书面形式下确认,原担保人的责任将解除,新的担保人将承担替代责任。

三、注意事项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解除与替换过程中,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变更通知:任何关于担保人解除与替换的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确认;2. 法律合规:在进行担保人解除与替换时,双方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操作的合法性;3. 变更费用:如果担保人解除或替换涉及到额外的费用,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4. 文件归档:任何与担保人解除与替换相关的文件,双方都应保存备查。

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你好!第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即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

根据你的说法,你们选择的担保方式应该是保证。

第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偿还债务的协议。

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协议(包括在借条上注明)。

结合你的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50万的债权债务。

你已经明确告知债权人,只对经过你的账户内(25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另外25万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最终是以你的承诺为准的。

债权人无权要求你对另外2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无法清偿债务时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说正常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但还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你所说的不知情不清楚你是对什么不知情?不知情又如何做的担保?高利贷需要看利息的规定了,如果是利滚利,以及高出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金及4倍利率以内受法律保护担保人要承担多少责任10分连带责任负全额保证责任,借款人若申请向你妈妈强制执行,而你妈妈又未履行还款责埂,可能会被法院民事拘留,你妈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另一个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以备在你妈妈履行责任后向借款人、另一保证人追偿。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应该就主债权的全部及其利息、主债务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主债务人违约造成主债权人损害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范围就是保证债务的内容,保证债务的最大范围是与主债务的范围一致的,主债权人不得就与主债务没有联系的债务人的其他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贷款合同中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不还款的话中间人有责任没-

贷款合同中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不还款的话中间人有责任没-

贷款合同中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不还款的话中间人有责任没?篇一: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

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

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

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篇二:贷款担保人一定要知道的事贷款担保人一定要知道的事银行、贷款公司为了降低自身贷款风险,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有时还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有经济能力的贷款担保人。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三、定义与解释1. 担保责任:指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 主合同:指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合同》。

3. 债务:指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 债权人:指主合同中约定的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一方。

5. 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

6. 被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接受担保的乙方。

四、权利与义务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被担保人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债权人。

(3)担保人应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2.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担保人应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性。

(2)被担保人应确保其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和债权人。

(3)被担保人应配合担保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担保责任履行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 履行地点: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

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

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担保合同常常被用作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解除担保合同。

那么,解除担保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常见的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之一是主合同的变更。

如果主合同的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且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担保合同可以解除。

例如,原本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后来未经担保人同意,借款金额增加到 20万元。

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对增加的 10 万元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可能因此解除。

另一个条件是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主合同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担保合同自然应当解除。

因为此时担保的存在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是担保期限届满。

担保合同通常会约定担保期限,如果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那么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担保合同解除。

这就好比给担保责任设定了一个“有效期”,过了这个有效期,担保责任就消失了。

再者,如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会相应免除,担保合同可能解除。

比如说,债权人原本享有对债务人房产的抵押权,但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这一抵押权,那么在房产价值对应的范围内,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担保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担保合同。

例如,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完全停滞,根本无法偿还债务,担保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可能。

担保合同的解除还可能因为双方协商一致。

《民法典》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主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通常讲的是《担保法》第24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

本文略作扩展:主变更区分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情况,担保权利亦区分人保和物保两种类型。

01.主合同主体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主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主债权转让和主债务转移,即主债权人变更和主债务人变更。

(一)主债权人变更1.未通知保证人的,原则上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担保法》第22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主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但《民法典》新增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即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不等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类似于债权让与情况下对债务人的通知。

因此,笔者理解,只要保证人未在债权人通知之前因不知情而错误给付,即可依“通知”而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且通知方式包括直接起诉保证人,司法实践中也多认可以登报方式通知保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当保证人明确表明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该特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其转让债权,否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情况下,似乎只有受让人再将债权转让给该特定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

2.担保物权原则上不受影响,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07条完全沿袭了《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整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

