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及歌曲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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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著作权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著作权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著作权法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A. 思想B. 表达C. 行为D. 作品答案:B2. 著作权法中,哪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A. 法律、法规B. 官方文件C. 时事新闻D. 所有以上答案:D3.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A. 人身权和财产权B. 只有财产权C. 只有人身权D. 以上都不是答案:A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作者终生B. 作者终生加50年C. 50年D. 永久答案:B5. 下列哪项不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A. 个人学习、研究B. 新闻报道C. 制作并销售盗版书籍D. 课堂教学答案:C6. 著作权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A. 合理使用B. 法定许可C. 强制许可D. 所有以上答案:D7.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哪些?A.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B.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C. 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翻译权D.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答案:A8.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包括哪些?A.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B. 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C.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D. 所有以上答案:D9.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A. 创作作品的个人B. 作品的出版者C. 作品的使用者D. 作品的购买者答案:A10.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转让需要哪些条件?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电子形式D. 任何形式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1.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类型?A. 文学作品B. 音乐作品C. 电影作品D. 计算机软件答案:ABCD12. 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B. 未经许可发行作品C. 未经许可出租作品D. 未经许可表演作品答案:ABCD13. 著作权法中,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A. 个人学习、研究B. 新闻报道C. 课堂教学D.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答案:ABCD14.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哪些?A. 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 保护作品完整权答案:ABCD15.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包括哪些?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展览权答案:ABCD16. 著作权法中,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向其支付报酬?A. 法定许可B. 强制许可C. 合理使用D. 公共利益使用答案:AB17.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A. 创作作品的个人B. 作品的出版者C. 作品的使用者D. 作品的购买者答案:A18.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转让需要哪些条件?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电子形式D. 任何形式答案:A19. 著作权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A. 个人学习、研究B. 新闻报道C. 课堂教学D.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答案:ABCD20. 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B. 未经许可发行作品C. 未经许可出租作品D. 未经许可表演作品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2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思想。

著作权法司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法司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法司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A. 思想B. 表达C. 事实D. 创意答案:B2. 著作权法不保护下列哪项内容?()A. 文字作品B. 音乐作品C. 科学发现D. 电影作品答案:C3.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后()年。

A. 50B. 70C. 100D. 150答案:B4. 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A. 表演者权B. 录音制作者权C. 广播组织权D. 发明权答案:D5.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权利。

A. 修改B. 出租C. 出售D. 展览答案:A6.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不包括以下哪项?()A. 个人学习、研究B. 新闻报道C. 制作衍生作品D. 图书馆、档案馆的收藏答案:C7.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采用()形式。

A. 口头C. 电子D. 任何形式答案:B8. 著作权法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是()年。

A. 50B. 70C. 100D. 永久答案:B9.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权利。

A. 复制B. 发行C. 出租答案:A10. 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

A. 人身权B. 财产权C. 隐私权D. 邻接权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A. 文字作品B. 音乐作品C. 电影作品D. 计算机软件答案:ABCD12.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 发表权B. 署名权C. 保护作品完整权D. 获得报酬权答案:ABC13.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包括()。

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展览权答案:ABC14. 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C.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D.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展览其作品答案:ABC15. 著作权法中,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A. 个人学习、研究B. 新闻报道C. 制作衍生作品D. 图书馆、档案馆的收藏答案:AB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思想和创意。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法律常识: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哪项?A. 音乐作品B. 电影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A. 诗歌B. 小说C. 建筑设计图D. 体育比赛答案:D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多少年?A. 作者生前加50年B. 作者生前加70年C. 作品发表后50年D. 作品发表后70年答案:B4.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哪项?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哪项?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C.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哪些?A.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B. 表演艺术作品C.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D. 计算机软件答案:ABCD7. 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哪些内容?A. 思想、过程、操作方法B. 事实和数据C. 官方文件D. 公共领域的作品答案:ABCD8.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哪些?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ABCD9.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A.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广告B.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下载C.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D.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教学答案:ABC10.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以下哪些?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答案:ABCD三、判断题11.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登记。

答案:正确12.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答案:错误13.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

答案:正确1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从五朵金花案浅谈作品名称的保护

从五朵金花案浅谈作品名称的保护

从五朵金花案浅谈作品名称的保护案件背景:1958年为完成国庆十周年献礼,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作品署名为季康、公浦。

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公映。

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五朵金花”牌香烟生产销售至今。

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自己和王公浦两位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知名度进行牟利,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将曲靖卷烟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2年3月18日以(2001)昆民初字第82号做出民事判决,认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季康和王公浦二人共有,但认为“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遂判决驳回两原告季康、王公浦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种作品与民法上的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体现了人的综合理念,是人把主观的情感、观点客观化。

