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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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

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

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导言民间音乐是一种富有民俗文化特色的艺术表达形式,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

然而,在当今社会,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媒体平台的涌现,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两个具体案例——《月亮之上》和《乌苏里船歌》为例,探讨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月亮之上》案《月亮之上》是一首极具中国民谣特色的歌曲。

然而,该曲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却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此曲作者感叹自己的作品“被无数人瞒改”,导致了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对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不足。

对于民间音乐创作,著作权保护无论对于作曲者还是演唱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作曲者在创作一首优秀的歌曲时,付出了辛勤努力和创意思考,应该享有对作品的独立权益。

其次,演唱者通过自己的演绎,为歌曲赋予了独特的个人特色,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权益,才能够促进更多优秀的民间音乐创作和传承,推动音乐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现实中对于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不够明确,导致了权益的被侵害难以追究。

另一方面,著作权的申请和维权过程相对复杂,对于一些在利益上并不明确的民间艺术家来说,他们往往难以主动地进行著作权保护。

二、《乌苏里船歌》案《乌苏里船歌》是一首具有浓郁俄罗斯文化特色的民间歌曲。

曾经在国内某个音乐软件平台上上线后,迅速受到了用户的热捧,但该平台并未为这首歌曲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导致该曲作者的权益受损。

这一案例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对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反思。

在保护民间音乐的著作权方面,涉及到的权利主体较为复杂,除了作曲者和演唱者,还包括收录者、制作人等。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音乐产业链,确保合法的授权和权益分配机制的建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第33卷第24期 2020年12月Vol.33 No.24December 2020艺术科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刘祎瑢(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4-0095-020 引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

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

[2]第二,动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

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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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

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从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其评价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较为流行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无明确作者且未曾公开发表和出版过的特殊的作品”;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一社会群体集体创作的,广泛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名族性色彩;三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长期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国民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创作出来的,代代相传的一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总和”综合上述三种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即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即“民间”这一特征,这是与正统流行的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最明显特征。

但以上三种定义均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对象,即其外延作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进行划定时,一定要注意其精确性和严谨性,不可过大或过小。

本文在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科学统一的划分,一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存在方式,即以音乐、绘画、舞蹈以及说唱等为代表的小品,以神话、传说、故事、传奇等文字记载为主的作品,以立体艺术以及装饰艺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精神相融合的作品。

另外,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的严谨性和易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保护上的含混不清和矛盾冲突。

与此同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内容和法律保护内容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有效地提高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间文艺作品是否一定要以未出版为要件。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34卷第9期 2021年05月Vol.34 No.9May 2021艺术科技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众共居部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以文字、语言等多种形式世代相传,蕴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并在持续地创新和发展的艺术作品。

它是民间文娱活动的产物[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注释等而得到的作品。

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群体所创作的薪火相传的作品,而后者是作者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生活的独特思考而形成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传承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途径。

演绎者对其所创作的演绎作品付出了时间与劳动成本,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应获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1.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主要有四大特征。

一是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作者的确定性和非集体性,个体创作是演绎作品创作的新兴模式,它避免了集体创作观点分散、特点不集中的问题,个人创作能使作者的思想与原有作品浑然一体,使作品既能展现艺术价值又能滋养民族文化。

二是演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诗歌、美术、歌剧、戏剧、音乐、服饰等类型。

三是演绎作品融会了作者独特的思考和自己的见解,是对原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它既不是完全地覆盖和抄袭原有作品,又不是绝对原创的作品。

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演绎作品创新的要求并不高,作者自己完成创作即可。

四是具有传承性,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保留至今的优秀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展现了我国历经千百年的人民的智慧成果,是几代人文学创作的生动写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2.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关于使用许可制度,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12条表明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拥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原创者的任何法定权利。

民间歌曲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贵州“山歌”为例

民间歌曲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贵州“山歌”为例

·130·文化产业民间歌曲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贵州“山歌”为例聂艳(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有很多文化艺术保存下来,是中国人民的艺术结晶,彰显了我国的哲学文化思想。

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达,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领域亟须保护,其中最明显的部分就是民间艺术作品。

本文以贵州山歌为例,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研究,使民间歌曲得到更专业的保护。

关键词:民间歌曲;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130-020 前言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精神家园,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不仅要让人民感到安全和幸福,实现国家成立的目标与宗旨,还需要让人民感觉到精神幸福。

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在历史的长河中,很多古诗词的乐谱都已经遗失了,只有少数古典文学作品很好地保存下来。