(完整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事后才反悔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八种情况!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六、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关于借新还旧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关于借新还旧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关于借新还旧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正文约3188字,建议阅读时间7-8分钟【条文规定】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新还旧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条文概览】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当事人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贷,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新贷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新贷担保人和旧贷担保人是否相同分别处理:如果新贷和旧贷上的担保人相同,则新贷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应当根据新贷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知情进行判断,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新贷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当事人约定借新贷偿还旧贷,但在新贷合同尚未订立且旧贷上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的情况下,物上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办理登记手续,新贷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争议观点】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旧贷的物上担保人虽然同意为新贷继续提供担保,但在新贷合同尚未订立且旧贷上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的情况下,物上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债权人与新贷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顺位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观点。

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担保制度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手段。

通过担保,借款人可以得到资金支持,而担保人则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然而,当担保合同中的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本文将探讨担保制度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并分析在变更情况下应如何保护担保权利。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担保制度和主合同变更。

担保制度是指借款人在进行融资活动时,通过提供担保,以增加债权人对债务归还的信心。

主合同是指担保合同中所涉及的原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主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债务金额的变动、利率的调整、还款期限的延长等。

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权利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首先,担保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担保合同一般明确约定了债务的范围和金额,当主合同发生变更后,债务的范围和金额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担保的范围也需要进行相关调整。

其次,变更后的主合同可能会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影响。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对借款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如担保借款的归还等。

然而,当主合同发生变更后,对借款人的责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可能会相应变动。

因此,担保人需要对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主合同变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主合同变更通知书,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担保人及时了解相关变动,并根据变动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其次,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权保全工具,如抵押物或质押物等。

这样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担保人仍然能够通过担保物来维持自身的权益。

同时,担保人还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制定补充合同,明确担保人在变更情况下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担保权利的有效实施。

此外,担保人还可以通过监督和参与主合同变更的过程,保持对债务的了解。

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参与变更合同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试论述题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试论述题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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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借条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借条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借条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包括:
1. 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 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 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4.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诉权导致承担风险扩大的。

5.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在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然而,有时会出现担保合同签订在先,而主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这就引发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概念及关系。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

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障主合同中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具有从属性。

这意味着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都要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

那么,当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时,是否会打破这种从属性原则,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呢?从法律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无论主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或者变更、解除,担保合同都独立有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合同签订在后,担保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这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等特定情况下,独立担保才被认可。

在一般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约定的独立担保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独立性,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主合同的情况。

如果主合同最终未能成立或者生效,那么担保合同很可能因为缺乏主合同这一前提基础而无效。

但如果主合同最终成立并生效,只是签订时间在后,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在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时,还需要考虑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知道主合同尚未签订,但仍然愿意提供担保,并且在主合同签订后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担保人对担保行为的认可,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主体变更担保(2024版)

合同主体变更担保(2024版)

合同主体变更担保(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1.2 合同背景1.3 合同定义与术语第二章:原合同主体2.1 原甲方信息2.2 原乙方信息2.3 原合同概述第三章:合同主体变更3.1 变更原因3.2 变更后的主体资格3.3 变更程序与条件第四章:担保方资质4.1 担保方资质要求4.2 担保方信息披露4.3 担保方责任与义务第五章:担保内容5.1 担保范围5.2 担保期限5.3 担保方式第六章:担保责任6.1 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6.2 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6.3 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7.1 权利义务转移的条件7.2 权利义务转移的程序7.3 转移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八章: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8.1 变更对原合同的影响8.2 变更后的权利义务8.3 变更后的违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效性9.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十章:签字栏10.1 原合同甲方签字10.2 变更后合同乙方签字10.3 担保方签字10.4 签订时间10.5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保密条款11.2 不可抗力条款11.3 其他约定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备案12.1 生效条件12.2 备案程序12.3 生效时间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解释权13.3 其他未尽事宜以上为合同主体变更担保(2024版)的目录,涵盖了合同变更担保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条款,为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合同主体变更后的担保责任,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1.2 合同背景鉴于原合同编号______中的甲方(原合同主体)需变更为新的合同主体,特订立本担保合同。

1.3 合同定义与术语本合同中的关键术语及其定义如下:______。

第二章:原合同主体2.1 原甲方信息原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

主合同主体与担保合同不一致

主合同主体与担保合同不一致

主合同主体与担保合同不一致篇一: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20XX-02-02 10:49:56| 分类:合同案例分析|举报|字号订阅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案情]20XX年初,被告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下简称啤酒公司)、被告河南万园集团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防到原告宏伟公司进行考察,拟定做一套牛羊屠宰设备,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原告宏伟公司派总工程师前往被告处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其生产能力设计绘图。