而目前的著作权法对这种体现人的综合理念的作品往往是以整体的形式予以保护的。

所以现在对作品的名称能不能给以单独的保护在立法上尚为空白,是一个法律漏洞。

首先我们从作品名称的本质来分析一下作品名称是不是应当受到保护。

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是作品思想的高度概括,也是区别与别的作品的重要标志。

作品名称按字义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整部作品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作品名称还可以在熟悉其所指作品的公众中形成一种被熟知的印象,这种印象除了作品名称按字义理解可概括的作品的思想内容外,还有名称在字义上所概括不了的东西。

因此,作品名称能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它可避免同其他作品混淆。

娱乐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娱乐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涉及娱乐行业的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报告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娱乐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娱乐法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案件名称:某知名歌手涉嫌抄袭案件案件时间:2021年案件地点:我国某城市案件简介:某知名歌手A在创作新歌时,被指控抄袭了歌手B的歌曲。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取证后,法院最终判决A败诉,需向B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音乐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保护问题。

2. 法律依据(1)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的;(三)剽窃他人作品的;(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 案件焦点(1)A是否侵犯了B的著作权?(2)A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4. 案件审理过程(1)立案阶段:原告B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

(2)举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庭审。

(3)庭审阶段:法官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法院听取证人证言。

(4)判决阶段: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侵犯了B的著作权,需向B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案件启示1. 娱乐行业需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本案的发生提醒我国娱乐行业,在创作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娱乐公司应加强对旗下艺人的版权培训,提高他们的版权意识。

2. 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版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提要]现实生活中因作品标题的商品化使用而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是属于什么权利,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是目前理论界、司法界和立法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作品标题的特征出发,阐述作品标题的创作性、独创性、简洁性和传播性,认为作品标题与整部作品既是一个整体,又隐藏着商品化价值,保护作品标题和保护作品同样重要。

并从各种不同的保护模式,探讨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现状作品标题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因作品标题的商品化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如电影《五朵金花》,被某烟厂以《五朵金花》作为其香烟商标;电影《大清炮队》被某保暖内衣厂商注册为壮阳药商标;电视连续剧《大宅门》遭到某餐馆店名的抢注;歌曲《娃哈哈》被某饮料公司注册为饮料商标,等等。

无不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了作品标题商品化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于是在国内要求立法保护作品标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对此深有感触,专门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个议案,呼吁作品标题也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加强立法工作。

本文就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以引起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作品标题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受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作品标题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著作权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些国家逐渐完善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对于作品标题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的国家以法国最为典型。

法国关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采取两分法,即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和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歌名的法律保护探讨论文

歌名的法律保护探讨论文

歌名的法律保护探讨论文前言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中国大陆第一本建立在音乐产业实践运作基础上的法律书籍,是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体公司了解音乐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

一、国外保护作品标题的状况简介欧美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作品标题统一持保护态度,且基本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作品标题作为商业标志受到德国商标法的保护,且不以注册为必要条件,享有与商标权人一样的商标专有权。

第三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可能产生混淆的,作品标题所有权人享有要求停止侵害及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中国保护作品标题的现状(一)作品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学术界对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存在对立观点(1)反面观点认为,作品名称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①《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作品名称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而仅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的客体。

②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

一般的作品名称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法律保护具有极少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但对其独创性的认定也是审判实务中难以操作的一个环节。

③如果作品名称受法律保护,那么必将不能为其他领域所使用,这是对我国语言文化的割裂,不利于文化的发展。

④作品名称常常涉及商业竞争,对知名作品名称的侵犯,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名称不提供著作权法的保护。

(2)正面观点认为,作品名称应当受《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①《著作权法》虽没有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存在相关的间接性规定,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第1款第4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不得歪曲、篡改、删略作品名称的含义。

②作品名称不仅具有避免作品之间不相混淆的作用,好的作品名称对作品本身往往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这类作品名称常常耗费作者的大量心血。

《著作权法案例》课件

《著作权法案例》课件
作家有权要求平台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结论
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 得擅自上传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
品。
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对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
权益。
在网络时代,应当加强版权保护 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版权
案例意义
本案对于音乐版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数字时代,音乐平台应当加强对版权的保护,对用户上传的歌曲进行 严格的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版权。同时,音乐创作者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保留创作 证据,以便在发生版权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案例四:影视作品
04
著作权
案例概述
某电影制片方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 电影的著作权,指控对方未经授权擅 自发行、复制和传播其电影。
《著作权法案例》ppt 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案例一:网络盗版侵权 • 案例二:学术论文抄袭 • 案例三:音乐版权纠纷 • 案例四:影视作品著作权 • 案例五:软件著作权保护
案例一:网络盗版
01
侵权
案例概述
01
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上传并传 播了某知名作家的小说,导致该 作家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被告抗辩
被告认为其平台上的歌曲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被告没有 直接侵权行为,且被告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证据分析
原告提供了创作证明、版权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对涉 案歌曲享有版权;被告提供了用户协议、版权声明等证据 ,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保护义务。
案例结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音乐平台,应当对用户上传的歌曲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版权。虽然被告已经采取了必 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仍然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积极意义