这个时候,对文化的保护十分重要,特别是对民间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保护。

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对民间歌曲艺术进行讨论:首先是民间艺术的简单概述,主要是介绍民间艺术的种类和艺术文化的特点;其次是我国民间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我国民间歌曲与民间艺术的关系,民间歌曲如何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民间歌曲的保护价值和意义;最后以贵州地区的山歌为例,对民间山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研究,主要围绕山歌的艺术特色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展开,以期借此能保护我国民间特色文化和习俗,使国家文化丰富多彩,使人民更加幸福安康,也有助于实现中华人民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 我国民间艺术的渊源关于民间艺术这个词,人们听起来并不陌生,但是想要深入理解则需要一定的文学基础,如果仅仅围绕艺术歌曲的定义来认识,可以了解到的是中国艺术歌曲的产生是源于欧洲,然而从具体的艺术实践来看,我国歌曲艺术还具备了不同于西方音乐特色之处。

如果只用西方歌曲艺术的定义来诠释本国的音乐特点,是不符合现实基础的,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文化的启蒙,《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反映了周朝初期至晚期约500年间的社会面貌,我国的艺术歌曲具备不同于西方音乐的特色,内容丰富的同时包含西方不具备的声乐类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主体的国内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

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法律仅仅涉及到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私法依意义上的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仍没有出台。

在司法实践上,我国法院原则上认定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为其著作权权利主体,利益相关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关键词】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著作权主体制度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并存一、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对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

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民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即用特别法的方式对民间民族艺术作出另外的规定。

虽然至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仍没有出台,但是,国务院已经将《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六稿。

我国最早涉及的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保护法律是1984年由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从该条例第10条的规定来看,民间民族艺术的版权规整理者所有,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以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即《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进一步规定,整理者向主要素材提供者支付报酬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40%。

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到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出发,这种规定违背了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的原则,会导致非权利主体大肆开采、挖掘民间民族艺术,并获取利益,同时会损害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和其他创作者的利益,挫伤他们保护、传承民间民族艺术的积极性。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职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措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庇护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宝和珍贵资源,必需予以适当的法律庇护。

经过对不同法律庇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庇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挑选。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庇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民间音乐作品的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宝和珍贵资源,必需予以适当的法律庇护。

经过对不同法律庇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庇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挑选。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庇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赋予其法律庇护,赋予什么样的法律庇护,即实行何种法律庇护模式,详细如何实施这种法律庇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

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测”。

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庇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

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庇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庇护模式的适当挑选及相应法律庇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

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庇护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介绍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闻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化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收拾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无数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庇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

终于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举行法律庇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方法对自己辛劳搜集、收拾和改编的作品举行转让。

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庇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峻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案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见《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归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当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发布时间:2021-01-12T15:41:33.240Z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下作者:魏婧杨蔺邹小琴詹雨涵[导读]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和作者都不可确定,是集体创造的成果。

迄今我国还未正式出台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社会实践里我们存在着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如何保护、著作权归属,民间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被利用时的版权等问题。

四川成都西华大学魏婧杨蔺邹小琴詹雨涵 610039摘要: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和作者都不可确定,是集体创造的成果。

迄今我国还未正式出台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社会实践里我们存在着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如何保护、著作权归属,民间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被利用时的版权等问题。

将中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乌苏里船歌》案联系当下中国发展的政策方针,我们可得到一些解决问题着手点。

关键词:民间文化;著作权;权利归属;引用一、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现状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泛民族众多,衍生了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文化作品。

具体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种类繁多,它们一起构筑了我们的民族血脉和精神家园,凝聚了各地区各民族智慧结晶,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来源。

但种类繁多,也导致立法保护难度加大。

《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同时又规定具体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目前,还未正式出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具体规定。

以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何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时,往往引起争论。

二、《乌苏里船歌》案思考《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涉及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例,此案中的争议问题对于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

《想情郎》是生活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世代相传的一首民歌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想情郎》等赫哲族民间曲调。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文摘要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的概念经过UNESCO和WIPO 的多年发展已变得越发成熟。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任何定义,仅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乌苏里船歌一案,暴露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法律实践与立法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思考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

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

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

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确实是为了赫哲族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诉讼。

但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原告,法院没有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

根据案件当时的情况,相关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适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处: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者:王俊彦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00)【摘要】民间音乐作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并蕴藏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

流失的风险、使用中的不规范、国际文化交流和利益分享的现实需求使得加强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为世界各国所强调。

但民间音乐的特殊性使得对其予以著作权保护面临很大挑战,因此,研究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建构民间音乐作品普遍认为是扎根于某一地区百姓生活,与其风俗习惯、山川地貌密切联系的一种艺术类别。

这种艺术形成并流传于民间,既是一种音乐载体也是由某个民族、地区群里中的部分代表所创作的体现民族或地区生活现状、价值观或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定旋律、节奏、和声等的艺术表现形式。

