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
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媒体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的时代中,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适应和应对不断变革的环境。
本文将探讨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并分析其对作者、读者和媒体平台的影响。
一、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的挑战数字化媒体给著作权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数字化媒体的快速传播使作品容易被未经授权的用户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著作权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尽管有版权法的保护,但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控制和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数字化媒体的互动性和用户生成内容的普及使得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模糊。
例如,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可以任意转载他人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这给原创作者带来了损失,同时也给著作权的归属带来了困扰。
最后,数字化媒体时代的商业模式变革也对著作权造成了冲击。
广告收入下降、内容免费共享和订阅模式的兴起等因素使得传统媒体平台的盈利模式受到了严重的打压,这也直接影响了原创作者的收入和创作积极性。
二、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的变革尽管数字化媒体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著作权带来了新的变革机遇。
首先,数字化媒体使得原创作品可以更广泛地传播和推广。
作者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博客、视频网站等渠道将自己的作品展示给全世界的读者,从而实现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可。
其次,数字化媒体的发展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才华和获得收入的机会。
例如,通过网络订阅、付费阅读和在线音乐平台,原创作者可以直接与读者建立联系,并通过销售作品和获得版税来获得收入。
同时,一些数字化媒体平台也积极推进版权保护,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盗版行为,为原创作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最后,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也催生了新的创作方式和表达形式。
例如,数字艺术、虚拟现实和互动媒体等创新形式的出现,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想象空间,同时也丰富了读者的阅读体验。
三、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保护的路径为应对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音乐版权许可及注意事项
音乐版权许可及注意事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和使用。
然而,音乐版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获得音乐许可并且遵守相关注意事项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音乐版权许可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音乐版权问题。
一、音乐版权许可的基本概念音乐版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一种合法授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其他个人或组织若要使用这些音乐作品,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方式合法使用。
音乐版权许可主要分为独家许可和非独家许可两种形式。
独家许可即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授予独家许可方,独家许可方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该权利。
非独家许可则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授予多个许可方,许可方间可以相互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作品。
二、音乐版权许可的申请流程1. 确定版权许可需求在申请音乐版权许可之前,申请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许可需求,了解自己需要许可的音乐作品以及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这有助于更好地与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为后续的申请过程做好准备。
2. 寻找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申请音乐版权许可需要找到相应的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可以通过互联网、音乐产业协会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并与其进行沟通,了解许可流程和申请要求。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了版权许可方后,需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格、个人身份证明、作品使用说明等。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要求进行递交。
4. 缴纳版权费用申请音乐版权许可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向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
声 明
《艺术家》2020 年第 1 期(总第 253 期) 第 141 页文章:《W1096 数字媒体艺术教学发展 研究——以插画为例—以 插画为例》。
特此声明。
为了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我们要了解大众化数 字音乐的内容。笔者首先对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的概念 进行阐述,然后回顾了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并利用近年来全 球数字音乐销售的数据来说明其发展趋势。
(一)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的定义 在一个海量数字音乐视听媒介向公众开放并储存在数字 格式上,可上传到以数字媒体为主的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 网络互动电视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与传统音乐相比,数字 音乐不仅便宜、高效、个性化,而且满足了信息时代新技术 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音乐版权属于作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这项法律权利在著作权法中有提到,音乐版权是指权利人根 据法律有权控制、使用音乐作品的具体行为。近年来,中国 相继出台了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特 殊性,上述法律的效果不佳。一般来说,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的法律基础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数字音乐版权方面,我国对其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 研究人员主要分析这方面研究的重要性,但没有提出更有效 的解决方案。所以,人们只有更加理性地思考,考虑到在线 时代的特征,才能使数字音乐版权得到足够的保护,这也是 创意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和音乐行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 二、研究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可靠措施 (一)增强公众意识 如果不保护作者的音乐作品,就无法维护这些音乐家的权 益。因此,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不仅要通过图像和视频让消费者 了解数字音乐版权的重要性,还要让版权所有者了解如何保护 他们自身的权利,从而提高版权意识,更好地保护作品。在提 高公众对数字音乐版权使用自愿付费意识的同时,中国音乐版 权协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中国的音乐付费系统。 (二)明确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一般我们通过协调法律并支付相应报酬来保护数字音乐 创作者的版权利益。因此,在制定相关立法时,首先要明确 界定大众数字音乐的权利,避免发生在沸水中捕鱼的现象; 同时要统一各国规范,加大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的支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然而,这种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音乐版权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在音乐行业,版权是保护音乐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音乐行业中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以及相关措施。