《著作权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积极意义

《著作权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积极意义《著作权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谁知道保护著作权重要性的报告该怎么写!你好!你是写调查、调研报告,还是一般的论述?著作权等同于版权,以下是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的论述,现分享于你。

1.保护版权的目的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订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国家动用公共权力采取公共政策来保护版权,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这样既保护了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又促进和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

2.版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版权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成果,是版权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石。

版权保护,就是从法律上保障知识创新和智力创新,将潜在的智力成果价值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由于版权是一种自然生成的权利,其投入大、开发难,但又易复制,而其构成的作品数量又极多、使用极为广泛,因此版权极需要保护。

版权保护是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版权保护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的必然要求;版权保护是推进文化创新的内在需要。

什么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

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情况下,标题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品要求,不能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个别独创性强的标题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品要求,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一些具有独创性的标题,建议对这样的标题单独作为一个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二、著作权的权利的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观点是,对作品标题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视该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做出不同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对作品标题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标题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理由是:第一,作品名称通常是作品主要内容的体现,是作者思想的高度概括。

为了使作品名称概括出作品的主要内容且能让别人一看作品名称就可知道全内容,并且要给作品命一个新颖不落俗套的名称,需要相当的技巧和作者反复构思,对作品名称进行不断思索、提炼直至最后才做出选择。

因此,作品名称往往包含了作者大量的智力活动,是作品思想的集中体现,属于作品。

由于作者在确定作品名称时,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现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中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规定。

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

第三,将作品名称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具独创性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对于作品名称的判断,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看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将作品名称与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

有些作品名称单从字面上看,本身可能很普通,但是作者在作品名称的安排上将作品名称和作品内容巧妙地结合起来,超脱了作品名称的字面意义,赋予了作品名称全新的寓意,我们仍然认为这样的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可能不具有独创性而否认其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

根据宪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

其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分为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即享有著作权。

如果这些作品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这些作品也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的创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一、概述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技术、创意和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鼓励和保护创新,并确保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从中获得利益。

三、常见问题与解析1. 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

对于创作出的文字、音乐、图片等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

但是,常见的问题是:是否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自动形成的,不需要进行特别登记。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著作权登记,以便于维护权益和证明权属。

2. 专利问题专利是对新颖、有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的发明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

常见问题是:如何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个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工业应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这意味着该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不能被公众知晓,并且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该发明必须可以在工业生产或者在商业行为中得到应用。

3. 商标问题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商标名称、标识图案、字母数字组合等。

常见问题是:如何保护商标权益?商标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商标注册。

通过注册,商标拥有者可以取得对商标的专有权,并能够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此外,商标拥有者还应保持对商标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标侵权行为。

4. 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内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对其进行保护可以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

常见问题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限制内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接触,并签署保密协议。

此外,企业还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商标来保护与商业秘密紧密相关的创新成果。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一)判断题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发表后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放映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错误正确答案:A1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2、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委托合同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A.正确正确答案:B1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9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9章 著作权的保护

5、剽窃
6、展览、摄制电影
7、未支付报酬 8、邻接权 9、版式设计
10、表演者
11、其他
《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侵权案
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及《藏地牛皮书》 作者王斌,先后对《中国徒步穿越》的出 版者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和《藏地牛皮书》 设计制作单位北京紫图公司及其相关制作 人员提出起诉,称《中国徒步穿越》一书 的设计风格与《藏地牛皮书》极为雷同, 在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元素的运用 等方面对《藏地牛皮书》进行了“大量而 直接”的抄袭。
《写真》一书出版后,张旭龙发现 该书中有136幅照片是其拍摄的,但版 权页却署名“汤加丽著”。张旭龙认为 这种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权,他还认 为汤加丽改动了其拍摄的39幅照片,破 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享有的保 护作品完整权。张旭龙起诉要求汤加丽 支付报酬20余万元。 汤加丽则认为,她作为《汤加丽人 体艺术写真》一书的汇编人,依法享有 署名权,因此不存在侵犯张旭龙署名权
4、歪曲、篡改
《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案
专业人像摄影师 张旭龙与东方歌舞团 演员、人体写真模特 汤加丽因《汤加丽人 体艺术写真》的著作 权引起纠纷,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宣判汤加丽赔礼道歉 并支付张旭龙报酬10 万元。
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 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 双方签订《拍摄协 议》,约定张旭龙享 有所摄照片的著作权。 2002年7月,张旭龙向 汤加丽授权将其拍摄 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 真集的出版、发行和 展览。
如出一辙,而事实上, 该两种图书并非幾米 创作。为此,廖福彬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华龄出版社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公 开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
法院认定,华龄出 版社 出版署名幾米的
两本图书并非幾米创作,属于制作、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构 成对被上诉人廖福彬依法享有的著作 权的侵犯,理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 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 判令华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署名 为“幾米”的图书《开心辞典》和 《亲子银行》,赔偿廖福彬经济损失 人民币6万元,并在媒体就其侵害廖 福彬姓名权的行为向廖福彬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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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来源:作者:「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