20XX年5月9日,原告方总工程师根据图纸制定了设备成套明细表。

20XX年5月12日,原告与牧业公司签订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的甲、乙双方分别是牧业公司和原告宏伟公司,在甲方签字处有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但加盖了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

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29万元,附有清单,制造期限为60天,安装时间为50天,调试时间10天。

首付订金30万元,带款75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16万元,余款8万元在半年内付清。

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

20XX年5月20日,被告啤酒公司即向原告汇款30万元。

随后,吴国防提出要调整部份屠宰设备档次标准,20XX年6月23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了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甲方仍为牧业公司,乙方为原告宏伟公司,落款处仅有吴国防的签名。

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60万元,甲方首付订金80万元,带款64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8万元,余额在半年内付清,并附有设备清单。

该套设备制造期限为60日(8月底交货),安装工期为50日,调试为10日(10月底工程结束)。

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

20XX年6月30日,被告啤酒公司又向原告单位汇款50万元。

之后,原告按合同将该屠宰设备制造完成,而被告方未能按约提货。

20XX年4月1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发函给被告啤酒公司及吴国防,要求其接函后6日内带款提货,否则,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变更借款⽤途后保证⼈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实际⽣活中在借贷的过程中,通常会要求第三⽅作为保证⼈来确保借贷的有效性,并且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应该负责。

那么借款⼈变更借款⽤途后保证⼈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借款⼈变更借款⽤途保证⼈要承担责任吗(⼀)贷款⼈明知借款⼈改变贷款⽤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效。

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均具有法律约束⼒。

贷款⼈明知借款⼈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构成了欺诈。

(⼆)商业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作为独⽴商事主体,应当⾃⾏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银⾏对借款⼈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了贷款资⾦的流向、⽤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不产⽣影响。

(三)保证⼈和债权⼈约定借款⼈实际改变借款⽤途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在与债权⼈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途范围内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借款的义务由债权⼈承担,最⼤限度的保证借款⼈将借款⽤于约定的⽤途,保证资⾦的合法合理⽤途,从⽽有效降低⾃⼰的保证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应负什么责任合同中的担保⼈,应当承担在债务⼈不履⾏合同时,代为履⾏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1、⼀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在债务⼈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仍不能履⾏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就债务⼈的财产强制执⾏后,仍不能履⾏的,由保证⼈承担履⾏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务⼈承担同⼀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不论债务⼈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保证⼈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偿还⽋款。

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

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

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篇一:物权法中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物权法中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是什么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

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

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

[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

第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

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

第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

怎么理解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怎么理解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怎么理解担保法第⼆⼗四条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与债务⼈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书⾯同意,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致。

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更新与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之后但是尚未履⾏或尚未完全履⾏以前,当事⼈不变⽽仅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

但《担保法》第24条却没明确说明债权⼈和债务⼈变更主合同到底是合同的更新还是合同的变更,假如是合同的更新则当然要得到保证⼈的书⾯同意,否则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假如是合同的变更则由于债务⼈不变,同时合同也未实质性改变,因此,即使债权⼈和债务⼈变更合同并不需要得到保证⼈的书⾯同意,保证⼈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免除保证责任,最多只要把变更的事情通知保证⼈即可。

因此,第24条的规定过于笼统。

也正是因为如此,造成了该法条与解释第30条造成了冲突。

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与债务⼈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的债务的,保证⼈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的债务的,保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假如按《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则只要保证期间内,债权⼈与债务⼈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同意的,则保证⼈的责任⼀律免除,⽽司法解释区分两种情况,因此两者存在冲突,如果实践出现这种情况时,应以司法解释来处理⽐较合理,因为其更加明确⽽且更具操作性。

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时的实操要点

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时的实操要点

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时的实操要点在商业合同中,当主合同发生变更时,往往需要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确保其对变更后的合同仍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时的实操要点。

一、了解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在进行主合同变更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担保人在原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担保人通常是为了保证借款人或合同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提供担保的一方。

他们的权益包括对借款人或合同方的追索权以及对担保物的优先权等。

因此,在主合同变更时,必须确保担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二、书面通知担保人在进行主合同变更之前,需要向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