一、音乐版权的概念与作用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音乐创作者,他们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以及收取相关的报酬。
音乐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确保音乐创作者获得应有的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以及促进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音乐版权保护的主体1.音乐创作者与演奏者:作曲家,词曲创作团队以及音乐演奏者享有音乐版权。
2.音乐发行公司与音乐制作公司:他们负责与音乐创作者签订合同,代表其来维护音乐版权。
3.音乐版权管理机构与协会:例如,美国的ASCAP和BMI,他们负责管理与保护音乐版权。
三、音乐版权保护的措施1.著作权登记: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自己的音乐作品,确保其版权得到法律保护。
2.合同和许可证:音乐创作者可以与音乐发行公司或制作公司签订合同,授予他们使用对方音乐作品的权利,并约定相关的报酬。
3.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音乐版权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可以有效地追踪和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4.侵权行为打击:针对盗版行为和侵权行为,各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音乐发行公司和版权管理机构也积极与警方合作,打击盗版行为。
四、音乐版权保护的挑战1.盗版和在线侵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盗版和在线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这给音乐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国际合作:音乐版权保护的范围跨越国界,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识。
国际合作的不足也是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3.新技术的涌现:新技术的涌现不仅带来了便利,也给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例如,人工智能合成音乐的出现,给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改进建议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1):289-300+324-325. [5] 孙维波 .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D]. 宁波 : 宁波大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对属于侵权作品的处罚额 度和执行主体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七种侵权的 行为,但是并没有根据时代发展规定有关互联网共 享、网络微视频等新生事物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
务中法官判决不一致,且多为私下调解。笔者认为,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音乐的主流形式已经从过去 的唱片、现场演出、MP3 变为网络传播,制定一部 约束网络音乐传播版权使用的法律十分必要。因此, 立法部门需要与时俱进,针对互联网的音乐传播中 的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定 [4]。
但随着国内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国内主播数量自 2016 年起大幅度增长,而由于在翻唱前征求版权人 同意程序烦琐、成本高昂,几乎没有主播会在翻唱 之前征求版权人同意,可见目前的版权使用制度的 实用性不强 [2]。须对现行制度进行改进,以求在音 乐传播和版权保护中找到平衡点。
(三)案例三:网络微视频未经版权人许可将 歌曲设置为背景音乐
少数。但整体来看,绝大部分歌曲仍在未经版权人 唱的行为均属于侵权,网络直播的营利性不言自明,
作者简介:刘雪芹(1975—),女,山东临清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李林凡(1998—),女,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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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传播;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70(2021)03-0095-03
一、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典型案例
授权的情况下免费播放,从网易云音乐提供的数据
音乐产业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
音乐产业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音乐产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音乐版权保护成为了行业内的热门话题,因为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给音乐作品的传播和盗版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音乐产业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并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着以下几个挑战:1. 盗版问题: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地被复制和传播,这导致了盗版问题的严重加剧。
盗版不仅损失了音乐创作者的利益,还降低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潜力。
2. 国际化发展:数字化时代使得音乐市场具有了全球化的特征,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国界。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音乐版权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跨国音乐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加。
3. 新兴技术挑战:数字技术不断创新,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的出现,给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这些新兴技术可以被利用来篡改和窃取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
二、音乐产业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解决方案为了应对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挑战,音乐产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法律保护:加强版权法律的建设和执行力度,为音乐创作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音乐版权保护法规。
2. 技术手段:借助数字技术的进步,研发更加安全可靠的音乐版权保护技术。
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音乐版权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利用数字水印技术追踪和监测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情况。
3. 教育宣传:加强公众对音乐版权保护的认知和意识,扩大音乐版权保护的知识普及。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尊重音乐版权的价值观念。
4. 合作共赢:加强音乐产业内的合作和共赢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版权分配机制。