民间音乐作品蕴藏着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但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民间音乐作品面临着失传和消亡的危险;国际文化交流和利益分享的现实需求对世界各国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是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民间音乐作品丰富多彩同时也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对民间音乐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但如何建构对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制的讨论也精彩纷呈。

一、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和合理性著作权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所存在的障碍在于:第一,大多数民间音乐作品都是具有集体性的合成作品,而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集体权利的承认十分有限。

民间音乐作品因既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合作作品也不是集体作品而很容易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是否应该限制保护期限难以定夺。

出于公共理由等因素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对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以外的权利限制了保护期。

但是民间音乐作品是一种不同于合作作品的合成作品,由多人完成的民间音乐作品对民族、社区或者部落的精神意义远远大于经济利益,对其限制保护期限在这个角度来说似乎不具可取性,而且很多民间音乐作品源远流长根本无法确定产生时间也就无从计算保护的起始时间;而民间音乐作品一旦进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又必然面临着利益共享需要限制保护期限的困境。

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

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

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

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如此复杂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规范,有点不切实际。

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知识;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如技术知识;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保护,如宗教礼拜的地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

依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持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

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说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著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民间文学辞条,认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

”2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

比如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

如果将这些项目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恐怕就难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126文化产业0…前言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中,传承保留下来的民族文化瑰宝数不胜数。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度,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交相辉映,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是中国人民的资源,也是中华民族的记忆,应给予其更完善的保护,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是英国的学者汤姆森,他在1848年的时候提出了“Folklore”一词,含义为“民间风俗”[1],这个词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被学者广泛使用。

汤姆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拥有某一共同特征的群体所共同享有的教义、戒律或习俗等有关的传统事实或者信仰。

《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在本国范围内由本国国民或者民族创造的,能够流传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案》①中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创作,这些民间文学的艺术创作根植于传统、由该社区群体或一些个体表达并被人们认为是与社区期望的作为传统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各种表现形式相互契合的,并通过一种模仿或其他的各种方式以口头相传实现它们的文化价值。

吴汉东则将其定义为在一国的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作品[2]。

纵观国内外观点,可见当前世界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并无统一而明晰的界定。

但通过对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这些定义有共同的特征,主要有3个,即民族性、传承性、群体性。

从法律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此并无明文解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二条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

就当前而言,《保护条例》给出的定义是最妥当的,该定义既具有各界所给定义的共同特征,又兼顾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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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

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

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

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

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

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
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

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

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

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

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

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

在美国,1963年“Kingston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

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Warner。

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

总的来看,该
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何为民间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音乐作品相比有何特殊性;第二,应否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法律保护,对其保护有何意义;如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即采用何种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对其进行保护,是纳入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还是针对其特殊性确立新的保护机制;选择的保护模式如何在受保护的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即如何在推动民间音乐作品的持续创作与促进各国、各民族、各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之间保持平衡;
第三,如果选择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著作权保护的话,应如何消弥民间音乐作品与现行著作权制度之间的缺口,构建有效的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界定
民间音乐,就是扎跟于人民生活,与人民的生活习俗、山川地貌、文化传统、社会影响等密切相关的音乐艺术类别。

其基本特征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融合性;流传过程的传承性和变异性;受地域影响深远以及存在形态的非固定性和非接触性。

在很多西方关于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中,将民间音乐作品写成“FolkMusic”或者“TraditionalMusic”,我们应当从“民间”和“音乐作品”两个方面来界定民间音乐作品:
首先,“民间”一词指明了作品的来源和创作方式。

根据《美国传统字典》的解释,“Folk”指的是一个社会或地区被看作是传统生活方式代表的普通的人群,尤其是作为组成特色文化的风俗、信仰、艺术的发源者和传播者。

笔者认为,“民间”应当解释为,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充分反映符合其群体期望的群体导向和社会价值的一个群体中,这个群体可以是民族、部落、社区甚至国家,也可以是这个群体中的一些个体。

其次,对于“音乐作品”的理解,各国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分歧的焦点是音乐作品究竟是否包含文字。

一种理解是把文字排除在音乐作品之外,例如,1988年《英国版权法》第3条第1款第2项即规定:“音乐作品系指由乐曲构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随乐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动作。

”另一种理解是将与音乐一同演唱的词(文字)一同视为音乐作品。

采此理解的国家占多数,如我国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为解决各国在此方面的分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和《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采取折衷的方式来界定音乐作品,即“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类作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或者该群体中的一些个体所表达的符合群体期望和有一定社会价值的旋律、和声和节奏的艺术表现形式,这种艺术表现形式是以口传心授为传播途径,以自由流变为其基本存在方式和生命源泉的合成作品。

通常具体表现为民歌、说唱、器乐等民间音乐艺术表现形式。

三、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的理论分歧
是否应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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