该通知应明确说明主合同的变更内容,以及变更后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是否发生变化。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确保送达。

在通知中,应要求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是否同意变更,并明确说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后果。

三、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如果担保人同意主合同的变更,双方应签署书面同意文件。

该文件应明确记录担保人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并对变更后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签署时,双方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保留相关证据在进行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的复印件、挂号信或快递的寄送凭证、双方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后续争议解决的依据,确保担保人的同意是真实有效的。

五、及时更新担保人信息在主合同变更后,应及时更新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联系方式、担保物的情况等。

这样可以确保在需要与担保人沟通或执行担保责任时能够及时联系到担保人,并保证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风险评估在进行主合同变更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时,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这包括对主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担保人同意书面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存在法律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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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贷 款3 0 00 自有 的 一 占价 2 0 90 万 应 银 行 的 务 协 作 单 位 银 行 与 凯



期 亦 为 借 款 期 限。 借 款 合 同期 限届 满 后 ,鸿 昌 物 流 公 司 因 资 金 紧 张 , 无 法 按 时 还 款 ,于 是 双 方协 商推 迟还 歉 期 限 和 保 证 期 1 个 月 ,并 征 求 凯 东 2 公司 的意 见 ,请 求 其 继 续 提供 担 约定保证 保 。 凯 东 公 司 表 示 同 意 , 但 三 方
同 意 的 ,保 条 的 规 定 ,担 保 人 凯 东 公 司 不 再 承 险。所 以主合 同变更后 ,未取 得担保

保证 合 同 担担 保责任 。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原 有 的担 保 合 同 失
毫 。 ” 本 案
二 、主合 同 变更 的还 款 期 限仍 在 效 。本 案 中 ,不能 因为主合 同债 务延
未 重 新 签订 合 同 ,也 未在 原 合 同
上签 字。 1 个 月 期 限 届 满 后 , 因 经 济 2
危 机 市 场 发生 变 化 ,鸿 昌物 流 公 司 经 营 困难 ,资 不 抵债 ,被 宣告 破 产 。 银 行 遂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作 为担 保人的 凯东公 司偿 清贷款。

但 主 合 同 同赖 以存在 的基础 完 全改 变 了,由于 变更后 的主合 同出具书 面 同意 继续担
鸿 昌物 流 公 主债 务的履 行期 限涉 及到担 保人 的主 保意 见 ,那 么 ,担 保人 凯东公 司 的担
协 议 后 , 曾 要利 益所在 ,还 款期 限的 改变 ,会影 保责任 免除。 固
届 满 后 ,鸿 担保人 的保 证期 限 内,担保 人依据 原 长 的履 行期 限 尚在 原担 保合 同约定 的
商 达成 延 期 来 的担 保合 同 ,仍然 需要承 担担 保责 保 证期 限 内 ,就要 求担 保人继 续承担 然 双 方未 订 任。但 是主 合 同变更 以后 ,原担 保合 担 保责 任。 既然担 保人 凯东公 司未对
观点分 歧
流 公 司 与
观点2 主 同 更 观点3 主 合 同 的变 更需 要 担保 人 凯 东公 司 的 :合 变
承 担 保 证责 任 。
议 ,并 取 后 ,延 长 的还 款 期 限 仍 然在 保 书 面 同 意 ,才 能 继续 有 效 。 因为 银 行 与凯 东 公 司之 间 并 凯 东 公 司 证 期 限 之 内 ,担 保 人 仍 然应 当 未 就 担 保期 限的 延期 签 订 书面 合 同 ,故 担 保合 同对 变 更
后 的 贷款 合 同不再 有效 ,凯 东 公司 不再 承担 担 保责 任 。
》第 二 十 四 经 取 得 了担 保 人 凯东 公 司 的 同 意 ,
响债务 人 实际 的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状 况 ,也 会影 响
务 人 协 议 变 但 并 没 有 形 成 书 面 同 意 文 书 ,故 应 债 务人 的债 务清偿 能 力。主合 同延 长 保 证 人 书 面 当认 为 不 符 合 《 保 法 》第 二 十 四 担 还 款期 限 ,客观上 增加 了担保 人 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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