通过平台、音乐公司和创作者的合作,共同推动音乐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数字化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保护音乐版权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音乐创作者的创作需要付出辛勤努力和时间成本,他们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和保护。
网络音乐版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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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范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用户签署本平台的协议之日起。
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从MP3现象谈起
一
、
MP 3及 相 关 法 律 争 议
MP 3是 MP G l音频 的第 三层 , 文 含 义是 M E - IA d Lyr, 能 够 在 保 证 音 质 几 乎 无 损 E — 英 P G u i ae3 它 o 失的前提下大幅度压缩声音数据 M 3 P 是音频文件新 的压缩标准 , 具有体积小 , 失真少 , 便于传播等特 点 。利用 MP 3技 术 制成 的光 盘 , 张 C 一 D上 可 以容 纳 几 百 首 歌 曲 , 音 质 却极 佳 。所 以 MP 但 3是 当 前 最
也 带 来 了许 多新 的社 会 问题 。从 法 律 角度 而 言 , 联 网时 传 统 法 律 的 冲 击 更 是 法 律 工 作 者 不 能 不 面 时 的 一 个 新 课 题 , 互 其 中 时传 统 著 作 权 法律 制 度 的 影 响 尤其 突 出 。 本 文 立 图 围绕 M 3的相 关 案 件 ,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音 乐 著 作 权 法 律 保 护 进 行 P 就
网络 音乐著作权保 护 的法律 思考
— —
从 MP 3现 象 谈 起
刘 燕
( 南财经大学 硕 士研 究生 , 西 四川 成都
60 7 ) 10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 互联 网正 以空前 的速度和规模 渗透到A f的生活 当中, dl 网络 的发展使 A  ̄ 的生 活方式发 生 了根 本的 变化 ; -l f 同时
维普资讯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杜 Ju a o i o oma U i rt Sca S i c ) o rl f z uN r l nv s y( o i ce e n Gu h ei l n
20 0 2年第 6期
数字内容及版权保护的法律解析
数字内容及版权保护的法律解析数字内容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使用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但是,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
本文就数字内容及版权保护法律解析进行探讨。
一、数字内容及版权的定义数字内容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比如电子书、音乐、视频、电影、软件程序等。
数字内容的版权则是指数字内容所带有的智力成果和创造力的权利。
比如,对于一部电影,其版权归电影制作公司及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
二、数字内容及版权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造性的产生。
数字内容的版权受国际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些法律保护。
以下是数字内容及版权的法律保护:1. 国际著作权法国际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贡献性,确保作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该法案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谁拥有权利,可以享受哪些权利以及其他与版权保护有关的问题。
2.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为适应数字时代而制定的法案,主要目的是推动数字内容的保护和利用。
3. 软件版权法软件版权法规定了专门的软件版权保护问题。
该法案涵盖了软件作者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拷贝、分发、使用、修改和编译等。
4. 数字千禧年数字浏览器版权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了数字浏览器的版权问题。
数字浏览器是一种用于浏览数字内容的工具,比如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数字博物馆等。
5. 数字公正法案数字公正法案是为了保持数字内容合法性而制定的法案。
该法案主要规定了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数字内容的准确和合法。
三、数字内容及版权的侵权数字内容及版权的侵权指某个人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盗用他人创作的数字内容,或者未经许可就制作了数字内容的副本。
圣约翰大学的研究发现,全球约五分之一的数字内容都是未经许可的盗版或侵权副本。
数字内容的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盗版盗版是指在没有版权人的许可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将其传播和分发。
版权问题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解决方案
版权问题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对音乐的需求增加,音乐流媒体平台快速崛起成为人们获取音乐的主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也成为音乐流媒体平台发展中的一大困扰。
保护版权是维护音乐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音乐创作者权益的核心。
为了解决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版权问题,以下是几种解决方案:1. 加强版权监管音乐流媒体平台应加强对音乐版权的监管,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体系。
首先,平台应该采取严格的审核措施,确保只有合法拥有权的音乐作品才能上线。
其次,平台应配备专业的版权维权团队,及时响应版权方的投诉,并迅速采取行动删除侵权音乐作品。
此外,平台还可以与版权方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确保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引入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可以为音乐流媒体平台解决版权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区块链技术,平台可以建立起去中心化的版权信息系统,将每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记录在区块链上,并确保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
这样一来,音乐创作者的版权就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平台也能更方便、更准确地追溯每一个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3. 推行许可证制度音乐流媒体平台可以引入许可证制度,即通过与版权方签署许可协议获得授权,合法使用其音乐作品。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音乐流媒体平台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为版权方提供一种合法获得收益的途径。
平台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音乐使用情况,设置不同的许可证种类和费用,确保版权方和平台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4. 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音乐流媒体平台可以通过向用户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并引导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音乐作品。
同时,平台也可以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和监管,减少用户违规上传侵权音乐的行为。
综上所述,版权问题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中是一个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版权监管、引入区块链技术、推行许可证制度以及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等解决方案,可以有效保护音乐创作者的版权,维护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数字音乐产业己经确立了它在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保护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许多著作权人越来越难以控制其作品,导致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