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

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

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

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

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一、本案系争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侵权基本事实是由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名称由《现代诱惑》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并在VCD封面上对“红蜘蛛Ⅲ”突出使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名称的修改是否能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作为独立作品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是绝对的,在各种情况下都适用,但能够获得这种保护的作品名称是少之又少,因为作品名称通常是数个词语的组合,其能够表达的个性极为有限,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二是作为整部作品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这种保护只限制在一定情况下适用。

作品的名称能否独立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就世界范围来看,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态度,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保护主义,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予以保护。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反对给予作品名称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即属此例。

三是将其纳入其他法律中给予保护,如德国判例法中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条处理作品名称的纠纷,该条规定“商人在印刷作品时不得使用与另一作品上的特殊标记相混淆的标记”。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作品名称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两个答复中有所涉及。

在1996年7月17日的《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另外一个是于2001年12月25日在权司(2001)65号文中对昆明中院作出“文学作品名称不宜著作权法保护”的答复。

因此,作品名称要想获得独立保护,只有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本案系争作品的名称为“现代诱惑”,是两个公有领域词语“现代”与“诱惑”的简单叠加,笔者认为不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独立的作品,因为作品要求“在形式上、内容上或者形式与内容结合的方面体现某些新的以及确定性的东西”。

“必须把带有独一无二天资与能力的个人智慧体现在创作活动中并把它的光辉展现出来”。

在本案中,电视剧《现代诱惑》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名称《现代诱惑》是作为作品的组成部分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作品中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的部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受到保护。

由于人类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任何作品中都存在一般性的表达因素,只有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著作权法真正要保护的。

名称对于作品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对名称的创作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即使不独立构成作品的名称也是整个作品中不能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破坏了作品的名称也就破坏了整个作品的完整性,影响到了著作权人原有意思的表达。

因此,作品名称无论能否独立构成作品,作为整个作品的组成部分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禁止他人非法修改。

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前提是要建立在整部作品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的对“现代诱惑”这个作品名称的保护不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是因为对它的修改影响到整部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影视作品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不是侵犯的作品名称,因为它无权可侵,侵犯的是整个影视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本案不是将作品名称非法修改,而是将“现代诱惑”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则不能认为是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人不享有对“现代诱惑”这一词组的在先权利。

沸沸扬扬的“五朵金花”案就同此例,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五朵金花》剧本的作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而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定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类型是著作权法中结合最为紧密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相伴出现。

由于这两种权利类型相近,保护范围类似,因此众多学者一直在试图定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概括来说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权利的正反两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此种观点为通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保护客体的范围不同,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两种权利均具有主动权和防御权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重在维护作者已经定型的表达,当作者已经确定以某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时,他人不得任意地改变作者已经选定的表达。

修改权重在维护作者人格与表达一致的延续性,当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表达与作者的人格发生了矛盾,为了消除矛盾、继续确保作品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法律允许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其效力在于排除他人对作者修改自由的干涉,而非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

笔者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极为近似,但并不是一种权利的正反两面,否则,立法就不会设置两种实质相同的权利类型。

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区别:1、对修改权的侵犯通常是有意而为之,而侵犯作品完整权并非一定有意而为,如在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及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中,被告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说《闺梦》中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共有179处错误,北京一中院认为该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案中,由于编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侵犯作品完整权显非有意而为。

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

一般情况下侵犯作品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害到作品的完整权,而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一定会导致修改权受到损害,比如作者将作品交予出版社后,在排版印刷之前要求修改,遭到拒绝的情况,侵犯的就仅有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个别情况下,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也并不影响修改权,比如有学者认为,将严肃的作品用于低俗的环境中,放映电影过程中任意加播广告都有可能造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3、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通常重于对修改权的侵害,要求对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有时甚至是对作者人格的丑化,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的一般性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

4、修改权主要是一种“行”的权利,从积极的角度出发,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的权利,从消极的角度出发,只有受到侵犯时才行使。

回到本案,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将该作品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该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该名称与他人所拍摄的《红蜘蛛》电视剧相类似,能够使公众误认为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为《红蜘蛛》的制片人,《红蜘蛛》的制片人也为此向原告提出侵权诉讼。

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品与著作权人人格之间天然的联系,改变了著作权人已有的确定的表达方式,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完整性,构成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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