所以我们对于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促进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著作权;技术措施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数字音乐作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网络来传输的音乐。
无论被下载、复制、播放多少遍,其品质都不会发生变化且具有广泛和快速传播性的新形式音乐作品。
这种新形式的音乐不但便于传播和储存,而且作品特性完全不受传播和转存的影响。
目前比较常见的数字音乐作品的格式有mp3、wma、ape、rm等。
(二)数字音乐作品的发展现状数字音乐的发展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音乐爱好者在互联网中互相分享各自的mp3格式的音乐,是网络自由交换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专门的音乐网站建立并开始提供大量免费的音乐资源来吸引广大音乐爱好者,而这种网络音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数字音乐向着商业化模式的发展更近了一步;1998年开始,许多公司开始研发数码音乐播放器,尤以美国一些新兴电子公司的mini系列播放器最为著名,他们率先将播放器和正版音乐捆绑销售的销售模成为自上个世纪以来数字音乐领域中最为成功的商业模式,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一模式被其它国家公司效仿并应用,从而推动数字音乐进入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产业化发展的阶段。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数字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争议数字音乐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处理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数字音乐作品的客体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即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过去,音乐作品主要通过唱片、广播和电视等媒体进行传播,著作权保护相对较为简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和解决办法。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
1.1 网络传播的便利性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使得音乐作品可以快速而直接地传播给大众。
通过互联网,音乐作品可以在瞬间被分享、下载和转发。
然而,这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例如,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被用于商业用途,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1.2 匿名性和无界性在网络上,用户可以匿名上传和传播音乐作品,这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
很多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很难被追踪和惩罚。
此外,网络跨越了地域和国界,让音乐作品的传播变得无界限。
这使得国际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
1.3 网络盗版问题网络盗版始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通过互联网,盗版音乐作品可以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盗版行为不仅损失了著作权人的创作收益,还动摇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生存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解决办法针对上述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1 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基础。
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惩罚力度。
2.2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可以有效地防止音乐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另外,要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版权保护的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
2.3 合作共享音乐产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享,共同推动著作权保护工作。
音乐制作、发行、平台及用户等各方应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版权保护。
互联网音乐版权问题的探讨
互联网音乐版权问题的探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音乐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互联网上的音乐平台和各大媒体的传播渠道,让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得到了显著提升。
然而,互联网平台上的音乐版权问题却越来越成为一大难题。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更加容易,让更多的音乐人能够将自己的作品推广给更广泛的听众。
而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上音乐的盗版问题和版权侵权行为,也不断地挑战着音乐产业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不断推陈出新,音乐版权问题也愈发复杂。
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上,音乐版权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多年来,不少音乐公司都被互联网平台上的盗版问题所困扰。
特别是在那些用户数量巨大的传统互联网平台上,众多音乐作品都面临着盗版和侵权的风险。
为了防止音乐版权的侵犯,许多音乐公司和艺人都采用了各种方法来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
其中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签订授权协议、注册版权、在线保护等方式。
此外,还有许多专门从事音乐版权保护的机构,如正版音乐联盟、中国电子音乐产业协会等。
然而,这些方法在互联网平台上,并不能完全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可以轻松“泄漏”音乐版权,甚至会带来网络流行半生不熟的原创音乐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版权的方法不仅难以发挥作用,而且还容易出现漏洞。
为了解决互联网平台上的音乐版权问题,各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我国,2006年出台的版权法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音乐版权从统计上也广泛被保护在一个集中营中进行音乐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行动。
但是,互联网发展太快,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时代的音乐版权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互联网平台上的盗版行为也必须得到打击。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音乐产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借助科技手段,不断完善音乐版权保护的体系,将版权保护、监管、处罚等一系列措施有机结合。
尤其是在音乐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面,更需要加强合作,提高互联网平台自我管理意识、版权意识,以期实现双方共赢。
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
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音乐资源的传播和分享变得更加容易。
然而,与之相伴而来的是音乐版权保护和音乐侵权的问题。
在我国音乐版权领域,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作为两大知名音乐平台,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对象。
本文将对这两家公司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腾讯音乐的版权保护实践腾讯音乐是国内最大的音乐平台之一,旗下拥有QQ音乐、酷我音乐等知名品牌。
在版权保护方面,腾讯音乐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音乐版权。
首先,与各大音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平台上的音乐作品均得到合法授权。
其次,建立了专门的版权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投诉机制来举报盗版或侵权行为,腾讯音乐会积极处理并删除相关音乐作品。
此外,腾讯音乐还推出了付费音乐服务,通过用户付费购买正版音乐来支持音乐创作,提高音乐产业的发展水平。
然而,腾讯音乐在版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平台上仍有一些盗版音乐作品难以完全清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音乐作品属于较老的作品,权益归属模糊;另一方面是因为盗版音乐依然存在于一些小众平台上,难以完全禁止。
其次,腾讯音乐对用户上传的音乐作品的审核力度有待加强,尽管有版权投诉渠道,但依然存在盗版音乐上传到平台上的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腾讯音乐应该加强合作与监管,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以更好地保护音乐版权。
二、网易云音乐的版权保护实践与腾讯音乐类似,网易云音乐也是国内知名音乐平台之一,它通过用户自主上传音乐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开放、分享的音乐社区。
值得一提的是,网易云音乐与著名的音乐版权公司合作比较密切,拥有大量正版音乐资源。
在版权保护方面,网易云音乐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音乐版权。
首先,与音乐版权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确保平台上的音乐作品均为正版授权。
其次,网易云音乐通过设立黑名单机制,禁止用户上传盗版音乐作品,对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音乐产业变革:流媒体与音乐版权管理
音乐产业变革:流媒体与音乐版权管理今天,我们站在时代的十字路口,见证着音乐产业的一次巨大变革。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流媒体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听歌方式,而音乐版权管理也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想象一下,过去,我们通过购买CD或黑胶唱片来支持心爱的歌手,而现在,只需轻轻一点,我们就可以在任何设备上随时随地欣赏到他们的作品。
这就是流媒体的魅力所在,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音乐的获取变得更加便捷。
然而,这一变革的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版权管理问题。
当一首歌曲在流媒体平台上架时,它的版权所有者需要与平台进行谈判,确定合理的播放费用和分成比例。
这个过程往往充满了挑战和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版权所有者可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假设有一位独立音乐人,他的作品在流媒体平台上的播放量非常高,但他却只收到了微薄的收入。
这是因为他的版权管理并不完善,导致平台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他的音乐,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音乐版权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关系到音乐人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也影响着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音乐版权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位音乐人的辛勤劳动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
例如,电影产业采用了严格的版权登记和分配制度,确保了每一位参与者的权益。
同样,音乐产业也可以引入类似的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来保护音乐人的版权。
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它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平台运营商以及音乐人的共同努力。
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打击盗版行为;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尊重每一位音乐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更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音乐版权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积极的迹象。
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重视音乐版权管理,与音乐人进行合作,共同分享收益。
CHINAMP3音乐极限网被判侵权案思考
CHINAMP3音乐极限网被判侵权案思考CHINAMP3音乐极限网被判侵权案例:被告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的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专业音乐网站。
由陈慧琳演唱、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权的35首歌曲可以从该网站上下载,正东唱片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涉及音乐网站链接服务引发的著作权案进行宣判,被告世纪悦博公司被判侵权,赔偿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交响乐、歌曲、简谱或五线谱创作的乐曲等。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音乐的品味逐渐提高,大量孕育无限生机的音乐作品涌入我们的生活,陶冶我们的情操,同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所以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保护音乐作品。
然而,近些年来音乐作品著作权网络侵权日益加剧,而MP3音乐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通过CHINAMP3音乐极限网被判侵权案例对MP3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MP3音乐相关使用行为MP3是一种播放存储数字音乐格式。
MP3音乐相关使用行为主要包括以MP3标准压缩他人音乐或录音制品的行为、将MP3音乐上载到网络上的行为、开放资源共享行为,从网络上下载MP3音乐行为。
二、MP3音乐相关使用行为侵权认定复制权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最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之一。
所谓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人虽然享有复制权,然而并不意味着他人就绝对不得复制其著作。
除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外,法律基于特定的目的也容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便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因此,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除有复制行为外,还须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所容许的范围。
若属于,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若不属于,则构成侵权行为。
就MP3音乐相关使用行为而言,最主要涉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如何验证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如何验证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在数字化时代,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音乐作品数量的爆发式增长,如何准确验证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对于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持有者来说,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验证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方法。
一、版权登记机构验证1.1 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验证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一种简便有效的方式。
创作者可通过向相关版权登记机构提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该机构将对作品进行认证与备案,从而为作品的版权归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1.2 版权查询版权查询是验证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另一种常用方式。
创作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相关的版权查询机构咨询、查询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
通过查询,可以得知作品的版权归属、版权持有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权益不被侵犯。
二、音乐版权数据库验证2.1 建立音乐版权数据库建立全面、准确的音乐版权数据库,是验证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重要途径。
这种数据库将收录各个时期、各个领域的音乐作品信息,并与版权登记机构进行数据交互,形成一个全面的音乐版权库。
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可以通过查询音乐版权数据库,验证自己作品的版权归属。
2.2 数据对比和验证在验证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过程中,数据对比和验证是关键步骤。
通过将需要验证的音乐作品与音乐版权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准确验证其版权归属。
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对音频文件进行分析,提取唯一的数字特征,也可有效验证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三、区块链技术验证3.1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为音乐作品版权验证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
通过将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上,可以确保作品的版权归属不被篡改,提高版权验证的可靠性。
音乐创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信息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并获得唯一的数字指纹,从而有效验证作品的版权归属。
3.2 分布式共享和验证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共享的特点,使得多个节点共同验证作品的版权归属成为可能。
音乐作品版权声明
音乐作品版权声明本文为一份音乐作品版权声明,用于确保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作者的权益。
本声明适用于任何形式的音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歌曲、乐曲、音乐片段等。
一、版权归属1. 本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者(以下简称“权利人”)所有。
二、版权声明1. 本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修改、演绎、发行、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本音乐作品。
2. 未经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本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电视、电影、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
3. 未经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本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或混音等行为。
4. 未经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他人名义发布、传播本音乐作品,或将本音乐作品与他人作品进行合并、混合。
5.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本音乐作品,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三、违约责任1.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本音乐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本音乐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销毁相关音乐作品的一切复制品。
四、其他条款1.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的解释权归权利人所有。
2.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任何法律管辖区域。
3.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由权利人书面确认并公告生效。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任何因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权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生效与效力1.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的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音乐作品版权声明经权利人确认并签署后,即生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本音乐作品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声明的所有条款。
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
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数字音乐产业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它的诞生和开展使得音乐发行和消费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与此同时,随着数字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应运而生,成为该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问题数字化时代,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音乐数字化已成为必然趋势,数字音乐产业也随之崛起。
但是数字化对音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版权问题。
在数字音乐时代,音乐的版权容易被侵权,加重了音乐业者的维权难度。
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问题也成为当前产业的瓶颈。
二、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机制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保护方面,第二是技术保护方面,第三是市场保护方面。
三者缺一不可,而且相互配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体系。
1. 法律保护方面法律保护是保护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的首要手段。
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版权法律规定、司法解决侵权纠纷、依托政府部门保护权益等手段来实现。
法律保护是针对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的问题和趋势,实现了对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的保障和维护。
2. 技术保护方面技术保护是通过数字音乐产业的技术手段,实现产业版权保护的一种方式。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数字版权技术、数字盲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等。
在数字音乐产业中,数字版权技术是技术保护的核心之一,利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加密、解码、复制等等,真正意义上地保护了数字音乐产业版权。
3. 市场保护方面市场保护是基于市场竞争的保护方式,市场保护要实现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就需要发挥市场竞争主体作用。
市场保护主要通过扩大版权市场空间、维护音乐表演权、增加音乐发行和消费渠道等多种途径,构建起健康、有序、竞争的数字音乐产业市场环境。
三、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机制的应用效果经过多年的发展,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机制的应用效果显著,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效果。
音乐作品版权归属鉴定方法
音乐作品版权归属鉴定方法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准确鉴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是确保音乐创作者和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下面将介绍一种常用的音乐作品版权归属鉴定方法。
首先,鉴定音乐作品版权归属需要收集并核实相关证据。
这包括收集作品的创作日期、创作者的个人资料、创作者与作品的关系等证据。
比如,创作者可能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了作品的演示,或者拥有与作品相关的签署的合同或文件。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并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
其次,核实音乐作品是否已经被注册。
在一些国家,音乐作品的版权需要进行注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通过查询相关版权机构的数据库,可以确认作品的注册状态和归属。
此外,鉴定音乐作品版权归属还需要考虑证人证言。
一些情况下,创作者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
这时,证人的证言对于确认版权归属非常重要。
证人可以提供关于创作者和作品的信息,以及证明他们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的证据。
鉴定音乐作品版权归属还需要考虑合作创作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可能是由多个人合作创作的。
为了确认版权归属,需要收集并核实所有合作创作者的证据,并确定他们之间的权益比例。
这可以通过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来证明。
最后,如果出现版权归属争议,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专家可以帮助鉴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综上所述,鉴定音乐作品版权归属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收集并核实各种证据。
通过收集作品的证据、核实注册情况、获取证人证言以及考虑合作创作情况,可以确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如果出现争议,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
这样可以确保音乐创作者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除了上述提到的方法,鉴定音乐作品版权归属还可以借助一些技术工具和专业服务来提供更准确的结果。
首先,数字音频指纹技术可以用于鉴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这种技术通过提取音频中的特征点,并将其转换为独特的数字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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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第11卷 第2期(总第27期)烟台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Y antai College of EducationJ un.2005Vol.11No.2(Sum No.27)关于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于胜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利用给传统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成为理论界研究的又一新课题。
本文围绕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性质、归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就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MP3;数字;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40(2005)02-0037-05 引言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日益深入的影响,人们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方面获得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兴起已经给传统版权保护带来了太多的问题,包括文字、音乐、数据、影视、图例等所有能以数字化技术处理转换的作品,都无一例外的遇到了挑战,甚至有人说,传统版权在互联网时空已经死亡。
当然,事实上对于各类新型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则已经出现,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新秩序也正在形成。
只不过,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出现确实给纷繁复杂的网络版权保护增添了新的麻烦。
如何界定MP3的法律性质,如何为数字音乐著作权设定较为合理的法律保护模式,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认真思考的新问题。
本文就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一、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界定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3,是一种以电脑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
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动态影像专业团体)的缩写,此国际团体所制定的MPEG标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多媒体产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由于其对于消费者来说相当经济实惠,加上收录机和光盘的价格愈来愈便宜,转制的数字档案又可透过网络流传,因此不少人开始将CD唱片上的音乐转制成MP3文件,再放在网络上,供网友们免费下载。
亦有网络业者专门开发MP3音乐产品,例如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20所大学校园举办了“我的网、欢乐调频”校园歌曲演唱会,并将挑选优秀的原创校园歌曲歌手录制首张MP3校园歌曲专辑,进行全球发行。
所谓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就是经过MP3技术处理,通过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
它本质上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音乐作品的范畴,但是其本身已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二、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法律定性(一)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目前一般观点都认为它属于著作权法研究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毫无疑问,音乐作品依靠MP3技术数字化以后仍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而且不仅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是理应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包括其他通过计算机技术数字化处理后并被上传到互联网上的数值、文字、图像等网络数字化作品也应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将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探讨的关键。
我们可以研究一下MP3数字化音乐制作过程便可以清楚地了解MP3数字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性质。
将磁带中的音乐转换成MP3文件需要一个被称为Rosoft Audio Recorder的多媒体录音工具。
它是一个容易使用、界面直观的多媒体录音工具,可以把磁带中的音乐通过声卡输入到计算机并进行录制,完成之后还可以将其转换为MP3文件,这样能够节约有限的硬盘空间来存储更多的歌曲。
从MP3数字化音乐的制作过程看,MP3音乐文件也只是将原来已经存在的音乐改变了一下文件格式,首先,该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后,以数字形式使用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仅仅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完成的。
其次,该作品通过计算机技术被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用“0”和“1”来记述,以运用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进行存储,仅仅是作品新的表现方式或使用手段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作者对其创作作品在新的领域享有著作权。
再次,计算机网络改变的仅仅是作品的传播方式,本身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而只是对作品的复制。
因此,从著作权法上说MP3技术数字化以后的音乐作品并不是新的作品,也没有产生一个新的著作权。
当然,MP3音乐作品的制作是对原音乐作品的使用,一般说,制作MP3数字化音乐是涉及到原音乐作品版权人的著作权,还是音乐制品出品人的邻接权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MP3技术数字化以后的音乐作品并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
三、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一)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我们可将MP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享有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与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制作人及使用人之间就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在下载、传播、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
首先梳理一下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关系:1.主体。
由前文的分析可以知道,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专有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人所享有。
因此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系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也即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原创作者以及著作权的邻接权人:经授权获许制作、发行音乐制品的唱片公司。
此外还有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代理人。
义务主体系提供MP3网络音乐作品下载、搜索或点播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如生产、销售MP3随身听)的工商企业,其中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服务商,收听或以其他方法使用MP3网络音乐作品的消费者也属于义务主体的范畴。
2.客体。
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它是由CD等音乐歌曲经MP3数字化转换而成。
3.内容。
包括权利和义务:(1)权利。
指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人(即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者,主要指录音作品的制作者)所享有的邻接权。
其中: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在这里主要指发表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邻接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是指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应承担的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权的义务,如合法有偿使用等。
(二)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在此主要讨论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因为在网络环境下对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主要涉及此两项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案)第10条第12款,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种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
具体说来,包括:1.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上载,或使他人违法上载;2.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在网外进行改编、翻译、发表、表演、播放;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4.在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21复制权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这个列举式的定义还是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复制权的本质以及满足现实的客观需要。
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不妨将这一定义作扩大解释:以现在已知或将来存在的方法将作品直接或间接固定在物质载体或介质上,使之能直接或间接地借助机器或装置被公众浏览、阅读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31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关于复制与传播的关系无非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比较明显的以复制为基础的传播,如发行等;另一种是非以复制为基础的传播,比如展览;最后一种则比较复杂,比如放映、播放等。
由于借助了技术手段,在传播过程中改变了作品的形态,将信息网络传播直接归入前两类有一定的难度,通过网络的传播即属于这一类。
一般来说,网络传播包括三个阶段,这里作者以MP3网络音乐作品为例:第一阶段作品的上载(比如将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上载于网络上),第二阶段作品的传输(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第三阶段作品的接收再现必然是接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有两种形式的接收:一种是经过固定的接收,比如将传输的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存储在硬盘或软盘上,而另外一种则是未经固定的接收,比如将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存储在缓存中等。
从固定的方面来判断,将作品存入缓存等难以算得上复制,但这类行为却普遍存在并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造成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传播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即使没有经过固定,也同样具备相当的使用条件,同时还可以达到很好的传播的效果,足以构成对著作权人实现相关权益的影响。
(三)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相对人行为法律性质分析将网站、个人网络用户等称作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义务主体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享有权利,实际上的情况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只是存在一个主次的问题。
网上侵犯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从本质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从网到网的复制,如一家网站未经授权将另一家网站的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二是从网上到网外的复制,如用户将MP3网络音乐作品从网站上下载放于MP3播放器上;三是从网外到网上的复制,如网站未经授权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CD或磁带中的音乐制作成MP3数字化网络音乐作品格式。
下文将对网站、个人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具体分析。
11网站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网站在提供MP3数字化网络音乐服务方面充当着不同的角色,有直接在其网站上提供MP3网络音乐作品下载的网络内容提供者(In2 ternet Content Providers,ICP),有提供MP3网络音乐作品链接服务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Inter2 net Access Provider,IAP),还有直接在其网站上提供在线MP3音乐欣赏,而不提供下载服务的在线音乐欣赏服务者。
其中,ICP和IAP统称为网络服务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ISP)当然也存在着一个网站同时提供以上三种综合服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